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R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机务执照考试大纲

序号内容等级题量等级题量M12. 直升机的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11812.1 直升机的飞行原理 912.1.1 直升机的种类,术语。
1 112.1.2直升机受力分析:力的产生;力对直升机功率的影响;科里奥利效应和胡克效应。
2 112.1.3 悬停和地面效应;与动力装置的内联。
2 112.1.4 过渡飞行和转换飞行。
2 112.1.5 升力不对称和桨尖失速。
2 112.1.6 涡流效应和直升机的自转。
2 112.1.7 陀螺进动性效应和直升机相位角的变化;前置角。
2 1 12.1.8 直升机的稳定性;地面共振;过俯仰。
2 1直升机的反扭矩;航向控制;直升机的侧移;离心偏转力矩。
2 1 12.2 飞行操纵系统 2112.2.1主旋翼操纵系统:总距操纵;周期变距操纵;倾斜盘工作原理和结构。
3 512.2.2 尾桨操纵;引气操纵。
2 212.2.3 主桨毂:分类、特点和基本结构。
2 412.2.4 尾桨毂的基本构造。
2 212.2.5 直升机弹性橡胶部件的特点、作用和基本构造。
3 2 12.2.6 直升机桨叶:不同材料桨叶的基本构造和检查方法。
2 1 12.2.7直升机操纵系统:人工操纵,动力操纵;伺服助力器的分类和工作原理;感觉系统。
2 212.2.8 直升机增稳系统。
2 112.2.9 直升机配平系统:电配平;固定和可调安定面。
2 1 12.2.10 平衡和校装。
3 112.3 桨叶同轴度与振动分析 712.3.1 振动类型,减震方法。
2 212.3.2 锥体检查和调整。
2 212.3.3 静平衡和动平衡。
2 112.3.4 直升机健康和使用监控系统(HUMS) 2 112.3.5 地面共振。
2 112.4 减速器 812.4.1 直升机传动系统及其监控。
2 212.4.2 主减速器、中间减速器和尾减速器。
2 412.4.3 离合器和旋翼刹车。
2 212.5 机身结构 912.5.1结构强度的适航性要求;结构分类:主要结构、次要结构;失效安全、安全寿命、损伤容限的概念。
66R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3颁发日期:2006年10月30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66R1第66.24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备用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笔试大纲说明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机械类:(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电子类:(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5.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内容以模块形式组成:1)通用模块;<对应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M9+M10)2)机械类公共模块/电子类基础模块3)各专业模块。
各专业的考试内容为:5.2考题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下:5.3考试组卷和出题逻辑: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3的章节,从试卷等级3和等级2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2的章节,从试卷等级2和等级1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1的章节,从试卷等级1中抽取。
5.4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内容及出题量5.4.1通用模块:包括人为因素、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两部分。
5.4.2机械类公共模块5.4.3机械类专业模块5.4.4电子类基础模块包括: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和数字电子技术基础三部分。
5.4.5 电子类修理专业模块6.基本技能考试大纲6. 1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使用说明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5个工程<每个工程包括若干个子工程),有些工程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工程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66R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3颁发日期:2006年10月30日批准人: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标题:1.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66R1第66.24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3.撤销备用4.生效日期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笔试大纲说明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机械类:(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电子类:(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 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5.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内容以模块形式组成:1)通用模块;<对应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M9+M10)2)机械类公共模块/电子类基础模块3)各专业模块。
各专业的考试内容为:5.2考题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下:5.3 考试组卷和出题逻辑:●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3的章节,从试卷等级3和等级2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2的章节,从试卷等级2和等级1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1的章节,从试卷等级1中抽取。
5.4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内容及出题量5.4.1 通用模块:包括人为因素、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两部分。
5.4.2机械类公共模块5.4.3机械类专业模块5.4.4电子类基础模块包括: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和数字电子技术基础三部分。
5.4.5 电子类修理专业模块6.基本技能考试大纲6. 1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使用说明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5个工程<每个工程包括若干个子工程),有些工程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工程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次性考试科目介绍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1.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全程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 A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 ) B.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ME )C.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ME ) D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ME-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 ME-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E.航空电子专业(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全程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口试(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2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差异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持有CCAR-6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和口试的差异考试,无须参加基本机能考试。
例如:持有CCAR-65部A 照,可参加ATME 差异考试,试题中不包括飞机机身(A )的内容。
