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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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5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30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1、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数。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0.5%。

3、在建工程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伤害险;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人证相符;5、抽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要求;6、抽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是否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抽查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一、考核评价标准汇总表考核评分说明1.考核评价标准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建筑队伍管理、绿色施工、工程创新、双重预防体系9个分项进行考核评分。

根据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确定项目考核结果。

2.考核汇总分值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100分,评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汇总表(分表)实际得分=汇总表(分表)在考核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分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3.考核结果的确定方法:(1)项目考核得分大于90分(含90分)的,可推荐示范工地。

(2)项目考核得分小于90分且大于70分(含70分)的,为达标工地。

(3)项目考核得分小于70分或存在一票否决项的工程,均视为不达标。

4.工程创新项中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的评分方法:(1)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部门评定为AAA级智慧化工地的,其智慧工地建设情况评分为80分。

(2)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部门评定为AA级智慧化工地的,其智慧工地建设情况评分为70分。

(3)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部门评定为A级智慧化工地的,其智慧工地建设情况评分为60分。

(4)未参与相关主管部门智慧化工地等级评定的,将参考智慧化工地评价标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一)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考核评价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三)文明施工考核评价标准(四)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五)工程监理考核评价标准(六)建筑队伍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七)绿色施工考核评价标准(八)工程创新考核评价标准(九)双重预防体系考核评价标准。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青岛市建管局网站操作说明

青岛市建管局网站操作说明

附件1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2013-12-6目录一、系统注册登录........................................................................ - 3 -二、系统界面 ............................................................................... - 3 -三、功能详解 ............................................................................... - 4 -1、企业信息管理........................................................ - 4 -2、企业变更管理...................................................... - 10 -3、人员信息管理...................................................... - 11 -4、人员变更管理...................................................... - 14 -5、人员调动管理...................................................... - 15 -6、执业手册管理...................................................... - 16 -7、执业手册延续...................................................... - 18 -8、执业手册变更...................................................... - 20 -9、企业业绩查询...................................................... - 22 -10、监理月报表........................................................ - 27 -11、考试报名............................................................ - 27 -12、退出用户............................................................ - 28 -一、系统登录企业登陆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123.234.82.25/unifyqd网站登录入口分为企业登录与主管登录。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篇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XX〕5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XX]4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将结合《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XX]49号)、《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标定字[20XX]12号)进行考核,并定期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1、造价咨询企业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⑴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符合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超过上下20%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每增加10%增扣3分(不足10%的不扣分);⑵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一次扣20分;⑶对咨询项目、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⑷咨询合同未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办事指南

青岛市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办事指南申请材料:1、《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并下载);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并下载)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等建筑垃圾外运责任保证书》一份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一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4、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字,加盖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公章);5、深基坑工程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高大模板工程应提交:专家论证审查通过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专家组的论证报告。

其他须提交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企业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计划生育协议书;8、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单两份(加盖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公章、造价专业人员执业印章);、投标报价书原件;银行对账单或进帐单原件、税务发票原件(验后退回)。

(备注: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进帐单、税务发票原件验后退回企业)许可条件:施工单位中标后,完成了安全评估和其他安全措施。

许可程序:受理、现场勘验、办结。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5916571后附《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编号: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章):施工单位(章):监理单位(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安全报监须知一、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应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两份(网上下载);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

备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等建筑垃圾外运责任保证书);3、施工总平面布臵图一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4、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字,加盖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公章);5、深基坑工程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一、汇总表:页脚内容- 14 -考核评分说明1、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应11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考核的依据。

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管理动态考核结果。

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对应11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

考核实际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实际得分70分(含)至8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考核实际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2、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汇总得分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1)各分表中20分(含)以上项目为主要评价项目,20分以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

每个分表中有2项主要评价项目或3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0,该分表不得分。

汇总表单项得0分,考核实际得分为0分。

(2)汇总表(分表)实际得分=汇总表(分表)在考核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分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页脚内容- 1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3)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

二、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分表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2-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页脚内容-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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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100分以上A级,80-100(含80)分B级,60-80含(60)分C级。

60以下D级。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找有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二)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六)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七)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二)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三)恶意扣押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五)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七)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九)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验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三)未对建设工程标准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十四)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未处结的(十五)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十六)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七)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十八)不按时确定工程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十九)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章行为或隐患未当场处理的(四)企业或施工现场伪造施工质量、安全等资料的(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六)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八)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九)未贯彻落实“双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十)租赁使用使用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十一)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二)未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或未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十三)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十四)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一)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整理不合格的;(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八)施工现场为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十一)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十二)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十三)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十四)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十五)执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十六)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十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简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不真实的;(十)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为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一)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的(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十四)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十五)已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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