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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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吊装作业的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吊装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五条吊装作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吊装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吊装作业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吊装作业应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吊装作业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章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九条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不得患有影响吊装作业的疾病。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吊装设备。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人员应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操作吊装设备。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吊装设备的管理第十三条吊装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吊装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吊装设备的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吊装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吊装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吊装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八条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吊装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吊装作业。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立遮挡和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吊装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积和地面滑倒。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吊装作业的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吊装作业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5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5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吊装作业,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HG23015-____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AQ3021-____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4 释义4.1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重大吊装作业:吊装物体(或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大于等于40T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3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4 《吊装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____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重大吊装作业方案,对吊装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____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5.4.1作业人员职责a)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e)吊装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监护人员职责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b)对吊装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安全目标:确保起重吊运作业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设备毁损的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责任: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并承担起重吊运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协调单位内部工作并与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六条作业计划:在进行起重吊运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设备选择等内容。

并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实操演练。

第七条设备检查:起重吊运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没有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

并填写设备日常检查记录。

第八条动态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作业区域的风险评估,确保作业地点的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九条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作业人员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通风、照明、标志: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指示作业区域和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通讯联络: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通讯联络机制,确保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畅通。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事故预案: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处置。

第十三条抢救设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包括急救箱、消防器材等。

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设备。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任何发生的起重吊运事故都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共4篇)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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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篇1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吊装起重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宝丰能源集团焦炭气化厂所属单位及现场施工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管理。

2定义定义: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作业分级3.1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3.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3.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4职责4.1 施工单位应在吊装作业前完成《吊装方案》编制,经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4.2 进场吊装机具需向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申请办理进场许可手续,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 吊装机具操作人员应具有合格的操作证。

4.4 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技术交底。

4.5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吊装方案》和机具进场的审批和验收。

4.6 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对起重吊装作业实施旁站监督、进行巡检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单/监理通知单》,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7焦炭气化厂安健环部负责协调、监督、管理。

5一般要求5.1 一二级吊装需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编制应满足《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和《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SH/t3536一2011、《石油化工大型吊装工程规范》GB50798-2012)的要求。

5.2吊装作业票时间规定(一周一办);一二级一天一办。

5.3 吊装前应对机具的安全装置、区域安全警戒进行检查确认。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起重吊装作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一切起重吊装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工地起重吊装、厂内起重吊装、停车场起重吊装等。

第三条安全第一原则: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以安全为先,保障工作安全。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管理要求第五条设备备案登记: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用的起重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包括设备种类、规格、数量等。

第六条设备维护保养: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作业场所安全: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八条作业人员培训: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规范第九条操作人员要求:起重吊装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设备检查: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在每次作业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故障隐患。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遵守现场作业规程,保持与其他作业人员和设备的正常沟通协调,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重要事项报告:如出现设备故障、事故等重大情况,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安全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起重吊装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纪律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监督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纪律处分。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不包括台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第四条为保证安全生产,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第五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车间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车间,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主管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九条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大型及重要设备或中小型设备、构件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吊装前必须制定施工吊装方案,明确规定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设计、设备等有关单位或部门技术管理人员召开施工吊装方案审批会,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按重要程度报所在单位审批。

2023年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严格按照作业许可程序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保证安全可控。

第六条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定期检验和维护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和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保障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十一条起重吊装作业应预先确定作业范围和内容,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应根据作业情况选择合适的吊装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确保不对周边建筑物和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措施。

第十六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定期进行作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作业方案。

第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应确保作业现场的秩序井然,设立明确的警戒线和标志。

第十八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制定安全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起重吊装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如防护网、安全带等。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作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作业安全,有效防范起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起重作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作业指利用吊车、起重机械等设备进行的吊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第四条起重作业应按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起重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作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要求,对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具备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保养起重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起重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起重作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和零部件。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第三章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第九条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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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齐泰石化公司内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目的
为加强厂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证公司职工生命和生产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术语和定义
4.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5.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5.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管理要求
6.1.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
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 6067。

6.1.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
作业指挥和操作。

6.1.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设备动力部应要求吊装作业单位编制吊
装作业方案,进行风险评价。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1.4.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
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1.5.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动力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报主管安全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1.6.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
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
7.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2.1.设备动力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
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2.相关部门及吊装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
态。

6.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
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6.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3.作业中安全措施
6.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6.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
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
停止作业。

6.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3.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4.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
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4.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5.6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6.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6.8《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8.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6.8.2项目所在单位从设备动力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报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3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部、安全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4《作业证》批准后,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8.5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8.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8.7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6.8.8《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2年。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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