详情如下: A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A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 A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A T ME-TA ) B.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P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P T ME-TA )C.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E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 T ME-T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E T ME-TA )D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A T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 A T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A T ME-PA )E.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P T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P T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P T ME-PA )F.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E T ME-PA )ME-PH)ME) AV)AV)E. 航空器电子部件修理专业( AVC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F.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 T ME-PA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E T ME-PA ) G.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A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A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 T ME-TH )H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P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 P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P T ME-TH )I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E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E T ME-T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E T ME-TH )J.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ATME -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 A T ME -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A T ME -PH ) K.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P T ME -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 P T ME -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P T ME -PH ) L.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E TME -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差异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 E T ME-PH) E TME -PH ) M.航空电子专业(E T 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E T AV ) E T AV )N.航空电子专业(AV T 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差异口试(AV T AV) AV T AV)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一次性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 A .航空器结构部件修理专业( STR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ME )B.航空器动力装置部件修理专业(PWT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ME ) C.航空器起落架部件修理专业( LGR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 D .航空器机械部件修理专业(MEC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STR) PWT) LGR) ME) MEC) ME)AVC)AV)电气部件修理专业(ELC)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基础部分理论笔试(ELC)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AV)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笔试( MPC)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模块化考试科目介绍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模块化考试,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 A .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ME-TA)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M6 —维护技术基础(ME)M7 —基本技能考试(ME)M8-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E-TA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E-TA/ME-TH )M16 —螺旋桨(ME-TA/ME-PA/PWT )M30 —理论口试(ME-TA)B.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ME-PA)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M6 —维护技术基础(ME)M7 —基本技能考试(ME)M8-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3-活塞发动机飞机的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PA)M15 —活塞式发动机( ME-PA/ME-PH/PWT )M16 —螺旋桨(ME-TA/ME-PA/PWT )M30 —理论口试(ME-PA)C.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直升机(ME-TH )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6 —维护技术基础(ME)M7 —基本技能考试(ME)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TH/ME-PH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E-TA/ME-TH )M30 —理论口试(ME-TH )D .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直升机(ME-PH )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PWT/LGR/MEC )M6 —维护技术基础(ME)M7 —基本技能考试(ME)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E-TH/ME-PH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E-PA/ME-PH/PWT )M30 —理论口试(ME-PH )E.航空电子专业(AV)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AV/AVC/ELC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 )M6 —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 )M7 —基本技能考试(AV)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AV)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AV)M30 —理论口试(AV)二、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执照基础部分模块化考试,A .