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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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大部分税收,并通过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而在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会更加合理、公平。

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改革后,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享有税源的保护。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调控财政。

2. 调整税收划分比例。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比重会有所调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征收与维持国家基本支出相关的税收,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

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征收。

3. 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改革后,中央政府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有助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

地方政府则可以依靠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和税收征收来稳定地方财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4.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基本财政需求。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5.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体化。

改革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经济发展的有针对性政策制定。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财政结构、增强地方政府自治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财政收入预算难以平衡、税收逃避问题等。

因此,需要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权益、负债的分配上,通过改变税制的形式和方式,调整政府的收支结构,实现财政权责的合理分配。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演变,分税制改革也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税收主要是由地方豪族和地方政府来征收的。

最早的税收制度可以追溯到夏朝的封德制,在封德制下,官员享有一定的封地和德禄,以此来负担政府的开支。

由于封德制的滥用和负担过重,导致豪族贵族的权力过大,天子在财政方面的控制力也有限。

随着夏朝的灭亡,封德制逐渐被废除。

进入商周时期,税收制度逐渐演化为一种以土地和庄园为依据的负担制度。

商朝的征税制度主要是依法征税,地方政府按照律法规定对钱财收取一部分作为税收。

政府将税收用于国家建设、军备和官员工资等方面。

由于税制的极不公平和过度负担,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最终促使商朝的灭亡。

随着周朝的建立,天子实行了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在周朝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税制主要分为赋税和商税两大类。

赋税主要依据土地的产出,由农民缴纳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上缴给中央政府。

商税则是对商业和手工业的一种税收方式。

虽然税制在周朝的封建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调节和分配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到了秦汉时期,封建社会的税制逐渐被取而代之的是赋役制。

赋役制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税收制度,它主要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和产出征税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赋役制造成了地方贵族权力膨胀、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促使了民众的反抗和社会的动荡。

到了唐宋时期,税收改革开始呈现一些积极的变化。

唐朝的赋税征收开始从以往的以负担为基准转变为以财产为基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公平和合理的方向转变。

宋朝进一步改革了税收制度,实行了居民财产登记、赋税均等化、税款宽免等措施,这是中国古代税收制度中的一次重大改革。

中国分税制改革内容

中国分税制改革内容

中国分税制改革内容嘿,咱来唠唠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哈。

你知道吗,分税制改革那可是咱中国财政体制的一个超重大的变革呢。

以前啊,财政方面的事儿有点乱乱的,中央和地方在收入分配上不是特别清晰。

就好比一个大家庭,大家一起挣钱,但是谁该拿多少没个准数。

分税制改革就像是给这个大家庭制定了新的规则。

把税收分成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这中央税呢,就像是交给大家庭大家长管的钱,像关税之类的,这些钱主要用来干国家大事,比如说搞国防啦,做一些大型的科研项目啊。

那地方税呢,就像是每个小家庭自己的小金库,像房产税啥的,地方就可以拿着这些钱去修修路,搞搞本地的小建设。

还有共享税,这就比较有趣啦,是中央和地方一起分的,就像大家一起合作挣的钱,按照一定比例来分。

这个改革啊,让中央的腰包鼓起来了不少。

这样中央就有更多的钱去搞一些全国性的大工程,像高铁,这可是造福全国人民的事儿。

而且啊,地方也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发展。

比如说一些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就可以拿着地方税的钱好好开发旅游景点,让更多的游客来玩,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分税制改革还让各地之间的竞争变得更有意思了。

地方都想把自己的小日子过好,就会想办法去吸引投资啊,发展特色产业。

就像小伙伴们都在比赛谁能把自己的小天地打造得更漂亮一样。

每个地方都在绞尽脑汁,像有的地方发现自己的农产品特别好,就大力发展农业,把农产品做出特色,这都是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

但是呢,这改革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开始的时候,有些地方可能不太适应新规则,感觉钱没有以前那么宽裕了。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都慢慢发现了这个新规则的好处,就像刚换了新鞋子,开始有点磨脚,后来越走越顺溜。

