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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溜逸预防、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或动车组因各种原因脱离运营轨道、无人驾驶或无人监控等情况下发生的溜逸事故。
第四条所有运营机车车辆都应当进行溜逸可能性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溜逸防范措施。
第五条机车车辆的制造商、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等都应当共同承担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预防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溜逸预防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当注重溜逸事故的预防措施,并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溜逸预防机制,加强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并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机车车辆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车辆溜逸预防措施并进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职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机车车辆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并及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防止发生溜逸事故。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休息和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确保驾驶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溜逸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一旦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铁路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的准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行业协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工作的落实。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机车车辆溜逸是铁路运输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对铁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工程线等线路上的机车车辆防溜工作。
1.2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机车车辆的防溜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
二、机车车辆防溜管理2.1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部门共同负责。
2.2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2.3 机车车辆的防溜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溜逸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机车车辆防溜设备与技术3.1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应包括人力制动机、机械制动机、电气制动机、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
3.2 机车车辆的防溜技术应包括机车车辆的制动系统、防溜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机车车辆的停放管理等。
3.3 机车车辆的防溜设备和技术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机车车辆防溜作业4.1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严格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4.2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4.3 机车车辆的防溜作业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五、机车车辆防溜监督检查5.1 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铁路车务段、铁路工务段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机车车辆防溜设备、技术、作业的检查,以及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检查。
5.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机车车辆防溜法律责任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2 对在机车车辆防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范本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范本《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机车车辆溜坠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驻坪、修检、临时停靠等场所的防溜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溜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统一组织、规范操作、落实责任、防止溜坠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应与机场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维护机场安全。
第二章防溜措施第六条机车车辆在静态停放期间,应通过以下措施预防溜坠事故的发生:1. 机车车辆应停放在专用驻坪,并采用固定装置进行固定。
2. 机车车辆停放时,必须使用驻坪工具将车轮锁定,防止车辆滑动。
3. 机车车辆停放时,必须摘下驻坪工具,并将驻坪工具妥善保管。
4. 机车车辆停放区域应干燥、平坦、无污染、无杂物,并确保停车位稳固。
5. 机车车辆停放时,应设立防止误闯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车车辆在移动过程中,应通过以下措施预防溜坠事故的发生:1. 机车车辆移动时,必须经过机车手和引导人员的确认和指挥。
2. 机车车辆移动时,应注意前后左右路况,确保安全。
3. 机车车辆在与其他车辆交会时,应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距离。
4. 机车车辆移动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不得违章行驶。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机车手,负有以下职责:1. 确保机车车辆的固定装置完好,并正确使用固定装置。
2. 确保驻坪工具的合理使用和保管,防止驻坪工具被他人扳动。
3. 在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引导人员的指挥操作,并注意周围环境。
4. 在机车车辆移动过程中,及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和危险隐患。
第九条机场管理部门负有对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1. 组织开展机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2. 制定机场机车车辆防溜管理的制度和规章。
3. 监督机场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本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本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因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发生意外滑移或脱轨现象。
为了保障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办法为主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范,探讨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点。
一、机车车辆溜逸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1.明确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责任部门,由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机务段、车辆段等。
2.建立机车车辆溜逸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责任人需对机车车辆溜逸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如有责任失职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制定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操作规范等内容,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制定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措施、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要求,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
三、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1.采用机车车辆溜逸防护装置,确保机车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始终处于稳定状态。
防护装置应采用可靠的材料和结构设计,具备承载能力和抗腐蚀性能。
2.安装机车车辆溜逸预警系统,通过对机车车辆位置、倾斜角度等参数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溜逸事件的发生。
3.开展机车车辆溜逸安全培训,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的认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监督机制,对发生的溜逸事件进行调查、记录和统计,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措施。
2.定期对机车车辆溜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踪评估结果的实施情况,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五、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应急处置1.建立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责任分工和应急设备的准备工作。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救援工具等,以应对机车车辆溜逸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1. 引言近年来,随着机车车辆的快速发展,机车车辆溜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有效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车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4. 主要措施4.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机车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和预防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知识培训。
4.2 完善设备和设施加强机车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机车车辆的各项安全设备和设施完好有效。
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4.3 加强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的监管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措施,加强对机车车辆操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制度。
4.4 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机车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预防机车车辆溜逸的措施5.1 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车辆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轮胎及轮轨等。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5.2 停放机车车辆时加强固定在停放机车车辆时,要加强固定措施,确保机车车辆不会移动。
采取必要的防滚装置和固定装置,防止机车车辆溜逸。
5.3 驾驶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提高他们对机车车辆溜逸风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在驾驶机车车辆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6. 处置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措施6.1 紧急停车一旦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将机车车辆停在安全地点。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文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范文机车车辆溜逸是指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机车车辆发动后无人驾驶或未经授权离开停放位置,在市区和社区中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公共安全隐患及社会问题的现象。
为了规范机车车辆的停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与整治工作相结合,确保机车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机车车辆停放和管理工作。
