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共同过失侵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多个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侵权往往涉及多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解释、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解释共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多个人共同进行某项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多个人对此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共同过失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合伙关系、共同企业、共同执行合同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多个施工人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过失侵权案例。
二、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通常采用了两种主要的标准:参与程度标准和过失程度标准。
参与程度标准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某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标准则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过失程度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能力、职责分工、专业技能等。
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可能在几个参与者中平均分配,以反映每个人的过失程度。
三、司法适用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侵权,有必要遵循一些司法适用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要认定共同过失侵权,首先要确定各方的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各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时,才能认定共同过失侵权。
2. 相对过失原则:对于涉及共同过失侵权的案件,应该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次确定各方的过失,并按照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3. 共同解决原则: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催生相互协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兼论《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

第!"卷!第#期$%$!年"月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2)3045!6'70+,6702*723"8',9!"#:'9#&(,9$%$!;<=!>%9>?!!@"A97*B09C D E F3B F9$%$!9%#9%>?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兼论.民法典/第>>?I条的解释"唐绍均$李生银!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Z"!! 摘!要 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相关学理解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肯定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上泾渭不明'(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证成亟须从分类逻辑的确立和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其立法回应亟须通过细化解释.民法典/第>>?I条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并将(无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共同作为认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予以实现&关键词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证成进路'立法回应中图分类号 ;@$!9" 文献标识码 H 文章编号 >%%I J>"?! $%$! %#J%>$I J%@B*0#%"#%,$%0(6-.8,$$%60(,*-*'3%4(+.-0(D%Q%+1,*+%,20#%B?Z%60(D%.=!++,6(-0%'],(*0",$0(,:+!60+%!.+,,*0#%/*0%$1$%0-0(,*,2!$0(6.%G G T U,24"05)6)75*80R H:G6C+'J A(*#S=6C2*M J50*!S+V67C'',#N C'*M X0*M/*012)3045#N C'*M X0*M!#%%%#Z#N C0*+"!!!?+0$-60&N C0*+037010,,2M03,+40'*'*A'0*44')43C+3*'47,2+),5D2-0*2DV C24C2)'F A274012,5)2,+42D A'0*4 4')43+)20*7,(D2D0*04#+*D)23(,42D0*4C2-')P+40'*'-4V''T T'30*M102V3#)+--0)P+40'*4C2')5*+*D)*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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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N;&6d W R>I"作者简介 唐绍均!>@"#%"#男#重庆潼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侵权法学(第#期唐绍均#李生银&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属于大陆法系侵权法连带责任在适用范围扩张过程中正当性基础得以相应扩张的产物+>,"@#被我国理论界借鉴并用于解释我国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扩张的正当性#导致相应法条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解读争议一直悬而未决(针对理论界聚讼纷纭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本文在检视其概念分歧与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评析其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争议#从分类逻辑的确立'样态种类的识别两方面对其予以理论证成#并分别就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规制的立法模式与立法表达提出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民法典.第>>?I条的解释与适用(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检视一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淆乱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与)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共同性*(虽然共同侵权行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相应雏形#但是罗马法仅将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并无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性*的理论萌芽(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年日本大审院就提出将)客观关联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年日本法院在)四日市公害案*判决书中进一步将)客观关联共同性*区分为)较强的客观关联共同性*与)较弱的客观关联共同性*#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关联共同性*仅包含)客观关联共同性*+!,(>@""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在)例变字一号*判决书中将)客观关联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此后#理论界还形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说*与)客观说*融合发展的)关联共同说*!实质上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折衷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还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尽管理论界早已提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但就何谓)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界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尚无统一的概念界定(归纳而言#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但是各个行为在客观上偶然结合在一起#之后导致同一个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Z,!以下简称)界定一*"$第二#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各加害行为原因力结合在一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以下简称)界定二*"$第三#还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在客观上数个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是被害人因此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的侵权行为*+>,I!!以下简称)界定三*"(细辨之#前述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概念界定尚处于)淆乱*状态#不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差异点*#还存在)忽略点*(前述概念界定的)相同点*在于&从行为上看须为)数个行为*#从结果上看须为)数个行为造成的损害同一不可分*(前述概念界定的)差异点*在于&对)客观*的认定不同(详言之#)界定一*将)客观*认定为)无共同的过错*#即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界定二*和)界定三*均将)客观*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但两者还略有差异#)界定二*将)无意思联络*表述为)无共同故意*# )界定三*将)无意思联络*表述为)无/共同故意]共同认识0*(前述概念界定的)忽略点*在于&第一#忽略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根据主观过错与客观表现细分为不同的样态种类$第二#忽略了原-侵权责任法.与现-民法典.均已将无主观关联前提下)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行为单列为)分别侵权行为*#若再将其界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则必然存在体系性冲突(二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含混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作为大陆法系侵权法连带责任在适用范围扩张过程中被用以诠释共同侵权行为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成果#经由日本'我国台湾传入我国大陆#被我国大陆学者用于解释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民事立法(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大陆被先后用于解释原-民法通则.第>!%条'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及-民法典.第>>?I条(详言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先被用于解释原-民法通则.第>!%条#有学者认为其中规定的)共同*指)客观关联共同*#即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各行为均为损害的共同原因+",$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后被用于解释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有学者认为其中)无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被用于解释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及沿袭该条内容的-民法典.第@$>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I条#有学者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尽管我国的民事立法至今尚无直接'明确规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条#但是理论界已通过运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将前述法条解释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实质上是指理论界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作学理解释时所援引的法条(梳理前述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均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均未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导致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一直处于)含混*状态(原-民法通则.