概括来说,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就像是给中国经济这辆大汽车换了一个新的发动机,让它跑得更稳更快啦,让咱们老百姓的生活也跟着变得越来越好了呢。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本。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分税制改革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区域经济发
展不平衡的问题加剧。
02
产业结构调整困难
分税制改革可能会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难以转型升
级。
03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税
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经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充分发挥调节地区间财力 差异的作用。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自主权。
过于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也容易导致税收政策僵化,难以适 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02 分税制对经济的影响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景
预算管理改革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 监督,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
财政支出改革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 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 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 的使用效益。
债务管理改革
加强债务管理,控制债务 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 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景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 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分税制改革可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 长。通过改革,可以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好 的税收环境。
改革可以消除现有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如税收不公、重复征税等,降低企业负担, 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九四年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国在1994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其背景原因、成效和问题如下:背景原因:1. 经济转型需求: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原有的税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2. 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原有的税制模式是中央政府将税收划归中央预算,地方政府仅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开支,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

成效:1. 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和税收权力实现了划分。

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财政和税收自主权,能够根据地方经济的需要进行财政调控和决策。

2. 政府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减少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

3. 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加。

这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民生福祉。

问题:1. 收入分配不均: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也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多,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较少,导致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

2. 财政管理混乱: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拨款权限,容易导致财政管理混乱,资金流转不畅,影响财政管理效率。

3. 效率低下: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但有些地方政府能力有限,财务管理能力不足,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对于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多财政自主权,推进了经济转型和地方发展。

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收入分配不均和财政管理混乱等。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

该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1. 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分税制改革取消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收入的大部分调控权。

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不需要上交所有财政收入给中央政府。

这使得地方政府具备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2. 资源税划归地方:分税制改革将原本属于中央政府征收的资源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和使用。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资源税的税率,并将收入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这使得资源丰富的地方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优势,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 增加税种:在分税制改革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些税种的增加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税收来源,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分税制改革重新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

中央政府将减少对地方的财政拨款,而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自主财政收入的努力。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自主和自立。

5.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还改革了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原来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新的转移支付机制更加注重市场规则和竞争机制,注重地方政府财政自负盈亏能力的提高。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收支平衡,有效地利用财政资源。

6. 对不同区域的差别待遇: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财政政策支持。

这使得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能够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平衡。

总的来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权下放和权力下放,资源税划归地方,增加税种,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摊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给予不同地区差别待遇。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提升了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责和管理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

分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分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分税改革的现实意义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早期我国税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税种过于单一、税率过高等等。

因此,2002年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这项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权责划分进行调整,使得中央政府只管中央层面的事务,地方政府只管地方层面的事务。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各自收入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款,并按照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分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1. 优化资源配置在过去的统一征收时期,由于中央政府需要承担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开支,导致地方财力相对薄弱。

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所得到的财政收入,使得财政资源得以更加合理地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 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所得到的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控制。

然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所得到的财政收入,这使得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因此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更加积极主动。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所得到的财政收入,并且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因此,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四、分税制改革对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意义1.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过去统一征收时期,中央政府需要承担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开支。

然而,在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各自收入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款,并按照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投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 优化公共服务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所得到的财政收入,因此在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教育医疗水平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指国家对税制进行调整和改革,通过分化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关系,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从历史角度来看,分税制改革的实施是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

1. 开始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建国后进行了一系列土地改革和工商业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此时,地方财政承担了比较重的负担,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依赖度较高,对税收话语权和分配权的争夺也比较激烈。

2. 试点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国家政策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逐渐增强。

1984年,中国在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展了分税制试点工作,将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使用,以灵活调控经济发展。

3. 推广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

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分税制,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地方财政逐渐走向独立和自主。

4. 完善阶段:21世纪初,中国不断完善分税制改革政策。

2002年实施《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权责,确保地方政府具备相对充足的财政收入。

分税制改革是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通过分散税收权,将税收收入合理划归中央与地方,实现税收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的逐步平衡。

