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劳动者权益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成立。
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市场需求旺盛,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甲公司却存在诸多问题。
2019年,甲公司员工乙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乙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甲公司支付乙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违法行为分析1.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甲公司在乙受伤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2.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析1.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等义务。
2.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今天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
欢迎参考阅读!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如下:三年未签劳动合同个人案例: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
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
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 超过时效的情形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就业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应聘某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岗位。
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案件事实:2018年7月,张某通过招聘网站了解到被告科技公司招聘软件开发岗位,遂向该公司投递简历。
经过面试,张某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的80%,即6400元。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2018年9月,张某在试用期内因工作需要加班,共计加班20天,加班时长为80小时。
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10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4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加班,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3. 案例评析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法律价值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村民,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2019年,张三因其丈夫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李四得知此事后,主动提出帮助张三还债。
张三感激不已,将李四视为好朋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发现李四并未如实告知其丈夫的债务情况,反而以高息借贷的方式,从张三处骗取了大量资金。
张三意识到自己被骗后,要求李四归还借款,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而李四则辩称,其行为并未对张三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2. 若李四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犯,张三应获得哪些法律救济?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个人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李四以高息借贷的方式骗取张三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对张三财产权的侵犯。
同时,李四在骗取张三资金的过程中,散布了关于张三丈夫赌博欠债的不实信息,损害了张三及其丈夫的名誉。
因此,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
2. 关于张三应获得的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李四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不得再散布有关张三及其丈夫的不实信息;(2)李四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张三及其丈夫的影响;(3)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法律价值分析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李四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还损害了张三及其丈夫的名誉,法院的判决有利于恢复张三的名誉,维护其合法权益。
没有签劳动合同法院案例

没有签劳动合同法院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2.法院审理过程3.法院判决结果4.案例启示正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通过规避法律责任,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过程】原告李某于 2018 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
然而,该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期间,李某勤勤恳恳,业绩优异,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得不到保障。
2020 年,李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案件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同时,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被告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原告李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被告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本案警示我们,作为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保护我们生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保护着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着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案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先生是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李先生在自家的院墙外堆放杂物,导致张先生家采光受到影响。
张先生多次与李先生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移除杂物,恢复采光。
法律保护: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先生移除杂物,恢复采光,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案案例背景:赵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与一辆逆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赵先生受伤。
经鉴定,赵先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保护: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保护:王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员工退休前未签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队伍日益壮大。
然而,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员工退休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员工退休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张某于2008年入职,担任该公司财务部会计一职。
在张某入职后的三年内,公司因业务繁忙,未能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到2015年,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七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此时,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张某在入职时已口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 公司是否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尽管张某在入职时口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仍需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2.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公司是否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公司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1.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企业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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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
市民王先生于2020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
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王先生
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
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
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
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
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
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
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
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
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
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
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
能安排加班。
2. 超过时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
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
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
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
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
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已来到第五个月,已经过了试用期了,现在公司辞退该员工
没有理由,说明解除程序不合法,解除程序不合法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尽管有证据证
明该员工不签合同,但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也不能成为公司在第五个月的时候直
接辞退该员工的正当理由,本案例中辞退的时候没有任何理由,事后却提出是因为不签合同,这明显属于事后硬编理由,属于违法解除。
3. 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
资赔偿的。
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
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
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
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
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则可以证明你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的证据不
如劳动关系多,比较容易证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
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
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中心设计了一套比较好的取证方案。
对于大多数这种情形的,一
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来效果不错。
以上三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失败的最多的情形,当出现第3种情形时,设计好取证方案,一般还有挽救的机会,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
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
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
以赔偿。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