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解决规则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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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

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

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da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1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

2023年用宪法解决的真实案例

2023年用宪法解决的真实案例

2023年用宪法解决的真实案例2023年,世界各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充满变革和不确定性的时代,用宪法解决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我国2023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例,探讨宪法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

2023年,在中国发生了一起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

这起案件涉及一块位于贫困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该土地被非法流转给了一个跨国公司,导致当地农民失去了耕种土地和生计来源。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成为了宪法的一次重要检验。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和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用,土地流转问题在贫困地区得到了滥用和扩大。

这一事件成为了检验宪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案例。

面对这起案件,宪法给出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

首先,宪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宪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的权益。

再次,宪法强调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要求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宪法为这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宪法的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土地所有权和政府责任,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其次,宪法的约束力迫使政府采取行动,加强了对土地流转的监管。

在这起案件发生后,政府立即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土地流转法规,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精神的普及,提高了公众对宪法的认识和法治意识。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和报道,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宪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然而,我们也看到了宪法在解决问题中的局限性。

尽管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政府责任,但宪法本身无法具体操作。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宪法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准则,但具体执法还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和法规。

因此,在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能力方面仍然存在挑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审理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不规范,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相应的对策。

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矛盾等问题,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口头约定,很难将其转化为书面证据,因此导致在审理过程中证据难以确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3. 审理效率低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提倡书面约定鼓励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以便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证据,便于日后的诉讼。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理效率。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之道,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解决方案》
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各种争议,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解决土地纠纷的方案建议:
1. 法律手段
在土地纠纷解决中,法律手段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法律手段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结果。

2. 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常见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员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缩短解决周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政府介入
政府在土地纠纷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领导干部干预、相关部门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政府还可以积极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管理政策,减少土地纠纷发生。

4. 社会化解
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参与土地纠纷解决。

这些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咨询、调解、评估等服务,推动土地纠
纷的解决。

他们还可以发挥舆论监督、社会调解等作用,促进土地纠纷的和平解决。

5. 强化监管
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承包经营等行为,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举措。

防止强拆、霸占、侵占等不法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总之,解决土地纠纷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协商调解、政府介入、社会化解、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促进土地纠纷的和平解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

司法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方法土地纠纷是在农村地区经常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

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在解决土地纠纷中的有效方法。

一、加强事前调解,改变农民认识首先,司法调解应在纠纷发生之前进行事前调查和调解。

通过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了解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及早介入,以便尽早化解纠纷。

该方法有助于避免纠纷的升级和扩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事前调解的过程中,还需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土地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解释,让农民了解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快速还原事实,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农民将会意识到司法调解是一个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增加他们对司法调解的信任和依赖。

二、借鉴和推广成功的调解案例其次,司法调解应借鉴和推广一些成功的案例。

通过收集和研究已经成功解决的土地纠纷案例,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和经验。

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案例可以为后续的调解提供参考和指导,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

此外,通过积极宣传这些成功案例,可以扩大司法调解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当当事人了解到其他类似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的事实时,他们更有可能愿意采取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自己的争议。

因此,借鉴和推广成功的调解案例对于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积极性非常重要。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第三,加强司法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通过培训和选拔合适的调解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应对各类土地纠纷案件。

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熟悉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的特点和相关政策,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

同时,调解员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坦诚合作,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承包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权利界定不明确、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承包地权属矛盾的排查和解决显得尤为迫切。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逐步到期和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愈发突出。

一方面,一些承包地流转、转包、抵押等行为频繁出现,给原始承包合同的执行带来不确定性;一些土地权属争议、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现纠纷,加剧了农村承包地的管理难度和法律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和解决方法,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排查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难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解决之道,为农村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分析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深刻了解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影响,为未来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探讨针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排查方法,寻找解决矛盾的途径和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针对目前排查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建立新的机制和完善现有机制的方案,推动问题得以解决。

通过加强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000字】2. 正文2.1 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土地权属未明、转让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中国农村土地纠纷PPT课件