第>!%条虽然首次将)共同侵权*写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未对)共同侵权*的具体含义予以细化规定#导致理论界对该条中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学理解释形成了)客观说*)关联共同说*)主观说*等迥异观点()客观说*)关联共同说*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而)主观说*却认为该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未能对该条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统一的学理解释#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原-民法通则.第>!%条中尚处于)含混*状态(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细化解释了-民法通则.第>!%条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共同过失侵权行为与)行为直接结合*型共同侵权行为#其中的)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无法区分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I,(尽管有学者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涉及的)行为直接结合*型共同侵权行为解释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但该解释也仅为部分学者的学理解释#从理论源流上可被视为)客观说*或者)关联共同说*基于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而作出的延伸解释#并未根本改变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含混*状态(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并未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加以法律确认#仅将原-民法通则.第>!%条中的)共同侵权*变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现行-民法典.第>>?I条沿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的内容#修正后的$%$%年版-人损解释.已将原-人损解释.第!条第>款删除#导致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现行立法基本上已)回归*原-民法通则.第>!%条#对)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条解释争议虽几经发展演变#却又重新回到解释原点#但始终未变的是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一直处于)含混*状态#不仅使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未能得以厘清#也使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与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常被混淆使用#进而导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法院不当认定(譬如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毅鹏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中#人民法院均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不当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宋金龙与徐高文'陈子祥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中#人民法院将分别侵权行为不当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争议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势必导致理论争议的产生+@,#由于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直未能明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其中#因此围绕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理论界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尽管)肯定说*与)否定说*表面上是在探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但实质上却是在争议)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 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所指的用以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肯定说*实质上包括)客观说*与)关联共同说*( )肯定说*的支持者认为#不同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主观过错*#民事责任侧重于客观损害的赔偿#若损害的发生是各行为人所实施的共同行为而导致#即便各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之联络#也应将这类侵权行为认定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并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 )当各加害人经济力量'负担能力不一致时#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几率*+>>,#有利于避免受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新#$$!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期唐绍均#李生银&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辨正与立法回应人)不能证明侵权人之间存有意思联络而遭受难于求偿的风险*+>$,#使受害人)不应当因为不止一个人对损害负有责任而遭受不利*+>!,#很明显)肯定说*具有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实用主义倾向(二 否定说)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不应当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归纳而言#)否定说*的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否定说*符合)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让未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人承担该责任(+>#,)否定说*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此类行为不应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如此才符合)责任自负*原则(相反#如果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将其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论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单独足以导致该损害#受害人即可向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侵权人中的任意一个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还可以向其中的几个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合理地让其中无)主观关联*'行为仅对损害结果提供部分原因力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Z,#有违)责任自负*原则(理由二#)否定说*能够契合法条的体系解释()否定说*的支持者认为#从体系解释角度看#由于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肯定说*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已被纳入原-侵权责任法.第>>'>$条!现为-民法典.第>>">'>>"$条"并按照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须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原-侵权责任法.第I条!现为-民法典.第>>?I条"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包含)肯定说*所称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三 对理论争议的评析>9对)肯定说*的评析由于)肯定说*中包含了)客观说*与)关联共同说*#)客观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仅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既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还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对)肯定说*的评析不宜笼统进行而应分别展开(第一#)客观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看存在)顾此失彼*的弊端(所谓)顾此*是指)客观说*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而主张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一方面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所谓)失彼*是指)客观说*将传统意义上的狭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导致虽与他人存有)主观关联共同*而未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缩小了责任人的范围(第二#虽然)关联共同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看能够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彼此兼顾*#但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角度看)关联共同说*却未能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即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标准欠周延#既未能准确揭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辨识要件#也未能明确细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样态种类#导致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界限未能得以厘清($9对)否定说*的评析)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也符合)责任自负*原则和能够契合我国民事立法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但是)否定说*所具有的以下两方面的弊端却使其难以逻辑自洽(第一#)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层面存在)以偏概全*的谬误()否定说*仅以)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已被纳入原-侵权责任法.第>>'>$条!-民法典.第>>">'>>"$条"为由否定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虽能将)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之外#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除包含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外#并非只包含)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否定说*并不能将无主观关联的)数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内的既非主观共同侵权行为也非)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因此如此学理解释显然存在)以偏概全*的谬误(第二#)否定说*必将导致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出现逻辑断裂()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基于主观与客观是一对逻辑周延的哲学范畴#既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即两者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否定说*在哲学范畴层面否定了客观#则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对主观的否定(循此逻辑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已被否定的情势下#作为>!