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19日)2010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一些地区开展了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探索和创新新型城镇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仍存在人口集聚多、经济规模大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精神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要求,加强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经济发达镇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其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和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改革任务(一)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根据经济发达镇工作实际,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
理顺县(市、区、旗)和经济发达镇的关系,做到权责相称。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湘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29日湘办发〔2014〕25号)根据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等三个镇纳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270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经济发达镇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扩大管理权限,着力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将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职能科学、精干高效、人民满意的新型城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鼓励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大胆探索;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试点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之展开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
意见》),呈现出三大基本面向,影响着未来改革的深入方向,并预示着法律规范亟待完善的内容。 1.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⑧ 《实施意见》正式提出“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的发展方向,强调将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
则,把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并由省政府统 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 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由此可见,委托、交办、协助执法及联合执法等模式虽然符合法定 程序与要求,却只是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权宜之计,与改革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唯有通过调整执法权 配置,将行政权力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才能摆脱基层治理中的多方掣肘。
⑧ 在此,“乡镇和街道”特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⑨ 参见金国坤《: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2 期。 ⑩ 参见莫于川等《:行政执法新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92 页。 ⑪ 参见应松年、张晓莹《:〈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5 期。 ⑫ 参见卢护锋《: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逻辑及其理论展开》,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5 期。 ⑬ 参见叶必丰《: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3 期。
(一)以乡镇扩权为原点的地方自主性探索 广东省于 2000 年便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确定了 300 个左右的 中心镇,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镇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对中心镇下放部分 行政审批权限。随后,江苏、福建、湖南、山东等地陆续开展了有关事权下沉基层的试点与改革。⑤在此过程 中,各地采取乡镇(街道)协助执法、设立县级政府部门派驻机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交办途径、基层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放权及授权明确乡镇(街道)独立执法主体等多种方式,实现执法重心的下移。 不难发现,唯有授权方式直接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实现了执法重心的完全 下移;其余模式只是通过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实现执法重心的部分下移(倾斜)。 在执法重心向乡镇(街道)部分倾斜的模式中,县级部门仍可通过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 核验收等内部管理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在压力型体制的层层传导下,处于国家治理末 梢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只得忍受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与行政压力,⑥基层“责大权小”的局面并未得 到有效的缓解。为此,党中央积极推动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构建,依法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 法主体地位,着力化解“条块矛盾”。 (二)以执法体制优化为落脚点的中央统筹性规划 在各地已充分开展试验的基础上,国家开始自上而下地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⑦随着城镇化水 平的不断提高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加快实现,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细化与深化。2019 年初出台 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改办、民政厅、建设厅、编委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一)当前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办事出发,依法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拓宽城镇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原则,一般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
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防止不顾条件搞“一刀切”;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重点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捷的地区,若干个乡镇已经发展连片的,要加大撤并力度;省定中心镇要按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拓宽发展空间,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在大中城市城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要逐步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闽政[2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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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闽政[2002]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初步规范了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对于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财政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作必要调整。
现将《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理财,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依法、扎实、均衡组织各项收入,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偿债机制,落实偿债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各地应根据调整后的财政体制,结合乡镇财政经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四、各设区的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的责任,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加大对基层财政的倾斜和转移支付补助。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省核定的县(市)财政体制。
五、《福建省财政体制调整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4]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城管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城管改革实施方案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当前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福建省制定了城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制建设。
城市管理是一项法治工作,福建将加强城市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二、优化管理体制。
福建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统一行动。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管理的协同性和效率。
三、强化执法力量。
加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队伍能够胜任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推进智能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城市管理智能化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增强市民的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六、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共同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在福建城市管理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地推动改革工作的落实,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闽政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1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七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原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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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等
部门关于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27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
我省晋江市陈埭镇、南安市水头镇列入全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根据中央编办等6部委《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精神,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一年十月)
根据中央编办等6部委《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及时总结完善。
着力破解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把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加快转变试点镇政府职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把试点镇政府的职能进一步转到营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重点强化以下职责:
1.强化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
加强对试点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衔接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功能。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职责。
加强交通、电力、通信、给水排水、广电、燃气、防灾减灾、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机制。
试点镇同时享受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相关土地、财政优惠政策。
3.强化城镇综合管理职责。
进一步强化试点镇在市容市貌、市场秩序、环境保护、治安、社会救助、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流动人口等方面的管理,不断优化人居环境。
4.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加强试点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区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文化、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公用事业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充实完善试点镇政府功能。
试点镇所在的县(市)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试点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赋予县级规划建设管理权。
在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设施建设等方面,赋予试点镇政府县级管理权限。
2.赋予部分县级行政审批审核权。
根据试点镇的实际承接能力,把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县级审批审核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试点镇政府;需要上报设区市及以上层级审批的事项,由试点镇政府预审,报县级有关部门予以转报。
3.依法委托部分行政执法权。
把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劳动保障监察、食品卫生、城建监察等方面的执法监管职权,依法委托给试点镇政府。
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级次不变。
4.延伸县级行政管理机构。
对没有下放或委托给试点镇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试点镇设立若干县级部门派出机构并充分授权,同时赋予试点镇政府必要的监督协管权限。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和镇财权与事权,科学确定财税分配比例,加大对试点镇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着力推进试点镇体制机制创新。
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力度,增强试点镇发展活力,促进
试点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进一步理顺县镇关系。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以“责任状”、“一票否决”、检查评比等方式转移给试点镇政府;确需试点镇政府协助或承担的工作,县级部门必须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经费等保障。
2.调整派驻机构管理关系。
县级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其相关工作纳入镇级工作考核体系。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职级晋升、人事调整等事项,必须事先书面征求试点镇党委意见。
3.优化政府工作流程。
试点镇政府要对本级职责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明确办理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4.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或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试点镇公共服务社会化进程,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合理确定试点镇机构编制。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试点镇的机构编制。
1.试点镇可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
2.试点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可由县(市)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或按副县级配备。
3.县(市)可适当调剂增加试点镇编制,其中行政编制由所在县(市)在其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三、组织实施
省里建立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委编办,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等工作。
试点镇及所在的泉州和晋江、南安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所在县(市)研究提出,报泉州市批准,并报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