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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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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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关联交易隐瞒巨额收入?

会计0911 张用任2009620146

2011/6/22

背景资料:中国重汽有可能被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巨额资金,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其巨额销售收入难以确认,并因此隐瞒巨额销售收入。

沸沸扬扬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000951”)推到媒体聚光灯下,其旗下子公司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1%)5亿元银行存款在该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中涉案;虽然该案的案情细节迄今尚未公开,但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为此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

中国重汽年报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非是造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销售毛利率由三季度的10.6%意外大幅下滑至四季度的6.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8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9345万元,一系列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在2010年第四季度接踵而至。

为什么一下子出现这么多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可以从中国重汽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来分析。

一、账面存在巨额存货

年报显示,中国重汽账面存货余额由09年末的29.73亿元上升至10年末的74.42亿元,当年存货增加额高达44.69亿元、增幅高达150.3%!(详见表一)

表一、中国重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对于当年存货如此大幅上升,年报解释称:“存货增长主要由于本年末公司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所致”。但是,从中国重汽10年各季度销售数据来看,这种解释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重汽发布的公告,其去年各季度中,即使在销售旺季的第二季度其产量仍然高于销售量,去年四个季度中只有三季度的产量略低于销量,而去年三季度却是其销售淡季、三季度的销售量仅为23800辆。中国重汽去年季度最大产量为39777辆(二季度)、季度最大销量仅为38926辆(二季度)。由此可见,中国重汽显然根本不必为旺季销售备货而使库存成倍激增。

表二、中国重汽各季度产销量情况单位:辆

根据中国重汽最新发布的今年一季度产销数据,当季产量38227辆、销售量仅为25076辆,产量大于销售量13151辆。今年一季度中国重汽存货继续大幅上升,一季报显示,账面存货金额高达103.4亿元!而其账面净资产仅为41.2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1.73%!

二、四季度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

分析显示,中国重汽10年四季度销售毛利率仅为6.13%、显著低于其前三季度销售毛利率,由此导致其四季度利润大幅下滑(详见表三)。中国重汽10年报中对此未作解释。

该公司内部的人士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四季度毛利率大幅度下滑的主因是去年10月以来,轮胎价格的大幅上涨带来的原材料价格压力增大、进而导致营业成本增加所致,一些券商的研究报告也持类似观点。

表三、中国重汽2010年各季度销售毛利率情况单位:亿元

如果中国重汽账面巨额存货是真实的,那么,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

由于中国重汽10年9月末的存货余额高达53.66亿元、相当于其三个月的销售成本,而年报披露中国重汽存货发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由于期初存货很高,10月份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其10月、11月份的销售成本的影响都很小,对销售成本的影响到12月份才会逐步显现。因此,即使原材料价格显著上涨,由于其期初储存的存货相当于三个月的销售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其四季度总体的销售毛利率并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导致其去年四季度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应该另有原因。

中国重汽母公司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香港”),该公司持有中国重汽63.78%的股权、并在香港上市。分析发现,重汽香港2010年销售毛利率并没有明显的季度性波动特征(仅披露了半年报和年报),重汽香

港下半年销售毛利率16.1%、反而高于其上半年15.9%的销售毛利率;而受四季度销售毛利率大幅下滑影响,中国重汽下半年销售毛利率仅为8.4%、显著低于其上半年10.9%的销售毛利率。(详见表四)

由于中国重汽是重汽香港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重汽的财务数据纳入重汽香港的合并报表,且中国重汽10年的销售收入289.04亿元、占重汽香港10年销售收入的72.9%,重汽香港来自于中国重汽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比仅为27.1%;在这种情况下,重汽香港10年下半年销售毛利率高于上半年、而中国重汽由于四季度销售毛利率大幅下滑致使下半年销售毛利率显著低于上半年,这种巨大的反差显属异常。不能排除其四季度通过关联交易向母公司输送利润、有意调减当季销售利润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隐瞒巨额销售收入、集团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中国重汽多年来产销量数据与其实控制人重汽集团的产销量数据相背离,综合考虑前文分析显示的中国重汽存货、销售毛利率、关联交易等异常情况,中国重汽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隐瞒巨额销售收入、巨额资金长期被关联方占用。