>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其对立范畴的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自然难以独存(若)否定说*在否定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仍承认我国民事立法中涉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含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势必导致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出现逻辑断裂#不能在哲学范畴层面形成)闭环*(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成进路由于)客观说*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上顾此失彼# )否定说*在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以偏概全#在对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上逻辑断裂#因此前述理论观点均无法用于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由于)关联共同说*虽无法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但能够达致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彼此兼顾*#因此本文拟从分类逻辑的确立与样态种类的识别两个层面对)关联共同说*予以完善#希冀能够用以学理解释我国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一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确立立足于)关联共同说*#若要证成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包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就亟须首先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然离不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确立(所谓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是指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从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中予以划分所应采用的方法论(由于侵权行为涉及主观过错与客观表现两方面因素#因此根据前述两方面因素所能确立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不外乎)主观*)客观*与)主客观结合*三种方法论(所谓)主观方法论*是指仅将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方法论*是指仅将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主客观结合方法论*是指将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与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两相结合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从我国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看#目前仅有)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尚无采用)主观*)主客观结合*两种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的学理解释(鉴于)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时仅将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划分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又仅将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逻辑#如此划分势必导致)关联共同说*在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忽略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在划分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时忽略侵权人客观上的表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述)两个忽略*业已成为)关联共同说*难以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划分)泾渭分明*的真正缘由( )主观方法论*虽未在我国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民事立法的学理解释中被采用#但是若采用)主观方法论*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划分#仅将主观上的无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逻辑起点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势必出现)两大弊端*%%%不仅会导致)客观关联共同*的核心要义难以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中得到充分体现#也会导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无法实现与其他无过错!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间的严格区分(由于)主客观结合方法论*不仅有助于避免出现)关联共同说*将)客观方法论*作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分类逻辑时的)两个忽略*#也有助于避免出现采用)主观方法论*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划分时可能产生的)两大弊端*#因此笔者拟摈弃)主观方法论*与)客观方法论*#采用)主客观结合方法论*#既从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又从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的表现来划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以期实现主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泾渭分明*(二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成#不仅需要确立其分类逻辑#还亟须识别其样态种类(尽管原-民法通则.'原-人损解释.'原-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但仅有-民法典.现行有效#且其中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具有代表性意义#因此本文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仅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展开(此外#由于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属于)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因此本文有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样态种类的识别以)数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切入点#分以下三个步骤予以展开(以)主客观结合方法论*为指引#本文对客观关$ ! >。
第四章 共同侵权

第四章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概述共同加害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台湾民法第185 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2.行为的关联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三、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是否以数个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大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004年版,现已废止)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三种类型(陈现杰):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无意思联络,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
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
例如,两车相撞致行人伤亡。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需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
与第三种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行为间接结合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因果关系分担四、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附:有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一、引言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多种形式。
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法律界、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判定标准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著作权侵权中的相同侵权判定标准。
二、什么是相同侵权相同侵权指的是被告对原告的作品采取了与原作品“一模一样”或者“几乎一模一样”的行为,使得原告的著作权得到了侵害。
相同侵权具有以下特征:1. 完全复制: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完全复制,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
2. 几乎一模一样: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少量改动,但整体上很难与原作品区分开来。
3. 相似度高: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创作思路、结构、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三、判定相同侵权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外观和观感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外观和观感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它们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视觉效果。
2. 实质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实质上相同。
这包括创作思路、叙述方式、结构等方面的相似性。
3. 整体与局部相同:有些作品在整体上看可能与原作品不太相似,但在某些细节或者局部上与原作品几乎一模一样,这也可以构成相同侵权。
4. 社会认可度:如果两个作品在社会上被广泛认可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可以认定为相同侵权。
在判定相同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判定相同侵权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用以解释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1. 某作者发布了一篇原创小说,而后被另一作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发表,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的相同侵权。
2. 某公司的商标被另一公司完全复制并应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的外观和观感几乎一模一样,符合相同侵权的标准。
3. 某专利持有人所申请的专利技术被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使用于生产,此类情况也属于相同侵权。
论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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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摘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两个共同侵权行为案例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及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的这两种特殊类型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适用规则。
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属于行为直接结合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应仅以原因力大小确定共同责任的内部份额;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的共同侵权案件中,应根据不同的侵权阶段确定连带责任范围;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引申探讨。
