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对境外支付货款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美星公司是⼀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
1999年8⽉,某单位⽀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了⼀项⾮专利技术使⽤权,未代扣代缴税款。
近⽇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位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
请问,该单位对美星公司⽀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形资产取得收⼊,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暂⾏条例第⼗⼀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规定如下:(⼀)境外单位或者个⼈在境内发⽣应税⾏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
”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该单位购买了其⾮专利技术使⽤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必须就⽀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所得税抵扣明细表

息等 注意境外所得的确认: 如果以税后净所得核算,应还原为税前所得 不包括未分配所得,包括已分配未汇回所得 亏损额以负表示,但不合计(不同国家不弥
补)
境外所得税抵扣
境外所得税抵扣
2目前,各国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低税法、免税法、抵免法。其中 抵免法中根据可抵免的额度又包括全额抵 免和限额抵免。我国目前税法规定采用的 是限额抵免法: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 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 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明确规定了我 国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并 规定超限额结转五年内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扣
填报应注意把握的几点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单独申报,就地
纳税 2、弥补亏损、扣除限额、超限额余额计算,
坚持“分国不分项”原则 3、本表与主表“抵免税额”没有直接对应,
应结合8至11行分析填报 4、弥补亏损、超过扣除限额余额、前五年未
抵扣余额的结转、抵扣可建立台账
境外所得税抵扣
抵免” 4实缴税款包括:被投资方已缴税中按分配额
及股权比例应摊计给投资方部分+投资方 取得红利时缴纳的预提税款
境外所得税抵扣
5、实缴税款低于限额的,可按实扣除;超过 限额的,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用 以后年度扣除限额余额补扣,但补扣不超 过5年
6、境内、外所得分别核算,年终合并申报
境外所得税抵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境外所得税抵扣
一、基本政策 1境外所得税抵扣产生的原因:为避减由税收
财税实务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10):期间费用明细表

财税实务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10):期间费用明细表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至24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5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1列的合计数。
9.第25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2列的合计数。
10.第25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3列的合计数。
11.第25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4列的合计数。
12.第25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5列的合计数。
13.第25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6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25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4行。
2.第25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3.第25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行。
4.第25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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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Brighture财税博客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问题解答: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1、登记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16号公告解读: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

财税实务16号公告解读: 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审查去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146号文),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 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
之后, 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一次公开活动中发表讲话并指出, 总局将会根据各地税务机关上报的排查情况, 出台新的规范文件。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16号公告)。
该公告除涵盖了146号文及早前总局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书中关于中国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所持的观点外,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况。
可以预计, 今后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费用支付的审查力度。
在华经营跨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指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将面临中国税务机关的强力挑战和更加严格的审查。
劳务费16号公告首先排除了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 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实践中, 这种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通常设在避税地等低税国家或地区。
总局在之前的146号文中已经要求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向这些地区大额支付费用的企业。
16号公告同时指出,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 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对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这条是从是必要性测试的角度分析。
境内子公司可能并不需要境外关联方提供与其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例如, 对于承担简单功能的加工企业, 可能并不需要境外母公司为该子公司提供高端法律及财务服务。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缴方式,一种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另一种是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 0 1 0〕 4 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 0 0 9〕 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3年第 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技术指导费乘以10%(或与该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中的税率)计算。
2、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假设由于境外公司派遣人员在境内进行技术指导,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或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其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简单来讲,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税函3号文)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
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
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2.书面申请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 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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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境外支付”
新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其中:境外支付”,报表需要披露是否有向
境外支付主要项目有: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董事会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共计八项。
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问题,目前税务当局主要关注的对外支付主要内容有: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同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主要关注如下方面: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