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属性,如信息量大、传输迅速、保存便捷等,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等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独特性,其信息的传输、存储、展示等均依赖于信息技术。
三、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其真实性的认定存在困难。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可能存在被篡改、伪造等风险。
此外,电子设备的故障、网络环境的不稳定等因素也可能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证明力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估。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立法规范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等程序,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应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二)提高技术保障应加强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如采用区块链技术等手段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提高司法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以适应电子证据的认定需求。
(三)加强司法实践探索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和总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子证据认定方法和程序。
同时,应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电子证据认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结论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包括其定义、特点、适用现状、存在的挑战及解决方案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进程的推进,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为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展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利用区块链电子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概述(一)定义区块链电子证据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通过加密算法和分布式存储等技术手段,将信息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上并可被验证的电子数据。
(二)特点1. 不可篡改性:区块链上的数据一经记录,便无法篡改或删除。
2. 透明性:所有数据记录均对公众开放,可追溯和验证。
3. 分布式存储:数据存储在多个节点上,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
三、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现状(一)应用领域目前,区块链电子证据已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纠纷、电子商务等领域。
(二)适用案例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例,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作品发布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可有效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和权利归属,为权利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难题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和高成本性,许多非专业人员对其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效应用。
此外,如何确保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一大技术难题。
(三)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缺乏相关司法实践和经验积累,法院在处理涉及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其证明力及采纳与否。
五、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明确法律地位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等特性,使得其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依赖技术手段等特点,这给其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差异。
(二)主要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份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技术手段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而目前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
3. 证据保全困难:电子证据易篡改、易丢失,如何有效保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与建议(一)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或篡改。
3. 关联性原则:电子证据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建议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4.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电子证据认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与使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与使用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以及在诉讼中的使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信息、文件或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网页截图等。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被视为与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的原因:1. 法律框架的适应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更新和修改,以适应电子证据的出现。
这些法律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认可和使用条件,确保其有效性。
2. 技术安全性和可靠性:现代的电子技术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安全可靠。
数字签名、时间戳和加密技术等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司法实践的认可:在许多国家,电子证据已经在许多诉讼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相关的司法判例也为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指导。
二、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具有许多优势,能够为法庭提供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以下是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几个方面:1. 证明金融交易:电子银行交易、电子支付记录和电子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明金融交易的重要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追踪金融交易的流程和金额。
2. 证明合同和协议:电子邮件、电子签名和电子文档等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和协议的有效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各方之间的意愿和约定。
3. 证明在线行为:社交媒体帖子、网络日志和评论等可以作为证明某人在线行为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证明言论、行为或态度等。
4. 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网页截图、下载记录和软件代码等可以作为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追踪侵权行为和侵权来源。
5. 证明犯罪行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手机定位数据等可以作为证明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起到追踪、记录和捕捉犯罪行为的作用。
然而,尽管电子证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例如,电子证据可能被篡改、删除或伪造,从而影响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可采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争议与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相关问题,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建议性意见,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以电子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为载体,通过电子手段获取、传输、处理、存储和呈现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或材料。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修改性等特点,这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认定与取舍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规定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一方面,现有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方面缺乏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
四、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挑战(一)真实性认定困难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了一个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但这也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二)合法性审查不严在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手段不合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三)关联性把握不足由于电子证据的信息量巨大,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导致部分电子证据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五、完善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一)加强立法规范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提高技术手段加强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发展,提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能力。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再到各类电子交易数据,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其独特的性质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具有易变性和脆弱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且这些操作可能不留明显痕迹。
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例如,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或者系统故障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方面,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使得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不同的电子设备和系统可能采用不同的存储格式和加密方式,这增加了获取有效证据的难度。
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需要依赖技术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来协助收集电子证据,但这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如专家的资质和中立性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
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在传统证据的认证中,通常会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关联性等因素。
但对于电子证据,这些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比如,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来源,如何判断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储和展示也面临着挑战。
电子证据通常需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这就需要可靠的存储介质和严格的存储管理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在法庭上展示电子证据时,如何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直观地理解和接受这些复杂的数字信息,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挑战,法律界正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加强对电子证据收集和提取的规范。
明确规定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制度,为电子证据的认证提供专业支持。
其次,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来保障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采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数据库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存储媒介特殊、获取难度高、篡改和删减可能等独特性质。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采信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三、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主要涉及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
1. 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可靠,未经篡改或伪造。
为了保证真实性,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存储和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2. 合法性:指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保存的合法性等方面。
3. 关联性:指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在审查关联性时,需要考虑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等因素。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则1. 真实性规则:为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
如对电子证据的来源进行验证,检查其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对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其未被非法干预等。