1.与主要关联方股权关系

如图1所示,重汽集团通过在境外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重汽(BVI)持有重汽香港51%,重汽香港持有中国重汽63.78%的股权。中国重汽实际控制人为重汽集团。

图1、中国重汽与重汽集团股权关系

2.公司产销数据持续多年与重汽集团数据背离

中国重汽在发布其产销数据时,也同时披露了重汽集团同期的产销数据。根据其发布的数据,自08年以来中国重汽历年来产销量总体显示供大于求,08年至11年1季度的三年又一季度期间,其累计产量大于销量34101辆;但重汽集团的产销数据则显示,总体供不应求:08年至11年1季度的三年又一季度期间,其累计产量小于销量10225辆。可见,中国重汽历年来产销数据与重汽集团产销数据存在明显的背离:中国重汽产销量明显供大于求、重汽集团则供不应求。

由于中国重汽是重汽集团的子公司,因此,重汽集团的产销数据包含了中国重汽的产销数据。中国重汽的产销快报中均表示:“中国重汽集团上报数据包含本公司的产销量数据”。

为了便于分析,将重汽集团不含中国重汽的其他企业称之为“集团非股份企业”,由此得出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数据:集团非股份企业自08年以来历年产量均明显小于销量,08年至11年1季度的三年又一季度期间,其累计产量小于销量44325辆!产销缺口相当于其09年产量的1.2倍!相当于其10年产量的0.7倍或相当于其10年8.4个月的产量!可见,集团非股份企业的卡车产销量处于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详见表五)。

表五、中国重汽与集团历年产销数据比较单位:辆

3.产销量数据严重背离说明了什么?

中国重汽作为重汽集团主要卡车生产企业,其10年产量占重汽集团产量的67.7%。同为重汽集团的子公司,中国重汽历年产销量处于明显供大于求的状态,而集团中非股份企业的产销量却处于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这种巨大的反差令人惊讶、费解:

在同一市场环境下,除非集团公司采取歧视性的销售政策,优先销售集团中非股份公司的产品,否则难以出现这种巨大的产销差异。如果属于这种情况,那么,重汽集团显然没有公平地对待中国重汽A股投资者。

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中国重汽历年供大于求,为什么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生产、仍旧持续扩大产量、今年一季度存货突破百亿元,使企业承担巨额财务成本并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上述分析以及表八中的数据似乎已经隐含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通常而言,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持续多年销量远大于其产量,如果企业产品严重供不应求,那么产能瓶颈最终必然会制约其销量增长。长期而言,一个企业只能处于产销平衡状态。然而,表八的数据却显示,重汽集团非股份企业却创造了这样一个奇迹:连续多年销量远大于产量,三年又一季的产销量缺口相当于其09年产量的1.2倍!相当于其10年产量的0.7倍或相当于其10年8.4个月的产量!如此大的产销缺口是如何实现平衡的呢?或者说,重汽非股份企业在产品连续多年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从哪里获得这些产品以满足其市场需求呢?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将中国重汽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其集团非股份客户,而这也能同时解释为什么中国重汽存货高企、产量远大于销量时仍旧持续扩

大产量并因此承担巨额财务成本和存货减值风险。

个人认为,中国重汽可能将其大量产品通过关联交易由重汽集团及集团下属子公司代销,在集团公司已实现销售并计入集团公司销量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重汽集团并没有向中国重汽提交代销清单、支付相应货款,由此占用中国重汽巨额资金;中国重汽为掩饰巨额资金被集团占用,因此并没有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其账面上仍旧表现为大量的存货。重汽香港10年销售收入较07年增长了86.2%,远高于中国重汽同期销售收入66.7%的增幅,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如果上述分析无误,那么,重汽集团则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长期占用中国重汽巨额资金、使其承担了巨额财务成本;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中国重汽大量已实现销售收入没有确认入账,该公司有通过关联交易隐瞒巨额销售收入之嫌。其历年隐瞒的销售收入以数十亿元计。

