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识和运用

关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识和运用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的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该根据经济实际情况,以反映真实的经济活动为基础,而不是仅仅按照法律形式进行处理。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对会计事项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表达,以及对经济实质进行正确的反映。
本文将对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识和运用进行探讨。
1. 核算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时要根据真实的经济实际情况,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会计人员应该尽可能收集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信息,确保会计核算结果的可靠性。
2. 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的一致性: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核算结果能够准确反映经济事实。
在一些情况下,在法律形式上存在差异的经济事项,应该依据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如果某个企业以出售资产的形式获得了资金,但实际上是为了获得长期租赁合同,那么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按照出售资产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3. 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确认方面的运用: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在制定会计政策和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经济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的选择应该以实质为基础,不应当通过调整财务数据来掩盖经济事项的真实情况。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应该遵守这一原则,根据经济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事实。
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确认方面也要充分运用这一原则,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只有坚持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谈谈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注意事项

谈谈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注意事项作者:黎鸿翎黄晓丽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年第03期[摘要]作为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之一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在经济发展和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能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文章详细阐述这一原则在会计核算运用中的注意事项,力求对此有更加清晰完整的认识。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注意事项[作者简介]黎鸿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管理科会计师,研究方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单位经费财务收支核算、预算执行及预决算管理,新疆乌鲁木齐,830063;黄晓丽,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91[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3-0115-0003一、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核算中的悖离(一)债务重组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在旧的会计制度下,我们对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拼凑利润的现象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干预,尤其是对有的债权人甘愿“吃大亏”的做法更是无能为力。
新会计制度的出台意味着上述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将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债务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从而增加了公司业绩披露的真实性。
但是,以前债务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而且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从而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
按照新会计制度,豁免债务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这时,上市公司可以将一些劣质资产高价转让给关联企业,从而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冲销对关联企业的债务。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针对名为非货币性交易实为非正常交易的现实,《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实施“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划分,即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不能确认转换收益),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这种规定也存在一定缺陷。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1. 引言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在解决法律事务时,应以事务的实质内容为重,而不应片面强调形式。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效果,而非仅仅事务的形式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对实质方面应加以重视,在形式方面则作为次要的参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非仅仅为了形式。
在解决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背景,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机械性和生搬硬套,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能够引导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事实真相,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现法律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1.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对于维护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官或者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形式的约束而导致法律不能得到准确执行的情况。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倡则能够让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避免因形式上的错误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可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损失,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则可以让法律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权益,避免因程序上的错误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实现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重视并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执行法律时,我们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地关注形式。
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呈现案件中的真相,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不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审判案件时,法官必须注重实质,而不只是分析案件的表面。
例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缺席而被判了有罪,但是很明显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应该出庭,那么法官可以取消这一判决,因为这实际上是基于形式而非事实判决。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应该得到应用。
当合同的某些规定可能会产生可消除或不可消除的不平衡时,应该优先考虑实质而不是形式。
例如,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更薄弱的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
最后,在治理机构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当一个政府机构的决策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时,应该取消这一决策,以确保决策或政策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形式上的表面效果。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我们都需要考虑到实质而不只是表面的事物。
这可以确保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公平的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在法律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其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关注形式方面的内容。
