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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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楼房70年产权到期的一般是可以进行续期,但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去办理相关手续,也可能房屋到期后该土地和房屋由国家进行收回,但是国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该怎么办法律常识: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缴纳续期费用即可。

因为房屋的产权到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会自动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产权年限70年到期后怎么办一、房屋产权年限70年到期后怎么办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以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以外,其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所以,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当房屋的产权70年到期以后,会面临下面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出让金的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七十年后,高额续费? 聚焦“房屋产权七十年”

七十年后,高额续费? 聚焦“房屋产权七十年”
(二 ) 来 回摇摆 的红线 现 在 好 歹 可 以 续 期 , 早 先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更 加 苛 刻 ,甚至 曾有规定 ,使用权期满 ,国家直接无偿 收回。 在改 革开放前 ,中国的城市 土地 实行 的是 划拨土 地 使用制 度 ,具 有 “三 无 ”特征 :无偿 、无 限期、无 流动 。在 这种情 况下 ,实质上 的土地 买卖几乎都 不可 能 。 直 到 1987年 ,深 圳 举 行 了 自1949年 以 来 的 第 一 个 公 开 土 地 使 用 权 拍 卖 ,中 国土 地 才 从 此 可 以 买 卖 了 。 同年 11月 , 《上 海 市土 地 使 用权 有 偿 转让 办 法 》颁 行 , 这 是 中 国 关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第 一 次 立 法 。 1988年 ,在深圳 公开拍 卖土地使用权 后不久 ,宪法修 订 ,在 “任何组 织或个 人不得侵 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 形 式 非法 转 让 土 地 ” 后 加 了一 句 , “土地 的使 用 权 可 以依 照法律 的规定转让 ”。 自此 ,在法律 层面上 ,土 地 所有权 和使用 权分离 ,国家可 以通过 拍卖 、招标 、 协 议 等 方 式将 土地 使 用权 转 让 给 使 用者 。 然而 ,1990年的 《城镇 国有土地 使用权 出让和 转 让 暂行条 例 》第4O条规定 , “土地使 用权期 满 ,土地 使 用 权 及 其 地 上 建 筑 物 、 其 它 附 着 物 所 有 权 由 国 家 无 偿 取 得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交 还 土 地 使 用 证 ,并 依 照 规 定 办理注 销登记 。 ”按 照这条 法律 的逻辑 ,土 地使用 权 期 满 后 ,全 部 归 国 家 所 有 ,在 当 时 引 起 了 很 大 争 议。人 大常委 法律工作 委 员会 在研究 后决定 , “这个 问题 比较 复杂 ,涉及 到物权 问题 ,应 当在物权 法 中规 定 ,本 法可 以不 作规定 。但是 对于土地 使用权 期满后 的 处理 应 当 明确 规 定 。 ”于 是 这个 问题就 暂 时搁 置

住宅产权70年到期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住宅产权70年到期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住宅产权70年到期后会发生什么事情住宅产权70年到期后会发生什么住宅土地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选择自动续期或者是不续期1、选择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可能会需要交纳续期费用,至于具体如何缴费,需要等国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不选择续约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把这块土地收回去另作他用,但因为房子本身的所有权还是房主的,意味着国家会对这块土地上的业主相应的补贴,相当于国家征收房屋,也就类似于被拆迁,而拆迁款的多少,通常会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房屋产权易产生哪些问题1、无产权不要认为通过交易买到的房屋就是有产权的,事实上,在房地产市场上也有很多没有产权的房屋,比如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也被称为乡产权房)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经过征地和开发,只有在土地的性质从集体变成国有之后,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地产的交易。

2、产权交易受限有些房子虽然有产权,但想要进行产权交易,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存在抵押、涉诉、被拆迁的房屋,其产权可能并不完全属于卖方;如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正常交易时,必须由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很多,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最常见的应该就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了。

大家千万不要小瞧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同的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即,买家要买正出租的房屋,需要获得该承租人不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者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买。

不配合过户房屋产前被起诉了怎么办?1、如果不配合过户被告了,那么需要积极应诉。

房屋买卖合不存在过期之说,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过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依法答辩。

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

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

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改变,房屋产权到期续费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房屋的产权通常分为70年产权和永久产权两种,而70年产权的房屋到期续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究竟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70年产权到期后,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可以续期。

具体的续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一般是按照当地房屋市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房屋的续费金额将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增值幅度来确定的。

也就是说,房屋续费的金额将会受到土地增值的影响,如果土地价值上涨,那么续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反之则会减少。

这种续费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反映土地价值的变化,避免因为固定的续费金额而导致产权续期的不合理性。