分税制改革推动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财政自主权的增加,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分税制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划分和分配上地位不平衡,中央占有较大份额,地方财政压力仍然较大;地方政府在财政自主权上的操作空间较小,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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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国企改制与过度分权2008-03-06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中央政府扩大了财源,为90年代末期央企改制提供物质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以国企公司所得税以替代红利上缴,除此之外剩下的利润以及亏损由企业自身承担。

其主要手段则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税收制度,同时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一般来说,分税制是一种财政分权(fiscal decentralization)制度。

财政分权制度其实并不在于财政分权本身,其核心问题是财政分权的程度问题。

1950年代以来,提高财政分权程度、扩大地方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中的作用一直是公共经济学领域的主旋律。

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布坎南、斯蒂格勒、蒂布特(Tiebout)、奥茨(Oates)深入研究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他们更接近当地民众,对所管辖地区的居民偏好和公共品需求比较了解,因此他们可以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本地需要,而中央政府则无法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是财政分权的经典模型,他认为将更多的财政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竞争。

居民在地区间流动,选择能够提供最满意的公共服务和税收组合的地区,可以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

这就是奥茨所谓的“分权定理”。

这个定理是这样的:对于公共品来说,地方政府能够向各自的选民提供最有效的产出量,而中央政府却无法实现这一点。

这样,有经济学家开始怀疑中央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有效性,他们提出,应该通过增强私人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份额以减少中央政府支出的规模。

财政分权被认为是控制中央政府支出、提高政府部门效率的重要措施。

但是,财政分权的理论基于非常严格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们可以在地区间完全自由地流动,其收入不受迁移的影响;地方政府是完全透明的、有效率的,人们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充分信息;地方政府的行为不存在外部性,即不会影响到其它地区;公共服务不存在跨地区的规模经济。

在发达国家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尚存在争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与之相差更远。

在发展中国家居民一般缺乏流动性,人们在地区间的迁移受到很多限制,“用脚投票”的可能性很小;地区间收入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地区居民的发展机会十分悬殊,人们对居住地的选择会明显地影响其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离透明、高效率相距甚远;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地区间也存在很强的相互影响。

某个国家、某个时期财政分权到底有何影响,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我和我的合作者对财政分权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我们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根据我们在1998年、1999年、2001年的实证研究,发现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呈负相关关系,而在发达国家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关系。

相对来说,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例较高,如美国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居各项税收之首。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2005年总收入区区2000亿元,只占到当年税收总额的6.8%。

在我国,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是国有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的80%左右来源于国有企业,现在这一比重虽有下降,但相对于其对GDP的贡献而言仍然具有相当大的比重。

比如,2004年,国企对GDP的贡献要低于私企,然而全国税收收入2.5万亿元中国企提供的税收收入为7000亿元,占27.20%;私企仅为2000亿元,占7.92%。

从税种结构来看,除土地增值税外,国企在各税种中所占比重远高于私营企业。

尽管中国内资企业实行同一套税制,但国企与私企的实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同外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在15%左右,其中有的地区甚至免税若干年。

可见,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比外资企业要高得多。

但是,世行在国内进行的两次较大规模的城市投资环境调查反映出,在对待税负问题上,不少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抱怨的是税制的不透明、不规范、随意性大和不可预计,这影响了企业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

因此,那些税收优惠等暂时性的措施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垄断性行业或某些特许行业如烟草、电力、石化行业等所占比重较高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2005年,中国税收收入达到3万亿元,其中纳税500强企业中,资源性行业和以烟草为代表的特殊行业,分别有395家企业上榜,纳税约5566亿元,占500强纳税总额的88.17%;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342家企业上榜,共计纳税5112亿元,占500强纳税总额的81.07%。

在2006年,中央直属国企更是实现利润高达7700亿元。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许多正好与垄断行业重叠。

这些行业的高税负,往往反映了这些垄断或特许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

这些国有企业主要居于产业上游或基础性产业的位置,对消费者和下游产业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