中国重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其治理结构、规范其与集团间关联交易,公平对待其境内外投资者;在生产经营方面,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和资产风险,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企业盈利能力。

以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此次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而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第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而中国重汽是重汽香港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重汽的财务数据纳入重汽香港的合并报表,且中国重汽2010年的销售收入289.04亿元、占重汽香港2010年销售收入的72.9%,重汽香港来自于中国重汽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比仅为27.1%;在这种情况下,重汽香港10年下半年销售毛利率高于上半年、而中国重汽由于第四季度销售毛利率大幅下滑致使下半年销售毛利率显著低于上半年,这种巨大的反差显属异常。个人认为不排除第四季度通过关联交易向母公司输送利润、有意调减当季销售利润的可能性。中国重汽可能将其大量产品通过关联交易由重汽集团及集团下属子公司代销,在集团公司已实现销售并计入集团公司销量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重汽集团并没有向中国重汽提交代销清单、支付相应货款,由此占用中国重汽巨额资金;中国重汽为掩饰巨额资金被集团占用,因此并没有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其账面上仍旧表现为大量的存货。

因此,重汽集团则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长期占用中国重汽巨额资金、使其承担了巨额财务成本;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中国重汽大量已实现销售收入没有确认入账,该公司有通过关联交易隐瞒巨额销售收入之嫌。其历年隐瞒的销售收入以数十亿元计。

重汽集团则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长期占用中国重汽巨额资金、使其承担了巨额财务成本;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中国重汽大量已实现销售收入没有确认入账,该公司有通过关联交易隐瞒巨额销售收入之嫌。其历年隐瞒的销售收入以数十亿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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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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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支付宝交易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支付宝交易 一.基本情况 1.什么是支付宝 (1)支付宝是由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交易提供安全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通过支付宝可以安全、简单地完成网上支付,买家可以选择支付宝付款、卖家可以使用支付宝收款。对于经常在淘宝网“淘宝”朋友来说,可以登录免费注册支付宝,而且还可以进行帐户提现、帐户充值。 第一步:注册并实名认证 第二步:支付宝充值 第三步:拍下“宝贝” 第四步:收取“宝贝” 大家一定在买东西的时候使用支付宝哦,有了支付宝我们就什么都不用担心啦~~ (2)商务案例,支付宝庞大的用户群吸引也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集成支付宝产品和服务,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30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更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3)支付宝以其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先进的技术、风险管理与控制等能力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已和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成为金融机构在网上支付领域极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4)支付宝品牌以安全、诚信迎得了用户和业界的一致好评。支付宝被评为2005年网上支付最佳人气奖、2005年中国最具创造力产品、2006年用户安全使用奖;同时支付宝也在2005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中获得“电子支付”第一名,名列中国互联网产业品牌50强以及2005年中国最具创造力企业称号。2006年9月,在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及计世资讯主办的“2006年中国IT用户满意度调查”中,支付宝被评为“用户最信赖互联网支付平台”。 2)功能结构图 支付宝在网上交易中充当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简单、便捷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 二.商业模式 1.目标客户群 支付宝刚创立时的目标客户是陶宝网用户,为他们提供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随着支付宝的影响力不断增加,支付宝开始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站用户以及其他非阿里巴巴旗下网站提供支付平台。截止2006年底,支付宝已有3300万用户,是我国最大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2.盈利模式