其核心意义在于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注重案件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关注表面的事情。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以实质作为判断的法律原则,是一种注重为了达到实现目的而出现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和注意的问题

【 键 词 】 实质 重 于形 式 会 计 实 务 关
一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涵 义 《 业 会 计 准 则 》 财 政 部 19 企 ( 9 2年 】 】月 3 日 发 布 ) 所 提 及 的 “ 业 0 中 企 根 据 《 际 会 计 准 则 》 释 :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 则 指 , 果 资 料 应 当 在 发 出 商 品 、 供 劳 务 , 时 收 讫 价 款 或 者 索 取 价 款 凭 据 时 。 国 解 “ 原 如 提 同 确
它 对 企 业 规 范 会 计 核 算 行 为 . 证 提 供 真 实 、 整 、 确 地 反 映 企 业 诺 , 在 出 售 后 三 个 月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可 以 退 货 . 业 根 据 历 史 资 保 完 准 如 企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 高 企 业 的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具 有 重 大 深 远 的 料 , 电 脑 的 退 货 率 为 1 , 然 其 1 的 电 脑 有 在 退 货 的 可 能 性 . 提 该 % 虽 % 虽
和 反 映 。 因为 交 易或 其 他 事项 的实 质 , 与它 们 的 法律 形 式 或 人 为 形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2) 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
式 的 明 显 外 表 并 不 总 是 一 致 的 。 换 句 话 说 . 某 项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常 与企 业 所 有 权 相联 系 的继 续管 理权 , 当 也没 有对 售 出 的商 品 实 施控 的 经 济实 质 和法 律 形 式 不一 致 时 ,会计 人 员 应 强调 其经 济 实 质 . 而 制 ; 4) 关 的 收 入 与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据 “ 质 重 于 形 式 ” ( 相 根 实 原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运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国际上评价我国会计规范是否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不是看是否采用了会计准则这种形式,而是考察对具体的交易或事项是否采用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一致的会计政策,是否还有差异存在。因此,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应当更重视其实质内容。正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所言,准则与制度无所谓孰优孰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在内容上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会计惯例,吸取世界上先进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技术,即使采用我国会计界喜闻乐见的“制度”作为形式,也未必降低它所能起的会计规范作用。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记录方面的运用
如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实际持有时间超过了12个月,会计记录是否应该由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从形式上看,这一转变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即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这项投资的经济实质看,它仍然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利益,并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所以不需要做账户调整,仍列为短期投资。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在对审计目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时,除了要对资料的齐备性这种法律形式进行审计外,还必须对资料的内在实质性进行审计。现实生活中太多经过包装或粉饰的经济业务需要审计人员去识别。很多实例都反映经营者以符合会计形式逻辑性的方法去掩盖经济业务做假的实质。审计人员需对那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销售,实为融资”等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会计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那些“形式重于实质”的业绩进行调整,尤其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增加收入、转嫁费用、计提资金占用费、资产租赁、资产转让置换等关联交易方式确认经常性或非经常性收益,而这些都有可能是虚假的重组或交易,实质上并不能确认收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注会毕业设计)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思考系部:管理技术学院会计系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学号:081821044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涂宇琼职称:讲师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摘要:在会计实务与会计处理中,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
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直接引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字语,但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通过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该原则更好的发展与应用。
关键词:经济实质法律形式应用会计准则问题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及重要意义(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
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时,应按照经济实质来反映.它的基本含义有两点:1、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有时是一致的,这时会计上应按照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2、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可能出现分歧,这时会计上应按照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意义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处理问题时,应侧重问题的实际本质而不是表面形式。
在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法律方面在法律面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法律的实质内容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
而法律形式只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
如果只重视形式,而忽视实际问题的本质,那么就容易导致法律效果失去原有的目的。
因此,关注实质内容成为法律效力得以发挥、法律公信力的基础。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法律效果。
二、政治方面在政治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领域存在着很多形式而不实质的现象,如浮夸、夸大宣传、人情主义等。
这些现象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信任的减弱。
如果我们能够关注实际问题的本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可以取得更加实效的政治工作。
三、经济方面在经济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管理者应该坚持以真实为本的原则。
在经营中,只有不断满足顾客的需求、提升产品质量、推进技术创新,才能取得市场认可,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
如果企业过分注重表面形式,而忽略产品的品质和顾客的需求,就无疑是松散的、欺骗的,这种做法终将被市场所淘汰。
四、教育方面在教育领域,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应该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而不是单纯的重视知识的灌输。
传递知识是教育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建立深刻的思考能力和完善的行动能力。
通过关注教育中的实质问题,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其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原则,与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均有关联。
正确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有效地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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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
《企业会计制度》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留下了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
笔者认为,贯彻运用这一原则和相应的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常是社会上评判某一具体事项的标准,如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
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仅对会计核算而言。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这里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是唯一的,按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则不是唯一的。
