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贵是: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由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省直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木职务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硕士、博十学位点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该学位点、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
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年)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时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给项目参与单位的,对参与单位的承担任务和预期绩效等进行重点说明。
非定额补助项目,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项目预算。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特区)报销标准。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逐步推进经费包干制。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SRT计划项目经费经费使用指南

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SRT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指南目录1.经费来源2.经费使用原则3.经费开支项目及说明4.项目经费借款、报账流程及要求5.贵州大学借款单填写范例6.贵州大学报销清单填写范例7.贵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8.相关文件(1)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指导奖励办法(试行)(3)贵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贵州大学SRT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项目经费来源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SRT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分为立项拨款和学校自筹两部分。
立项拨款经费包括:(1)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建设经费;(2)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项目建设经费;学校自筹经费主要是学校配套划拨的校级项目建设经费。
在此基础上,学校鼓励项目主持单位或个人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等其他融资方式多方筹集经费。
2.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持人在教师合理指导下分配使用。
专款专用,自由支配: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建设相关支出;在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报账把关的前提下,由项目主持人自由支配;分期请款,绩效管理:学校经过审批后所下的立项文件中下达项目经费。
项目主持人可根据此文件请款,第一次请款可请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并将上次请款报销后才可请余下的50%;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请剩余经费;也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请款,自行或导师先垫资,直到项目结题后,在学校所下立项文件中的经费资助范围内进行实报实销,严禁找与项目无关的票据来报销。
3.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说明项目经费使用主要在材料采购、图书资料、调研、实(试)验、差旅、论文出版、打印复印等方面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设备购买、教师指导、咨询、劳务、过路、加油、停车、通讯、就餐等不合理的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两个中心”的建设,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机构指学校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学院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科研编制和考核计算到每个科研机构。
第二条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任何科研机构不得排斥适合于参加该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校内科研人员的加入。
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研机构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作风,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讲究职业道德和科技道德,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二章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第六条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1.组建研究机构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研究机构。
2.设立院属研究机构应由所在学院统一规划,组织拟建研究机构提出申请。
3.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研究机构,一般不给启动资金,主要由研究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4.组建研究机构还应具备:⑴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⑵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⑶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需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
(一)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三)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借款报账手续,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室)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监督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审计、纪委(监察室)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经批准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预算变更情况报财务处执行。
预算有自筹经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自筹经费筹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资料。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有合同、协议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经项目委托方认可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65%;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
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报销科研经费时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对该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横向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归属委托方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管理,无明确约定归属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第十四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报销时还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证明材料,大额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还需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
支付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相关规定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标准、实际用量等)。
第十六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需提供合同和相关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
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需附会议通知,外出调研的需有调研说明。
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应在预算额度之内。
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此费用中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
劳务费支出需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学号、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领取专家咨询费时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单位、身份证号码、研究方向、、咨询事项、联系方式、工作时间、领款人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需向校外转拨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预算核拨到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必要材料,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经费转拨单,财务处审核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每个项目设独立的项目经费账户;如需设立分账户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纵向项目管理费按合同预算提取,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费按总经费的6%提取。
管理费按照项目主持单位40%、科学技术研究院40%、财务处10%、学校10%的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
第五章 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题、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纳入纵向科研项目发展账户,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横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账户使用。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