“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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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对“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分析与研究现今,评标方法五花八门,诸如“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无标底评标法”等等。

对现在使用的评标方法,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5周年之际,笔者想发表一些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看法,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如何评标是现行招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题实施“最低价中标”值得商榷目前,业内主张“最低价中标”的人士,以至于一些城市出台的“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其主要理由,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流行的评标办法;二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最低价中标”确实是国际上很流行的一种评标办法。

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有的更是有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惟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

其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再说“最低价中标”的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有说法认为,实施“最低价中标”就是要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法,辅之实行投标风险承包制。

问题是现在这样做符合我们的国情吗?《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并不是“最低价中标”在招标活动中,目前有很多人把《招标投标法》的第33条、第41条视为“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重温一下《招标投标法》的原文: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显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中标价应该是在“满足业主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后的最低价”。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

合理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合理低价中标说明1、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和特征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2、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意义首先,经评审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带有明显竞争性的商品交易行为,反映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对那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竞争客观必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金,不失为以实现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其次,经评审低价中标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招标评标中的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活动,其本质就是要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经评审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投标人到处铤而走险摸标底的念头。

评标时对非商务标部分采用“可行”、或“不可行”,“满足”或“不满足”定性评审,减少了评委在评标中“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评标程序,减少了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使“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把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是防止腐败行为在建筑领域发生的有效措施。

最后,经评审低价中标,是控制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旨在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使那些管理水平差、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出局。

3、“合理低价法”评标利弊分析3.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有利的因素分析(1)能避免招投标有关各方的操纵,尤其是招标人设有上限价并现场抽取下降幅度系数这种情形,现场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是随机的,抽取的下降幅度系数不同,评标基准价就不同,投标报价评分结果也就不同。

建筑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常见疑问及解决思路

建筑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常见疑问及解决思路

建筑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常见疑问及解决思路建筑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常见疑问及解决思路【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开展以及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最低价中标法〞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实践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本钱目前,工程招标投标普遍采取的两种方式: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

针对这两种投标形式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特别是最低价中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较早实行的一种方法,分为商务标和综合标。

各地的招标要求也略有不同。

综合评标法招标的评分方式就是不仅要求报价得分,还有技术方案和一些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定得分,比方说近几年内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奖励等等。

专家评分确定时价格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价格低不一定就能中标,要看综合得分。

从实际应用中,综合评标法正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它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增加招标人投资效益。

更能充分表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那么,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本钱。

现在我们逐渐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了一些疑问现象,现就最低价中标法的常见疑问及解决的思路谈谈看法。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合理低价的合理如何界定?最低价中标确实可以杜绝围标、串标等社会现象,尤其是在公开招标的工程中。

最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实可以让业主节省投资。

但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中标的最低价是否是合理的最低价呢?中标的价格是否真的适合施工?是否已经低于本钱价了?合理低价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许多施工单位在决定投标价格的时候都会拼命的降价,就是要到达最低价,有的时候远远低于自己公司的本钱价。

一旦中标,施工过程中如果图纸详细,现场没有重大变更,施工单位将如何施工?结果自然不言而喻。

浅议建设工程低价中标的合理性

浅议建设工程低价中标的合理性

浅议建设工程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方在综合考量后进行择优选择中标者,在评标中使用的主要模式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

但是目前存在一个误区,将工程的质量情况推脱到低价中标的问题上,认为低价中标就必定会出现质量问题。

本文分析了工程低价中标的合理性,以期为相关部门及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

标签:建设工程;低价中标;合理性对招投标工作设立明确的制度,其宗旨是使招投标工作具有法律效应,以此保障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得到有效的落实。

在招投标制度的影响和督促下,使得投标方对自身综合实力及信誉有客观的认识,进而进行全面的提升,对于部分实力不足的投标企业进行淘汰,提升投标企业间的竞争力。

在传统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的基础之上引入低价中标法,不仅颠覆了传统的工程造价模式,还促使市场竞争有效把控建筑价格,促进施工企业的改革与创新,因此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1、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的基本现状分析在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低价中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得低价中标得到了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价值竞争尤为残酷,推动了行政型定价方式的转变,使得市场型价格方式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通过良性的价格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建筑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利用经济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综合调控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改变建设工程的传统定价模式,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对价格进行指导和控制,使得良性的价格竞争在建筑工程中起到督促作用,确保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

