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最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产权确认不明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头认领等问题,导致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争议不断出现,加剧了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将分析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调查核实难度大。
山林土地具有物理条件较差、自然环境复杂等特点,导致土地调查难度较大,同时还有线索不明、证据不足、证人难找等问题,因此,调查核实工作难度较大。
2.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针对土地争议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还未得到完善,造成农村土地纠纷无法快速、有效得到解决。
例如,一些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其转让、转包承包等形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其产权归属难以认定。
3.行政管理混乱。
由于乡村地区行政管理的混乱,很多土地合法权属无法得到认定和保护。
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干预土地产权纠纷,或者拖延处理,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调解和解决。
4.公众意识淡漠。
乡村居民对土地权属意识淡漠,常常不愿意主动参与调解和解决,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基础知识,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1.建立完善的调查机制。
针对山林土地争议,要建立完整、规范的调查机制。
完善土地调查和核实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提高调查核实质量和效率。
2.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森林、山地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产权归属和转让承包等规定,使公众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维护乡村土地的合法权属。
3.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加强村级组织和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行政效能和公信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的正常运作,为调解和解决土地矛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交易、土地产权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农村山林确权及纠纷处理机制探讨

第一 ,对权属 已经 明确 、没有争议 的集体 土地 、
山林 ,必须给予维护 ,尽快登记造册确定权属 ,颁发 权属证书 ,不再变动 。这样 的土地 、山林 ,数量大约 占农村土地 、山林 的 7 %以上 。 0 第二 ,对存在纠纷的农 村土地 、山林 ,有充分证 据证明权属归属的 ,尽快调处结案 ,颁发山林权证。
二 、 当前 农 村 山 林确 权 困 难 和 纠纷 频 发 的 原 因 分 析
导致 当前农村山林确权困难和纠纷频 发的原 因众 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 因素 :
4 部分地方政府和人民法 院对法律 的理解和适用 .
并不相同 ,致使政府 和法 院时常对农村 山林纠纷有不 同的处理意见 ,这进一 步加剧 了农村 山林纠纷处理 的
解放后农 村集体获得土地 、山林 是通 过国家权力
载不完善的情况 ,应大力推进农 村集体 土地 、山林 的 地籍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 ,做到农村土地 、山林权属
有据可查。
这项工作 的重要性 ,近十 年来 已为我们 所认识 , 并具体实施 。早在 2 0 年 1 月国家国土资源局就 出台 01 1 了文件 ,要 求从 2 0 年起 ,大致用 3 02 年的时间 ,完成 农村 土地 的确权 和土地所 有权 证 的发证 工作 。还有 2 0 年起开展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首要任务就 09 是集体 山林权 的确权发证工作 。
不清 、界线不明 ,大量 山林 纠纷无法调处等问题。
2 .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 ,土地 、山林经济价值 迅速提升 ,农 民法制意识 、权利意识不断增 强 ,敢 于
林确权发证工作几乎陷入停顿。 当前农村 山林确权 和处纠工作 凸显 出的问题有 :
1农村 山林 纠纷数量众多 ,涉及 面极广 。农村 山林纠 . 纷全国各地都普遍存 在 ,尤以南方 的广西 、云南 、贵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林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日益频繁,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突出。
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山林地区的社会秩序和资源保护。
背景介绍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流转不规范、登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土地权属产生歧义,容易引发争议。
地方政府管控不严、执法不力、治理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乱用,进一步加剧了权属纠纷。
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监管体系的薄弱也给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带来了挑战。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调处对策,以促进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保护的平衡。
1.2 问题概述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问题概述是关键的一环。
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山林土地的权属争议愈发凸显。
问题概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在山林土地的管理中,若出现所有权归属不清、多个主体都声称拥有同一块土地的情况,就会导致资源被闲置、被破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土地权属争议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争夺、抢占、纠纷等矛盾,甚至引发诉讼、打架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权属争议影响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很难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利用,导致了资源的闲置和开发效率的降低,制约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发展潜力。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亟待有效措施和对策的制定,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2. 正文2.1 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存在着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土地管理权限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
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

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以土地山林纠纷化解措施为题,我将从土地山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其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土地山林纠纷的特点土地山林纠纷是指在土地和山林的使用、开发、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争议和冲突。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多方参与:土地山林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农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2. 纠纷类型多样:土地山林纠纷种类繁多,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林地抚育等方面的纠纷,问题涉及面广。
3. 影响深远:土地和山林资源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土地山林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4. 多为长期纠纷:土地山林纠纷多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解决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二、土地山林纠纷的原因土地山林纠纷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性问题:土地山林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容易引发纠纷。
2. 利益冲突:土地山林资源稀缺,各方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利益冲突和争夺,引发纠纷。
3. 信息不对称:土地山林资源信息不透明、获取渠道不畅,导致各方对资源的认知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
4. 缺乏合作机制:土地山林资源管理中缺乏各方协调合作的机制,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三、土地山林纠纷的化解措施为了有效化解土地山林纠纷,保障土地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山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土地山林资源管理的法治体系,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山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土地山林资源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度,增强法律意识。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山林资源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山林使用和开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推动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多元化解土地山林纠纷的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等,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2023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农村纠纷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