[关键词]共同侵权司法适用特殊规则共同侵权行为是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复杂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立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和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要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和司法适用规则。
论文百事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共同侵权行为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司法实务中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据以分析的案例: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6年第1期)。
事实概要:被告李颖(9岁)在住宅楼下燃放烟花,被告梁淦(13岁)前来帮忙。
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引火后警告马旭马上离开,但马旭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侧头观看,烟花喷出击中马旭右眼。
经鉴定,马旭的右眼为重伤。
于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马深海、康素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造成马旭右眼重伤,民法通则中规定,李颖、梁淦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两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因为原告在被警告后仍然观看,其本身也有过错,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2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232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一目失明赔偿费用过高,于是改为:被告李颖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10600元,梁淦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806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监护人自己承担。
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了司法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标准,即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直接结合。
上述司法解释既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总结,又统一了司法实务的做法,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混乱。
在现有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以前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案例,为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及司法适用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在现在理论视角下,马旭诉案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中的哪一种标准认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内部责任份额如何确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要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必须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侵权责任认定着手分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内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从中可以得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承担责任,而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责任。
2、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监护人的过错,以此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
就行为人而言,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后果,因而无法或不能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有过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过错不是表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上,而是表现在监护人身上,监护人的主观过错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是特殊侵权行为,过错认定实行过错推定规则。
即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推定监护人有监护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中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基础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基础的重大区别:监护人的过错指向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传递到侵权受害人,监护人对侵权受害人无直接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是否有过错不在考察之列;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指向对象为侵权受害人,表现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可为故意或过失。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统称共同过错)标准,采用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标准,即共同过错是直接针对侵权受害人的过错。
实际上,也只有在过错共同、直接指向同一对象,才有可能构成共同过错,并且由于共同过错将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一个整体,并共同侵害受害人的权利。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中,过错主体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过错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过错,过错指向对象是被监护人。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时,数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仅有分别监护过错,没有直接、共同对受害人的过错,难谓数个监护人对受害人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因此,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标准既不是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
在马旭案中,我们不能考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颖、梁淦的过错。
但是,李颖手持烟花由梁淦燃放,造成马旭右眼重伤,李颖、梁淦的行为紧密结合,不可分割,构成一个整体行为,共同造成马旭的伤害。
李颖、梁淦的行为对伤害形成的原因力亦不可分割。
李颖、梁淦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李颖、梁淦的行为构成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代理人依法应承担对马旭损害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只能是行为直接结合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可能是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在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后,需要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中,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责任人,即监护人的责任份额。
对于共同过错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是依据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责任份额。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其共同侵权类型是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时没有考虑直接行为人的过错,而且也无法区分数个监护人监护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因此,只能依据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来确定内部责任分担份额。
无法确定责任份额大小时,应推定数个监护人负有同等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探讨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由于过错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称为一般侵权行为。
现代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2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特殊侵权行为之所以特殊,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1、特殊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替代责任,即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或管领支配下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 2、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属于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
上文推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司法适用规则是否推广至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千变万化的情形,将上述规则推广至所有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会非常武断。
但是,上述规则对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案件有指导意义,最少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方法。
在实务当中,也出现过类似案例。
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车辆,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旁的第三人受伤。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考察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亦不需要考虑共同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是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要求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有一个特殊点,虽然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但甲、乙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有过错。
所以,在确定甲、乙二人共同侵权责任内部份额时,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
为进一步举例,笔者拟制了另一个案例:丙、丁二人各饲养了一只狼狗,一日,这两只狼狗同时出来,共同追咬路人戊,戊在逃跑时不慎跌倒受重伤。
此时,丙、丁对戊的伤害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其过错是对狼狗的管理过错。
丙、丁因过错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事通二、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转化据以分析的案例: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2年第2期)。
事实概要:被告刘守忠为报私恨而在其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中,采用形象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三个人物与三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三个反面人物是影射三原告的。
并在《遵义晚报》上连载。
且被告在事前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字报复三原告,事后又公开对他人说明了把三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