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论文_修改_20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论文7篇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论文7篇第一篇:财政税收体制改革1目前存有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中的主要问题1.1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作为一种与财政和经济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利益诱惑,而要约束工作人员,使其能够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支撑。
而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健全,很多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其监督职能作用。
1.2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
财政税收应当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财政收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有利于民众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能够促进财政税收的顺利开展。
但是很多地方和基层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并为真正落实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众的监督地位被完全忽视。
1.3规范化转移支付问题较多。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转移往往不够公开透明,其中存有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包括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时间较长、转移模式落后、转移资金利用率较低以及贪污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
财政税收在从社会基层收取上来之后,要通过一定的转移来实现税收的合理运用。
但尽管中央已经采取了分税制的改革措施,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中依然存有很多问题。
这就说明了当前我国财政税收转移支付流程仍然不够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不够健全,转移支付中存有的多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1.4财政税收名目较为混乱。
因为财政税收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较多,因此其税收名目也相对较为繁杂琐碎,极易出现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来取消部分税种,如农业税,个体户工商税等。
但是很多不知所以的税收名目依然在各地基层中存有。
这就严重破坏了国家好不容易获得的税制改革成果,为财政税收的顺利开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极大不利影响。
而目前我国对于财政税收乱收费的管理机制还未形成,很多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基层,这也是存有于当前财政税收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2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措施与创新对策基于财政税收对国家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管理中存有的多种问题,我们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当前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工作还负有艰巨的任务。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四篇)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分税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的征收和分配上进行的一种分权模式。
在分税制度下,中央政府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而地方政府也有权征收一部分税收。
这种分权模式可以使税收按照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整,从而实现财权事权的一致。
下面,我将从税收的分配、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分税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分税制度的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税收的分配税收的分配是指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满足各级政府开支需求的过程。
在分税制度下,税收的分配应该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和事权需要来确定。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收入税、企业所得税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一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的税种,以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
税收的合理分配可以使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职责和需求进行开支,实现财力与事权的相匹配。
二、财权和事权的关系财权是指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所具有的支配和运用财政资源的权利。
而事权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控制和运作权力。
财权和事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财权是事权的基础和保障,只有拥有财权,政府才能有能力实施相应的事权。
相反,事权的实施也需要财权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财权和事权的一致,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分税制度的意义分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分税制度可以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权,有能力进行自主的财政决策。
这有利于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分税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
通过将税收分成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可以使资源在国家和地方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分税制度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在财政事务上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与协调,避免财政责任的模糊和推诿。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学论文系别数学与统计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班级学号5121233 学生姓名刘星兰指导教师刘喆2015年1月5日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财政体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体制依托,并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和政府运作效率有着深刻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伴随着各个历史阶段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的改革取向是由集权逐步走向分权#在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施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
改革开放后,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从 1994年 1月 1日起,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从 1994年运行至今,分税制财政体制显现出良好的经济与政策效应,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既有财政体制也显现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及之后的调整与规范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按税种的归属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国税与地税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以及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妥善处理原体制补助与上解事项,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级财政体制。
1994年以后,中央依据体制运行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等方面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与规范。
1、1994年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与变动(1) 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2) 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3) 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4) 成品油税费改革(5) 其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调整2、1994 年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税收返还制度的发展与规范(2)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健全(3) 1994年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与规范2000年前后,虽然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_单锦其 (1)

2、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税 收 征 管 权 限 ,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地方税收体系, 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 税源基础, 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 应赋予地方 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的 地 方 税 种 上 拥 有 一 定 的 解 释 权 和 税 率 、税 目 调 整 选 择 权 。也 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 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扩大 地方税收规模, 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 种, 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 并根据经济发 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 度, 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
财税金融·经贸纵横
CO N TEM P O RARYECO N O M ICS
我国现行分税制
