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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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渝办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重庆保险政策-医保

重庆保险政策-医保

重庆保险政策--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重庆医保报销比例政策详细内容:一、职工医保(有单位的,与单位共交)1、交费(基数: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以4000为例,个人交82,单位360,一年合计53042、交费期限男连续30年,女连续交费25年,可享受退休医保。

3、保障内容报销内容:普通住院报销、大病特殊门诊基数在社平工资1.5-2.5倍的,报销比例提高1.5%-4.5%。

计算步骤:1、所有发生住院费用,包括药品、检验、诊疗、手术、床位等,先按以下规则剔除自费部分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定义:疗效好,性价比高)100%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定义:疗效显著,价格较高)自费10%-30% 丙类(多为进口药,疗效突出,价格昂贵) 全部自费2、【剩余可报销部分-起付线(越好医院起付越高)】*比例(90%-80%越好医院比例越低)3、大病互助当发生癌症、心血管、肾衰竭等21类大病时,办理特病门诊,可报销费用100%二、职工医保(无单位的,个人参保)个人参保交费分2档,1档社平工资5%,2档社平工资11%普通住院报销与一相同,不同的是大病互助只有4类疾病分析:1、普通住院方面,由于医保药目录只占整个药品1.8%,其中76%是乙类药品。

因此,为了疗效好开大量需自付10%-30%的乙类药品是经常的,另外需全部自费的疗效突出进口药也大量运用。

结果是,普通医院综合报销比例在50%-60%,三甲医院一般报销比例在40-50%2、大病互助方面举癌症例子,瑞士罗氏的化疗药2.45万每盒(440毫克),属于进口药,全部自费。

同类国产药便宜很多,也属于医保范围,却仅有1%不到的人会选择。

因此造成大病报销比例更低,因为大量疗效好的药都是自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
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年09月07日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自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

目前,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1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

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

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习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2005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完成各项扩面目标任务。

(一)认真做好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包括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医保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第三章支付标准第四章结算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开展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63号)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63号)7、《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53号)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 003〕86号)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答:我市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臻完善,这种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体制。

特别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导致医疗费用的社会互济程度低,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过大,许多城镇劳动者不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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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7)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 29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3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3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3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4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46)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怎样缴费 (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48)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49)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54)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6)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 (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69)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70)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7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74)第二条基本原则 (74)第三条统筹范围 (7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86)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87)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90)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 (92)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9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100)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100)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100)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101)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101)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102)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03)七、加强组织领导 (103)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实时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缺口分担,目标考核、确保支付。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先靠后统”办法,2011年年底前,非市级统筹区的27个区县(自治县)在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方面,调整为与市级统筹区一致。

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联网。

二、主要内容(一)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参保项目、缴费办法、待遇标准、信息管理、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模式、监管机制。

建立权责明确、科学高效,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医疗保险管理新体制。

1.统一参保项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2.统一缴费办法。

全市统一参保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要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统一待遇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4.统一信息管理。

以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信息系统为基础,扩大容量,完善功能,提高运行速度,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下同)以及参保人员参保和就医管理环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和结算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统一发行和使用全国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时结算。

5.统一就医管理。

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

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6.统一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通过对区县(自治县)基金征收、医疗费用控制、基金监管的指标考核,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风险共担机制。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区县(自治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

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前,要进行基金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对欠费要及时完清。

以各区县(自治县)正式纳入市级统筹的上月月末之日为期,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包括基本医疗、大额互助医疗、农民工大病医疗)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由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滚存结余指标,各区县(自治县)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自治县)应当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差额和缺口。

7.统一经办模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区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归同级人力社保局管理,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现属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垂直管理的主城9区各分中心的编制以及人、财、物,于2011年年底前下划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管理,下划时统一核定9区累计结余基金基数。

具体下划方案另行制订。

8.统一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人员用药处方的监管和预警机制。

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分级管理。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监督;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目标考核等。

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职能;地税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管理职能;审计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管职能;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机构(药店)的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物价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职能。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模式和操作规范组织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审计、卫生、物价、公安、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3.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批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直接承办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系统业务需求的报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汇总和报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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