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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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

征幅度的通知

【标 签】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8﹞36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年1月7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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