在这一年,我有幸参与了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并通过实践经验积累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农村纠纷的发生有其固有的原因,包括土地问题、环境污染、劳动纠纷等。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纠纷的根源,以便更好地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
其次,有效的农村纠纷处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措施和舆情引导等多种手段。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提高了法律意识和处理能力。
同时,我们还学习了舆情引导的技巧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每个农村纠纷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和挑战。
第四,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能力。
很多农村纠纷都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观点。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促进解决问题的达成共识。
第五,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公平和公正原则。
在处理农村纠纷时,我们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得到各方的认可和支持。
第六,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预防和长效机制建设。
预防胜于治疗,我们应该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加强农村纠纷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纠纷的长效机制。
这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加强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等。
总的来说,参与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进一步认识到农村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提高了自己的处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农村纠纷的解决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如何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日益增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如何妥善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力度、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以及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首先,在解决农村农田土地违法纠纷中,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农民普遍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等问题存在认识偏差。
相关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的知识,使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队伍,为农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强化执法力度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出现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对于农民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完善土地管理机制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基础。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为农田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
因此,应当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流转和交易等制度,降低违法成本,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同时,建立起健全的土地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农田违法行为的情况,加大违法治理力度。
最后,加强社会治理也是解决农田土地违法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违法行为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农民违法使用土地带来的纠纷。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资源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解决山林纠纷,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是协调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问题。
各个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不够公正、客观。
2.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从事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和乡村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性的培训和理论知识,往往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这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拖延甚至加剧了矛盾的发展。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调解过程中缺乏司法保障,这给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调解工作机制不畅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制不够畅通,面临着调解效率低、调解质量差等问题。
这使得许多山林纠纷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发展成为恶劣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山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门机构主导,各相关部门负有协助的职责,推动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更为有序、高效。
2.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应当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增强岗位使命感和责任感。
3. 健全法律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4. 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调解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速度和质量。
加大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5. 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进行长期的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调处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建【内容摘要】以我国现阶段,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问题突出的现象为前提,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的优点和不足,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予以论述,并分析建立“结合前因,得出善果”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人民调解增光镇位于惠东县境中部,东北与多祝镇相连,西南与大岭镇交界。
距县城16公里。
明末清初建圩时,因附近有三株古松,取名古松圩。
位于西枝江边,近处江岸有崩坍处,俗称崩江圩,因客家方言“崩”与“增”、“江”与“光”谐音,易读好听,象征光明增大,遂改名为增光。
全镇面积149.47平方公里。
1953年属惠阳县所辖时,改名为永东。
1954年,划入多祝区,复名增光。
1972年12月,由多祝公社分出,成立增光公社,1983年改设区,1987年改设镇。
2006年4月撤消,并入多祝镇。
该镇人杰地灵,山清水秀,不仅有着古色古香的龙岩寺,还盛产荔枝龙眼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和林改堪界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光镇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问题日益凸显,主要集中在承包土地、转让、使用权归属等方面。
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该镇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增多的原因(一)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例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的区分承包制度,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其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引起了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又没有到期的问题(这一问题曾在前一个时期引起不少纠纷,尤其是原承包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户不愿意解除原合同)。
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 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新生儿及嫁入本村的妇女等将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可将机动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但在调查中发现村委会留机动地的很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为了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些新增了人口的农户就可能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从而引发纠纷。
(二)历史性遗留问题尖锐。
一些村因当时客观背景所限,分地时缺少严格规范,无有效凭证和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随着土地、增值和征地可得到补偿等,矛盾开始爆发。