方案-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财务舞弊及其审计对策研究

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财务舞弊及其审计对策研究 '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财务舞弊及其 对策研究 一、引言 财务舞弊作为市场 的一颗毒瘤,对 经济的健康 产生了重大的危害。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舞弊行为愈演愈烈,舞弊手段也更加高明。而本文要研究的中国重汽事件的核心便是借助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典型案例之一。基于此,对于如防范关联方交易带来的舞弊风险,审计业又该如何提高审计功效此类问题的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重汽案例分析 (一)关于中国重汽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简介 2011年4月27日,中国重汽发布的一季报显示,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9347.96万元,较去年一季度17355.84万元的净利润同比下滑46.14%。这是公司自去年四季度出现意外亏损之后再次给投资人带来的意外震撼。 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净利润7.10亿元、实现每股收益1.69元,其股价也在2010年11月初创下33.5元的2008年以来的高点。市场对其业绩前景充满期待,然而,暴风雨却不期而至: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意外引爆,中国重汽子公司济南桥箱公司5亿元银行存款涉案;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似乎成为中国重汽的滑铁卢:去年四季度意外亏损、今年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其股价在一连串的意外中持续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面对该情况,有人提出中国重汽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隐瞒巨额销售收入、公司有人为调低当期净利润之嫌。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 (二)关于中国重汽的财务分析 中国重汽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见表1) [表1 中国重汽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重汽2009年2010年年度 \xa0 2010年第一二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2季度)。由此可见该公司根本没有必要为销售进行大量备货。 [表2 中国重汽各季度产销量情况(单位:辆)] (数据来源:中国重汽2009年2010年年度报告\xa0 2010年第一二三季度报告正文)[表3 中国重汽财务费用同比情况(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中国重汽2009年2010年年度报告\xa0 2010年第一二三季度报告正文)由此可见,由于存货的大幅度增加导致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幅上升,两者合计影响当前税前利润2亿多,在如此不利的情形下中国重汽仍然大幅度增加存货,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这么简单。 三、中国重汽关联方交易映射出的审计风险 (一)关联方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在关联方交易审计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进行识别。虽然我国现行的 准则规定企业财务报告应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实际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一些IPO企业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粉饰业绩以达到闯关过会的目的。相关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因审计失败,导致其资质、声誉及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关联方的认定,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提示如下: 一、明确IPO企业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键点:IPO企业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 (二)提示点 1、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IPO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 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需要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一致,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两者的差异详见下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关联方认定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IPO企业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 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企业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 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关联方认定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审计证据后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效识别IPO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识别并评估管理层异常变动、异常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舞弊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提示点 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全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问题解答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如:被审计单位收到未披露的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国外如此,在我国已经公布2001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占到九成以上。由于关联交易不是在竞争的、自由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而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事常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从关联方的确认、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重大影响”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给关联方以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关联方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是我国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类别。 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是这样定义的:“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际上一些类似的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范围的界定有偏窄之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持股比例须超过20%.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规范与监管的措施还不够健全,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宜宽不宜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没有象日本等国家那样,用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加以表述。但由于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中有这样的说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实务中往往都还是以20%作为衡量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标准。笔者以为,虽然20%的标准给操作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似乎与准则制定者的原意有所出入。既然准则在试图放宽关联交易的范围,为了便于操作而另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解释,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2.间接重大影响不视为关联方。人们之所以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投入更多的关注,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都被视为关联方。笔者认为,在存在间接重大影响(还有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双方之间的交易还仍然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关联方关系,可以说并不过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 3.仅仅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