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单锦其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 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 范围。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 初步构 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基本框架,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 约, 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 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一 、现 行 分 税 制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事 权 模 糊 不 清 , 财 政 与 事 权 不 相 匹 配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虽 然 对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权 、事 权 都 作 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 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 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 担的事务, 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 中央和地方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上 存 有 不 合 理 的 交 叉 扯 皮 现 象 。再 一 方 面 , 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 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 距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之 一 是 承 认 既 得 利 益 , 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 只是希望 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 同时实行转移支 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 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 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 在 新 增 收 入 的 分 配 上 实 行“一 刀 切 ”的 上 缴 和 留 成 办 法 , 忽 视 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 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 但可用财 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 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 局, 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2、财 政 收 入 预 算 级 次 的 划 分 不 够 规 范 , 国 地 税 收 征 管 不 协调, 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 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 重挤压。表现在: 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 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不符合分税的原 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 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规定,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 1993 年为基数逐年递 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 存在重复打折的 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 税收征管机构分设 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
试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弊与改进方向

试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弊与改进方向背景介绍当前,中国财政体制已经实行了分税制,即从2004年开始,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进行分配,并将一部分税种归地方政府管理,形成动态共享的税收制度。
这一体制在实际应用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利弊分析利1.分税制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使得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开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
2.固定收入和财力预算保护,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政保障,容易控制资金支出和收入。
3.分税制合理地分担了财政责任和税收管理的职责,可以稳定地维护全国的财政秩序,并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效率。
弊1.分税制在财政收入分配和财政权责上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和不协调,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稳定,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2.分税制在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方面地方政府的投入有限,甚至有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无法承担其应尽的责任。
3.分税制在经济建设方面,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跨省市之间的合作不够密切。
改进方向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协调机制1.根据地方政府实际情况和开发要求,制定合理的财政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分税制在财政收入和政权责上的不平等和排斥问题。
2.强化财政负担,对于富裕地区财政部分对于贫困地区进行补贴支持,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促进全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3.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交流合作,鼓励地方财政困难地区之间展开紧密合作,加强跨省市合作机制。
拓宽财政收入渠道1.改变过重依靠土地财政和固定资产经营收入的现状,逐步实行以生产企业、创意经济等为主的产业和文化创意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财政收入渠道。
2.发挥城市和人口优势,逐步在城市基础设施、环保和教育等领域中涉足投资。
3.合理制定必要的税收政策,为优先发展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结论分税制是一种有利于地方财政自主性和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改进和完善分税制体制,既是本着为全国经济发展建言献策的态度,也是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长远目标。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1. 财政收入分配不均衡。
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来获取财
政收入,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占比较低,难以满足当地的公共服务需求,而财政收入占比较高的地区则更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保障公共服务。
2. 地方政府自主权不足。
现行分税制在设计时,将税务权力集
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能经过上级政府的批准才能更改税
收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3. 增加企业成本。
由于在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收取
一定的税收,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完善措施:
1. 均衡财政收入分配。
应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采取差别化税
收政策,实现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均衡。
同时可以通过中央给予财政
补贴等方式,在必要时给予地方支持。
2. 加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应当加大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使
地方政府能够更好的设计税收政策。
同时也要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
管理能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3. 减少企业税负。
应该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如对新技术、新产业给予扶持,优惠新设立的企业等。
4.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应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管,严格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防止各地出现“竞相降税”的现象,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
浅析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摘 要 :分税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制度 ,科 学、规 范、合理 的分税制有利于 实现 国家财政在 中央、地 方、地 区间的合理分配,有助 于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的积极 主动性 ,有助 于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 协调发展 。我 国现 行 分税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 中央与地方 的事权与财权 划分 不均衡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失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不完善 等诸多 问题需要解 决。总结 以往我 国分税制改革所取得 的有效成果 ,吸取改革 中经验教 训,结合我 国 当前实际,针对以
第2 6卷 第 1 期 2 1 年 3月 01
邢 台 学 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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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我 国分税制 财 政体 制 的完善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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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简介] 茜 (96 ), , 宁葫 芦 岛人 ,0 9 经济 法学 专业 硕士研 究 生, 王 18一 女 辽 20 级 主要从 事经 济法 学 的研究 .- ai i yta lO @6 .o Em i :xa u in 16 13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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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谢滨分税制是国际上处理纵向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
我国1994年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十七年来,分税制对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增加财政收入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逐步提高税收占CDP的比重,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理财的积极性有显著成效。
但从现行分税制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缺陷,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很多方面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思考,从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地方承担的事权与其财权财力不相适应由于事权具有无限的责任,而财权财力是有限的,常常是中央出政策、下级出票子,有限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因而不少政府只片面强调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税收计划的落实,很难做到依法治税。
同时,还造成收入任务与税源脱节的现象。
由于高收入基数带来高收入任务,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不少地区甚至出现收入空转、转引税款、买卖税款的行为。
由此还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的泡沫化,使税收收入不能正确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是收过头税,实际上是一种经济透支,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同时还严重侵蚀税基。
三是税收任务的高指标容易败坏税务干部队伍的风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依法治税基本准则的落实。
(二)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由于转移支付制度采用的模式不当,在实际操作中,形成收入越多的转移支付越多,收入越少的转移支付越少。