3. 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应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二、机车车辆停放管理4. 机车车辆停放应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进行,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等非指定地点停放。
5.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机车停放点,满足市民停放需求,同时确保机车停放点的合理布局、便利性和安全性。
6. 机车停放点的设置应明确标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停车位、防盗锁等,确保机车车辆停放的安全性。
7.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加强对机车停放点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清理、修复或更新设施设备,保持机车停放点的正常使用状态。
三、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措施8.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机车车辆溜逸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市民文明停放车辆,自觉遵守规定。
9.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机动车停放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机车车辆停放的监管和控制。
10.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停车系统等,加强机车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溜逸行为。
11. 市政府及区政府要加强与机动车管理部门、交通警察、社区居民等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12. 市政府及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参与机车车辆的管理工作,倡导邻里互助、共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车车辆溜逸预防格局。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816-89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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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2023年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驾驶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车车辆是指运营或者非运营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停放位置,并在道路上行驶或者停放。
第五条机车车辆溜逸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包括加强管理、加强监控、加强宣传等措施。
第六条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的监管,加大对机车车辆溜逸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章机车车辆管理第七条机车车辆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八条机车车辆所有者应当对机车车辆实施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机车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机车车辆所有者应当对机车车辆停放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车车辆溜逸。
第十条机车车辆所有者应当对机车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离开停放位置。
第十一条机车车辆所有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机车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机车车辆监控第十二条机场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机车车辆监控系统,对机车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机车车辆监控系统应当包括摄像头、传感器、报警器等设备,实现对机车车辆的定位、追踪和报警功能。
第十四条机车车辆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及时共享监控信息和报警信息。
第十五条机车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机车车辆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严禁将数据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七条在机车车辆溜逸的情况下,机车车辆监控系统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机车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员。
第四章机车车辆宣传第十八条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车车辆溜逸的宣传,增强公众对机车车辆溜逸危害的认识。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车车辆的使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事件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驾驶、运输、停放等活动,并适用于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管理。
第三条机车车辆溜逸,是指机车车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超出控制范围,自行行驶或滑动的行为。
第四条故意或过失造成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机车车辆溜逸的预防第五条机车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机车车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机车车辆设备、制动系统和操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车车辆管理制度,明确机车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操作手册。
第七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车车辆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机车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八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机车车辆使用单位应制定机车车辆保管和防盗措施,确保机车车辆不被盗窃或擅自使用。
第篇机车车辆溜逸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机车车辆所属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事故情况,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导致机车车辆溜逸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严肃追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篇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或撤销机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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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有关条款规定说明如下,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1、防溜器具的存放地点,明确管理人。
2、各型机车及各种自轮运转设备均应按部文要求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制定管理办法。
3、对防溜铁鞋应加强管理,如发现防溜铁鞋丢失,应立即报告厂保卫处,厂保卫处应予以调查处理。
4、齿轮器的大小规格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规格见附件。
二、防溜器具的使用1、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简称“紧固器”)使用时机:当人力制动机链条裂断或电气化区段不能使用人力制动机时,应使用紧固器。
2、止轮器使用时机:仅在一批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存放的停留车辆以及分组存放时中间车组防溜时,方可使用止轮器(超过2 .5‰的线路除外)。
特准南昌、福州、厦门、鹰潭站对停留的列车防溜时使用止轮器。
3、防溜枕木使用时机:仅在尽头线末端对停留车防溜时使用防溜枕木。
三、其他事项1、除有规定外,防溜措施的采取和撤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车间应根据工务班组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对站内线路超过2.5‰坡道的地点进行现场标记。
2、工程、大修等部门及企业所属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3、段管线、专用线,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时间长短,对停留的车辆,均须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对专用线,有关站段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防溜协议,明确防溜器具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
4、加强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联控。
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溜器具,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亲自检查确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并向调车人汇报。
防溜情况应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标明。
四、部文执行中的几点说明:1、第17条,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规》第61条第一款执行。
2、第18条,作业量较大中间站路局界定为配有调机(不包括调度机车)的中间站,执行本条规定有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二款执行。
对因装卸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的中间车组以及两端车组的中间端仍按《行规》第61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3、第19条,不论何种车站,均按本条的规定执行。
4、第21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按《行规》第50条第三款第1点执行,并须经运输处审批。
5、第25条,执行有特殊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七款执行。
6、第73条,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由站段制定具体规定,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并纳入《站细》、《段细》。
五、本通知按铁道部文件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铁运字〔2006〕20号)、《转发铁道部运输局〈切实抓好车辆防防溜工作〉的通知》(南铁运电〔2006〕133号)、《关于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运车〔2006〕2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电与此有抵触时,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连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签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代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心不少4只。
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
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13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
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
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
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交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19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20条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受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
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2、遇暴风雨雪或无照明时;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防溜作业基本要求第23条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
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
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
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转达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实验。
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
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
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