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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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管理制度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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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公务员辞职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公务员 机关关系的行为。
特点: ①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②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③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④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 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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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辞退的含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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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程序
1、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
家公务员辞职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
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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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程序
含义:是指各级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 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 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特征: ①辞退是各级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利 ②辞退公务员必须按法定事由 ③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④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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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是一种严重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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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辞职辞退后续管理的规定
干部身份保留一年 人事档案的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辞退后5年内不得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
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命机关批准 工龄计算: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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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公务员的退休
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 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 遇。
16.6 辞退条件与不得辞退条件
1、应予辞退的五种情形 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编而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4.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 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 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退下 领导岗位的一个“体面”的方式。 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 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 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 了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 一个适用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出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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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1.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般称为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 规定,这时的“领导成员”是指公务员机关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公务员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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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公务员辞退制度
14.3.2 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第 一个有关事业单位辞退的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 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1995年和1996年人事部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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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 合理使用,也能促进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
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辞去公职

1.含义 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机关 的任用关系。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2)不完全由公务员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享有法定的辞去公职待遇
(4)主体受到限制

2.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条件: 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
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
有什么样的区别 ?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 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题 2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公务员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定西市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定西市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定西市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定西市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机关公务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是指机关公务员离开公务员岗位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与机关的行政、任用、工资等关系,即退出登记备案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机关公务员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出登记备案手续:(一)本人申请调离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二)参加各类考试等调离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三)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从机关公务员岗位调到企、事业单位的;(四)因机构改革原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五)因其他原因离开机关公务员岗位的。

第五条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因上述原因离开公务员岗位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须填写《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存调入单位,一份存组织人社部门;(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退出登记备案审批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条机关公务员退出登记备案的审批权限:(一)县级职务公务员、市直部门科级职务公务员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部门科员(办事员)职务公务员的退出登记备案由市委组织部审批;(二)市直政府部门科员(办事员)职务公务员的退出登记备案由市人社局审批;(三)各县区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的退出登记备案按照本县区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每年12月底前将《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退出备案说明和信息数据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身为国家公务员相互之间的竞争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如果身为公务员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的话,就很有可能在考核当中被所在在单位予以辞退的。

但是辞退公务员的话,在我国是规定要给公务员发放一定的辞退费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身为国家公务员相互之间的竞争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如果身为公务员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的话,就很有可能在考核当中被所在在单位予以辞退的。

但是辞退公务员的话,在我国是规定要给公务员发放一定的辞退费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务员辞退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则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公务员辞退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管 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 的行为。
• 辞退公务员的意义。 • 1、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 2、有利于保持机关的活力,维护机关工作 的严肃性。 • 3、建立辞退制度是保证机关和公务员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热点问题: • 如何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工作问题 ? • 因吉林市中百商厦“2· 15”特大火灾案引咎辞职的 吉林市市长刚占标,于一个月内就出任新组建的 正厅级单位——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负 责人;因“非典”疫情而辞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 文康,于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级”事业单位— —宋庆龄基金会的副主席,因同样原因引咎辞职 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则于去职5个月后出任国 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 组副书记,级别依然是正部级。
• (三)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 领导职务。 • 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 事件引咎辞职 • 1993年6月—1998年3月任国家 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务 院环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1998年3月起任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解振华当选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2年 11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 央委员会委员。★
第十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
•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第二节:公务员辞退 • 第三节:公务员退休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公务员辞职的涵义 : • 公务员的辞职,有二种涵义: • 一是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 不丧失公务员的身份,可以按照规定另行任职, 是在机关内部的职务选择; • 二是辞去公职,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按法定程序,自愿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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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2、关于辞退×××的决定
3、辞退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1: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附件2:
×××文件
×××〔××××〕×××号
关于辞退×××的决定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辞退×××。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存:本人档案
附件3: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号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请在档案转出十五日后持本通知到按月领取辞退费。

3、如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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