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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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

DB51∕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

ICS 07.060A 47 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2011-04-20 发布2011-05-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固定作业点设置 (1)5固定作业点建设 (2)6人员要求 (2)7日常管理 (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作业流程 (4)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指挥流程 (5)前言目前,我国无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为规范固定作业点的标准化建设,增强科学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归口。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设置、建设、人员要求、日常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固定作业点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7mm高炮防雹增雨作业安全技术规范QX/T17-2003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技术规范DB51/T855-2008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系统年检规范DB51/T977-2009建筑物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DB51/T980-20093术语和定义3.1人工影响天气weather modification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过程进行人为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3.2作业点operating spot地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点。

3.3固定作业点fixed operating spot有固定建(构)筑物、设备、观测仪器、作业装备、作业平台等的作业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天气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针对气象系统进行干预,以达到改变天气现象或控制天气过程的目的。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优先;(二)科学和技术手段合理、可行;(三)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五)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分工。

第五条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评估程序,确保操作风险最低化。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且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阶段,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二)实施阶段,应当根据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三)评估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结果;(四)总结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操作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二)安全指导制度,对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五)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重视信息安全,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 2003年2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推进措施及成效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推进措施及成效

会 发展 , 四川 省强 化 人影 工作规 范 化管理 , 立协 作联 防机 建 制 , 断 完善 人影 作 业点标 准 化建 设 , 力推 进业 务 系统 和 不 大
防 雹体 系建 设 , 极 开展 增雨抗 旱 、 积 防雹 减灾 、 林 灭火 、 森 水 库增 雨 蓄水 、 轻 空气 污染 以 及重 大活 动保 障 作业 等 , 四 减 为 川省 的防 灾减 灾 、 粮食 安全 、 济社 会发 展做 出 重要贡献 。 经 1 规 范管 理 。 障 生 产 目标 责任 书 》 宜 宾 市 由 市政 府 安 。 建 立 《 宾市 人 工影 响天 气安 全责 任考 核 办法 》 把 市 、 政 宜 , 县 府 分管 领 导和 宜宾 军分 区 、 财政 局 、 急办 、 象 局 、 影 市 应 气 人
办 、 办 、 草专 卖 局等 有关 部 门领 导纳 入人 影安 全 风险 责 烟 烟 任 考核 , 实 落 实安 全 责任 制 。 年来 , 省 人影 作 业杜 绝 切 近 全
了人 为 责任 性 安全 事 故 。 每年 初 , 人 影办 从 明确 目标 、 省 完 善 管 理 人 手 , 改 完 善 《 ( ) 工 影 响 天 气 T作 目标 任 修 市 州 人 务》组织 2 ; 1个 市 ( ) 成 WR、 L 1型火 箭 发 射 装 置 年 州 完 B一 检。 各市 ( ) 统 一要 求 , 查高炮 故 障 , 州 按 排 更换 磨损零 件 , 确 保 年检 合格 , 因而 从未 因装 备 故障 而错 失作 业 战机 。 每年 作 业期间 , 由省 人 影办 或 省 局分 管 领 导带 队 , 组织 业 务 、 术 技 和 管理 人 员 , 分别 到 7 %左右 的市 ( ) 行 人 影安 全 大检 0 州 进 查 。 查 内 容 包 括 人 影 制 度 、 急机 制 、 范 管 理 、 检 应 规 安全 管 理 、 务管 理 等方 面 。 查 组对 检 查 中发 现 的 问题 , 时 提 业 检 及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1.17•【文号】气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1月17日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所需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作业装备、观测装备和储运装备等(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规范装备规划、研制、生产、验收、列装、使用管理程序,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使用安全。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主管机构(下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业务单位(下称“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泸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002年8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增强人工影响天气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中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令第348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和化学过程实施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霜)、消云(雾)等目的的气象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方案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作业时段和空域、作业工具类型和数量、用弹(箭)数量概算、作业点位置(地名、经纬度)、作业判别指标和通讯设施等。

第七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作业组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作业装置库房、弹药库、炮台和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配置通讯设备,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核验收。

第八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坚持“科学、统一、规范、安全、高效和服务”的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和作业时段;(二)有空域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三)作业区域应避开人口稠密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四)作业通讯畅通;(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带来的潜在不安全和安全风险。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本企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构成。

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体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自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掌控、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措施。

2.作业安全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程序等内容。

3.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省人民政府以第9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以第93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保障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气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配合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建立气象事业双重计划财务体制。

国家气象事业的经费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气象工作应坚持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搞好气象公益服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气象主管机构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七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或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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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气象技术装备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常备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协调机制,建立反应灵敏的作业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作业信息处理系统,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气候的影响,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理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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