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当地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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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确保海外工作人员能够安心工作,同时推动海外业务的持续发展,我们特此规范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驻外人员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驻外机构:主要指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常驻人员:指公司派驻海外机构的长期工作人员,不包括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家属:特指常驻人员的配偶与子女。

携带家属的条件包括:仅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和特批的业务骨干;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业务骨干。

上述人员需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方可申请家属陪同。

代表、副代表及合资企业主管可优先携带子女,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和保险由公司负责购买。

若个人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差额由公司支付。

家属探亲:符合条件的驻外人员家属,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

若家属不愿陪同,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每年探亲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同样由公司承担。

其他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

家属出入境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租房费用:员工在当地租房费用需自理。

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对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发放15万元安家费。

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海外机构任命或长期派驻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人员。

不享受安家费的人员包括港籍员工、外籍员工、海外研究所研发人员、外派厨师以及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

已出国且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将补发安家费;已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的行为准则:驻外人员不得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不得向配偶透露业务情况,不得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干预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不在所在国同行业工作,与他人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不带子女到办公场所,遵守公司及当地法律。

违反上述规定的配偶,公司将采取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2.1 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海外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海外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海外业务顺利进行,保障海外机构及员工的安全与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海外机构及派驻海外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海外机构及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海外业务的安全、合规、有序开展。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海外机构及员工在出国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境外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风俗习惯等。

第五条海外机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第六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我国及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二)安全防范知识,如防火、防盗、防骗等;(三)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四)当地风俗习惯、礼仪规范;(五)健康知识,如传染病预防、饮食卫生等。

第三章境外机构管理第七条海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机构运行高效、有序。

第八条海外机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机构员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九条海外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机构安全。

第十条海外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境外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境外员工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境外员工应主动了解并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境外员工在境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境外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海外机构及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安全意识、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海外机构及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境外当地人员管理办法

境外当地人员管理办法

境外当地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实施境外机构属地化管理,提高当地管理人员使用率,降低人工成本,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优化境外机构对当地人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对公司各境外机构所使用的非中国籍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管理人员” ,对非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工人“。

第三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境外机构对所使用的当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条各境外机构结合所在国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管理人员属地化实施细则,包含本地区统一的《当地管理人员薪酬、奖惩制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属地化岗位的界定第五条部分涉及境外机构重要保密信息的岗位不宜安排当地管理人员任职,如有关财务、计量、开发等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适宜推行属地化的岗位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测量负责人、实验负责人、外事助理、结构物预制负责人、机修班长、碎石生产负责人、环境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关键设备操作手等岗位。

第三章招聘与选用第工程建设条由各地区经理部组织专人对所在国土木工程类大中专院校进行考察、合作,为应届土木工程类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并择优录用测量、实验等技术人员。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结构物预制、机修、碎石生产负责人等以现有优秀工人的推荐、试用、选拔为主,要求在专业技能水平之外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及对公司(项目)的归属感、责任心等。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国内大中专院校招收各境外机构所在国家的留学生,以土木工程类、机械设备类、现场管理类为主。

国内招聘的境外当地管理人员,安排回到所在国后与所在国境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新招收的当地管理人员须经过至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指定至少一名中方管理人员(部门主管或以上职务)考察其专业技能水平、沟通管理能力、态度与责任心等。

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由考察人提交试用期考察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现有工人符合条件者,由项目部填写试用期考核报告,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务部发布的这项指引旨在指导走出去的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要求企业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境外人员在住宿、工作、学习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3. 商务部发布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为指导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商务部发布了这项指南,要求企业针对境外项目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4.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这份指引旨在帮助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要求企业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接受合规培训,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

5.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这项办法规定了境外人员在入住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的制度。

6. 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这份指南为企业提供在海外防范安全风险的指导,要求境外机构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7. 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境外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境外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关、廉洁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监督制度。

8.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这项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所属企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这些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境外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境外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要求。

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驻海外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公司在海外的形象和业务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三、基本原则1.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

2.忠诚于公司,保护公司声誉。

3.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4.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5.注重安全防范,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工作职责1.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3.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

4.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5.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

6.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五、待遇福利1.公司将提供合理的出国津贴和食宿补贴。

2.公司将为员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3.公司将定期安排医疗健康检查。

4.公司将提供合理的休假安排。

5.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六、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纪律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2.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辞退处理。

3.对于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七、附则1.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权利。

以上为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草案,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即正式生效。

希望员工们能够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尽职尽责,为公司海外业务的顺利发展做出贡献。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驻海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支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市场,培养海外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本公司正式聘用,并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海外员工定义:派往中国境外国家及地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连续工作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不足一个月的视为出差。

第二章派驻海外人员待遇第四条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项目提成三部分构成。

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海外项目提成(一)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和方式打入员工在国内的工资卡上。

(二)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

海外津贴是给海外员工的伙食、交通与通讯等生活补助及海外服务补助。

海外津贴按300元/天/人计(津贴按照自然月的天数计算);享受海外津贴的就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公司可视拓展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海外艰苦补贴津贴。

(三)海外项目提成,根据海外项目盈利情况计提。

第五条派驻海外员工的住宿由公司统一租房,房租、水电、宽带使用等相关驻外费用,全部由工程费用中核算报销。

第六条派驻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统一在国内按照国内工资标准参保,派驻地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部分,除享受国内员工所享受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外,可根据派驻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必要的海外意外伤害险。

