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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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吸引人才、创新和投资的重要区域。

土地是城市的基础要素,土地制度改革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地位、城市结构、城市管理、城市生态、城市经济、社会等影响巨大。

一、提高城市地位土地制度改革提高了城市在国土利用中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开发土地、管理个人私有土地等制度。

这些制度体现了土地居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下。

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土地制度改革也得以推进。

通过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土地让价、土地承包等方式增强了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管辖和掌控,提高了城市在土地上的权益。

二、调整城市结构土地制度改革调整了城市的结构。

城市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方式等决定了城市的结构类型。

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重建等改革措施不仅优化了城市的布局和规模,而且促进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形成了市中心、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多样化的城市空间形态。

三、加强城市管理土地制度改革增强了城市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控制比较复杂,土地征收处理、土地承包和使用权覆盖面不够广泛、土地服务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化平台等,加强了市场激励、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有效提升了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保护城市生态土地制度改革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是多元化的生态系统,城市土地利用对环境、气候、资源等环境因素产生深远影响。

受到人造影响的生态系统受到威胁,也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控制土地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生态维护和土地资源保护等措施,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城市经济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土地在人和物的流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发展土地使城市的吸引力更强。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一)征收土地使用费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
四、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五、总结
正文: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土地制度。

改革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通过试点的方式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1980年代初,深圳、珠海等四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开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探索,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资源的配置。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阶段主要是推进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改革。

改革的方式是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将城市土地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

这一改革奠定了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基础,为后续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保障。

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这一阶段主要是完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

200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退出机制,为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推动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所有制
1.土地全民所有制及其形成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二.土地使用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2.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土地所有制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 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国有制的建立过程:
1.1944年颁布《陕甘宁边地区地权条例草案》中第
八条对公有土地进行了说明。 2.1947年9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 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制度,并且土地平均分配。 3.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有关规定。
5.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 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6. 《宪法》中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 地、滩涂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 “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 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 等,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 劣的差异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 项目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 式,按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 不正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 换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953年政务院办公室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 给国家,不得转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 1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土地买卖、租赁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必须 将它无偿地交还给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重新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是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重要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因此,合理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明确城市土地的各类用途和分布,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例如,将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和绿地等区域进行科学划分,使不同区域的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这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的空间利用效率,还能够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计的重要基础,而现代城市化过程中往往存在农村土地非法占用和乱建乱占的问题。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明确农村土地的合法用途和保护范围,限制非法占用和乱建乱占现象的发生。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还能够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

此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城市是人类活动的核心地带,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管理,可以合理规划城市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空间结构,使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

例如,在城市扩张时,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将城市功能的热点向城市的边缘蔓延,以充分利用城市边缘的土地资源,减少城市拥堵和资源浪费。

最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例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可以统筹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城市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和项目,以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总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现代城市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土地资源,可以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英国:起源于 18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德国:起源于 19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日本:起源于 20世纪初, 经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中国:起源于 20世纪80年 代,经过多次 改革,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土 地估价制度
德国: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 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 护
英国:公平原则,注重土地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平衡
美国:市场价值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日本:综合评价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评价
中国: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注重土地估价的公平性和透明 度
澳大利亚:市场价值原则,注 重土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
PART SIX
各国土地估价制度各有特点, 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选择和借鉴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在国际上存 在差异,但基本原则和程序相 似
土地估价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 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
化进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 动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完善和科学 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 技术进步将推动城市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PART THREE
估价方法:市场法、 收益法、成本法等
估价对象:土地、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估价目的:税收、抵 押、转让、征收等
估价依据: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
估价机构:政府机构、 专业机构、民间组织等
估价程序:调查、评 估、审核、公示等
美国:采用市场比较法,注 重市场因素
英国:采用收益还原法,注 重收益因素

浅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浅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维普资讯
第3 2卷 第 1 6期 20 0 6 年 8 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 I CTUfE TE
V0 . 2No 1 13 . 6
A g 20 u. 06
・2 3 ・ 3
文章编号 :0 96 2 2 0 )60 3 .2 1 0 .85(0 6 1—2 30
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法 律程序 , 用市场 机制 , 照土地利 用总体 运 按
为与市场行 为的最 佳 “ 平衡点” 。根据 已实施土地储 备制度城 市
规划和城市规划 , 通过征用 、 收购 、 地 、 换 转制 和到期 回收等 方式 , 的经验可以建立分层次的组 织体 系。 第一层是政府 授权 的非盈 利性 的事业 单位——土地 管理 委 从分散 的土地使用者手 中把地集 中起来 , 由政府 或政府委 托的 并 机构组 织进 行土地开发 , 完成 了房屋 的拆迁 、 地的平 整等一 在 土 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 , 根据 城市 土地 出让年度 计划 , 将土 地投入 市场 , 以供应 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 需求 的一种 经营管理机制
展 的 目的 。
关键词 : 市土地储备 , 城 制度 , 运作机 制 中图分类号 :2 3 2 F 9 . 文献标识码 : A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 的一种新 尝试 , 是根据市场经 济规律 而行使企业行 为的角色 , 如根据土地市场 需 它对于促进城市土 地市场 的健 康 、 规范发 展 , 促进城 市土地 资源 求适 时收购储备 出让土地 , 以及按照 现代企 业制度 的要求 筹集 、
为土地收购 、 土地储备 、 土地供应三个 环节 ( 见图 1 。 )
城市, 防止资产 流失等 功能。作为控 制土地定 量供给 的手段 ,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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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