2、低价的科学划分在进行公开招标时,要对低价进行科学的划分,使得低价得到合理的界定,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2.1在进行招标评委设置的时候,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类型特点而增加经济学专家人员的数量。

2.2以现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为参照,报价要明显低于这个参照值,并且界定的顺序要从低到高。

2.3对于投标单位所报的材料用量要根据标准定额的参考值进行比较和审核,同时确保所有项目的降低幅度具备有效的证明进行辅助和保障,保证所降项目的可行性。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它是政府和企业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择优选中的一种制度。

在招标投标中,最终的中标结果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低价中标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以及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中,以合理低价获得中标资格的原则。

即在招标投标时,除了满足相关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外,还要求投标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低价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方提出的报价进行评审,最终选取以最低价格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商品及服务性招标。

二、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1. 优点:(1)降低采购成本。

低价中标法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使得政府和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2)公平公正。

低价中标法尊重市场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评标程序,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减少了不必要的非理性竞争。

(3)利于市场竞争。

低价中标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供应商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从而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1)降低质量标准。

低价中标法容易导致一些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质量,严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后期的运行效果。

(2)扭曲市场价格。

低价中标法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导致一些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竞标,从而打破市场价格的均衡。

(3)不利于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容易造成供应商为了获得订单而低价竞标,无法长期持续地保持服务质量,影响与政府和企业的长期合作。

低价中标法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采购。

对于一些规格标准化的商品采购,低价中标法能够很好地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相对固定,价格成为决定因素。

2. 服务性采购。

一些简单的服务性采购项目,例如清洁服务、保安服务等,低价中标法也比较适用,因为这类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相对明确,价格往往成为决定因素。

浅议工程的合理低价中标与低价中标

浅议工程的合理低价中标与低价中标

浅议工程的合理低价中标与低价中标摘要:建筑工程采取低价中标是国外市场常用的招标方法,近年来,国内建筑业很多地方也在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甚至低价中标。

本文通过对合理低价中标与低价中标的论述,就工程低价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和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文中的观点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完善包括“低价中标”在内的招投标方法和管理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低价中标问题探讨1 合理低价中标的含义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合理低价中标实质上是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可理解为:一方面,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即通过现行颁布的概预算定额、标准编算出的价格;另一方面,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

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

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

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

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2 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家倡导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而是合理的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

工程招投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初谈

工程招投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初谈

工程招投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初谈所谓合理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低且比较合理,但是不得低于成本价,就推荐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从理论上看,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个比较合理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

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低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结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

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1 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合理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改革。

2010年9月7日,长庆油田实验楼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有9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递交标书,其报价均低于建设单位设定的最高限价(6899.63万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仅为5621.89万元,比最高限价低了18.52%,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的一家报价为6866.63万元,根据评标办法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然后在剩下7家当中,选择一家低价作为中标单位。

经过评审最终中标单位的报价为6697.33万元,基本上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创造了较大的建设投资效益。

从最低价中标到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分析

从最低价中标到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分析
其 他 经 营 者 的合 法权 益 。
综 合分 析 相 关法 规 的 定 义 解 释 .我 们 可 以这样 理 解 经 评 审 的
最低 价投 标价 法 的含义 :1 ( )能够 满 足招 标文 件的 实质 性要 求 .这 招 标 单 位 不 一 定 能 找 到 最 有 实 力 的 投 标 单 位 而 且 时有 卖 标 转 是 投 标 中标 的前 提 条件 。 2 经 过评 审的投 标 价格 为 最低 .这 是评 包 的 现 象 发 生 。 () 标 定 标 的核心 。 3) 标价 格 应 当处 于 不低 干 自 身成本 的合理 范 围 ( 投

9 M 之 间的 报 价 ,属 于这 个 范 围 的按 给定 价 大干 D 值 小于 M 值 的报 价 由 低 到高 进 行 排序 ,并 对 前 三 名 的投 标 报价 进 行 评 审 .符合 报 价 规 定 的 为经 现从 招 标 方 、投 标 方 、专 家 和 成 本 四个 方面 分 别 讨论 经评 审 的 最 低价 中标 方 法 存在 以及 需 要 解 决 的 问题 : ( ) 标 单 位 方 面 。 首先 . 于 影响 成 本 的 因 素 很 多 . 1招 由 目前 还 没 有 统 一 的标 准 能 保 证 很 准确 加 以衡 量 .要 明确 界 定 最 低 价 是 否 低 于成 本 实 际上 是 比 较 难 的 . 实 际 操 作 中也 多是 摸 着 石 子 过 在 河处 于探 索过 程 中 。 其 次 , 标 过 程 中 的 系数 均 是 随机 抽 取 , 评 而 且算 术平 均 值 也 是 随 机 抽取 投标 单 位 中进 行 平 均 , 样 随 机 性 很 这 强 招 标 方 没 有 选 择 的 权 利 . 样 对 招 标 方 来 说 是 有 失 公 正 的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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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
——对“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分析与研究现今,评标方法五花八门,诸如“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最低价中标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无标底评标法”等等。