第七条派驻职员返回国内工作或休假期间,从返程之日起不再享受海外津贴。

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国内薪资与福利标准发放。

派驻海外人员的管理第八条派驻程序(一)因海外业务需要,需派驻员工到海外工作的,由派出单位提出,并填写《派驻海外职员确定表》,经相关领导核准后,由人力资本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二)公司可视其需要,要求派外人员于赴任前签订《派外人员承诺书》(三)派驻海外时,有关必要的文件,如往来机票、签证、工作证等,将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单位协助办理,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住宿的安全与便利,加强住宿登记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住宿登记范围1. 境外人员在下列场所住宿的,应当办理住宿登记:(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性住宿场所;(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住宿场所;(3)境外人员租赁的住宅、公寓等居住场所;(4)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 境外人员在境内住宿,不论住宿时间长短,均应办理住宿登记。

三、住宿登记程序1. 境外人员抵达住宿场所后,应向住宿场所提供以下信息:(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签证或居留许可;(3)住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宿日期等基本信息。

2. 住宿场所应核实境外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3. 住宿场所应将境外人员的住宿信息实时录入住宿登记管理系统,并按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四、住宿登记管理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住宿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住宿登记制度的落实。

2.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工作。

3. 住宿场所不得泄露境外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4. 境外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配合住宿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五、法律责任1. 住宿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罚款。

2. 住宿场所泄露境外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境外人员拒绝办理住宿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指在我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安部。

七、住宿登记信息的保存与使用1. 住宿场所应当对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境外人员退房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两年。

2. 住宿场所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查询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信息的要求后,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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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当地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实施境外机构属地化管理,提高当地管理人员使用率,降低人工成本,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优化境外机构对当地人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对公司各境外机构所使用的非中国籍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管理人员” ,对非管理岗位人员统称为“当地工人“。

第三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境外机构对所使用的当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条各境外机构结合所在国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管理人员属地化实施细则,包含本地区统一的《当地管理人员薪酬、奖惩制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属地化岗位的界定
第五条部分涉及境外机构重要保密信息的岗位不宜安排当地管理人员任职,如有关财务、计量、开发等相关工作岗位。

第六条适宜推行属地化的岗位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测量负责人、实验负责人、外事助理、结构物预制负责人、机修班长、碎石生产负责人、环境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关键设备操作手等岗位。

第三章招聘与选用
第工程建设条由各地区经理部组织专人对所在国土木工程类大中专院校进行考察、合作,为应届土木工程类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并择优录用测量、实验等技术人员。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结构物预制、机修、碎石生产负责人等以现有优秀工人的推荐、试用、选拔为主,要求在专业技能水平之外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及对公司(项目)的归属感、责任心等。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国内大中专院校招收各境外机构所在国家的留学生,以土木工程类、机械设备类、现场管理类为主。

国内招聘的境外当地管理人员,安排回到所在国后与所在国境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新招收的当地管理人员须经过至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指定至少一名中方管理人员(部门主管或以上职务)考察其专业技能水平、沟通管理能力、态度与责任心等。

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由考察人提交试用期考察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现有工人符合条件者,由项目部填写试用期考核报告,报地区经理部审批。

(附件1.当地管理人员试用期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不符合应聘要求的,应立即停止试用并结算工资。

第四章薪酬、奖惩、社保、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招收的当地管理人员报地区经理部审批后
纳入地区统一管理。

地区经理部对本地区内所有当地管理人
员建立档案,统计相关信息。

并建立电子档案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对当地管理人员的调配管理,由地区经理部统
一进行。

地区经理部向调入、调出项目部出具当地管理人员
内部调动通知单,包含该名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等。

(附
件2. 当地管理人员内部调转通知单)
第十四条项目部初次核定或调整当地管理人员工资标
准,须经地区经理部同意报公司审批后执行,薪酬按月报地
区经理部审批后发放。

当地管理人员的开支情况应以季度为
单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凡正式聘用的当地管理人员,由地区经理部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保存管理。

劳动合同由地区商务部
门咨询当地律师或当地劳动部门起草拟订,须符合所在国相
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按照所在国相关法律要求,为当地管理人员建
立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险。

第十工程建设条对当地管理人员的奖惩,依据所在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地区相关规章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无故旷工时间超过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
的天数扣除计算),境外机构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福利待遇与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当地管理人员的使用,境外机构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在当地人员能够替代中方人员的岗位上,应大胆使用当地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为当地管理人员建宿舍、通水电,提供床、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发放与中方员工同样的福利品、及按月发放的生活用品、电话费、饮用水等。

第二十一条所有中方人员应加强当地语言及所在国官方语言学习,工作中尊重当地管理人员,与中方员工同等对待,加强沟通交流。

第二十二条项目日常生产会议,应有相应的当地管理人员参会,可集中就坐,并设置专门翻译人员。

项目全体会议,当地管理人员应全部参会。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经理部应设置专职劳资人员,统一管理本地区当地管理人员及负责本地区劳资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境外机构当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季度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3:当地管理人员统计表。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当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地区统一规划,各用人项目落实执行。

由地区经理部编制、商务部门组织翻译相
应培训教材。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包含公司管理制度、地区关于当地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工作纪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及公司文化宣贯等。

第二十工程建设条对当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公司员工培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记录扫描件、照片等及培训教材电子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件1
当地管理人员试用期考核报告
附件2
XXXX 地区当地管理人员内部调转通知单
(NO. 2015- )因工作需要,经地区经理部研究决定:当地管理人员,于年月日,由调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

请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特此通知!
地 x区xx经x 理部
(地区经理签字:)年月日
附件3
地区当地管理人员统计表
地区经理:填报人:填报时间:
备注:本地区于年月日新增当地管理人员名,上表序号为:
本地区于年月日减少当地管理人员名,减少原因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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