真正的贫困地区通过分税制的改革得到的实惠不多,反而加大同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分税制在税制设计时,税种的计税依据之间有交叉不少地方税种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里既有一个税款结算期的滞后问题,又有一个国地税之间查补相关税种的信息交换以及查补税款的确定、偷逃税款性质的论定问题。
(四)税种的征管范围国地税间有交叉,不便操作在征管范围划分上,有税种间、隶属关系上的交叉。
这方面主要是国税代征地方税种,如中央直属的银行、铁路企业的营业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等。
范围不清同时也带来职责的不清,一方面,在工作上反映侧重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不够重视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不利用于操作。
(五)地方税种收入的实际用途和征收的目的相背离在财政支出的具体操作中,由于工资性支出的剧增而造成相当多的地区地方税种的收入在支出项目的安排上未能按照设计该税种的目的、用途来安排支出,也就是说未能反映设计该税种的初衷。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规划、改造等投入;车船使用税的收入应主要用于道路修建等等。
而在实际财政性支出安排上,大部分此类的收入均作为工资性的支出,有关事业发展只能再靠收费渠道来解决,长期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直至影响地区间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分税制只是在形式上到位,其实质内涵并不到位,有的还与税种的设计初衷有悖。
虽然,分税制在近年来也作了一些修订,但始终是治标不治本。
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需要,必须构建统一、规范、合理的分税制。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一)宏观税负的确定应适度。
税收的总体负担应坚持中性的原则,从税制的改革方面看,不仅要考虑现有的税种,还要综合考虑费改税的因素,总体税收负担不宜定得过高,总的负担应在占GDP的25%—30%为宜。
(二)有利于中央实施宏观调控。
要把税基宽、收入高、调控余地大的税种纳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对全局影响不大的、征收难度高且税额小、零星分散的小税种划为地方税,同时,可赋予地方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权限。
(三)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事权的多少与财权要成正比,没有相应的、足够的财力就无法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没有财哪有政。
而现在不少地区党政干部尤其是乡镇级干部抓财税意识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抓税收,不增加财政收入,就无法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教师工资,就更谈不上乡镇政府的政党运转了,一级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没有相应的财力来保证,政府职能就无法履行。
事权的确定必须有最低的运行经费来保证,否则,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就得不到认真贯彻,工作任务就得不到落实,甚至在一些地区会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四)稳定和强化税收功能。
在合理税负的前提下,要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向“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方向发展,强化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要统一税法,消除不同地区由于收入任务的高低,擅自调整税收政策,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差异的不良影响,真正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统一尺度,应收尽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税收征管。
分税制的设立和确定,要便于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一是要在计税依据上不要发生交叉,使其都成为独立的税种;二是体现国税抓大税抓大户的原则,地税抓小税,拾遗补缺;三是力求减少和降低税收成本,既要考虑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要考虑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要体现简化征管、方便纳税的原则。
国地税的信息化工作要按地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投入重复建设。
国地税之间要建立相关共同工作的制度,在税收稽查、税款征收、税法宣传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和沟通,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减少国地税部门间的磨擦和内耗,促进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法(一)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1、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必须贯彻规范性原则。
所谓规范性原则就是要运用法律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支出、收入权限固定下来;就是按照国际惯例界定政府职能和中央与地方各自职责,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
2、根据现代政府职能重新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
根据政府职能转换对财政职责范围重新界定,进而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职责,改变现存的错位、越位、缺位的状况,形成中央地方职责明确、支出各有侧重的格局。
3、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
中央直接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和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如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更为高效的事项(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主要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把相应的财力提供给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二)压缩行政管理级次,实行“扁平化”管理级次1、取消地级管理层最终实行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层次越多,管理成本就越高,而管理效率就越低。
少层次大幅度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是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主导模式,也是世界各国地方政体改革的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减少行政级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层次少,决策层能够尽快地对信息加以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同时,由于信息传递层次少,信息失落、失真的可能性较小,这样也有利于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2、积极创造条件为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做准备。
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地理、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程,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措施。
一方面,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建立完善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和网络,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改革行政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正建设,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进而达到精简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提高政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更充分地发挥省管县体制的功能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县级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随着“扩权强县”的改革,县级行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不断扩大,这就有必要对县级行政监督和约束力度的相应加强。
只有在确保监督和约束力度得到加强的前提下,才能够向县级行政放权,才能够确保县级行政权力得到增强而不会被滥用,确保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把县级行政打造成为真正的责任政府。
(三)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范围额和分成比例,扩大地方税收自主权1、适当降低中央财政所占比重,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
基层政府财力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从目前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看,存在集中过度的现象,地方和基层自主权不够,普遍存在“跑部钱进”现象,既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防止腐败,也不符合我国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容易导致旧体制的复归。
从我国的经验看,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通常都是较为强调分权的时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通常也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地区。
因此,在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条件下,适当降低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地方增加的财力也可有效解决基层财政困难问题。
2、逐步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扩大省一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将一些区域性强、不影响全局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
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不挤占中央税基、不妨碍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报经中央批准后,省级人大和政府可以决定征收或免征具有地方区域性特点的某项地方税。
对现有的地方税种进行整合,基层政府的税源重点应是营业税、财产税和资源税。
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另外,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的分税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发债权。
(四)完善转移性支付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节地区财力平衡,国家在实行分税制的同时,应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财政补助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主要采取的是一般性补助、特殊性补助、临时性补助、专项补助,而其中的一般性补助主要指体制补助,当地方的公共预算按因素法是支大于收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般性补助,以维护地方政府和公共预算平衡,满足地方最基本的开支需要。
它是与收入增量返还相联系的。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体现的是越富的返还越多,越穷的返还越少,贫富地区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加大。
贫困地区一方面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入基数来谋求得到上级政府的补贴或奖励,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对上级财政的依赖程度,地方财政资金的调度日益困难,不少地区出现政府日常开支处于难以为继的境地,一些贫困地区的乡镇财政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
加人世贸组织以后,由于全球经济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大公司会越来越多,集中缴税会越来越多,税收向发达地区集中的趋势也会越来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