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
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公务员辞职后养⽼保险怎么办?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龄的⼯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辞职就业后,可由所在企业办理社会基本养⽼保险登记,然后携带公务员⼯作档案,到当地社保中⼼两个确认办公室进⾏原先⼯龄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作。
⼀、公务员并轨后养⽼⾦怎么办?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基本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的⼯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辞职就业后,可由所在企业办理社会基本养⽼保险登记,然后携带公务员⼯作档案,到当地中⼼两个确认办公室进⾏原先⼯龄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作。
⼆、公务员“下海”养⽼⾦怎么办?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陆续传出了公务员⾼层“弃政从商”的新闻,⽽此前,绝⼤多数公务员在考虑去留的时候,⾸先得考虑将来的⽣活保障问题,因为公务员⼀旦辞职,将来⾼额的养⽼津贴、医疗保障都将失去。
随着养⽼并轨改⾰的启动,今后公务员“下海”将实现与职⼯养⽼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从⽽有效地保障了其在企业后的⽣活。
根据相关⽅案,参保⼈员在同⼀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
⽽参保⼈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也就是⼈们常说的“下海”时,在转移养⽼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保险个⼈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改⾰后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参保缴费不⾜1年的,按实际缴费⽉数计算转移基⾦。
转移后基本养⽼保险缴费年限、个⼈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养⽼⾦并轨制度实施后,哪怕是公务员辞职,养⽼保险也依然会存在,会保证今后的基本⽣活。
公务员辞职后如果还去相关事业单位,那么只需转移养⽼保险关系;如果辞职后去了别的公司,那么在转移养⽼保险关系的同时,也转移养⽼保险个⼈账户余额。
公务员要懂得公务员辞职后养⽼保险怎么办,才会做到⼼中不慌,免去不必要的担⼼。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津劳局[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4号)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可从存档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在企业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是没有再就业、而是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存档缴费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之月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上述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上述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工龄计算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解除聘用合同、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ab23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a.png)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1997年9月22日
——结束——。
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共10篇)

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共10篇)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一): 养老金并轨什么意思首先要明白我国养老保险的构架:由国家政府民政局统一收取发放,养老保险金.收取的人群为:一、(占全国6%)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二、(占全国55%)民企的在职人员个人上缴8%.三、(占全国40%)无业者个人可选择自己合适的养老保险投保“档次”(注:合适的养老保险投保档次说白了就是现在与未来的贫富差距的体现,等将来老人群体还是处于不一样的生活环境还是贫穷).现“事业单位”上缴的养老金比“企业人员”上缴的养老金高出4.5倍左右,在比个人自费缴纳的养老金高出15倍左右.所谓“双轨制并轨,是要求“当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上缴养老金达到相同数额”而社会养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基本解决,因为国家不考虑占全国的40%的无就业者当中包含30%的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百姓!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二): 事业单位职工调转和辞职区别是不是辞职了就什么也不给了(三险一金)是不是有了调转令,就什么(三险一金)都能续接上了我们事业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是不是也能续接要去的是一家民营企业开办的综合门诊部.对于从事业单位到民营这块,什么都不清楚.因为没有这样的例子,周围朋友都在帮我打听.辞职和调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辞职之后就只能个人缴纳社保(医疗、养老)而调动后只是工作人事关系发生了变化,三线一金都可以接续的事业单位没有养老保险只要不辞职都可以接续的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三): 新闻笔记,要有概括(50字)感悟(100字),【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试水的喜与忧深圳市日前公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开始试行“职业年金制”.此新闻一出,就有网民表达担忧:不会又是变相给公务员加薪吧都“金饭碗”了还要“金上加金”吗带着同样的疑惑,笔者细细读完“职业年金制”的全部内容.应该说,涨薪之忧大减,改革之喜顿生.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补充养老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制度在国外实践多年,取得了较好效果,而在国内目前还只是存在于一些较大的企业当中.作为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深圳肩负着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任.改革就有雷区.就现状来看,聘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与委任制公务员还有不小的差距,这难免影响前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长期稳定.而深圳市实行按工资比例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职业年金制度,目的就在于弥补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差距.若此举能消除改革隐患,使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改革继续推进,无疑堪称一喜.同时,深圳市在制定此规定时,也较好地关注到利益与风险的制衡.如果某聘任制公务员被开除,其缴纳的年金要全额收回.如果工作表现优秀,根据其获奖情况,年金还有额外奖励.可谓有奖有罚,与一边倒的提高公务员待遇不可同日而语,这或许可算又是一喜.更可贵的是,这一改革还为我国的社会养老方式探索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自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率先推行养老保险改革,但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维持原有退休制度,光这一项每年就要花掉政府数百亿元的财政拨款.摆脱退休金双轨制已是大势所趋,公务员要缴纳养老金也是必然趋势,深圳市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如果被证明效果良好,显然也有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推广的希望.尽管有此“三喜”,网民的忧虑是否就没有道理呢通读关于该制度的描述,规定中职业年金的构成似乎只是由聘任制公务员工资按相应比例扣除所得及偶然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没有发现像普通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那样,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付的说明.但是否真的没有单位的相应补贴补贴比例会不会过大这些内容如果不能说清,难免给人疑惑.同时,奖励部分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惩处方面就比较简单——只有所犯错误严重到需要开除公职的方才惩处.如果对工作渎职、违反纪律等行为没有相应惩处规定,恐怕对广大中间阶层难以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除了规定还需要完善外,它的具体执行更需要持久关注.毕竟,在改革过程中,一项政策是否能平稳落地,能否在执行时“不改初衷”,才是重中之重.我们期待新事物能焕发出长久的生命力,也希望深圳市政府以开放的胸襟,广纳诤言,查缺补漏,以职业年金制度引领出我国公务员改革和养老金改革的新局面.思路:评论嘛,要结合现实,文章一开头就切入主题,先说明一下近日发生的时事,要简明扼要,不失重点,然后就很自然的过渡到人们对之的看法,这篇文章就是,政策一出,写人们的反应,然后就会引出自己的看法,这是第一段的内容. 第二段就开始谈看法了,也就是评论.一般来说,要先给予某方面的肯定,说明某事存在的合理性,然后欲抑先扬,笔锋一转提出怀疑的看法,也就是用批判的眼光看问题,指出它的弊处所在,这就需要你有一定的高度的思维,辩证地看问题,你要在这方面多训练就好,最后,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评论了半天不能空谈,要提出切实中肯的道理,也是一个好的结尾,基本思路就是这样,希望对你有用.(多看看上文,仔细体会)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四):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什么统筹帐户个人帐户不太明白,个人帐户转移后,统筹帐户转移多少和我们有关系吗,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有影响吗,个人的养老金实行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分为两部分,一是个人账户,一是统筹账户,个人账户是你的缴费基数的8%,统筹账户是你的缴费基数的18%~22%(由单位缴纳,各个地方比例会有一些区别)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关系转接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账户部分全额转移,统筹账户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开除公职)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何继东日期:2008-11-13 17:23:46点击数:67526.开除公职人员缴费年限是否可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3]44号)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有哪些特征。
(1)一是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二是互济性。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
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
(3)三是普遍性。
劳动者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养老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0543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33.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91号【发布日期】20110408 【实施日期】2011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养老保险【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全文】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后养老金怎么办?
