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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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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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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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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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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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通用部分)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A.科学理论的需要;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M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A.最低安全标准;B.最高安全标准;C.建议安全标准;D.通用安全标准。
AE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D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DM5、《航空法》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M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BM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CM8、适航管理程序是: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4•【文号】民航总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46号1995年1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第17号令)作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要点如下:一、保留原来的《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增加《维修人员上岗证》和《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加强对直接维修人员和高级维修管理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和管理,促进整体维修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下放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权限,除保留一部分证件必须由民航总局直接颁发外,将大部分证件交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维修人员上岗证》交由经批准的维修单位自行颁发和管理。
三、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各种证件的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于维修作业中由于维修人员违章操作或者施工组织者指挥失当,造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损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等情况,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及时通报,加以纠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作全面修正后,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1991年2月10日制定,1995年12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2019-04-22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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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
明
发布时间: 2019-04-22 11:35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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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
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
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三)根据国际惯例规范机型签署类别,为中国民航维修执照扩大国际影响、“走出去”、与国际平滑接轨,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执照双边互认等打下良好基础
取消执照机型签署I类和II类的分类方法,与EASA等发达国家的机型签署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四)合理调整机型签署要求,在保证维修人员资质能力的前提下降低企业人员培养成本
机型库由AEG部门作为源头确定,保证机型划分的科学性以及机型衍生演变的连贯性,避免类似机型重复签署。
对于某一类别执照,只有该类别第一个机型签署的时候才需要累计该机型6个月的维修实习,并基于带教人员的诚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实习并被推荐后签署执照。
设定机型签署有效期为2年,如果相应机型的维修经历不满足,机型签署失效,经过再培训后方可恢复。
(五)大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合理降低通航常见航空器类别的培训和考试要求。
对于通航常见航空器(非复杂航空器),不再要求进行机型签署,扩大执照的使用范围,便利更多的维修人员为通航提供维修服务。
同时取消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及非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维修人员参与通航机型维修,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基础上给予了通航维修更大的灵活与便利。
(六)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军民融合”、“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从培养模式、维修经历认可等方面为从事军警等国家航空器维修工作退伍人员到民航工作打开方便之门,同时允许在校生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参加执照培训,通过后在毕业时即可获得执照,缩短就业后的上岗前培训周期,为学校毕业生提高竞争力,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
(七)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
执照设定为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复续签的大量重复性工作,同时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机型签署,大幅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八)明确细化维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助力维修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明确持有执照人员即可根据运营人、维修单位等的授权放行非复杂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便利维修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多样化选择,多职业发展。
明确维修人员应当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对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要及时报告,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
(九)重视维修人员的维修经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规定维修人员每2年需要向局方填报一次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否则机型签署失效,对于失联10年及以上的,注销其执照。
旨在精确统计维修人员的数量以及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动态,也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十)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不诚信,不按要求报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类别,引导行业加强维修人员工作诚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促进维修人员增强自律意识。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维修单位以及维修人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