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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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文章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接着,分析了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子女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讨论了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
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2.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家庭成员权益,调节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主择偶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婚姻家庭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也是确保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3. 婚姻家庭法的作用3.1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范婚姻缔结、离婚、财产分割等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3.2 保护妇女权益在过去的婚姻家庭法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歧视和暴力。
然而,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等。
3.3 保障子女权益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子女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4. 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然而,现实社会中仍存在各种婚姻家庭法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离婚率的上升、家庭暴力的发生等。
这些问题对婚姻家庭法的有效实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5. 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为了应对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些解决办法和改革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体系,为夫妻提供婚姻指导和矛盾解决的帮助。
此外,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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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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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的启示
这学期我学习了《婚姻家庭法学》,原本以为是考试课的,却不成想只是考查课,但虽然是考查课,依旧很认真的学习了。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现在基本掌握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婚姻家庭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教婚姻家庭法的吉老师,是个女老师,在课堂上时刻不忘对我们女孩子言传身教,也跟我们分享了很多她身边的例子。
其实这一学期学下来,心情挺沉重的,婚姻要用法律来维护,这无疑是一种悲哀。
从古至今,婚姻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是每个正常人都需要的人生经历,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不这样认为,我觉得婚姻是爱情的升华,婚姻是很神圣的一种承诺。
《诗经》里讲:“死生契阔,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卓文君的《白头吟》里说:“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婚姻就是对这些美丽誓言的践行。
但是现在社会上离婚越来越普遍,这无疑是一种悲哀。
中国古代男子都是三妻四妾,但就是在那样的社会环境下,依旧能有如此之美的承诺,更何况现在早已是一夫一妻制的文明社会了呢?是人们学会了多情忘记了专情,还是把婚姻当儿戏?真得很费解。
只是希望每个人都能用心去经营一段感情,用心去维护一段婚姻,不要有朝一日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虽然如是说,然而事事非人所愿时,就需要有规则来约束了。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道破了婚姻法的重要性。
婚姻法,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发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意的基础上。
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该如此。
理性地分析了这么多,还是想以感性的姿态结束。
目前婚姻法解决的最主要也是最多的问题便是离婚问题了,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如果两个人生活不幸福分开也是一种解脱,这似乎与我开篇的观点相悖,但社会现在就是发展到了这个地步,那样完美的爱情、完美的婚姻太过于柏拉图式了,似乎与现代人越来越现实的心理相距甚远。
在国外,离婚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而在中国,离婚也逐渐变得普遍起来,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也不像从前那样嗤之以鼻了,我不知道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洪流已至此,只能选择接受。
浪漫的爱情,幸福的婚姻,美满的家庭是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的,虽然现实不能尽如人意,但在我心里,还是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永恒的爱情,并相信这样的爱情会以圆满的婚姻结束。
太过理想也好,太不实际也罢,终归是相信!会的一人心,白首不相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