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清华大学梅贻琦校长说过,“大学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此言极是。
大师的职责在于传道、授业、解惑。
所以宪法的学习要从听大师们的授课开始,这叫取乎其上得乎其中。
作为后生晚辈要听先生们讲什么呢?我以为首先要领会他们的宪法思想。
思想是心灵的积淀,是对宪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结。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个人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一些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我们才成立政府。
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人权对政府有先在的约束力。
当政府违背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
这些宪法思想闪耀着人类智识的光辉,指引后人不断追求“光明与真理(耶鲁大学校训)。
其次要学会他们的问题意识。
爱因斯坦认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在学习中,我们通常区分知识和问题。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
这里的知是对无知而言的。
我们掌握的宪法知识越多,就拥有了更多分析和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不过这并不能代替对宪法问题的思考。
因为真正的宪法问题意识需要大师们的点拨,需要“在不疑处有疑”(胡适语)的顿悟,需要“苦吾身以为吾民”的情怀,需要“认识你自己、凡事勿过度”的把握。
再次要意会他们论证问题的方法。
在西腊语中,方法指通向正确的道路。
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上述这些方法,往往成为宪法学人惯用的论说手段。
“阅读是为了活着”法国作家福楼拜的断言揭示了学习的意义。
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之,则俗尘生其间,照镜子觉面目可憎,对人说话亦觉语言无味(黄庭坚)。
有人说,读书有三条路:学问以自修为主;不明白处则问之;将人生忧患与书本知识相勾连。
我以为此言不谬。
具体来说怎样阅读宪法书呢,有以下数端值得关注。
第一、读好书,念名著。
林语堂先生调侃,我只读极上流的书或极下流的书,中流的不读。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司法考试命题人之宪法焦洪昌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港澳台法制。
外语语种:英语央视聚焦两会特约嘉宾。
出国经历: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
代表作品《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获奖情况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学术观点1、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
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
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
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
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你懂得焦宏昌的东东,4页纸帮你搞定23分宪法中的20分(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这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
关于这个考点,考生须记住两点:①宪法是法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2)宪法的分类。
尤其须掌握几部典型的宪法。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日本明治宪法》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典型的钦定宪法,而法国1830 年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等。
考生尤须掌握各国宪法的特征,如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法国宪法提出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成文性,以及苏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等。
美国宪法在颁布时并没有规定人权条款,而是后来通过《权利法案》的形式规定人民权利。
1.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 年美国宪法。
2.《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 年,而法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791 年。
虽然《人权宣言》被后来多部法国宪法列为序言,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国第一部宪法。
1.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2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9 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8 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
3.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个别条文的修改也势在必行。
宪法讲义(8页纸通关23分)-

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 年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解释型
查和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司
法机关保障型)和宪法诉讼
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立法机关解释型(全国 (1)立法机关保障型(全国人大和
国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事前审查(批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准)和事后审查(改变或撤销)
以上通过
注意,宪法解释的程序:(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立法请求、抽象审查性请求、具体审查性请求、个
长官 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
会全体议员提起
(2)弹劾:经 1/4 的立法会全体议员提起,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
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
查委员会,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
体议员 2/3 以上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
行政 长官 对立 法会
焦宏昌宪法冲刺班讲义(8 页纸通关 23 分)
1、 宪法的功能 确认功 能 保障功 能 限制功 能 协调功 能
(1)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3)确认法制统 一的原则;(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宪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
焦洪昌法理学讲义

焦洪昌宪法讲义宪法修订的重点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以及确定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这些内容将是司法考试的热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部分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关于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在效力上: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宪法典。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2.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指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它具有下列特征:(1)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
(2)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其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其职权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3)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处理。
(4)直接性。
直接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在要素。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渊源(1)宪法。
包括《宪法》第111条和其他宪法规范。
(2)法律。
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并不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不违反高位阶规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通过抽象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村民自治1.村民自治的确立发展过程1982《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7年、1998年分别颁布新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村民自治机关(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和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①村民会议的召集和召开a.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会议;b.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②村民会议的职权a.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范围的变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否则不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c.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d.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一、概念题1.地方国家机关答:地方国家机关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而言的。