对现在使用的评标方法,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5周年之际,笔者想发表一些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看法,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如何评标是现行招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题
实施“最低价中标”值得商榷
目前,业内主张“最低价中标”的人士,以至于一些城市出台的“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其主要理由,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流行的评标办法;二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最低价中标”确实是国际上很流行的一种评标办法。

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有的更是有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惟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

其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再说“最低
价中标”的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有说法认为,实施“最低价中标”就是要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法,辅之实行投标风险承包制。

问题是现在这样做符合我们的国情吗?
《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并不是“最低价中标”
在招标活动中,目前有很多人把《招标投标法》的第33条、第41条视为“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重温一下《招标投标法》的原文:
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41条:……(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显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中标价应该是在“满足业主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后的最低价”。

笔者认为,既然是经专家评审后的最低价,那就应该是“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中标”更符合现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应当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选择。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的评标法。

“合
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招标人应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
在现行建设工程招标中,强制规定招标项目必须采用企业定额是不可能的,招标人(包括评标委员会)在有限时间内要想对投标人的报价作出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价的评估和审定,也是不客观的。

言下之意,作为招标人本身必须要有自已的“参照物”方才有可能去评估投标人。

现在“有标底”和“无标底”招标经实践证明各有利弊。

“无标底”招标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常工程造价是由二部分组成,即“合同价+索赔额”。

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承包商就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都被一拖再拖,索赔更是难上加难。

带来的后果是招标人因为“无标底”而心中无底;投标人因为“无标底”或竞相压价、或串标抬价。

为此,笔者的观点是招标人拟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既兼顾社会平均水平,又兼顾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在比较中选定“合理低价中标”人,如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组织设计是评估“合理报价”的重要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在招标阶段是一个策划性文件(即技术标),中标以后又是一个指导工程施工的实施文件。

在现行招标活动中,有人认为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主张可以取消了;有些招标人也认为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时,对入围的投标人已经确认他具有承建该项目的施工能力了,技术标没有多大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标的评价和审定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建设项目,有的属于常规性施工工程,有的对技术和工艺都有特定的要求,对技术标审议和审定的“度”如何把握,这就要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出发,提出在招标过程中取消“技术标”肯定是行不通的。

促进招标投标制度健康发展
促进招标投标制健康发展政府要起主导作用
现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于是形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

在市场运行中,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政策,诸如2001年出台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无标底”招标计分评标办法》、2003年厦门市推出《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随后天津市对招投标设置“禁区”,坚决遏制低于成本报价、宁波市提出“建筑工程取消最低价中标”,如此名目繁多且截然不同的政策,对于各方市场行为主体,尤其是在全国各地打天下的投标人常常不知所措,至于招标人“出招”更是招数累累。

椐调查:浙江XX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凡是近三年在本集团厂区创优质工程的得5分、创市级(指当地)的得3分、
创省优的得2分、国优工程不记分”;江西省XX项目招标时规定“投标人报名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到场”,XX投标人从外省市赶到江西报名,招标人又以“投标人法人代表未带项目经理同时到场”为由,取消了该投标人报名资格;浙江XX项目在招标活动中,由两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非同类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该工程投标,在宣布中标后的一个星期,联合体内的其中一家不知为什么被“偷梁换柱”了。

诸如此类案例,政府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理应深思,从自身做起,为招标承包制的健康发展把好关,掌好舵。

充分准备向“最低价中标”过渡
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笔者以为,不应抛弃,而应扬弃,要作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向“最低价中标”过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宏观管理跟不上、微观管理不适应的情况是正常的,出现失误和许多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经验。

目前,在全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是一个很好的过渡办法,同时,辅之前面所阐述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加快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加紧建筑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各行各业的诚信机制,强化道德规范建设,那么一个稳健而有序发展的招投标市场必然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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