这些国有企业往往同时又是隶属中央的大型垄断企业。

中小国有企业则相反。

中小企业主要居于竞争激烈的下游终端消费品产业,他们和广大消费者一样,面对行政垄断性的大型央企与竞争力极强的外企,不能进行平等的博弈和议价。

90年代后期中央政府实行“抓大放小”政策,强化中小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一部分国有企业民营化,使得大批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国有企业从中央所有变为地方所有。

由于其不具有行政垄断性,这些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国企效益一般都比较低。

因此,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作为其所有者所获得的税额较低,有些时候甚至必须以地方财政收入对这些企业进行大面积补贴。

地方中小民营企业也是地方重要财源之一。

可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中小民营企业极其脆弱而无法负担起地方财政的重担。

这些原因有:财务指标高的行业被大型国有经济垄断,而这些领域并没有向民营经济开放;随着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以及金融投资的收益自1997年以来大幅度下降,很多民间资本不得不过度地进入能够进入的原有产业领域,如服装、纺织以及电器等行业,从而形成过度竞争;大量由地方政府支持和控制的集体企业在地方保护的作用下过度进入,并缺乏灵活的退出机制。

因此,民营经济的投资空间急剧下降,投资的边际效应快速下降,投资收益由于市场的过度进入而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民营经济投资增长率大幅度下降。

在分税收制改革后,各级政府积极性转让那些亏损或业绩较差的国有企业。

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预算约束硬化下的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控股股东自负盈亏,而银行业的大规模商业化导致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硬化,政府不愿也没有能力承担地方国有企业过多的亏损。

因此当国有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时,政府将选择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当国有企业实现盈利时,政府选择继续拥有企业产权。

与同期存在的其他国有企业相比,实行民营化改制或管理层收购的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起点上处在一种绩效相对劣势的地位。

因此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并没有成为地方政府新的税收增长点。

2004年,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面达85%以上,其中县级已基本完成,地市级改制面达80~90%。

这一数据说明地方上的中小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不佳,同时表明改制后的企业仍然不能扭转地方财政困难的局面。

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硬化与现行的政绩考核体系的不合理,导致各地方政府确实具有争取项目、增加投资、吸引外资的内在动力。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刺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而在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10~20%的比例是由地方政府所主导。

这对国内中小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同时由于各地区间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竞争进一步压缩了税收来源。

在这些情况下,以国有或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经济实际上在这几年普遍萧条。

在现行税制下,一些地方政府税源枯竭,致使地方政府尤其最基层的县、乡政府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

这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始终得不到统一。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

如2004年,地方政府用45.1%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2.3%的财政支出,其中超过55%的公共开支是由地级市支出。

比如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再以县级财政为例,其财政收入只占全国的21%,但财政供养人员却占到了全国的71%。

而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0%的财政支出。

各级地方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却层层上收。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

这种状况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

基层政府不仅要提供义务教育、地区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公共事务,同时也要供养大部分财政人口。

而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特点,仅仅依靠预算内收入,地方政府已无法维持收支平衡。

《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因此,地方政府又不能通过地方公债融资来平衡收支。

这引发了地方财政的一些寻求预算外收入以增加政府收入的短期行为。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更是加剧了“市地靠税、土地和收费,而县乡开支的30~50%只能靠收费和罚款”的趋势。

所谓靠土地,就是为了维持自身收支平衡,地方政府不得不饮鸩止渴,过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来扩大财源、维持地方财政。

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及耕地占用税等全部为地方政府享有,而土地收益更是自由支配的预算外收入。

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收益,必然要通过一系列运作提高土地价格,要提高土地价格必然先要提高土地价值,而能体现土地价值的就是房价。

于是,就出现了所谓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狼狈为奸的腐败现象。

这表明,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有一个良好适度的财政关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不易过大。

在没有良好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建全的地方治理的条件下,地方财权过大容易造成地方政府滥用职权,进而产生大量腐败并导致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失效。

同时,在当前的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制度下,上一级政府通过掠夺式的行为,将支出责任转移给下一级政府,而不给下一级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资源,这加大了纵向的财政差异,并增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了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提供核心公共服务。

实际上,中国的财政分权程度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高。

中央政府通过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强制性公共支出法规、行政命令以及政治手段等措施等对地方政府施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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