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确立主办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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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详细介绍.

新三板详细介绍.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交易制度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监管
允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
强调信息披露,不做实质性判断,交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 取消地方政府确认函要求 允许挂牌同时进行进行定向增资
具有一定成长性。
三、场外市场重大历史机遇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新三板
扩容并筹 建NEEQ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
全国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确定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第七 点再次确认: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司治理; 2013年7月15日,马凯副总理主持召开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指出证监会要推进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证监会主席肖钢也在会上着重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加紧落实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 点扩大至全国的具体实施方案; 2013年7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制度建设、人员储备、市场推广和组织 培训等方面着手,积极做好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国股转系统将接收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历史沿革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制度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历史沿革 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缩写NEEQ)是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其运营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主要为非上 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新三板与四板市场的区别

新三板与四板市场的区别

新三板与四板市场的区别2015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的市场模式下,新三板凭借着制度的创新和独特的魅力对比2014年取得了爆发式增长,实现了挂牌数超越沪深两市总和,定增融资额超越了创业板的成就。

制度创新出现新的突破,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6年将是再度创新的一年,专家预测2016年新三板企业挂牌数有望突破一万家。

如此火热的市场行情。

很多人对新三板是如何了解的呢?下面就由新三板在线为您详细介绍下如何理解新三板。

新三板是一种针对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是全国新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品台。

为企业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

新三板其特点是不设财务指标,但对企业规范性以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十分注重,新三板更加尊重市场的选择,运营机构不会对企业价值做判断而是由主办卷商推荐成长性高质量的企业,回归了投资银行本质。

另外新三板的融资制度呈现便捷灵活、小金额、多元的特点。

最后新三板提供了优先股、普通股、私募债等多种融资工具,并且实行一定条件下的发行核准豁免与储架发行制度,使得挂牌公司涉及核准发行程序,可以实施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说完了新三板的特点,新三板在线再来给您讲解一下新三板与主板的相同处和不同处。

新三板与主板(沪深交易所)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全国性交易场所,有相同的监管体系—都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而新三板与主板的区别在于服务对象不同、制度规则设计不同。

如企业的挂牌准入、交易制度、投资者群体等,详细您可以看新三板在线发表的【三板百科】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区别这里会给您详细讲解。

最后给大家说说新三板与四板市场的区别先介绍下四板市场,我国有一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

它们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新三板与四板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一.交易标的不同。

新三板是股权交易平台,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产权交易所交易标的包括股权、也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产权、金融业产权等企业资产,它并没区分资产和股权的概念。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法新三板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亦需要不断完善。

在实现了协议转让的交易⽅式之后,做市转让⽅式开始浮出⽔⾯,相应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已于2014年8⽉底正式实施。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什么?新三板做市商的运作⽅法是什么?店铺⼩编为您介绍。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法⼀、什么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

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

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商条件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公司;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

其原因⼀⽅⾯是因为做市商若⼤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管理。

另⼀⽅⾯,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幅变动时可采⽤延期公告的⽅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进⾏逼仓等投机⾏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制定。

协议转让⽅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成交⽅式:做市转让采⽤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
公平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03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
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等要求

持续督导与监管措施
持续督导
主办券商需要对挂牌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规 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确保挂牌公司符合新三板相关规
新三板挂牌企业涵盖了多个行业领域 ,包括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医 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 新兴产业。
02
新三板上市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
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 公司,且存续满两年 。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年限与盈利要求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 润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最 近一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 币5000万元。
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 经验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 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 同的投资服务。
投资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需要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新三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风险评 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方面,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应对 各种风险。
解决方案
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规范指导,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中介机构选择不当
问题三
解决方案
选择经验丰富、专业负责的中介机构团队,提供全方位 的专业服务支持。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控制得当的话,我们可以说挂牌新三板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

挂牌新三板的股票在发行交易的时候,必须要遵循金融市场的运行体制,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和主板的交易规则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区别。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一起了解一下,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控制得当的话,我们可以说挂牌新三板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

挂牌新三板的股票在发行交易的时候,必须要遵循金融市场的运行体制,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和主板的交易规则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区别。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一起了解一下,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一、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1]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二、新三板交易范围:(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

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

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一般指纯粹做市商制度。

1.核心规则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正式出炉。

证券公司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根据规定,新三板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必须拥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

根据《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一般而言,券商倾向于在挂牌前转让。

原因在于,挂牌前转让可以不披露交易价格,而股票定增发行,必须公开披露价格。

二级市场的风险在于,一方面怕市场上没有卖方;另一方面是怕公开价格。

如果做市商持有股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公告,这其中也包括交易价格。

2.做市转让交易制度(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 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5%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10(.(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3.新三板做市商交易策略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是通过专业的研究,给相关证券提出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并且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活动,以维持其必要的流动性,好的做市商不会把做市的股票价格抬得很高,也不会让其跌得很惨,它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合理定价服务,为投资者理性投资服务。

2014-04-18 新三板业务介绍

2014-04-18 新三板业务介绍

保密新三板业务介绍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 二零一四年五月目录‡ 第一部分 新三板的历史沿革¾ 从老三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¾ 新三板的最新规则体系 ¾ 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¾ 新三板挂牌公司现状与特征‡ 第五部分 交易制度¾ 做市转让方式 ¾ 协议转让方式 ¾ 竞价转让方式‡ 第六部分 主办券商责任与义务¾ 推荐挂牌前的责任 ¾ 定向增资时的职责 ¾ 终身持续督导‡ 第二部分 挂牌条件¾ 新三板挂牌条件解读 ¾ 新三板的挂牌程序 ¾ 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 第七部分 信息披露¾ 信息披露原则 ¾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¾ 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 融资制度¾ 定向融资功能 ¾ 定向融资的统计与分析 ¾ 定向融资流程‡ 第四部分 转板问题¾ 成功转板的公司 ¾ 转板程序及被否原因 ¾ 未来内部分层的探讨2第一部分新三板的历史沿革31.新三板的历史沿革1.1 从老三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2 新三板的最新规则体系(部门规章与业务规则) 1.3 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1.4 新三板挂牌公司现状与特征41.1 从老三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01-2013年13年间, 三板市场经历了“老 三板”、“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三个阶段。

‡ 虽然市场仍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仍称为“新三板”, 但已与“中关村科技 园区股份转让试点” 时的新三板有着极大 不同。

¾ 2012年9月,运作管理机构由证券业协会转变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¾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概念 ¾ 系统公司发布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指引 ¾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 “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¾ 证监会随后发布七项配套规则 ,标志着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不受高 新园区的地域限制 ¾ 全名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¾ 不隶属于主板、中小板,挂牌的企业为高科技企业 ¾ 2006年1月23日,世纪瑞尔(300150)和中科软(430002) 登陆新三板,但当时交投并不活跃 ¾ 2012年9月,新三板试点企业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大至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四个高新技术园区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¾ 全名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¾ 设立目的为解决两个流通问题:一是原STAQ、NET两 网系统遗留的法人股流通;二是主板退市股票的流 通交易 ¾ 截至2013年末,该系统交易流通的A股52只,B股6只 ¾ 该系统对完善我国股票退市制度起到重要作用,一 定程度保护了该部分中小投资者。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一、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1]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二、新三板交易范围:(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交易制度的问题设置交易门槛限制股份流动性。

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交易市场,最终也影响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进一步扩宽的空间,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对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发挥进一步作用,诸如进一步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

[3]融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希望通过广泛的投资者的快捷融资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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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确立主办券商制度
2013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之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该《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及附则。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
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上述人士还表示,《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金融街进行揭牌仪式,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被业界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全面运营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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