如田心村、长坑村和上围村等因山林地界纠纷,还因其中涉及农民果树归属问题引起较大的打斗事件,镇政府多次调解处理,但却没有明确的文字依据,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造成纠纷反复发生,此类土地纠纷很难处理,已成为镇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难题之一。
(三)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成立程序不合法。
农村山林、土地、水库等承包引起的纠纷也多有发生。
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部分村在进行集体山林土地出租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要条款残缺不全,权利与义务含糊其辞,有的干脆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
另一方面,部分集体出租土地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征得过半村民的同意签字,甚至有部分村民不知情。
如田心村2011年与外地个体承包户黄某签订的村里婆塘水库承包合同,因合同内容残缺不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征得过半村民的签字。
未明确出租地范围内村民经果林地的支配权、承租方在实施项目时应距农田距离等,承租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侵占、破坏农民经果林现象。
造成村里群众不认同该合同的合法性,上访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该合同无效的判决。
该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四)随意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谈薄,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而引发的山林土地纠纷。
如上围村一村民将个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高铁建设的相关部门,但近年来,土地增值,出让方单方面更改和违约,强占已转让土地。
此类纠纷解决相对较容易,但对社会影响较大。
(五)因山林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
根据宪法规定,出于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
这一规定虽界定了征地与侵权的分界线,但由于相关部门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公益性征地与商业性征地也没有区分,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利益总体规划”为由征地,以获取土地增殖收益;一些工商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而实施商业性开发征地,因补偿不到位或补偿过低,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践中甚至发生过不择手段逼迫农民放弃耕地的事件。
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比较复杂,既包括征收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纠纷,又包括征收人与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纠纷,同时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
(六)集体土地利用不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部分没有发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没有实行统一管理,使一些农户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或私自转让集体土地,造成部分集体土地流失。
如增光镇上到多祝镇公路土地应属集体,但一些农民占领后建房,甚至霸占土地后转让。
另一方面,农民占领集体土地后,没有相关证据,农民之间相互争夺土地。
(七)林改堪界深入开展,山林矛盾纠纷凸现。
当前,该镇林改堪界工作已深入开展,由于一些村组山林地边界划定不明等因素,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的的山林土地矛盾纠纷凸现,主要集中在山林土地边界权属争议。
解决此类问题不仅需投入大量人力、时间,且在一定度上影响林改堪界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访里村与田心村、上围村与长坑村等的山林土地边界争议,镇政府曾多次组织村组干部、群众参与调解,但大部分争议调解未果,造成该处林改堪界工作暂时搁置。
(八)法律判定与执法之间存在矛盾。
一些涉及村民和村集体的承包土地纠纷,在调解无效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司法部门对纠纷进行判罚,但有的案件判决结果因为历史的原因或现实中的原因无法执行,造成“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具有下列特点(一)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
以往,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山林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如上述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因开发荒地引发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反映了我国农村人口多而耕地资源稀少的深刻矛盾。
现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殖效应变得更加突出,因而农民与有关乡(镇)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
(二)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
这是纠纷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有关的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此外,近几年因外嫁女、嫁城女、丧偶、外出读书或打工等导致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多,使纠纷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
在现实中,作为纠纷主体一方的农民,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面前,通常处于弱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发包、土地调整、征地拆迁等政策及方案的制定,农民的利益诉求很难反映进去,这是需要予以充分关注的。
(三)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比较复杂,大量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如合同、民事侵权;涉及乡(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政府部门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当土地纠纷诱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暴力,或涉及黑恶豪强势力时,又可能需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
此外,村民自治问题、“富人村官”问题、“贿选”问题都与土地密切相关,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四)纠纷规模的群体性。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
实践中,乡(镇)政府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违背民意暗中向外发包土地、土地征用过程中强征强拆或补偿款不到位导致农民失地等,因涉及较多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
由于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震荡性,如果处理不好,既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004年8月,垦利县垦利镇民丰村近200户村民联名起诉该村第五生产小组,要求确认该小组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200户村民多次到垦利镇人民政府和垦利县人民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支持。
农民们情绪激动,并一度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
(五)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近年来,农村山林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
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
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与人口膨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其次,当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社会保障体系也仍未将农民容纳进去,因此,一旦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将失去仅有的生活资料,其基本生存都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另外,近几年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 2005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
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对而言,有些农村集体组织的一些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
他们大多用老经验、老办法来解决各类矛盾,不能学法用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也是导致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山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构成与运用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与复议及诉讼等。
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多元的,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宪法争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非讼的,也可以是诉讼方式。
《土地管理法》确定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三种方式:协商、行政裁决、诉讼。
这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三种方式。
以下对其在解决土地纠纷中的运行情况作一分析与对比。
(一)和解(协商)和解是依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这是一种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完全依照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的协助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