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李丽云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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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案例评析报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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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案例评析院系:基础医学院专业:临床医学七年制学号:20115620422班级:七年四班姓名:吴康林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至今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2010年10月15日,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街头、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第二天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2010年12月3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上演拒签事件,与“李云丽事件”不同的是,这一次是丈夫同意手术,拒签的是“坚持要自己生”的产妇,但医院并没有听产妇的,而是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

事件回放:事件一:产妇丈夫拒绝剖宫产医院不予剖宫产合法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专家死亡病例评审后认为,孕妇李云丽就诊当日病情严重,死亡率为80%至85%,在当时的情况下,救活的几率十分小,其死亡不可避免。

手术可能挽回胎儿生命。

朝阳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事件二:产妇拒签致子亡母危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

此前,该产妇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

医生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产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却没有痛感。

医生分析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但产妇却情绪激动地表示:“要自己生,不要手术。

”医生反复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产妇始终没有“松口”。

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其丈夫同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但产妇本人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自己生”。

眼看再不手术,产妇就有性命之虞,医院本着“生命权第一”的原则,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

李丽云案件

李丽云案件

11月21日李丽云不治而亡标签:死亡11月21日,整整一下午,我都在劝说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

我甚至提出只要他签字,我可以资助她一万块钱。

他仍然不为所动。

11月21日晚7点10分。

李丽云心电图呈直线,医生宣布李死亡。

一名医生在停下心脏按摩后难过地流下眼泪。

之前多次拒绝签字的肖志军大放悲声,嚷着要签字给妻子手术。

但是,一切都晚了。

晚上11时左右,肖志军还在病区徘徊,大声哭泣,要求医生剖开妻子肚子,抱出“还活着”的孩子。

对肖志军来说,这一晚,注定是人生最痛苦的一晚。

11月22日“肖志军和李丽云没有结婚”标签:贫穷,未婚11月22日下午6点,肖志军到医院住院部的小卖部打电话,等待在此的记者一拥而上围住他进行采访。

肖志军在电话里哭哭啼啼地对电话另一方的人说:“医院不给治啊,不给用药啊!”小卖部主人告诉记者,这个男子来了几次,打电话都没有收过他的钱。

“他也真可怜啊!全身就10块钱,谁还会要他的钱呢,他每次走还拿点东西吃,有时候拿瓶水喝。

”店主人还介绍:妻子死亡后,这名男子来这里打过两个电话。

其中一个应该是打给女方家长的。

让店主人吃惊的是,据男子与电话另一端的交谈,才知道该男子并没有与“妻子”注册登记。

女方家长也并不知道他是谁。

他先简单地向女方家人介绍了自己:大意是女孩与家里关系不好,有次准备卧轨自杀,他看到了之后将其救下,两人从此生活在一起。

女方家长问他们是否结婚,他说他们结婚了。

女方家人问结婚女孩为何没回家取户口?他说他们拍相片了。

11月23日“岳母”见到“女婿”标签:仇人,追打下午2点,李丽云的母亲抵达北京。

在朝阳医院西区办公室,“岳母”与“女婿”第一次见面。

记者指着一脸茫然的肖志军问李的母亲:“你认识这个人吗?”回答:“不认识。

”问:“你听说过这个男人吗?”回答:“没有。

”问:“你女儿多久没有回家了?”回答:“三年了。

”问“你女儿经常和你联系吗?”回答:“女儿一周给家打一次电话。

”问:“你知道女儿北京干什么吗?”回答:“女儿说在北京上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思考与讨论
陈新宇等医生在大火中继续着未完成的手术,体现了医务工作者什么样的精神?
这一精神对医患关系有何作用?
如果发现着火后陈新宇等医生为了个人的安危停止了未完成的手术,结果会如何?医患关系又将如何?
第九章公共卫生伦理
案例一:2009年5月10号下午, 卫生部新办公室对外公布了我国首例甲型H1N10 流感患者包@@的部分个人资料以及入境详细行程: 患者包@@, 男, 汉族, 30岁, 户籍地址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180 - 9 - 17号, 现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学习, 5月初准备返回内江; 5月7日, 患者从美国圣路易斯乘NW1526班机到圣保罗机场, 座位号19 - F, 于8日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2小时; 5月8日乘航班NW19飞往东京, 座位号25- E, 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1小时; 5月8日乘坐NW29班机飞往北京, 座位号14- F, 于9日凌晨抵达北京; 由北京机场附近的航旅大酒店交通车接该酒店, 车上无其他同行人员; 5月8日当晚单人居住于2115房间, 期间未外出; 5月9日上午9时乘坐酒店交通车离开, 同车共有6人(不包括司机); 5月9日乘坐3U8882 航班飞往成都, 座位号为20D, 抵达成都, 期间在机上用午餐。
思考与讨论
案例中在医生做出医疗决定时,医患关系倾向于何种医患关系模式?
案例中医生的犹豫反映了医生在履行职责时面对什么悖?
案例2:特殊的手术 课本P83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屋子里的灯突然全灭了。科主任陈新宇让科里的主治医生王春峰出去买蜡。王春峰一路快跑到楼下的小店买蜡烛。当他回到楼内时,已闻到了一股烟味,但没有停止脚步。蜡烛点燃后,手术继续进行。几分钟工夫,走廊里“着火了”的喊声和杂乱的脚步声连成一片。手术室的大门被推开,王春峰焦急地喊道:“配电室着火了,快想办法撤吧。”对面的火光已照亮手术室,而手术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直到手术在半个小时后完成,医护人员才保护着患者一同撤离火场。

