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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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大部分税收,并通过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而在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会更加合理、公平。

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改革后,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享有税源的保护。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调控财政。

2. 调整税收划分比例。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比重会有所调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征收与维持国家基本支出相关的税收,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

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征收。

3. 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改革后,中央政府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有助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

地方政府则可以依靠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和税收征收来稳定地方财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4.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基本财政需求。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5.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体化。

改革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经济发展的有针对性政策制定。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财政结构、增强地方政府自治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财政收入预算难以平衡、税收逃避问题等。

因此,需要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改革一、分税制概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分级(分税)预算体制的做法,并于1994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分税制实质上就是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即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

二、分税制内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分税制的主要问题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预算管理体制第二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第二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促进经济发展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增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自主性,促进了 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
规范预算管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推动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管理,提 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问题
地区间财力不平衡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虽然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但同时也加大了地 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矛盾,导致部分地区财政困难,需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支持。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 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财力 差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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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 事权与支出责任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级政府的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合理确定 各级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实现事 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
完善税收立法与执法 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税收立法程 序,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 定性。同时加强税收执法体系建 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 支付制度
改革方向
优化税收结构
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税收体系, 使税收更加公平、合理,以适应 经济发展需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 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各级 政府财政收支平衡。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
加强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预 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程序,提 高预算的执行效率。
完善措施
加强税收征管
共享税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按一定比例分成。
税收返还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中央政府将部分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 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不足。
税收返还的计算方法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分税制简介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

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措施课件
本。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0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分税制改革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区域经济发
展不平衡的问题加剧。
02
产业结构调整困难
分税制改革可能会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一些传统产业难以转型升
级。
03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税
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经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充分发挥调节地区间财力 差异的作用。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自主权。
过于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也容易导致税收政策僵化,难以适 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02 分税制对经济的影响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景
预算管理改革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 监督,提高预算的透明度 和规范性。
财政支出改革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 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 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 的使用效益。
债务管理改革
加强债务管理,控制债务 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 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景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 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分税制改革可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 长。通过改革,可以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好 的税收环境。
改革可以消除现有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如税收不公、重复征税等,降低企业负担, 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本文将探讨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影响。

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制度安排。

在过去的十年里,分税制逐步实施,成为了中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分税制背景及意义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财政收入和支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

这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财政收入,规范财政管理,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分税制内容分税制十年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部分。

其中,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国有企业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此外,分税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以确保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三、分税制影响分析分税制十年制度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其能够更好地调控宏观经济。

其次,分税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分税制还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减少了税收流失。

但是,分税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财政支出压力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等。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在后续的改革中加以解决。

以共享收入为例,虽然共享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增加了财政管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政府需要寻求更加稳健、可持续的财政政策,以应对这些挑战。

四、总结分税制十年制度在改革开放时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以及财政收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分税制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分税制是指国家对税收的征收和分配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和划分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手段。

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首先,税种划分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税种划分主要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种划分的明确有利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职责和权力,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其次,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是分税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中央税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地方税的法律法规。

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税。

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的分配,以保障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税收收入分配是分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确定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总的来说,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明确和规范,可以有效地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希望通过分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分税制是指国家对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地区,以满足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需求。

在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和管理各自的税收,根据税收收入的不同进行分配,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我国的分税制主要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两部分。

中央税是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分税制的基本内容还包括税收收入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

税收收入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保障性分配和激励性分配。

保障性分配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财政需求,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税收收入分配给地方政府,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支出。

激励性分配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的税收征收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奖励和补助,以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另外,税收收入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按比例分配和逐级分配两种。

按比例分配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税收收入,一般是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以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

逐级分配是指中央政府先从税收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中央支出,剩余的部分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以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需求。

最后,分税制的实施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税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分税制也可以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之,分税制作为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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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历程与历史功绩导读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

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改革涉及到我国税收制度的重新安排,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重新安排问题。

这次改革是成功的,使我国财税体制由传统计划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重新审视分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有重要意义。

30多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

其中,第二阶段的主旋律即“分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的决策背景我国于1994年实行的由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转变的改革,是一次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

这次改革有其自身特定的时代背景,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

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层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之后,所有重大改革与制度创新,包括分税制的改革,都是出自这一战略举措实施形成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由于财政收入占GDP 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

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

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序幕。

当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分税制”之前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激励不足问题,实行的是一种分权制财政体制,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权体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是通过地方政府征收的,其收入不仅取决于与地方政府之间协商达成的分配比例,而且还依赖于地方政府征收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改革初期,这种财政包干体制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增长。

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这种体制有其固有的弊端。

第一,中央政府的边际收入递减。

财政包干制的主要特点是包死基数,超收多留,这导致了财政收入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又不能保证中央政府在财力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

