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民法学担保物权名词解释篇一:担保物权啊,这可是民法学里相当有趣的一个概念呢。
咱就把它想象成一个超级保镖吧。
你有一个宝贝,比如说祖传的一块美玉,你担心被别人抢走或者弄丢了,这时候你就需要一个可靠的保护者,担保物权就有点这个意思。
比如说抵押权。
你想向银行借一大笔钱,银行可不会轻易就把钱借给你呀。
你就可以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
这个房子呢,就像是一个人质一样。
不过呢,房子还在你手里住着,你还可以正常使用它。
但如果到时候你还不上钱了,银行就有权把这个房子拿去卖掉来拿回自己的钱。
这就好比你让房子给你做担保,向银行保证你肯定会还钱的。
这时候银行对这个房子就享有抵押权,就像它有了一个特殊的权力,可以在你不履行承诺的时候拿走你的房子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还有质权呢。
这就像是你把自己的宝贝手表押在当铺里换钱一样。
你把手表交给当铺,当铺给你一笔钱。
这个手表就是质物,当铺对你的手表就有质权。
在你没有把钱还上之前,手表就在当铺那里保管着。
当铺就像一个临时的保管者,同时也是一个有权力处置手表的人,如果到期你不来赎回,当铺就可以把手表卖掉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留置权也很有意思。
比如说你把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结果你没有付洗衣费。
洗衣店就可以把你的衣服留下来,不还给你。
这个时候洗衣店对你的衣服就有留置权。
洗衣店就像在说:“你不付钱,我就扣着你的衣服,什么时候你把钱付了,我再把衣服还给你。
”这就像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洗衣店用这种方式来确保自己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担保物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没有它,银行可能不敢随便借钱给别人,当铺也不敢接受抵押物,洗衣店可能也会担心收不到钱。
它就像一种信任的纽带,把不同的人和事联系在一起。
让大家在进行各种交易的时候有了一种保障。
你说要是没有担保物权,这世界得乱成什么样啊?是不是感觉像没有交通规则的马路,到处都是混乱的碰撞?所以啊,担保物权就是这样一个保护各种权益的存在,让大家在涉及财物的往来中能够放心大胆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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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
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2012民法学自考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学专业的名词解释
法学专业的名词解释法学专业是指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才的学科门类。
在法学学科中,有许多专业术语和概念需要解释和理解。
本文将对部分法学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学知识。
一、法律人士法律人士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他们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犯罪等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门类,旨在通过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揭示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法学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多个学科分支。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和规律。
它关注法律的逻辑结构和内在关系,分析法律的本质特征,旨在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律体系。
四、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国家依法治国,社会各方面活动以法律为准则,通过法律规范来管理和调控。
法治的核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五、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裁判案件的专业人员。
他们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判决,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和权力的行使者。
六、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说明。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需要对其进行具体解释,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和实践中。
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和理论,如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七、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科,重点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的适用、刑责的负责等问题。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与刑事司法实践密切相关。
八、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民法学旨在规范市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九、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等国际公共法。
国际法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十、法学院法学院是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任务的高等学府。
债名词解释民法学
债名词解释民法学
债是指一方(债务人)对另一方(债权人)产生的经济义务。
在
民法学中,债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代表着欠债方在法律上要
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可以是支付货币、提供特定物品或执行特
定行为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要
求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追索,即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
权人还可以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的形成需要依据合法合规的行为或法律事实,例如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等。
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学对债的解释和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关系的
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合同的信用性和履行效力,为各
方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六)
2010年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六)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因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8.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80.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81.收养: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82.收养环节:申请、审查、批准。
8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84.离婚程序:离婚登记、离婚诉讼、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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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指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固定性。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2包括财产归属关系、流转关系3民法调整重心是交易关系)民法的性质:1是私法2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权利法5主要是实体法,即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标准。
1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7绿色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要素:1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 内容民事权利: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3客体物行为与物的结合智力成果人格/身份利益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实施了法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不合法)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点:1平等性2普遍性3不可剥夺性4不得转让和抛弃5内容上的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监护: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责任分类:公法人/私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核准主义(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
准则主义(登记主义):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仅需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别法人:我国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一类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法人。
民事权利: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智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基本分类:依据内容和性质: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主体是否特定及权利的特点: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主权利、从权利权利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人身权: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绝对权: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
既得权:成立要件依据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人格权: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的的固有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特定主体请求特定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权利。
信用权:民事主体就起所具有的经历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见义勇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手段从原权利人哪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证直接的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单方、双方、共同法律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时必须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生效,一诺即成)与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
);要式法律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实施)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存在为有效要件)、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构成要素: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在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的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因自己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虽已成立,但因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类型: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违反公序良俗5 恶意串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为无效。
类型: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2 因欺诈实施3 因受胁迫4 显失公平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类型: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以外)3 无权处分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
委托: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义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赔偿。
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抗辩事由。
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
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
正当防卫: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以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损害必须小于危险)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期间: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物权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积极权能)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
(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物权:指以不动产权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2 物权法定原则:物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3 物权的公式与公信原则4 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