中国农村土地纠纷PPT课件

镇房屋拆迁、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纪检监察、劳动工资
保障等,这些占信访总量的60%多。土地问题占第二位。
房产之窗网(2005)记载,在2004年,中国共立案查处
土地违法违纪案件70646件,涉及土地面积就达3.5万
公顷。
3
土地问题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焦点 中央某媒体观众电话声讯关于三农问题的分类统计
20000
❖ 1.中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纠纷的 类别主要:
❖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
纷; ❖ (3)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纠纷; ❖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9
❖ 2.从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发生数量和频率看, 主要有下列类型:
❖ (1)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 (2)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 ❖ (3)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 ❖ (4)因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引发的纠纷。
15000
10000
5000
0 土地问题
例 15312
村民自治 1612
民工工资 1301
农村税费 1195
农村教育 870
农村金融 632
社会治安 547
其它 835
农民维权的基本类型
4% 9% 6%
7%
5% 69%
土地问题 农村税费 村民自治 农民工工资 农村教育 其它
4
❖ 重视农村土地纠纷的意义: ❖ 农村土地纠纷已构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和
展对农村土地的需求越来越
多。这来自农村内、外部的
双重压力,使得农村土地利
益关系变的十分复杂和紧张。
2
❖ 当前,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重要因素。

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上访、群体性事件占很大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2、权利内容的不同。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4、继承方面的区别。

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集体,一种是个人,土地承包个人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是需要去承包农户的土地才能拥有,两者的法律依据都是不一样。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从字面上来看可能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很多人对此都并不了解,但其实对于我们来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如果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你将这两种权限弄混的话很容易出现笑话,那其实对我们来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区别在哪里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