航空器结构部件修理专业(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6 —维护技术基础(STR)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 STR)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部件修理专业(PWT)需参加的考试科目包括:STR)ME/STR/ PWT/LGR/MEC ME/STR/ PWT/LGR/MEC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E/STR/ PWT/LGR/MECM6 —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 )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PWT )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 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PWT )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E-PA/ME-PH/PWT ) M16 —螺旋桨(ME-TA/ME-PA/PWT )C.航空器起落架部件修理专业( M3 —电工基础(通用)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6 —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 )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LGR )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 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D .航空器机械部件修理专业(M3 —电工基础(通用)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电子(M6 —维护技术基础(PWT/LGR/MEC )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MEC )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 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EC )E.航空器电子部件修理专业( AVC ) 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 AV/AVC/ELC )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 )M6 —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 ) 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 AVC ) 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 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AVC )F.航空器电气部件修理专业( ELC )M3 —电工基础(通用)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电子( AV/AVC/ELC )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AV/AVC/ELC )M6 —维护技术基础(AV/AVC/ELC ) M7 —基本技能实习考试(ELC ) M8 -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通用)M9 —人为因素(通用)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岀版物(通用) LGR)ME/STR/ PWT/LGR/MEC ME/STR/ PWT/LGR/MECLGR) MEC)ME/STR/ PWT/LGR/MEC ME/STR/ PWT/LGR/MEC。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跟考试大纲资料精

抽取一套试题,每套试题 100 道题,题型为四选一的单选题或判断题。 答题时间为 120 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70 分(含)以上为 合格。具体题目数量分配比例根据培训学时及培训等级分配。在本大 纲中的题数及学时栏内,规定了每一对应知识点的考题数量和培训学 时。
民航总局授权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 大纲中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组织培训。民航总局授权的维修人员执照 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该大纲的题目数量分配要求编制考试题库。 6.培训及考试大纲
3
模块 1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科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
1.1
简介
国际民航组织
1.2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2.1 简介 1.2.2 附件一 1.2.3 附件六 1.2.4 附件八
1
1
1
1
2
1
1
1
1
1
1
4
模块 2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科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
我国的法律体系
3.1.4 维修单位的申请和变更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
3.1.5 145 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
3
位合格审定务3.1. 145 部维修单位的审查、监
督和管理
3.1.7 145 部维修单位违规的处罚
措施
1
4 9 4
4
10
5
4
6
模块 4 人为因素
科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4.1.1 基本概念
3
2
4.1
人为因素
5.2.4 最低设备清单和保留故障的
3
控制
5.2.5 载重平衡
民航维修执照考试大纲

5.3基本技能考试说明5.3.1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使用说明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专业分为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基本技能考试内容,根据专业类别不同满足下表: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6个项目(每个项目包括若干个子项目),有些项目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项目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授权考试机构应当制定满足本大纲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题目并得到民航总局批准。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考试等级说明1级:(1)了解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2)能查找到相应的维修资料。
2级:(1)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2)能查找到并应用相应的维修资料;(3)比较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级:(1)熟练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2)能独立进行维修工作和检查,能够分析各种信息和测量数据,必要时采用正确的修正措施;(3)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5.3.2 基本技能考试方法基本技能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两名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考生的基本技能考试成绩为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100分为满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每组执考委任代表(2人)最多能同时执考6人,但考试地点需在同一考试室或区域内。
基本技能考试应考查考生掌握所考项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基本知识考查采用问答方式,技能考查采用实作评估方式。
基本知识问题的分数应占基本技能考试的20%,实际操作技能为80%。
考试题目必须是综合性的。
考试时间为2-4小时。
各授权考试机构须建立航空机械专业ME和航空电子专业AV的实作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必须覆盖本通告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内容。
根据考生考试的专业,采用随机抽题的方法确定考试题目。
对于非147培训机构培训的考生,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基本知识(满分20分)由执考委任代表根据考生实际考试题目提问,问题可以包括基本原理、操作标准、所需工具/设备、维护技术资料、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过程(步骤)描述等。
