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篇⼀: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为落实⼯作⽬标责任制,确保全⾯完成20**年度⼯作任务,根据县** 《关于****⽬标任务考核奖励⼯作的通知》(***[20**]** 号)精神,现制定本单位20**年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如下:⼀、考核对象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员及借⽤的⼯作⼈员。

⼆、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20**年1 ⽉1 ⽇⾄20**年12 ⽉31 ⽇。

三、考核内容 20**年⼯作⽬标考核,按照岗位⽬标和扩⾯⽬标实⾏双百分考核。

其中:岗位⽬标主要从职能⽬标、中⼼⽬标、服务⽬标和创新⽬标四个⽅⾯进⾏考核,四项⽬标的考核分分别为30 分、20 分、25 分和25 分。

四、考核办法 1、岗位⽬标考核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职能、中⼼、服务、创新⽬标要求,对照计分标准,按科室实⾏逐项考核,并由科室考核到⼈。

- 2 - 2、扩⾯⽬标考核按⼤组考核到科室,⼤组实⾏单位领导分管、科长负责制,并按科室考核到⼈。

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

3、⼯作⽬标考核实⾏按季考核,年终兑现。

(1)每个季度考核⼀次,按照各科室岗位⽬标和扩⾯⽬标完成情况,实⾏双百分考核到⼈,并张榜公布。

(2)季度考核时将其结果登记,年终按照四个季度各⼯作⼈员岗位和扩⾯两项⽬标综合考核实际得分的平均数,按基本分 100 分实⾏奖励兑现。

五、奖励办法 1、综合⽬标考核奖励办法:(1)绩效考核奖励:单位在编在岗⼈员,未完成全年⽬标的,按照实际考核得分,乘以本⼈ 40%绩效⼯资部分,计算实得绩效⼯资;超额完成全年⽬标任务,实际得分⾼于100 分的,按照本⼈ 40%绩效⼯资部分计发。

长期病休⼈员和借出⼈员直接按照本⼈40%绩效⼯资部分计发。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引言海珠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行政区,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人员以及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以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1.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对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退休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编外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利、考核评估、待遇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效率。

2.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确保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海珠区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招聘、使用、考核、待遇、退休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对编外人员的申请程序、入职条件、工作期限、考核标准、待遇发放和退休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3. 海珠区编外人员工作手册为了让编外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海珠区编外人员工作手册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纪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手册将帮助编外人员更好地融入单位、熟悉工作内容,并提高工作效率。

三、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 薪酬政策根据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由各单位自行定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薪酬政策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内容,并与实际工作表现相挂钩,确保公正合理。

2. 薪酬核算与发放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核算与发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核算系统,并严格按照工资结构、个人绩效等因素进行核算。

薪酬的发放应准确、及时,确保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3. 薪酬调整与晋升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调整和晋升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薪酬调整应考虑因素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年限、行业薪酬水平等,确保薪酬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晋升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提供晋升渠道,激励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心得体会、策划方案、合同协议、条据文书、竞聘演讲、心得体会、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insights, planning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evidence, competitive speeches, insigh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下同)、三类(经费自筹,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单位近三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各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奖罚措施。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绩效考核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对基础科研、国家战备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以及有突出贡献创新型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现有收入水平过高的单位,除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巧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按规定予以取消外,其余符合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归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并结合收入调控要求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

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其中,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月填写《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发出《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度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附件2)。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70%加上节日补贴的数额核定,项目设为岗位津贴、节日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节日补贴按市有关规定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30%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核定,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其他综合表现等因素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项目可设置业务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二)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具体比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做好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管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所管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确定。

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1-2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1-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外,原有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中比例提高部分),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

离退休(退职)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统一归并为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和年终慰问金;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职(岗)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90%的原则确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70%的原则确定,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60%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个人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二)规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事业单位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批准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统筹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基金可逐年滚存结转,以丰补欠,统筹用于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各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财务收支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纪律约束,督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处理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七、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各区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各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2.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