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涉农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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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次作为会议论文在“法律与社会”国际研讨会(2002 年 10 月,11-12 日)上宣读,后应北京 天泽经济研究所之邀,在 233 次双周研讨会上再宣读。作者感谢矛予轼、盛洪、王亚新、强世功、张敏、 郭星华等学者的评论。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 1 期,在此又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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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显然,不同的人认同的分配规则不同。如果把这类价值连同土地资源一起,看成是 乡村社会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财富,那么,上述土地纠纷的中心问题,在于确定这类财富分 配的规则。从研究的角度看,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更具体的问题:第一,土地财富按照什 么规则分配;第二,由谁来决定、实施这种分配;第三,土地分配规则的合法性来源,即 它以什么途径获得社会承认、并能够作为实践中的分配依据。 本文希望透过土地纠纷案例,对土地使用规则不能确定的原因给出解释。这个研究方 向在理论上的意义,是寻找影响规则确定的要素、并建立一个解释框架,使之可能对乡村 社会的秩序形成现象提供认识。本文的问题视角采取韦伯式的(Weberian)法律社会学立 场。在对法学和社会学两种“法律观念”进行区分时,韦伯注意到,法学的法律观念关注 法律的内在效力,社会学的法律观念则倾向于关注社会成员承认并履行法律规则(即使之 有效)的现实。 2人们已经注意到,中国不缺少关于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它们符合一 般意义上的“法律”定义,但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发挥作用。为什么这些法律缺少实际 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是法律条文不够清楚或不够尽合理,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需要从使 规则获得承认的社会行为中寻找解释。在这里,“规则”泛指行为需要遵循的东西,它以 一些基本原则为基础,对行为的预期进行制度化和标准化。规则包含正式(法律)和非正 式(习惯、约定)的方面。如果合法性的基本定义是广泛的社会承认,我们也可以说,不 具效力的法规对社会行为不具有制度化作用,即社会成员并没有真正“授予”一些规则以 (可实行的)合法性。这样,如果以土地问题为案例,我们关注的问题就变成,社会如何 选择某种土地使用规则?这种选择过程遵循什么逻辑?那些社会因素、以及怎样影响了规 则的确定?一些法律规则为何不能制度化? 我希望指明,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区分)的社会关系结构下,不存在包 含限定性合法性声称的统一行为原则系统,结果是多种行为原则和规则并存、并分别有着 各自的象征合法性。它们分别被不同的人群承认,通过力量竞争被选用实行。根据利益政 治的逻辑,这些竞争受到下列因素支配:执行者身份,影响力(包括人数、势力或权力)、 对“公共需要”的阐释能力(说明某项规则适合本地情况或更多人利益)。这样,规则的 执行过程同时也就是规则的选择过程,它遵循利益竞争、而非规则(法律)衡量原则。这 导致了社会规则的不确定秩序。我认为,这一描述性模式不仅有助于认识现阶段大量土地 纠纷的性质,还可以在一般意义上解释中国社会法律规则不能确定的社会原因。
问题 最近几年,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大量土地纠纷。在纠纷中,人们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 法规说明自己“正确”:一些人援引土地承包合同,认为土地是承包户(在承包期间)专 门使用的财产,其生产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另一些人则援引土地法中“集体所有”条文, 认为它属于(村庄所有成员的)公共财产,其价值应当由所有村民共同分享;还有一些人 援引一般的“公有制”理念,认为土地是公家的,应当由“公家”机构或人员、即政府来 决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的焦点在于,使用土地产生的价值应如何分配、由谁来决定这种
2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Vol.1,311; 参见郑戈,“韦伯论西 方法律的独特性”,“思想与社会”第一辑,《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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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经济学提供的知识 在学者中间,对中国土地规则的不确定事实似乎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对于这种不 确定的原因解释各有不同,它们很大程度上受到研究者专业背景和问题意识的影响。 先看法学角度的解释。普罗斯特曼根据他和同事对中国七个省市中 240 家农户的 119 次访谈,发现农民是土地的“准所有者”,其“准所有”的程度,超过了 1979 年集体农 业化解体之前的状况。但是,至少在三个重要方面,农民的“准所有权”是不确定的。(1) 使用权期限的不足、也不确定;(2)存在着因人口变化调整土地而失去土地的风险;(3) 存在着因非农征地而失去土地的风险。这说明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明确永久的。据此, 普罗斯特曼指出,土地使用权的不明确是土地制度不稳定的原因。比如“集体”究竟是什 么含义不甚明确,哪种实体有权实施土地集体所有权,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概念。这种模 糊状态导致了权利真空现象,农民中没有一个人知道具体谁拥有土地。这使得各级政府和 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分头介入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普罗斯特曼, 1994)。3这种解释在说 明权力实体(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使用的影响方面颇有说服力,但它假定农 民是地权确定的支持力量,后面的案例将提示我们,这一假定并不可靠。实际发生的情况 是,不仅权力组织对土地的使用施加影响,农民也可能通过某种途径施加影响,比如运用 集体行动强行终止当事人的土地合约,并要求不断进行土地调整以减少土地受益在农户间 的差异。上述影响虽然来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对土地规则不能“确定”的作用却惊人地 相似。 艾尔温. 莱施认为,中国在土地利用(规则)方面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反映了 “领 导人未能确定土地所有制度的最终目标”。他列举土地制度的基本目的有:提高产量;保 护小农和自然资源;保持土地在农用和非农用之间的平衡;保护生态资源。根据不同目的 设计的土地制度有所不同。由于土地私有是个人生产行为的动力源泉,而追求私利又可能 忽略公共利益(资源、生态和土地过于集中,可能导致社会不满和不公感受),并阻碍经 济的长期发展,他提议,建立兼顾私人动力和公共需要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在 这之前,不得不面对的事情,是确定建立土地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比如,目的是防止土地 过于集中,一些国家立法对私人拥有土地进行最高限量,并禁止非农业买主在农业地区内 购买土地;相反,目的是防止土地过于分散,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购地者的资格,比如, 要求他们必须已经拥有一定面积的土地,以避免土地细碎化(艾尔温. 莱施,1994)。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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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解决:规则的不确定
——一个解释框架1
张静
提要 本文旨在认识中国地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解释土地规则为何不稳定。由于政治和法律 各自的活动领域及原则未经区分,中国基层地权纠纷的解决遵循利益政治逻辑,而不是法 律衡量逻辑。利益政治的特点在于 : 不是根据法律规则辨认地权主体及其正当利益,而是 允许当事各方通过力量竞争,“确定”对自己有利的处理规则。因而 , 土地纠纷的结果受 到力量对比的强烈影响,势力大者在影响结局中优势明显。这样 , 地权纠纷虽然貌似法律 和经济问题,而实际内容却是政治和社会性主题——不同理念、利益、身份和权利的社会 平衡结构以制度化。 土地纠纷 规则不确定 政治逻辑 合法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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