执照笔试考试内容及出题量教材

4
2.3
CCAR-43部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4
2.3.1
CCAR-43部的详细理解
2
4
2.4
CCAR-14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4
2.4.1
CCAR-145部的详细理解。
2
4
2.5
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5
2.5.1
运行合格证、航空运营人职责、航空器标识。
1
1
2.5.2
维修职责、维修管理、维修记录和飞行记录本、使用困难报告。
集成电路
3
9.3.1
线性运算放大电路的描述及工作原理。
2
1
9.3.2
介绍下列运放组成电路的工作原理及功用:加法器、减法器、
积分器、微分器、电压跟随器、比较器、振荡器。
2
1
9.3.3
集成稳压电路。
2
1
9.4
印刷电路板
1
9.4.1
印刷电路板的描述和应用。
2
1
9.5
自动控制原理
3
9.5.1
理解下列术语:开环、闭环、反馈、随动、校正。
2
0
10.2
逻辑电路与时序电路
4
10.2.1
逻辑代数的应用
2
1
10.2.2
常用的逻辑门符号、真值表,等效电路,逻辑函数,卡诺图。
2
1
10.2.3
在航空器系统电路图中的应用。
2
0
10.2.4
单稳态振荡器和多谐振荡器、RS-触发器、D-触发器、JK-触 发器、JK-主从触发器和T-触发器的工作特性、 真值表和脉冲 时序图。
2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 号: AC-66R1-03 颁发日期: 2006年 10月 30日 批 准 人:
1. 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66R1第 66.24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 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以下简称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提供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 适
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考管中 心)。
3. 撤销
备用
4. 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 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 1月 1日。
5. 笔试大纲说明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机械类: (a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b >航空器动力 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 (c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d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
电子类: (e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AVC ; (f > 航空器 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
5.1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笔试内容以模块形式组 成:
1) 通用模块; <对应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 M9+M10 )
标 题: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
纲
咨询通告
2)机械类公共模块/电子类基础模块
3)各专业模块。
各专业的考试内容为:
5.2考题按照难易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定义如下:
5.3考试组卷和出题逻辑: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 3 的章节,从试卷等级3 和等级2 中抽
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 2 的章节,从试卷等级2 和等级1 中抽取。
考试大纲中定义等级1的章节,从试卷等级1 中抽取
5.4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笔试考试内容及出题量
5.4.1 通用模块:包括人为因素、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两部分。
5.4.3 机械类专业模块
5.4.4电子类基础模块
包括: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和数字电子技术基础三部分。
6.基本技能考试大纲
6. 1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使用说明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5 个工程<每个工程包括若干个子工程),有些工程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工程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授权考试机构应当制定满足本大纲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卷目并得到民航总局批准。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考试等级说明
1 级:
(1)了解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能查找到相应的维修资料。
2 级:
(1)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能查找到并应用相应的维修资料;
(3)比较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级:
(1)熟练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能独立进行维修工作和检查,能够分析各种信息和测量数据,必要时采用正确的修正措施;
(3)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6.2.2 基本技能考试方法
基本技能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两名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执
行。
考生的基本技能考试成绩为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100分为满分,70 分<含)以上为合格。
每组执考委任代表<2 人)最多能同时执考6 人,但考试地点需在同一考试室或区域内。
基本技能考试应考查考生掌握所考工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基本知识考查采用问答方式,技能考查采用实作评估方式。
基本知识问题的分数应占基本技能考试的20%,实际操作技能为80%。
考试卷目应当是综合性的。
考试时间为2-4 小时。
各授权考试机构须建立结构修理STR、航空动力装置修理PWT、起落架修理LGR、机械附件修理MEC 、航空电子附件修理AVC 或航空电气附件修理的实作试卷库,试卷库的内容必须覆盖本通告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内容。
根据考生考试的专业,采用随机抽题的方法确定考试卷目。
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三个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6.3 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基本知识<满分20 分)由执考委任代表根据考生实际考试卷目提问,问题可以包括基本原理、操作标准、所需工具/设备、维护
技术资料、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过程<步骤)描述等。
实际操作技能打分标准如下<满分80 分):
(1)维修资料、工卡的正确使用10%
(2)工具/设备的正确选择和使用10%
(3)施工完成的质量和熟练程度<包括工序)60%
(4)施工完成后的自检<检查或检测)情况10%
(5)安全操作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如适用)和完成工作后现场清理等10%。
当考生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时,考试委任代表有权终止考试,该考生基本技能考试视为不合格:
(1)考生缺乏必要的操作基本知识或不清楚操纵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2)考生的操作不正确或遗漏某项操作步骤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
(3)考生在操作过程中,违反维修操作程序或操作步骤,可能造成严重质量隐患;
(4)执考委任代表认为必须终止考试的其他原因。
6.4基本技能考试成绩签署和存档
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在执考时应认真填写本通告附件三《基本技能考试评估单》。
评估单由授权考试机构存档备查<至少保存2 年)。
授权考试机构应向通过基本技能考试的考生颁发由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签署的考试成绩通知单。
考试成绩通知单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