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作者:杨哲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2期摘要: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简单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两罪基本上都使用了暴力且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交集。
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和认定罪名,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
本文将会通过一起简单案例来浅议两罪之实务认定。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暴力;犯罪对象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卜某某携带镊子跟刀片伺机盗窃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手中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和随身携带的盗窃工具镊子一把。
在抓捕过程中,卜某某为逃避打击,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两公安民警的手划伤。
病例证明上显示,二人的右手外侧都为9厘米长的血口,深度较浅。
二、认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转化的前提条件和转化的客观条件。
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务非法占有的目的,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综合本案来看,卜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卜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前提下,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方式。
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分析和评判,下面将从构成要件、证据以及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二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要符合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明确的盗窃计划。
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可以是直接的暴力行为,也可以是威胁行为,以达到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目的。
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中,关键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现场勘查以及物证等方式获取。
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判断其是否施加了暴力或威胁被害人。
而被害人的证言则是事实的重要证据,被害人的描述可以提供犯罪发生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迫交出财物的过程等。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其行为进行辩解,声称只是恐吓或者使用暴力,而并非有意盗窃。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例如是否有明确的盗窃意图、是否存在其他动机等。
被害人的证言虽然重要,但也存在可能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误解的情况。
要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综合评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认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还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其发表真实证言的权利,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手段,确保认定的公正和合法。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形势改变或事态发展,未遂的盗窃行为最终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之认定,涉及到成立要件、证据链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进行探讨。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要素。
犯罪客体是指被抢劫的人身财产,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行为方式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危害他人安全的方法,将被抢劫的人身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不法占有,主观要素是指故意为之。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针对转化的时机、原因等进行分析。
在盗窃行为尚未达到抢劫行为的程度时,出现转化的时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尚未完成的阶段。
而导致转化的原因可以是被盗窃目标的反抗,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暴力手段。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证据链的建立,以确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可能面临以下困难。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存在转化,即是否存在加剧了的暴力行为、以及被盗窃的人身财产是否被控制在犯罪嫌疑人手中。
犯罪嫌疑人转化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的难点之一。
需要密切关注案件中的证据链,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的录像监控等,以便准确判断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特别谨慎。
对于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行为的情况,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得构成抢劫罪。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需要特别重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审慎权衡所有的证据和证据链条。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素,并构建相关的证据链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突发性地转变为抢劫的情形。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司法裁判的具体案例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入手,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抢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抢劫是指利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文,抢劫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抢夺行为,二是抢夺的客体为公私财物。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符合这两个要素,那么就构成了抢劫罪。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
对于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主要需要考察的是犯罪行为的过程和动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来说,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犯罪行为是在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情况下突发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突发情况下,无法预见和觉察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某人原本是要进行盗窃行为,当他在盗窃过程中被当事人发现并加以阻挠,为了逃避抓捕而对当事人进行暴力行为,并抢夺了当事人的财物,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转化型抢劫。
因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该人并没有预先计划抢劫行为,而是在意外情况下才发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也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有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是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突然的情绪激动或者意外状况,最终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而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是在行为进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针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如果犯罪行为人在事后表示对抢劫行为的后悔和悔过的态度,并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在认定过程中,也可以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迫转化为使用实际暴力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在刑法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仅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还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或财产的严重伤害。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二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三是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由于转化型抢劫是在抢劫的过程中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普通抢劫有明显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以确定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标准。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转化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以便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有意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最终转化为了实施抢劫的犯罪形式。
本文将从认定转化型抢劫的要素、认定标准、相关案例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转化型抢劫需要满足以下要素:一是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有意犯罪,没有明确的抢劫计划;二是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了某种外部刺激或内心冲动,使其产生实施抢劫的念头;三是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的思考后,决定将意图实施为行动。
这三个要素是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基本准则。
对于认定转化型抢劫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思考过程,并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和权衡;二是在思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抢劫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仍然决定继续实施抢劫;三是在实施抢劫前,犯罪嫌疑人没有具体的抢劫计划,而是根据目标的情况,随机决定实施抢劫的手段和方式。