公职⼈员开除公职后养⽼⾦怎么办?公职⼈员开除公职后养⽼⾦就⽆法进⾏领取。
对于我国的公职⼈员来说,如果是公职⼈员的⼲部⾝份丧失,⾝份档案被打回户⼝所在地,在机关⼯作的⼯龄清零,不存在有任何补偿。
只有在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的公职⼈员才能重新计算⼯龄。
⼀、公职⼈员开除公职后怎么办?公务员前开除公职养⽼⾦就⽆法领取。
按现⾏管理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现实状况是:⼲部⾝份丧失,⾝份档案被打回户⼝所在地,在机关⼯作的清零,不存在有任何补偿。
只有在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的才能重新计算⼯龄。
⽬前,全国⼤多数地⽅的公务员是没有参加的,所以被开除公职后,⼀是户⼝所在地没划得⼟地,⼆是原来所在单位的被停发,这部分⼈也就没有⽣活来源。
如果能够重新就业的,还可以由⽤⼈单位缴纳,但是享受到养⽼保险⾦的基本条件之⼀,就是参保对象在达到前(男60岁,⼥55岁)连续缴费⾄少15年。
⽽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基本上都是在40岁到55岁之间的年龄,如果在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时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话,⼀般达不到15年,就⽆法领取养⽼保险⾦。
⼆、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治(医)疗费。
治疗所需费⽤必须符合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住院伙⾷补助费。
职⼯住院治疗⼯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治疗的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五) 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已退休的领导被开除公职后还有退休金吗?看看业内人士怎么说
已退休的领导被开除公职后还有退休⾦吗?看看业内⼈⼠怎么说已退休领导,是不能开除公职的,可以追责,他们的养⽼⾦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众所周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的要求是很严格的,⼀旦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肯定要从重处罚的。
即使退休了,也要接受惩罚,从⽽影响个⼈的退休养⽼⾦。
⼀⽅⾯,单位会取消或降低该职⼯的相关津贴和待遇;另⼀⽅⾯,根据违法犯罪事实,核减或者暂停发放养⽼⾦。
三种不同的处理情况。
2014年10⽉,我国社保制度正式并轨,以此为分界点,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分为⽼⼈、中⼈、新⼈。
这三类退休职⼯,违法之后关于养⽼⾦的处罚是不⼀样的。
1、⽼⼈。
2014年10⽉前退休的职⼯,社保由财政全权负责,个⼈不⽤缴纳费⽤。
也就是说政府基于职⼯贡献程度,替职⼯缴纳社保。
如果职⼯违法,国家可以根据违法情况,取消或者降低养⽼⾦待遇。
2、中⼈。
2014年10参加⼯作、2014年10⽉退休的职⼯。
2014年10前的社保,由财政负责;2014年10⽉后社保,由⽤⼈单位和职⼯按⽐例缴纳。
如果职⼯违法严重,2014年10⽉之前的缴费年限会被直接清零,但是2014年之后的这部分可以保留。
3、新⼈。
2014年10⽉之后参加⼯作的职⼯,和企业职⼯⼀样,社保由⽤⼈单位和职⼯按⽐例缴纳。
这种情况下,职⼯的社保权益是⼀直存在的,不会随着个⼈的违法情况⽽改变。
有期徒刑以上,终⽌或者暂停养⽼⾦的发放。
根据规定,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退休待遇完全终⽌、“中⼈”退休待遇核减视同缴费部分、“新⼈”退休待遇次⽉起暂停发放。
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出狱之后,也不能再领取养⽼⾦了;⽽“中⼈”、“新⼈”,在坐牢期间,不参与国家养⽼⾦的调整,等到出狱之后再重新发放养⽼⾦。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职⼯违法犯罪的代价是⾼昂的,廉洁公正、正⾝守法,是唯⼀的长久之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09]288号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你局《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闽劳险局[2009]10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9年9月28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管理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闽人发[2009]223号)文下发全省执行后,对辞去公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重新就业后原在机关工作年限认定的规定,与过去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工作年限认定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鉴于《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闽人发[2009]223号)文是全国统一执行的政策规定,我省过去在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中对工作年限政策规定与其不一致的地方,应当自《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文生效之日起改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特此函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