另外,对于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的执行方式,一般是由当地政府部门来负责监督和执行的。

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产权的续费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续费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也就意味着,产权续费标准的执行将会更加规范和透明,避免因为不当的操作而导致产权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市场价值等多个因素的复杂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公平的续费标准,并且有效地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其制定和执行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合理、公平的续费标准,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房屋产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70年产权到期续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据了解,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房子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答案是: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

至于续期要不要缴纳费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是有减免的可能。

不过,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不过,70年后,2022是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房屋进行补偿,所以也不用担心房子被收回,完全没有任何补偿。

房子属于私人财产,2022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肯定是永久属于自己的。

不过,现在住宅楼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超过了这个年限基本成了危房,居住也不安全。

建国7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家户户都住上了新房,房龄能达到70年,还在居住的少之又少。

另外,对于商品房的确权,2022是有提供“房产证”,不过,这些年又在推行“不动产证”,取代了房产证。

据官方消息,有房产证的也不需要更换成不动产证,都是有效的。

因此,房子在70年后到底归谁,法律已经明确了,不用担心被收回了。

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

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

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彭诚信∗∗㊀㊀2016年4月起,各大媒体对温州市一批2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要支付高额土地出让金才能续期进行了连续报道,尽管温州市国土局已经作出该说法系信息误读的澄清,但由于此次事件涉及与百姓安居息息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想象,在法律出台具体的修改与完善规则之前,对于该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不会平息.据悉,目前多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已经成为全国的共性问题,亟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49条区分土地的不同用途设计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制度,就住宅建设用地而言,该条仅规定 自动续期 而没有细化规定其具体实质内容及续期的具体程序等,从而引发学理和实践的诸多争议,本文试图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提出 自动续期 的应然理解,并期待能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一㊁自动续期时应否再次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这次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件中, 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 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源于住宅关系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是否应再次缴纳出让金才能续期呢?本文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认为不应收取.∗∗∗本文是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 F X003)及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16Y J C810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我的博士生畅冰蕾同学基于录音整理所付出的辛劳.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实证社会科学(第二卷)首先,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过高.谈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很多人的关注点是该出让金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对此有地价说㊁地租说㊁既是地租又是似税非税说㊁农地非农化开发增值收益说等观点,但并没有形成通说.无论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性质的认识如何分歧,但基本没有争议的事实是,根据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出让金价格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以及世界上最昂贵城市)的平均地价要高,而仅低于为数不多的几个最昂贵城市中心地区的地价.有学者认为,除了在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及韩国首尔市中心和个别的几个市中心地价较我国大陆略高以外,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普遍地价并不高(许成钢,2011).针对现实,一向保守且严谨的法学家也不得不说,我国城市房地产价格已经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孙宪忠,2016).目前,我国大多房地产商为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但该出让金属于房地产商的项目成本,最终还是要由购买房屋的业主们分摊.这也是造成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且远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一个主要原因.放眼海外很多国家及地区,民众能够以同样甚至更低的价位购得住宅,同时取得没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但在我国同等抑或更高的价格买到的房产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有期限限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表明,无论如何界定与理解我国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性质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明确它已经远远高出其应有的合理的地价.其次,现行法律规定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再次交付出让金?«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并未对续期的费用问题设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不需要再次交付出让金,即无偿续期.对此,«物权法»的相关立法资料已经有所体现:2006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远远高出地价,而其引起的居高不下的房屋价格也日益成为束缚我国人民提高基本生活水平的枷锁.倘使为了能够实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再次收取出让金,便会引起人们合法财产的不确定性,在实质上造成人们合法财产的减少,甚至是被剥夺.但是,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主要有20年㊁30年㊁50年和70学者评论㊀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年,相应的出让金额度呈现较大的梯级差异.如果直接适用无偿续期,对于已经支付高额土地出让金取得70年住宅建设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先采取一定的方法平衡不同年限权利主体的权益,之后再进行统一规制,从而节约公共服务资源.由于我国住宅用地的最普遍年限和法定最高年限是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单次70年自动续期.就20年㊁30年㊁50年等其他年限而言,如同有学者指出的,可以先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当时的出让金价格补足70年,之后再统一依照单次70年自动续期.再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之时可以征税.虽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不再收取出让金,但国家可以通过征税调控房地产市场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例如,根据房屋标准和数量的区别征税措施可以调整房屋供需结构,从而缓解我国有人基于投资目的抢购住宅且有人因有限的经济能力而无法负担住宅的现状.一方面,高额的税负使得购房非自住的投资者很难通过囤积房屋赚得预期收益;另一方面,较低的税负能够减轻购房自住者的经济压力,为其购买房屋提供条件.二㊁如何依法解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有绝对性㊁排他性㊁优先性.现行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自动续期 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除了前述无偿续期,该续期还应解释为无须再次申请㊁续期无次数限制以及转让的无限制等.其一,自动续期意味着无须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建设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之时,«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要求权利人在特定期间内申请续期,经批准后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但是,法律委员会在起草«物权法»时认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 .可能是因为采纳该建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 自动续期 ,与此对应的,非住宅用地应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进行续期.«物权法»是«房地产管理法»的上位法且是新法,因此应当依据«物权法»区分土地用途完成续期.具体而言,为节约居民申请续期成本和政府的服务资源,住宅用地的权利主体无须再次申请而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的权利主体应继续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申请续期.实证社会科学(第二卷)其二,自动续期意味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好是以70年为基数进行无次数限制的连续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绝对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在我国最长的存续期间是70年,既然«物权法»规定该权利是自动续期,那么依据法律的文义与目的解释,最好是以70年为基数进行单次顺延且没有次数的限制.一方面,应把自动续期的基数(单次续期时长)解释为70年.理由在于:首先,如果不把70年作为续期基数,就是附加了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条件,«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并未对此设限.其次,对于现存20年㊁30年㊁50年㊁70年等年限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或者解释为按照既有期限为基数自动续期,或者解释为依照最长期限为基数自动续期,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为在缩短既有期限基础上续期,否则就是对被缩短权利进行了存续时间上的限制,有违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建议最好先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都统一补足为70年,然后以此为基数自动续期.这在实践上也有利于建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㊁税收等制度,也有利于实现该权利在流转上的效率.另一方面,自动续期次数应理解为无限制.«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没有规定续期的次数,在法律解释上因此不能理解为有次数限制,否则便是对私人权利的限制,有违法律解释原则以及基本法律理念.