2. 合法性规则: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证和保存。
包括取得合法授权的取证主体、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证过程以及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被非法篡改等。
3. 关联性规则:在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需要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
同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案件事实。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丰富性,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可采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如电子邮件、网页内容、数据库文件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息易于被修改和篡改;其次,不易留存固定的信息痕迹;再次,收集、提取和验证难度相对较大。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及认定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三、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各国对民事电子证据的立法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可采性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可采性规则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1. 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2. 证据收集、保全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篡改、难以留存等特点,导致其收集、保全难度较大。
3.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导致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收集、保全及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明确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提高技术手段1. 完善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收集、保全及鉴定的技术标准,提高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2. 推广先进技术:推广使用先进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加密技术等,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效率。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愈发频繁。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和验证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1. 区块链技术概述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去中心化存储和传输。
由于其具备可追溯、防篡改等特性,使得区块链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验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主要应用于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质证等环节。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诉讼效率。
三、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区块链电子证据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技术应用问题尽管区块链技术具备诸多优势,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技术瓶颈。
如区块链节点的选择、数据的存储与检索等均需进一步研究。
3. 安全性问题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防篡改的特性,但仍存在被攻击的可能性。
一旦电子证据被篡改或丢失,将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2. 加强技术研发针对技术应用问题,应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优化,提高其稳定性和效率。
同时,研究新的数据存储和检索技术,以满足民事诉讼的需求。
3. 提高安全性保障措施为确保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应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
五、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
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绎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
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
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等,这些都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二、电子证据的性质在诉讼或仲裁领域电子证据的效力、作用、性质一直是困扰各国法律界的问题,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因其对证据的种类限制较少,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能被法庭采纳,只是立法中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而已。
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其奉行“最佳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可信、最可靠的证据形式,而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原件只是一堆人们无法识别的磁信号,人们看到的只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应用受到限制,为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99年10月13日通过一项名为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简称UETA的法案,承认合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有效,旨在建立电子签名的国家标准,增加上交易的安全性,以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英国政府也于1999年3月23日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进行界定,法律诉讼程序将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等作出判断。
在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活动中,以联合国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具指导性,该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对于“原件”该法第8条规定:“(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b)如要求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展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此外第9条强调:“如果数据电文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不得以其不是原件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电子商务示范法》及拟定中的《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为各国制定有关电子证据的法案、减少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在“数据电文”中就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从证据学的角度理解,数据电文即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类。
然而我国众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其基本观点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同时还认为电子证据属间接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据此规定,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笔者不能同意上述观点。
第一,鉴于电子证据的本质特点,不宜生硬地将它归属于七种诉讼证据之中,而是应当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将电子证据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对待,如“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第八种诉讼证据。
第二,不能因为是电子证据就将它视为“间接证据”,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及其的紧密程度,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较小。
基于此,如果查明一项电子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则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则该项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
第三,与其他所有种类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庭审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对电子证据该如何保全呢?笔者1999年7月承办过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
案情十分简单:北京某空调制冷在武汉设立了一个办事处,负责中南地区的销售业务,几年来业务开展得比较理想。
但自1999年以来,业务量急剧萎缩,总部派人了解情况得知,该武汉办事处的负责人私自另外设立一家同类,将业务转走,也就是说武汉办事处是两家机构、两套牌匾共一个办公地点。
在没有惊动该负责人的情况下,总部来人找到笔者要求代理诉讼,责令该负责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时总部最大的担心是该负责人带走整个中南地区的销售络,这个销售络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属于高度商业秘密,而这些信息全部储存在武汉办事处的电脑中。
笔者听完案情介绍后分析,该负责人如果听到风声,肯定会将这些重要的资料复制带走,而原件则可能被删除,因此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且保全的裁定要与诉状副本同时送达。
于是迅速准备了诉讼文书,为以防万一,还带上了Recover98、RecoverNT EXPD等软件(一类可以将已删除的文件恢复过来的软件),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接到我们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讨论认为,对储存在电脑硬盘中的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缺乏法律依据且不便于操作,建议改为财产保全。
随即来到该办事处查封了所有办公用具及商业资料,并将硬盘从机箱里拆出,在笔录上注明“扣押X品牌X型号硬盘一块”。
由于措施得当,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被告自知理亏很快与原告达成和解。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财产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为全案得以迅速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严格的意义上它已经超出了财产保全的范畴,因为当事人的关心的是电脑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而电脑或硬盘本身才是“财产”。
由此笔者想到,随着络建设和电子商务步伐的加快,今后基于络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而电子证据比其他任何证据更容易“灭失”且难以恢复,证据保全对于权利被侵害一方来说意义尤其重要,因为这将可能是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
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必须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在具体操作上亦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因为申请人通常是要求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保全,而这些证据的存放地点很复杂,既可能是在被申请人的机器内或外围存储设备中,也可能在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这就涉及到他人(包括第三人)的权利及顾客隐私权等问题。
此外不同的操作者对数据的存放有不同的习惯,有的将数据设置成隐藏文件或将数据存放在隐藏的分区中,有的对数据进行了复杂的加密,所以保全电子证据并不是简单对数据进行拷贝、导出就能实现,往往需要将整个存储器从机器中拆卸出来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这将对原用户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如果被保全人是大型的络公司或专业数据公司,证据保全行为将损害不特定多数的合法客户的权利及危害他们的数据安全,一旦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导致数据不能读取或数据毁坏,其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四、电子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判断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获取证据;如果证据是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应出具保证证据自生成或收到后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及本人自愿提供该证据的文件或数字签名;鉴于事实上在纠纷中当事人很难获得对方的证据,对于因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取得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取得电子证据的程序及权限,特别是向ISP或专业络公司、数据公司要求取得某项证据时,要严格遵守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和服务条款,不得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更不得以诉讼需要为名肆意窃取他人隐私材料和保密信息。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即“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它别强调审查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发送人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说某项数据电文(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等各个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同样应当作为我们审查电子证据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确定某项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而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即证据的效力大小。
此外在判断电子证据的效力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2、有关电子商务的往来电文是否具备有效的数字签名?3、电子证据之间、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单个证据与全案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是否吻合?差异点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释?4、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5、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如关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