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外资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资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高效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资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技术、销售、财务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外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规划、预算、核算、审计等工作。
(四)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五)技术部:负责技术研发、产品改进、质量把控等工作。
(六)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客户开发、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六条员工招聘:(一)招聘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录用等。
第七条员工培训:(一)公司为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确保其尽快熟悉工作。
(二)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八条员工考核:(一)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职业道德等。
(二)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员工薪酬福利:(一)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工资。
(二)公司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规划:(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二)财务预算应遵循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一)各部门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二)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一)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财务核算应遵循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
第五章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市场调研:(一)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竞争对手情况等。
外资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外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企,以人为本,注重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及各部门,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公司战略、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九条员工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岗位需求进行。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背景调查和面试,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文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自身素质。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假期。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重大贡献,公司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需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成本费用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公司盈利。
第七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二十二条公司重视信息安全,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三条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中外合资公司账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外合资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研发、投资、融资等。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账务处理(1)中外合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2)账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收入和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确认。
(3)账务处理应遵循配比原则,即收入与费用应相互匹配。
2. 会计凭证(1)中外合资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凭证制度,所有业务活动均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或收据。
(2)会计凭证应真实、完整、合法,包括日期、凭证编号、摘要、金额、附件等。
3. 账务核对(1)中外合资公司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2)发现差异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4. 财务报告(1)中外合资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财务人员管理1.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2. 财务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财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管理1. 中外合资公司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
3. 公司领导应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
外国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企业的,或者是外国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类型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出资设立企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类型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
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七条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帐簿。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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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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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法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法规分类】财务制度【颁布部门】财政部【颁布日期】19931223【实施日期】19931223【正文】(93)财工字第4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
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改变现有折旧方法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的年限分别计算折旧:1.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坏帐准备提取标准以及坏帐损失时限确认的问题。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可确认为坏帐损失。
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标准及坏帐损失时限的确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提供劳务和加工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业务销售实现的确认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的劳务,以及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投资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计入投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十二)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资格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十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比例折算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是外汇。
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十四)关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价依据的问题。
投资者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证明。
其中,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出具国家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
(十五)关于企业验资工作完成期限和报告期限,以及验资报告失实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天内完成,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间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十七)关于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摊销的问题。
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如企业因经营期限短于出让期限,需要缩短摊销期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八)关于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2.资本的利息;3.各项所得税税款;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帐准备和交际应酬费;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九)关于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的有关费用处理的问题。
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旅差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
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
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企业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费标准及缴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十二)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