我国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所取得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本质,只有其所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永续的,才能确保住宅所有权的私权性质㊁实现法律保护权利人私权神圣的立法目的.其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后的房屋转让不应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转让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还能否称之为完整的所有权;第二,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全面到期且自动续期之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都将受到限制,这无疑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长期愿景.即使在当下,转让受限的理解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条第1款以及«物权法»第39条.现行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针对房屋的转让并未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基于保障住宅所有权人充分行使其处分权能的考量,不应也不能对续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设限,应当将该转让解释为可与房屋所有权一并依法移转.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满不能转让,将很难进行房屋顺利流转,这在客观上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自由处分房屋的限制.学者评论㊀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三㊁如何协调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一)自动续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如果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解释为不受次数限制的无限向后滚动且转让没有限制,则该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与土地私人所有权毫无二致?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二者的权利属性各异.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对土地的占有㊁使用㊁收益㊁处分权能,且排除他人的干涉.根据«宪法»与«物权法»等现行法,我国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基于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的目的,可以在土地上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我国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即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受次数限制地向后滚动且可自由转让,其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也不会发生改变.另一方面,二者在处分权能上存在相同之处,正是这个原因才能实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财产的最大效能.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需要权利的清晰与确定(张五常,2015),权利确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C o a s e,1959).依据科斯定理,若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市场的交易结果不会受到法律确权的影响;但实践中任何交易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交易成本,因此权利的初始界定将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发生影响(C o a s e,1960).续期后仍包含处分权能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才会成为一项真正的物权.实际上,如果权利主体能够自由处分住宅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那就已经和私人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并无二致,区别仅在于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一个是土地所有权之上的房屋.但只有包含如此效力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完全契合我国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追求的目标:确立权利与追求效率.(二)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协调依照«宪法»第1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形态因此有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两种.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两种形态的国家所有权不但没有矛盾而且完全协调.其一,在民法层面,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然是用益物权,其实证社会科学(第二卷)母权是城市土地的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物权法»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且该权利是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设立在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5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依据作为房屋开发商的民事主体与代为行使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订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开发商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而获得(«物权法»第141条).因此,即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拥有永续性,也不能改变其用益物权属性.其二,城市土地的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来源于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宪法»第10条第1款明确了宪法上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宪法规范仅仅可以间接影响私法或公法规范的制定及解释,不能直接调整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转化为民法规范才能践行相关法律价值.«物权法»第47条第1款中的第1句话尽管是对«宪法»第10条第1款的复述,但这是对城市土地的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在民法中的确认,城市土地的权利性质已由此转化为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城市土地的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亦因此成为国家调控城市土地利用㊁实现城市土地最大价值等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其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宪法上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通过出让金的使用而沟通协调.依据土地属全民所有的宪法精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出让金必须要回归国库且要用之于民.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应当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2款已经明文规定了相关款项上缴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比例及用途;另一方面,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回归全民.城市土地的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包含着城市土地所负载利益的公共性以及国家所代表利益的全民性.在宪法层面上国家与全民并存但并不对立,恰恰因为全民利益的需要才有国家存在的必要;反过来,国家代表全民所取得利益也要真正回归于全民(彭诚信,单平基,2010).只有将国有土地的收益用于增进全民福祉,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现行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13条)内容过于粗略而不够明确与细化,出让金使用范围所覆盖的项目也过于狭窄,唯有将属于全民的收益用于让全民感受到㊁享受到的民生事业㊁公共服务项目,才能真正让全民享受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成果.(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须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规制全国各地政府已经着手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方案,但不同地方政府的方案却各不相同.为确保权利主体的私人财产免受不当侵学者评论㊀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几个问题浅析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应当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制.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民法基本制度,必须由法律来规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关涉多种民事主体的重要权益,特别是涉及私人的基本财产权利 房屋所有权,应当慎重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条第1款第8项明确指出民事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物权法»设有专章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认定为基本的民事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因此也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另一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权限.«物权法»仅仅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动续期,却没有规制续期应否收费㊁如何续期等问题.该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该法律进行部分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7条).由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细化规定属于对«物权法»的补充与修改,享有该权力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㊁地方人大㊁地方政府及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相关规则.四㊁结㊀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表面上是对物权法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解释问题,实质上则涉及如何对待人们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在本质上体现了对私人房屋所有权的尊重与认可程度,反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㊁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未来法律修改或民法典编撰时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自动㊁无偿以及续期后房屋转让的无限制,唯此才能真正防范私人权利来自公权力的不当侵害,才能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并由此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在健康的法治轨道上行进,最终实现人们的安居与幸福.参考文献R.H.C o a s e.1959.T h e F e d e r a l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m m i s s i o n.J.L.& E c o n,2(1).R.H.C o a s e.1960.T h eP r o b l e mo f S o c i a lC o s t.J.L.&E c o n,56(4).彭诚信,单平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J].清华法学,2010(6).实证社会科学(第二卷)孙宪忠.为什么住宅土地期满应无条件续期[N].经济参考报,2016425.许成钢.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带来的五大问题[J].党政干部参考,2011(5).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的来龙去脉[J].交大法学,2015(3).。