(完整版)7300-3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单位(盖章):截止日/期间 一、关联方关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与本公司关系持股 比例% 表决权 比例% 组织机构 代码 A公司母公司的最终控制方 B公司母公司、且最终控制方 C公司子公司 ……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数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三)本企业的合营企业有关信息(金额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注册地 业务 性质 注册 资本 本企 业持 股比 例 本企业在 被投资单 位表决权 比例 期末资 产总额 期末负 债总额 本期营 业收入 总额 本期净 利润 组织 机构 代码 A公司 …… (四)除母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及其交易类型(如有交易的关联方可根据上期审计或就了解的情况填列交易类型,并逐步完善) 公司名称与本公司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组织机构代码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交易类型列举如下: 标识交易类型标识交易类型 A 购买或销售商品H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B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I 许可协议 C 提供或接受劳务J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 务结算 D 担保K E 提供资金(借款)L F 租赁N G 代理M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一)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公司名称本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上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定价依据(有合 同或协议的附 复印件) A公司B公司C公司……合计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课程论文 ——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案例分析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理念的转变,社会形态的变化,网络游戏也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越来越风靡。而能最大限度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等等新事物特性也让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商务方式发展方向最主流方式之一。电子商务结合网络游戏,又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本人以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关键字 网络交易模式竞争分析 一、5173的基本功能介绍 1.现状 5173(https://www.360docs.net/doc/389639524.html,/)是一个B to C 和C to C相结合的交易平台网站,5173成立于2003年,是专业服务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网游装备、网游帐号、网游点卡、其它数字点卡以及网游代练等众多领域的交易服务。自2002年11月成立以来,5173就以出人意料的迅速迅猛发展着,从最初创业的3人迷你企业,发展到注册用户超过3000万,2009年实现技工贸总收入55亿元。5173已获得了美国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华登风险投资集团、清科集团等数家风险投资集团近千万美元的投资,并获得2005中国互联网最具潜力项目奖、2006消费者最喜爱的网站TOP100、2007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2007年度中国游戏产业优秀服务商、2009中国网络文化盛典“网络技术创新奖”等荣誉。2011年3月30日-31日,由易观国际主办的“2011亚太电子商务绿色经济发展峰会暨第二届易观电子商务年会”在北京正式召开。作为国内最大的网游虚拟交易平台,5173凭借在虚拟交易领域的突出成就,在参选企业中脱颖而出,获得了“2011易观EnfoCommerce Award电子商务运营之星——垂直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奖。 2.特性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 ——关联方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

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 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 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

审计案例分析期末考试分析案例题

二、单项案例分析与综合案例分析题的复习重点: 1.在销售循环中为何要关注关联方交易?与此有关的舞弊方式有哪些?如何发现和防止? 因为在销售收入舞弊的诸多案件中,企业经常利用关联方交易作假,粉饰报表,操纵利润。2.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手段有:1)虚增关联交易收入;2)虚列关联方;对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格外关注:1.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2.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3.与特定顾客或供应商发生的大额交易;4.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5.易货交易; 6.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 7.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8.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首先通过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查阅投资文件或通过合同了解主要的关联方有哪些;然后通过对应收帐款明细帐和销售明细帐的记录进行凭证抽查,看与关联方的销售业务在价格上、数量上有无异常,对数量可结合企业的总体销量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价格可参照企业的价目表和定价方法进行审计。 2.结合教材第九章案例二《黎夏公司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案例》中的表9-6“黎夏公司总经理任期目标履行情况表”分析黎夏公司2007年的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低于2006年主要原因。 答:由表9-8显示,黎夏公司总经理任期各项经济指标基本达到委托经营合同中预定的任期目标。虽然200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未能完成任期目标,但2000年相同指标的完成情况良好,弥补了第二年的不足,使两年平均水平仍达到了总经理任期目标。就整体分析,黎夏公司2001年的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不如2000年。尤其是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平均周转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2001年均低于2000年和行业平均水平。 经审计人员姚卓、杜威深入调查取证,追根溯源,查出差异的成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受客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2001年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调整药品价格、实行"医药分家"、药品分类管理、推行医疗保险制度等措施的逐步完善,国内医药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黎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态药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也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2001年黎夏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是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 3.审计人员李仁在对ABC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通过与该公司管理层当局和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察觉到可能存在导致该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要求:(1)李仁对查明ABC公司可能存在的错误与舞弊的责任是什么? (2)李仁对ABC公司存在的错误与舞弊的报告责任是什么? (1)李民对查明ABC公司可能存在的错误与舞弊的责任为:①评估ABC公司可能发生的错误与舞弊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风险;②在规划审计工作时,提供能查明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的合理保证;③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以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取得能查明导致会计报告严重失实的重大错误与舞弊的合理保证。 (2)李民对ABC公司存在的错误与舞弊的报告责任为:①李民应以适当方式向ABC 公司管理当局告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及所有舞弊,并详细记录于工作底稿。②对于涉嫌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李民应当向ABC公司高层次管理人员报告。③当怀疑ABC公司高层次管理人员舞弊时,李民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 4.资料:假设审计人员王军在对华兴公司负债业务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海淀工行取得流动资金借款200,000元,期限是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短期借款200,000 (2)4月、5月、6月底预提利息时: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 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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