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考点精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
第二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四、预防教师侵权行为的 八个必要措施
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律 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 自我保护意识 8. 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1. 2. 3. 4. 5. 6. 7.
第三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第三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含义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 表现特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八个必要 措施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五个 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 • • • •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2023年老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2023年老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根据老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展处理,强迫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应施行补救,即施行法律救济。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施行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
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老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施行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当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迫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承受处分,它是由于违背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施行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当的带有强迫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当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有损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详细、有形、可以计量,如挪用学校建立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教师常见的违法现象

教师常见的违法现象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教师侵犯学生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拒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少年入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因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等。
⒉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如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中午或者晚上放学后不让学生回家;非法对学生搜身;在教室或者办公室等处所关学生禁闭等。
⒊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案例:《九岁小学生挨了280鞭》(《长春晚报》1999年11月26日《浙江温岭幼师事件》《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班主任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一巴掌让学生致残》学生未接受量体温——耳光——耳膜1/4穿孔(致残)——校长免职、4万元赔偿⒋侵犯学生隐私权如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等。
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如对学生的生理缺陷进行贬损、挖苦、讽刺、谩骂或者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案例:重庆:“当坐台小姐都没人要”——跳河自尽——判刑1年,缓刑1年⒍侵犯学生财产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及其预防田昌勋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体现了党对法治建设的空前重视。
为什么共产党如此重视法治建设呢?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主题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写得比较清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当前法治建设主要围绕四句话开展,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没有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带头守法。
今天,我主要说说教师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并试图分析相关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请各位包涵,我所讲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我校教师所为,但我们要引以为戒。
一、教师违法行为类型(一)体罚学生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还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我校附近学校某教师对学生一巴掌,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侮辱学生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案例:2003年4月19日《成都商报》报道,初一学生小强上自习课时尿急,想请假又一直没老师来,憋不住了就嘱咐同桌女生把脸转过去,对着墙把尿拉进空饮料瓶,放学后忘了倒掉;次日女班主任梁老师得知后,当即搜出这瓶尿逼他喝下。
小强回忆说:“她一左一右扇了我两耳光,把瓶子塞给我:‘你这个畜生,简直变态!这是你的饮料嘛,你把它喝了!’我求她说,‘梁老师,我知道错了,求你饶了我吧!’可她说‘现在已经晚了’。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讲义——教育法律责任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讲义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含义为:
1)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教育法律责任是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为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如侵占挪用经费;扰乱教育秩序情节严重;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招生中徇私舞弊)。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办法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办法1. 引言教师是社会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力量,其影响力和责任不可忽视。
然而,由于个体因素或其他原因,教师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和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必须制定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应办法。
2. 违纪违法行为的表现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泄露考试内容,乱收费或强制交费,虐待学生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权益和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责任分级针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应设立责任分级制度。
对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由学校内部进行处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停职等。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由教育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相应的处罚。
轻微的违纪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进行自我反思和改正。
对于严重且损害他人权益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停职、开除或取消教师资格等严厉处罚。
5. 法律监管与处罚教师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行业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因此,在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合法监管和合理处罚。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加强监管和惩罚。
6. 预防措施除了加强处罚,还需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培养,让教师自觉遵守职业操守。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7. 公开透明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公开透明。
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违纪事件的处理情况,让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到相关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8. 赋予学生权益保护在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学生的权益保护。
给予学生发言的权利和参与的机会,让学生成为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调查的主体和受益人,确保他们的声音和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深度解读幼儿综合素质难点: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

深度解读幼儿综合素质难点: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这一涵义强调教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学校应作为法人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害后果。
如果违法行为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则不必承担责任。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权、义务阶段的入学权、参加考试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等。
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的基本原则。
教育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学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和区别对待学生。
(2)侵犯学生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还有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
这是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不得拒绝或者剥夺学生参加上课、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
(3)随意开除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一些随意开除学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教师不能因任何目的和理由侵犯或者干扰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更不能以侵犯学生的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
学生的人生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和肖像权、名誉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教师教学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教师教学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者,承担着培养学生、传授知识和引导学生成长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贪污行为:一些教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校内资金等违法行为,给学校和学生带来损失。
2. 非法补课:一些教师可能擅自开展非法补课,跨越教育规范的边界,或者无证无照地进行补习教育等,违反国家教育法规。
3. 舞弊行为:一些教师可能在考试或评估过程中,利用舞弊手段来为某些学生提供不公平的帮助,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
4. 虐待学生:一些教师可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欺凌、辱骂等虐待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
5. 分布不公:一些教师可能在教学评价或成绩排名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对不同学生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学生的教育权益。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制裁,同时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和打击教师教学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家长和学生也应当保持警觉,及时举报和揭露任何发现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学校教育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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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考点精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第二,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随意开除学生。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案例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第二,侵犯学生的肖像权、名誉权
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第六,性侵害
其中最主要的性侵害案件是强奸和猥亵儿童。
(3)侵犯学生财产权
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有: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
(4)侵犯学生著作权
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练习题
【单选题】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即侵犯学生的(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答案:A。
【单选题】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
A.名誉权
B.人身自由权
C.受教育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
【单选题】学生所享有的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指学生的( )。
A.名誉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D。
【单选题】个别教师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
B、人格尊严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和荣誉权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