李丽云伦理学经典案例

李丽云伦理学经典案例
由上述法律,可以认为,医院的做法虽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但 这与孕妇李丽云的死亡并不构成因果关系。由此可见,院方根据上述 法律条例,做出的决定是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案例小结
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不可操作 性。如《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医方享有单方医疗权。这是否包括了患者及其近 亲属明确拒绝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表示,因此相 关的法律责任难以进行界定。
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拒绝 手术。医院在制度可以通融的范围内, 承诺减免费用, 苦劝丈夫签字, 请示上级领导, 一次次采取手术外的 急救手段, 却因为知情同意的关系眼睁睁地看着一个 本可以救治的生命死在医院。如果家属不在场, 医院 可以当作紧急情况处理立即手术, 可家属在场并明确 拒绝手术。
谢谢!
案例分析
患者家属(肖志军):
对于诊疗过程的无知:在本案中肖志军坚信妻子 只是感冒,不需要剖腹,殊不知妻子肺部感染,体内胎 儿缺氧,病情已是如此危急,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无知和 法律意识的淡薄。
面对众多医生得苦苦劝告,肖志军仍拒绝在手术 同意书上签字,在手术同意书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 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 不治身亡。肖志军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即滥用因 李某昏迷而由其代为行使得知情同意权。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 致函询问,鉴定中心随即书面回函进一步明确:“李丽云属于 死亡率极高的病例,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 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朝阳法院在判决中 认定,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在判 决书中指出,李丽云入院时病情危重,朝阳医院已经履行了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都是造成患者死亡 的原因。

“救人”与“签字”的较量

“救人”与“签字”的较量

“救人”与“签字”的较量作者:孙清华钱伟强王维康孟凌琼来源:《科技资讯》2012年第10期摘要: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多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别的案例。

家属拒接术前签字治疗,医生在病人仍有救治希望的时候,是“救人”为重还是“签字”为重,对于医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是道德与法律的考量,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医疗法律体制下,医务工作人不应突破法律, 而有效的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a)-0000-002007年1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医院收治因难产而生命垂危的孕妇李丽云,因其同居人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最终孕妇及其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2008年年1月11日,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同样的一幕再次发生,孕妇周发芝大出血,生命垂危,需要切除子宫挽救生命,但患者丈夫拒绝签字手术。

但是,这家医院做出了不同的决定,有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1)1法律的力量两家医院的医生在面临急危病人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

我们不能单纯的说北京市某医院的做法冷血无情,毕竟有法在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中列出“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是我们也不能只一味赞扬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的做法,毕竟,违反违反术前签字制度而强行手术,在法律责任上,医院出于一种极端不利的地位,如果有任何闪失,医院几乎无责可免。

然而,浙江省德清县人民医院的医生是幸运的,医生采取的措施拯救了病人的生命,病人没有对医院的作为深入追究;孕妇周发芝是幸运的,在她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有一群真正的勇士挽救了她和孩子的生命,这两名主治医师的做法是崇高的勇敢的,他们履行了自己治病救人的职责。

若周发芝家属执意追究医院责任--未经家属同意擅自摘除病人子宫,相信医生们也是百口莫辩。

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到了一个死胡同里,病人生命危急的时刻,病人家属在场,却拒绝术前签字,作为医生,我们应该选择“救人”还是“签字”?医院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医生术前签字,是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也避免了一些医德不高尚的大夫随意给病人动手术、修改治疗方案的情况。

从孕妇之死事件看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引导

从孕妇之死事件看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引导

从“孕妇之死》网络【内容提要】网络舆论是公众意见和网络媒体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网络媒体“把关人”作用的减弱和信息来源的复杂性,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的现象,不仅污染舆论环境,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应对其进行引导和控制。

缓【关键词】孕妇之死网络舆论理性引导网络舆论是公众意见和网络媒体相结合的产物。

通常,公众运用网络媒介了解各种国家和社会事务,并通过新闻跟帖、网络日志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通过互动交流,最后“滚雪球”般汇聚成了网络舆论。

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由于“把关人”作用的减弱和信息来源的复杂性,容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的现象。

例如:表现出强烈的群体盲从性,情绪宣泄多于冷静思辨,甚至互相谩骂和攻击,不仅污染舆论环境,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因此,引导和控制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是网络媒体的重要任务。

2007年底,一起因“男子拒签字致孕妇死亡”的医疗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强烈的舆论风潮。

主流网络媒体采用多种传播方式有效地对舆论进行了整合和引导,使其逐渐表现出了理性和建设性,发挥出了传播优势和正向价值,对网络舆论控制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网络媒体引导舆论的策略1、整合媒体资源。