而且,这种体制不利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有效监控。

结果使中央政府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84年的40. 51%下降到1993年22.0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被弱化。

第二,扭曲了资源配置。

财政包干体制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在地方财政管理权限扩大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肯定会强化地方的利益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竞相发展见效快、利税多的项目,由此导致大量重复建设,扭曲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财政包干体制按照属地征收原则划分流转税,地方政府为取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地区封锁、限制流通,严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三,制度变化频繁,交易费用太高。

财政包干体制是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省级)一对一分别谈判的结果,是一种“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是不稳定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地变化。

为了解决新问题,这种契约关系就必须不断地变化。

这就是说,从制度上看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只有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才能真正节约交易费用,才能真正使制度朝有利于效率改进的方向有序化变迁。

要从制度上保障,必须走法制化道路,必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法律体系。

这种新体制不仅要激励地方政府关心当地经济发展,财力壮大,同时要关心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经验来看,财政收入符合瓦格纳定律,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有逐步增长的趋势。

但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来说,改革首先解决政府集中过多的问题。

因此,改革初期主要是“放权让利”,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有所下降。

但在进入20 世纪90年代以后,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这个比例却仍然一直呈下降趋势。

1980年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为25.7%,1993 年已经下降到12.56%,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持续下降。

这表明,当时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改革。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指明了改革方向从 1979年开始,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

到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方面没有突破性进展。

加上当时国际形势的一些变化,人们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如何等重大问题上认识模糊,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划等号的社会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

在这关键的时刻,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于1992年初到武汉、上海、深圳、珠海等南方一些城市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发表了在我国改革开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讲话。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作了非常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为我国的思想解放运动发出了动员令,破除了多年来缠绕在人们心头对于“市场经济”的姓“社”姓“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随后,在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根据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转化为政策。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半个世纪的求索,终于找到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之路。

《决定》中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的改革,要“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确定了原则和目标。

财政体制改革成为当时稳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环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重要突破口1992 年,宏观经济一改前两年高度紧缩的局面,开始出现通货膨胀趋势。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传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双轨制”使国民经济出现过热的迹象。

各地不顾全局利益,盲目追求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

突出的表现就是“三乱”、“三热”,即“乱批地、乱贷款、乱集资”,“房地产热、炒股票热、开发区热”。

各地方政府违规批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大量银行资金不顾风险进入股市或贷给房地产投机商;民间组织、公司、企业纷纷以高息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宏观经济调控失衡已相当严重。

“双轨制”严重影响制度变迁的有序进行。

1992年至199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分别为 14.2%,13.5%,12.6%;同时,通货膨胀率也迅猛增长,1993年物价上涨13.2%,而1994年达到创历史纪录的21.7%。

但价格放开的趋势并未停止,1992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由1978年的3%提高到75%。

国民经济过热,形势严峻。

没有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财政体制的改革是不可能的。

1993 年6月24日,中央政府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在短期内整顿好金融、财政、税收、投资等决定宏观经济状况的重要领域。

这就是著名的“十六条措施”。

其中与财政有关的主要有两条,除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以外,主要精神是停止一切困难性、临时性的减免税。

这在当时来说是抓住要害的,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

经过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这些措施得到较快、较全面的落实,宏观经济状况逐步改善,到1996年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宏观经济状况良好。

在治理宏观经济问题时,我们认识到,通过行政命令来进行宏观调控是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

这次宏观调控的实践表明,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许多宏观领域的经济活动失去了控制,必须对宏观调控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中央政府坚定了进行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财政体制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但它在实践中成了这场改革的突破口,“分税制”的实施,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奠定重要基础。

二、“分税制”改革的历程与内容“分税制”改革,采取了“渐进式”路径。

所谓“渐进式”路径,是指改革的成本是小的,新旧体制的过渡是平稳的。

主要措施是在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增量调整,减少阻力,确保目标的实现。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原有的财政体制使中央财力匮乏,不能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的“分税制”选择了中央财权相对集中、财力相对分散的集权式模式。

1993 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的方向1992 年开始出现的通货膨胀现象,将一个重大的决策摆在决策者的面前:是恢复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控制价格的方法,还是用新的宏观调控方式控制需求,同时建立长期起作用的工商税制和财政管理框架?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1994年的改革实际是选择了后一条道路,进行了价格、税收、财政和金融体制的配套大改革。

分税制改革从提出到最后出台,历经八载。

1987年中国高层就有搞分税制的动议: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通过的报告,极为简要地提到,要“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

在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就提出来了。

十三大报告提出,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前提下实行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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