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结课论文
婚姻法论文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NORTH COLLEG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CHEMICAL TECHNOLOGY《婚姻家庭法》结业论文题目:论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专业:法学授课教师:刘丽霞姓名:徐艺霄学号:110420127班级:1104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2—2013 学期:第 2 学期2013 年6月23 日论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徐艺霄法学专业法学1104班学号110420127授课教师刘丽霞摘要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逆反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结伙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与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了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进而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相关的规定以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Theory of minor children's raised problem between divorcedparents in ChinaAbstractAs the divorce rate is sharply increasing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minor children are confronted with the change of family structure causing by parents' divorce.Nowadays,there are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upbringing and education of minor children again there is a lot of problems. Lacking of good education and care, the minor children not only become resent, withdrawn, negative, and many other psychological problems, poor academic performance, ran away and banded emerged in the bad behavior, but also cause serious social problems such as crime. Therefore,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 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after divorce, the society should give highly atten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divorced parents of minor children raised questions the status quo, and then discusses the relative rule and suggestions of divorce parents raising young children in our current law regulation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divorced parents custody visitation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我国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所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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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论文

百度文库学习婚姻法的收获这个学期我选修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之前,我对婚姻家庭法知之甚少,我一直以为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美好爱情上的继续,是一个新的生活世界的开始,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国度,但通过本学期的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我的思想是多么的幼稚。
同时让我意思到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现在基本掌握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婚姻及家庭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说实在的,我觉得女生很有必要好好学习婚姻家庭法,增强保护意识,在今后婚姻生活中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
我作为一个女生,听了这门课之后,觉得学习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有意义。
下面是我学习婚姻家庭法后的一些体会: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及家庭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感悟。
每个人都会面临爱情和婚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
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
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
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
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
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
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
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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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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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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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通识课课程论文
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
论文题目:《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
课程教师:李国庆法学院
学生学号:2009302450023
学生姓名:吴东东
学生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0 年 11 月
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制度的评述
吴东东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政治、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外来一些开放文明思想的荡涤,也变得越来越开放。
比如女性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现象就发生了些改变,更多人身体力行主张婚姻自由,而我们都知道婚姻自由不仅仅指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对离婚有着过去那种保守的排斥情绪后,离婚在中国也不在是什么奇怪的事去了,因此离婚的现象现在在中国很常见甚至呈现增长趋势。
那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很现实同时也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今天,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制度、存在问题及对此的一些建议进行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婚姻法;子女抚养;现行制度;问题;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不断得到解放,女性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和提升,从前的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早已是被甩在了历史的长河里,另外关于被以往的人们难以接受的离婚制度,如今也是打着追求个人幸福发展,人性化的大旗,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普遍接受,离婚甚至成为了“家常便饭”。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离异家庭的比例占43.7% 还不止,然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大众往往忽视了,在离婚两位当事人背后还常常有一个小小的身影,他们父母健在,家庭却是残缺的,甚至没有的家。
他们不能像别的同龄的孩子那样每天见到自己父母,向父母撒撒娇,向父母要自己心爱的玩具,等等。
除了心理上的创伤之外,这些父母离异孩子的正常抚养费也有很大的问题。
现行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
所以父母其实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也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将两人之间的问题牵扯到子女身上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法规概括地阐述了父母双方的义务。
基于此《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
①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②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
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③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④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虽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存在问题
从上述法规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抚养制度,尤其是抚养费这一块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存在实际实施效果的问题,否则只是停留在纸上的形式上的法律。
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的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也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第102条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上并未规定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有效具体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还是取决于法院。
在现实情况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对于夫妻双方确定的抚养费的给付大多凭道德责任、情感约束进行。
对不履行义务的做法也未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有效保证父母能“掏出钱来”。
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实际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协议离婚审查时,也可能存在父母隐瞒真实意图,假意同意,事后并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
而《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要求父母履行义务的手段规定,过于书面化,操作性差。
其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对离异子女的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关注过少,缺乏事后审查和关注。
目前的制度是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割裂开来,把离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只作为离婚后果的处理。
这样的做法极不利于对离异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即使协议离婚时包含了关于对抚养子女方面的协议,但事后未按协议履行就很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实际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而我们的法条规定相对却比较生硬和死板,缺乏灵活性。
例如关于按父母固定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固定收入只包括工资和大致奖金,其他收入被忽略了。
解决建议
针对上述几点,关于执行对子女抚养费义务的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首先,完善法律规定,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应将法条中所规定的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适当地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不履行自己应有义务的父母相应的警告。
联系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对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其工资中划拨出应支付的的费用。
其次,加强程序上对离婚的审查,不仅是事前进行审查,事后也要加强关注。
这样可能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建议法院赋予社会上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相应的组织以一定的权力。
这样不仅不对法院造成太多的工作压力,同时其工作更具专业性,对离异子女的权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再次,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的审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隐性收入较多,完全能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义务人为了报复原配偶一方或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仅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费,这样,子女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
法条的规定应修改的更为灵活一些。
我们都说,孩子是未来的希望,而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年代,离异子女生活在一个畸形的环境中,身心已受到极大地创伤,起码在物质上我们需要保证他们的充足,不能让他们因父母的原因成为社会的“隐形人”。
结语
感谢李国庆老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制度与热点问题研究》这门全校通识课程,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制度,并了解它还存在的一些缺陷,这对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有重要的影响,这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现在去了解婚姻家庭法并不早,而且很有必要,因为大学生已经是成人了,对家庭、对社会都开始承担起了责任,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大学开始谈恋爱,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更能使大学生端正恋爱态度,学会做一个成熟的人,学会做一个负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