70年房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70年房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70年房产权到期后房⼦归谁随着三亚不动产登记中⼼成⽴,在响应新政的同时,70年⼟地使⽤权再次成为⼈们关注的问题。

70年后,集聚了⼏代⼈财富的房⼦会不会被拆除没收化为乌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70年房产权到期后房⼦归谁房⼦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地使⽤权期限,⽽⼟地使⽤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

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居住⽤地的最⾼年限为70年。

但是70年到期后,房⼦是不会收回的,⼟地使⽤证上产权到期之后,会⾃动续取。

也就是说,国家不回收房屋,它是⾃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

产权并不都是70年 40年产权不是违章建筑法律规定: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综合或者其他⽤地五⼗年。

也就是说,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并不是⼩产权房也不是违章建筑,是可以正常购买的。

但是⼀般这类房屋住户的⽔电费将按照商业的标准,⽐普通居民⽤电⽤⽔价格要⾼。

产权时间是从开发商拿到地时算起并不是拿到房产证时《民法典》第三百五⼗九条【建设⽤地使⽤权的续期】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三)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五)综合或者其他⽤地五⼗年。

《物权法》第⼀百四⼗九条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通常只有70年,这使得不少业主面临着续期的问题。

本文将着重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应对之策。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政策回顾2017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政策。

依照该通知,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当住宅用地完成了规划实施,实现了建设,保持符合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再次给予70年的使用权期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深圳居民本着减少风险的考虑提前申请续期2017年,深圳市一位业主的住宅使用权到期,业主考虑到未来的房屋价值可能受到影响,便主动向政府申请了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

经过政府的审核,该业主获得了新的70年住宅使用权。

案例二:上海老楼业主同声呼吁续期政策的公平性2019年,上海市一批老楼业主声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他们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优惠政策。

他们表示,如果政府不能针对老楼给予更具体的政策,他们将要面临被拆迁的风险。

这也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重视,政府正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案例三:北京市政府加快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缓解业主压力2018年,北京市政府加快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一些原本需要等待多年的续期申请被迅速批准。

这为北京市的业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缓解了他们对未来房产价值的担忧。

三、应对之策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问题,业主应该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申请续期。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业主了解政策,其次以节省业主的时间和精力为目的,加快审批速度。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一个需要引起业主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大家要密切关注续期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选用具备较安全续期前景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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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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