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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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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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课程论文武汉大学通识课课程论文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论文题u:《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课程教师:李国庆法学院学生学号:2009302450023学生姓名:吴东东学生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10年11月1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吴东东(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政治、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眠U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外来一些开放文明思想的荡涤,也变得越来越开放。

比如女性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现象就发生了些改变,更多人身体力行主张婚姻自山,而我们都知道婚姻自山不仅仅指结婚自山,也包含离婚自山,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对离婚有着过去那种保守的排斥情绪后,离婚在中国也不在是什么奇怪的事去了,因此离婚的现象现在在中国很常见其至呈现增长趋势。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很现实同时也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今天,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制度、存在问题及对此的一些建议进行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婚姻法;子女抚养;现行制度;问题;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不断得到解放,女性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和提升,从前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早已是被甩在了历史的长河里,另外关于被以往的人们难以接受的离婚制度,如今也是打着追求个人幸福发展,人性化的大旗,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普遍接受,离婚其至成为了“家常便饭”。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离异家庭的比例占43. 7%还不止,然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大众往往忽视了,在离婚两位当事人背后还常常有一个小小的身影,他们父母健在,家庭却是残缺的,甚至没有的家。

他们不能像别的同龄的孩子那样每天见到自己父母,向父母撒撒娇,向父母要自己心爱的玩具,等等。

除了心理上的创伤之外,这些父母离异孩子的正常抚养费也有很大的问题。

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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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NORTH COLLEG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CHEMICAL TECHNOLOGY《婚姻家庭法》结业论文题目:论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专业:法学授课教师:刘丽霞姓名:徐艺霄学号:110420127班级:1104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2—2013 学期:第 2 学期2013 年6月23 日论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徐艺霄法学专业法学1104班学号110420127授课教师刘丽霞摘要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逆反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结伙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与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了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进而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相关的规定以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Theory of minor children's raised problem between divorcedparents in ChinaAbstractAs the divorce rate is sharply increasing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minor children are confronted with the change of family structure causing by parents' divorce.Nowadays,there are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upbringing and education of minor children again there is a lot of problems. Lacking of good education and care, the minor children not only become resent, withdrawn, negative, and many other psychological problems, poor academic performance, ran away and banded emerged in the bad behavior, but also cause serious social problems such as crime. Therefore,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 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after divorce, the society should give highly atten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divorced parents of minor children raised questions the status quo, and then discusses the relative rule and suggestions of divorce parents raising young children in our current law regulation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divorced parents custody visitation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我国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所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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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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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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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引言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各个国家普遍通过婚姻法来确立和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扮演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角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财产规划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在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婚姻法是一门深入人心的法律学科,其规范婚姻关系的功能由来已久。

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在《礼记·曲礼上》中有关于婚姻仪式的详细记载,可以看出早期婚姻法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西方,婚姻法的演变更加显著。

从古代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到现代的《民事法典》,婚姻法始终承担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二部分:婚姻法的功能和目的婚姻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多重功能和目的。

首先,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的必要条件、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配等内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婚姻法起到引导和规范婚姻关系的作用。

通过婚姻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规范了夫妻间的行为和责任,并提供了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部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婚姻法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第四部分: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婚姻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于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化和多元化婚姻形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婚姻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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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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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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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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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专业《婚姻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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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
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
少部分内容。

婚姻法立法已日趋完善。

现行婚姻法是“名实不符”的。

婚姻法的名称表明该法应是规范婚姻之缔结与解除及其伴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而实际上不仅法律条文本身超越此名称应具内涵,而且解释上、运用上均人为在扩张这种内涵。

如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于是人们便从这一扩张的定义去理解《婚姻法》,认为中国婚姻法是确认和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可见,现行婚姻法之名称与内容剥离,内容大于名称,表明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备或认识上的偏差或错觉。

婚姻法之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以纠正这种名不符实之现状,也是符合中国婚姻家庭关系之现状发展要求的。

婚姻法有十分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此虽是一个特点,但它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记录,是客观反映。

1950年婚姻法之任务主要在于推翻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

而1980年婚姻法基本上是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所确定之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婚姻家庭领域发生像今天这样大的变化,所以法的内容仍然原则有余,丰富不足。

近十几年改革开放,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尤其是婚姻的规定、家庭的功能、夫妻财产之共有和独有、独生子女的保护、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使婚姻法原有条文已不堪负担,急需补充规范,而其中需补充之内容更多地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原婚姻法名称必须扩大为婚姻家庭法。

从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婚姻法名称也宜改为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命名为“亲属法”或“家庭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成文法名称一般也是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分得很细,也没有以婚姻法为名而婚姻家庭关系为内容的。

澳门、台湾也均在“民法典”中专章或专篇设亲属法、家庭法。

综上所述,婚姻法之名宜改为婚姻家庭法,以求名符其实,以求规范内容扩大之需要,以求与国际立法合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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