全面、及时、客观地展现事实真相一般来说,由于网络媒体信息纷繁庞杂,以及“把关人”角色的弱化,在公信力和亲和力方面不及传统媒体,但它所具有的多媒体、超链接和海量信息功能又是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

因此,在发生公众关心的新闻事件后,网络媒体的首要任务便是整合两者的优势,实现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连通,尽可能全面、及时地搜集、转载传统媒体所做的新闻报道,依靠事实信息来引导舆论。

综合多家媒体的报道,“孕妇之死”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2007年”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

面对生命垂危又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对其进行免费住院治疗,但因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

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

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

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

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2007年4月至6月间,使用他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额超过3亿余元。

李丽云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李丽云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李丽云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角度对李丽云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法律问题1. 犯罪构成李丽云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构成包括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犯罪主体李丽云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李丽云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 犯罪客体李丽云案件中的犯罪客体包括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4. 犯罪主观方面李丽云案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民事法律问题1. 侵权责任李丽云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李丽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李丽云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四、行政法律问题1. 行政处罚李丽云案件中的行政处罚问题,需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 行政复议李丽云案件中的行政复议问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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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杀死了李丽云
——法治建设案例分析报告小组成员: 陈子轩(组长)李晋元李明泽龙泉羽孟令佳聂步青秦宇王欣宇张昊张正
1案例概述:
案例概述
2007 年 11 月 21 日报道妻子难产, 丈夫拒不签字, 致使妻儿双亡。

当日下午 5 时, 一名 22 岁女性李丽云, 怀孕近足月, 在其夫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某医院呼吸科门诊就诊。

当时她呼吸衰竭, 而且心功能也处在衰竭状态, 所以呼吸科医生马上请妇产科会诊, 妇产科医生立刻给她办理入院手续, 因为从外地来京打工, 身上没钱, 医院马上给他办理紧急欠费住院手续, 然后转入妇产科病房紧急会诊。

决定给她做紧急剖宫产手术, 这样还有可能抢救患者的生命, 主要是可以保证胎儿的存活。

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拒绝手术。

医院在制度可以通融的范围内, 承诺减免费用, 苦劝丈夫签字, 请示上级领导, 一次次采取手术外的急救手段, 却因为知情同意的关系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本可以救治的生命死在医院。

如果家属不在场, 医院可以当作紧急情况处理立即手术, 可家属在场并明确拒绝手术。

来源:正义网。

法院判决
围绕朝阳医院对于李丽云之死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中心随即书面回函进一步明确:“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朝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丽云入院时病情危重,朝阳医院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都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

至于肖志军的身份问题,朝阳法院认为,李丽云神志清醒时,没有对陪同其就医的肖志军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因此医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肖志军的家属身份进行核实。

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朝阳医院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最终判决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2 案例分析
患者(李丽云):
由于李丽云在本案中处于昏迷状态,院方无法取得其意见,因此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和《病历书写规范》第10条,应由其家属或者关系人代其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家属(肖志军):
论点:他的问题在于对诊疗过程的无知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
分析:1.对于诊疗过程的无知:在本案中肖志军坚信妻子只是感冒,不需要剖腹,殊不知妻子肺部感染,体内胎儿缺氧,病情已是如此危急,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无知。

2.法律意识的淡薄:
首先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
任何限制的权利。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面对众多医生得苦苦劝告,肖志军仍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手术同意书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肖志军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即滥用因李某昏迷而由其代为行使得知情同意权。

院方:
论点:院方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显然,该事件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情形。

对于条文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规定又太过笼统。

因此该条例只是规定了应当征得同意并签字,而并未规定如果出现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不签字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同样此条文也并未规定如果出现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不签字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3.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自由。

因为该事件中医患双方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而院方做出的遵从家属意见的决定客观上并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前提,因此院方具有遵从家属选择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4.此事件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法律,可以认为,医院的做法虽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但这与孕妇李丽云的死亡并不构成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院方根据上述法律条例,做出的决定是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根本原因分析:
1首先,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这是无可置疑的。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关键核心)
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不可操作性。

如《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方享有单方医疗权。

这是否包括了患者及其近亲属明确拒绝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表示,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难以进行界定。

因此,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法律条文对于患者及其近亲属明确拒绝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形,相关的规定不够清晰。

由此真正造成了,医院想救人而不敢救,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由于制度的束缚被无奈的践踏。

3 分析解决办法:
小组设想:
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理应加以补充,我们小组的设想是法律对遇特殊情况应该设置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比如法院),对于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有他加以公证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强行越过病患家属的签字而实施手术,并在规范诊疗的情况下,不论结果如何,均不负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病患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保障。

4 案例小结
在肖志军事件中,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遭到束缚,最终导致了两个原本可以被拯救的生命的离去,表面上原因是患者家属对知情同意权的滥用,而根本原因则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这起事件警示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仍存在着一些盲点,还需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相关法律,使得肖志军的悲剧不会再次上演。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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