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

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

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

”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

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

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

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特征是:(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

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

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

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从程序上看,城市土地划拨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1)申请。

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

(4)划拨。

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用地。

(5)登记。

项目完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以上内容来看,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安置费、拆迁费等)。

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与用地成本不同,两者不可以混淆。

对于这一点,直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

显而易见,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划拨使用的一个观点就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支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租金,也“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反而增加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这种观点显然带有当时浓重的计划色彩。

从理论上讲,土地的无偿划拨使用,使得土地收益得不到显化。

土地收益尽管客观存在,但它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被看作是国家整个“大生产企业”中的一个部分或组成单位,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其全部收支均由国家统一支配。

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企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投资也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属于国家投资计划的一部分,投资者也是国家,自然土地收益的享有者只能是国家。

加上企业资产本身属于国有资产,企业的总收益属于国家,从产权方面看,并没有其他的产权主体,所以土地收益也就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统归国家所有。

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对于土地资源配置是不利的。

从形成划拨使用的初衷来看,抹杀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本身就是不现实的。

2.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土地行政划拨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1)国家所有权虚化。

由于城市土地的无限期使用,用地者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收益,被用地者无偿占有。

(2)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性使用,使得城市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扩张形态。

(3)高估企业经营效益。

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得尽管土地的使用效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不被计入成本,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账面成本,从而“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

(4)抑制了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

用地的无偿性和无流动性,使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无法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出来,从而无法达到“地尽其力”的资源配置目的,并造成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的不完整,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5)孳生土地交易黑市。

尽管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但由于供需的严重失衡,事实上总存在一个被扭曲、非公开的土地交易市场。

(6)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政府在城市土地划拨和使用中无收益,造成城市建设投入资金回收困难,从而无法形成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这也是造成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或压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因。

行政无偿划拨用地制度日渐明显的负面作用,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而改革的方向,自然是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的特点,向着有偿、有限期、有流动性的使用权改革方向进行。

最早的有偿用地是随着引进外资而出现的。

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198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前者一般按年计收,后者可一次性计收。

尽管从场地使用费的费用水平来看,还不足以体现全部的所有权权益(两项费用之和远远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出让金水平。

例如,当时北京为1~150元/年•平方米,上海为0.5~100元/年•平方米,天津为0.5~70元/年•平方米,广州为0.3~70元/年•平方米),但是,它毕竟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开始。

此后,为了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其他类型的建设用地,1983年,国家决定在抚顺市首先进行土地使用费征收试点。

随后,深圳、大连、重庆、西安、柳州等十几个城市都开征了城市土地使用费,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形式的正式出现是在1987年下半年,当时深圳市率先试行了这一办法,使土地供应改变了以往只能依靠行政划拨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正式拉开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同年11月,国家又批准了上海、天津、广州和海南试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不久,上海、深圳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这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影响意义是深远的。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

198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得到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将依法试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的几年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逐渐扩展到全国各个城市,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的出现和推广,作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城市土地税收和收费制度也得以发展起来。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没有以土地、用地行为、土地收益为对象的税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用地制度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逐渐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特点的土地税收体系。

同时,各地城市政府出于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土地建设、开发、使用、交易等的收费项目也逐渐增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土地收费体系。

3.城市土地市场规范与强化宏观调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原来的存量土地。

1990—1991年,杭州、重庆、抚顺、乐山等城市进行试点,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方面。

1992年,这项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

随之,中国出现了“土地热”和“开发区热”,土地开发过度、出现供过于求,地皮炒卖盛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些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

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城市土地的开发过度,不仅扰乱了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而且占用了大量农田,危及我国农业生产。

1998年8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问世,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从内容上突出了切实保护耕地这一主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宏观管理。

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自此,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

新土地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历经数年调控,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

2003年,国家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而且首先是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作为重点的宏观调控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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