一般认为,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
在会计确认环节,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定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在会计主体中记录、何时记录以及记在什么科目。
例如企业购入非专利技术以及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
册,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在购入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融资租赁问题,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视同自有资产在承租方作资本化处理;再如,对企业收入的确认,不是以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是否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等形式来判定,而应以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管理和控制权是否保留、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实质为标准来判定。
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
如资产减值准备处理,首先要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可能减值以及减值的程度,若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就说明资产已经受损或减值,为了反映经济真实,就应计提准备作减值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划分不仅要看其持股比例,更重要的应看其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还是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实质;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实施对外股权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是否采用权益法及合并会计报表,均应按其本身实际投资比例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程度加以确定。
在会计记录和报告时,除了对己确认、计量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外,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同时也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确认和披露。
如对很可能发生且金额可以可靠估计的诉讼赔偿,尽管在资产负债表日还没有实际支出,但由于其很可能发生,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就要预先列为负债和费用,分别计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通常情况下,不能由于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或其相互之间的经济依赖,或受某一企业和部门的影响而视为关联方,而主要应看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对另一方是否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有能力者为关联方,无能力者则为非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也应看其实质而不仅仅是以比例为标准,这些都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报告中的具体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与其他核算原则结合运用,起
补充和修正作用
在十三项会计原则中,属于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原则,属于确认和计量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原则,而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是对上述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
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这些原则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往往是多项会计原则相辅相成作用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单一原则发挥单一作用。
例如,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时,有些人认为它仅仅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以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和规避财务风险。
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变更时,同样也是多种原则作用的结果。
《国际会计准则l——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慎重、实质高于形式和重要性,应作为选用会计政策的重要考虑”,其目的也是以反映经济真实为要。
或有事项的处理,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的共同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当或有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根据法律形式来处理;谨慎性原则要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可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重要程度不同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一般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
概率来判定其重要程度;客观性原则要求财务报表要充分披露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不能在报表内作为具体项目确认反映的,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赖于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或事项是纷繁复杂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或事项都作出详尽的规定。
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该规定明确了开办费在筹建期和开始生产经营期的处理方法,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筹建期,何为开始生产经营期。
虽然税务上作了解释:“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但似乎也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明确区分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有些企业边筹建、边生产,有些企业筹建结束后,很长时间才正式开工生产,以致使企业主管当局、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税务人员在费用摊销和征税问题上各执一词,答案林林总总,五花八门。
要在会计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专业判断,看企业是否确实已达到可生产或可经
营状态并实际已开始生产或经营,作出正确合理地处理。
而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的这种职业判断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计划经济会计核算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会计人员按图索骥,对财务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必须努力转变会计核算观念。
明确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把主要为计划、为政府服务真正转向主要为投资人、债权人、宏观管理和内部管理决策服务,将“探求真象和反映真象作为会计职能的重要部分,而会计师的基本责任是要证明,为事实真家付出审慎的努力。
”第二,应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是要把握实质,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形式掩盖了实质。
要在纷繁复杂的形式、现象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地把握实质,除了掌握和领会“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精神外,更重要的是经验的积累。
作为会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理论、会计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以外,更多地是要熟悉所在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工艺、物资供应、产品销路以及因高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了解国际上相应的新动态,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第三,应注重专业知识的更新。
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主要通过自学和培训两条渠道实现。
“自学”强调的是自觉地学,通过职称考试、注册会
计师考试或到学校进修都是自觉获取新知识的途径,同时,对指定刊物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不断跟踪学习,不能仅依靠下发红头文件再来学习。
“培训”,是指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目前,有些地方搞后续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时间短,内容多,无考核、效果差。
会计人员参加学习往往是为了获得后续教育的签章,保留其会计从业资格,而没有真正达到知识更新的要求。
虽然会计核算经过了“两则两制”、“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以及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变革,当地主管财政部门也进行了多次后续教育培训,但有较大部分会计人员至今仍停留在1993年水平甚至还不能应用自如。
这有待于主管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共同努力,使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在教学中也坚决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