这些标准可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转化型抢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法律界对于该概念的理解尚不统一,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由于个人主观认知的差异,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经历的思考过程,难以直接获取证据予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是否有具体的抢劫计划也很难确定。
确立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加强证据收集和鉴定的科学性,将有助于更准确地认定转化型抢劫。
通过案例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转化型抢劫的特点和认定要求。
某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进行盗窃,但在盗窃过程中发现目标有高价值物品,激发其实施抢劫的念头,最终决定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
这种情况下,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要素和认定标准。
认定转化型抢劫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原始意图、思考过程和实施方式等要素,同时需要确立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转化型抢劫的认识和界定,科学准确地收集、鉴定相关证据,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部门和法律界也应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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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简单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两罪基本上都使用了暴力且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交集。
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和认定罪名,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
本文将会通过一起简单案例来浅议两罪之实务认定。
标签:转化型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暴力;犯罪对象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卜某某携带镊子跟刀片伺机盗窃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手中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和随身携带的盗窃工具镊子一把。
在抓捕过程中,卜某某为逃避打击,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两公安民警的手划伤。
病例证明上显示,二人的右手外侧都为9厘米长的血口,深度较浅。
二、认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转化的前提条件和转化的客观条件。
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务非法占有的目的,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综合本案来看,卜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卜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前提下,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综合本案来看,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且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卜某某为逃避打击,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人员使用暴力,不仅侵犯了公安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并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卜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案例分析针对该案,本文将会从暴力程度及暴力对象两方面来分析两种观点的法理依据。
(一)若行为人实施的是轻微暴力,应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若卜某某在盗窃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使用了轻微暴力,则卜某某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还是实行盗窃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有学者认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被害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转化为抢劫。
”还有观点认为“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以抓捕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为条件。
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应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压制了他人反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等。
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表现形式当然及于前者且要求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这正好印证了前面几位学者的观点,即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或者只有轻微的反抗,都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对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抽象危险犯说、具体危险犯说、实害犯说和行为犯说。
前三种观点从暴力、威胁行为对公务的妨害程度出发,认为其必须对公务活动造成了无法执行的可能、现实危险或实际后果,而行为犯则不考虑对公务的影响,认为只要有暴力、威胁行为即可构罪。
其中的具体危险犯说认为,只有具有造成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才能成立本罪。
理由是妨害公务罪虽然是一种危险犯性质的犯罪类型,但其暴力程度、强度,与暴行的对象、行为性质、职务执行的样态、应执行的职务性质等有关,其是否具有具体的使该公务人员不能适当地执行职务,或有困难的强度,要作具体的判断。
妨害公务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可见它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该罪也可能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
本文认为,具体危险犯说更为符合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即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应造成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且不能造成受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
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暴力程度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远远高于妨害公务罪。
综上,若卜某某只是为了逃避打击而使用了轻微暴力,造成了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则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为适宜。
(二)若行为人实施的是严重暴力,应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若严重暴力针对的对象不同,又应如何认定?结合本案,若卜某某对公安人员或非公安人员使用了严重暴力,则卜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分别认定?其一,严重暴力及于全部对象。
在我国,通说认为,窝藏赃物,是为了防止已经取得的赃物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为了对抗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消灭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证据。
我国台湾的刑法中将暴力称为强暴,并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
其所称直接强暴,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的强暴;而间接强暴,就是指“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之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
根据我国的通说以及我国台湾刑法的相关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对象针对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还包括行为人认为可能阻碍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第三人,这当然及于本案中的人民警察。
根据以上观点再结合前文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暴力程度的论述,我们认为若卜某某实施了严重暴力,不论对象是谁,其都触犯了转化型抢劫罪。
其二、嚴重暴力不及于全部对象。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若转化型抢劫罪暴力的对象不包括公安人员,则不论暴力程度如何,行为人都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结合本案,若卜某某对公安人员使用严重暴力,则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公安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四、个人观点从两罪的暴力程度来看,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远远高于妨害公务罪。
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具有造成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
从两罪的行为对象来看,存在重合之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公安机关的交叉重合。
从罪名来看,我们能较为容易地判断出妨害公务罪包括公安机关,但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也包括公安机关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当然解释的原理,我们不能推断出公安机关被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行为对象之外。
所以,两罪在行为对象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各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21条的规定“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可认定为轻伤。
而在本案中,卜某某所造成的两民警的手伤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属暴力程度较小,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卜某某进行扒窃,已触犯了盗窃罪。
其后,为了逃避打击,又使用暴力划伤民警,已经造成了阻碍执行职务的现实可能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
【参考文献】[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马克昌.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梁方军,马伟.妨害公务犯罪情况调查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普陀检察调研,2011(4).[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6]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