它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权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95条、第112条、第31条的规定,在我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香港和澳门,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
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行政区域,还分别设立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民族自治地方答: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独创。
4.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答: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它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要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判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保证法律执行权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3不少人认为,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对其进行维护、发展和完善。
然而值得疑问的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必然是宪政国家吗?《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里就对此表示怀疑,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
雅典的民主除了其他原因外,也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而覆灭的。
就是说,选举产生的民主同样可能是与其所推翻的政体一样专制。
有学者指出,民主有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之分,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中国在1949年后的十多年间都是较典型的人治民主,因而它很容易滑向专制。
4这种人治民主的特征是:在理论上、政治上所确认和宣告的自由民主的目标和原则,但在社会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按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其意志;社会无法可依,或虽有法律但没有应有的权威;领袖意志等于或高于法律权威;权力高度集中于领袖,不受制约或缺乏有效制约。
可以认为,民主政治与宪政有一定关联性,却不能揭示宪政的本质内涵和特征。
(二)不同于民主的宪政认识在国内外宪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区分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的倾向。
有人指出,必须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而从宪政的特殊功能来认识它,宪政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1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4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受宪法制约,以宪法防止国家权力的任性,即使是民主的权力,也应受到限制。
5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其一,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换套概念来表达,即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其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各不同性质的权力及其运用。
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不同的国家观与宪法观的基础,后一对矛盾是加强对前种关系的有效控制的手段,两对矛盾的对抗与平衡是宪法的不朽主题。
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
6宪政在功能上是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秉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
对于一个政府,近代的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近代以来,宪政主义者们坚信,每个人周围有个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了免于政治权力(政府)干预的属于个人自治的私人事务的范围。
在制度结构意义上而言,宪政导致审慎的决策和有活力的政府,造就权力受到限制、且能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立宪政府意味法律至上、权力受到限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种政府仍不是宪政。
7具体而言,限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使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二是政治权力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作为政府权力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一项政治制度,限政当然是必须的,但却非终极目的,归根到底应体现对人的关怀、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宪政应当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一种没有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的政治制度不应该被称作宪政,否则就没有必要来区分什么宪政与非宪政。
在现实中,并非只要公共权力不去侵害公民权利,平等、自由、正义等等就会自动、必然地得到实现,“限政”显然只是一方面。
尽管现实中政府的某些方面的权力已是无限膨胀,但另一方面,某些法定的职权却没有发挥或没有充分发挥,所以宪政应该是严格限制权力消极的一面与充分保障和发挥权力积极的一面的结合。
这也是宪政主义发展到现代以后必然要做的一种调整(下文将有进一步论述),某种意义上,宪政主义关注的不应该仅仅是政府不能做什么,还应该关注政府应该做什么,甚至是政府必须做什么。
(三)宪政与民主的关系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宪政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宪政是专制的天敌,民主则未必是,宪政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
宪政主义承认民主的政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积极性,然而怀疑民主理论的某些假定及其效力,往往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人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因而不完全信任民主的决策或政府的决策者。
宪政主义者尽管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却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
民主中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被授予全权的当选者必然保护选民的利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特别是不能确保少数种族、民族、宗5杨小君、袁劲屹:《经验的民主与理性的宪政》,载浙江大学、浙江省法治研究所主编:《法治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6陈端洪:《宪政初论》,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
7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载《市场经济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
教团体、政治上处于劣势的人们的公民权利,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那些少数派的利益。
不受限制的人民政府亦有较大的暴政倾向,历史上不乏通过民主程序而实施暴政或制造悲剧的例子(如苏格拉底冤案、雅各宾恐怖等)。
同时,宪政主义者虽然不否认民主程序及由其而来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就个人权利而言,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决策者是不是自由选举产生的,决策者是不是遵循了正当的程序,而且取决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实际内容。
当然,宪政主义也有其局限和风险,即由于过多的限制,可能使政府瘫痪,以至出现无政府的状态。
由于民主和宪政各有其优点和局限,很多国家同时采纳了民主理论和宪政主义,建立了宪政民主制或民主的宪政,来“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8。
一方面给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和结合、定期的自由选举等权利和机会;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设置了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如把国家权力分解为相对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三权分别由不同机关(国会、内阁、法院)行使;设立不同形式的两院制,使决策过程更为慎重和受到制约;实行司法审查,由法官宣布违宪的法律和政令无效。
有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德国等国)还采用联邦进一步分散权力。
美国还采用交错选举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制度和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以分割多数人的权力。
我国也有宪法学者作出类似的界定,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9不过,从知识论的角度,我们并不赞同这种过于追求全面的定义方式,倒更倾向于将民主与宪政作不同理解。
二、宪政的要素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政府,西方的宪政有其独特性要素,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在阐释“宪法和立宪政府”时认为,立宪政府应该实际上包含下列因素:其一是程序的稳定性。
某些基本的程序绝不容经常地、任意地变更,公民必须知悉政治运行所依据的基本规则。
其二是责任性。
在立宪政府下,负责治理者应当定期地向至少是部分的被治理者报告工作。
在立宪民主制度下,政府的一切人员都对选民负有这种责任。
其三是代表性。
在职者必须作为自己选民的代表来行事,代表意味着出席者以缺席者的名义来行动。
当然,选举并不是保证政府具有代表性或者保证政府中有自己的代表的唯一方法。
其四是分权性。
立宪政府要求把权力划分给政治体的若干机关。
立宪主义是通过权力的划分——例如,地方与中央的分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权——来保证政治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制约”和“平衡”。
这样,公民就可以通过诉诸政府的不同部门来影响政策。
其五是公开性和透明性。
民主制度以民众参加治理为基础,立宪制度则以政府事务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