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
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
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
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党办[2017]54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7〕54号)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考核、调研等联合工作组的,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日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八项规定”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实现资源集约节约使用,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宁各单位,以及自治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党政机关的资源节约工作。
第二章能源资源计量第四条区直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资源计量器具。
第五条区直机关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对所消耗的煤炭、热力、电力、油品、天然气等能源及自来水、中水、绿化水、景观水等水资源,严格实施分户、分类、分项和主要用能设备的逐级计量。
第六条区直机关应当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能源资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确保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定期(每季度)公示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办发〔20XX〕X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月XX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宁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宁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4〕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依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开展,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对照《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具体任务见《质量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由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宁党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2002]12号2002年2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
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
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
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
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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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
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
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
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
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常驻地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各市、县(区)党政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党政机关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区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自治区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区内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区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