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1991年9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及保税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有:(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二)制订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制订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四)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区内计划、财政、工商、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助海关、税务、金融、商检、卫检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五)负责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任免和管理管委会中层干部;(七)负责审批区内处级及其以下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派赴国外培训;(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和税务管理机构。
第八条保税区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规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区简介0514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简介一、区域基本情况天津保税区包括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两个区域,面积86平方公里。
其中,天津港保税区5平方公里,天津空港经济区81平方公里。
区域共有3类、4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8.46平方公里,即保税区(海港保税区、空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
海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
空港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
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总面积43.1平方公里,全部含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范围内,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2014年9月,天津市委、市政府又批准在空港经济区内设立天津航空物流区,面积7.5平方公里。
目前,保税区已成为承载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五大战略叠加机遇,拥有海空两港双重优势,具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多重政策功能,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开放区域之一。
二、经济发展情况多年来,保税区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区域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以大项目好项目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目前,注册企业1.3万家,世界500强投资项目超过160个,形成了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高端产业集群,高端产业产值超过全区40%。
以空中客车、中航直升机为龙头,庞巴迪、古德里奇、联合技术航空部件、PPG、西飞机翼、罗克韦尔柯林斯等50多家国内外知名航空企业落户,航空产业迅速成长为天津的优势产业。
美国卡特彼勒、豪士卡、GE医疗、麦格纳、久益环球,法国阿尔斯通、道达尔,瑞典利乐,瑞士百超,芬兰伊宁,新疆特变电工、天汽模等30多个骨干企业落户,装备制造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含量不断提升。
美国CSC、沃尔沃IT、华旗资讯、威盛电子、科大迅飞等龙头项目聚集,使通讯信息产业能级迅速提升。
展讯通信、东软、中兴、软通动力、中科院工业生物所、华大基因、瑞普生物、和泽生物、百若克、中恩营养品等一大批国内领先,具有世界水准的科技企业入区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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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93〕70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展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组织人员对一九八0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发文件再一次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文件要求的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已告结束,有的文件确定的商品价格、经营范围已经放开,有的文件已有新的文件所替代,有的文件规定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抵触,有的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鉴于此,现决定废止以下四十四个文件: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的情况报告》(津政发〔1980〕42号)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0〕114号)三、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压缩议价商品品种范围的报告》(津政发〔1980〕121号)四、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1〕35号)五、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津政发〔1982〕10号)六、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1982〕43号)七、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津政发〔1982〕91号)八、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津政发〔1982〕141号)九、批转市科委、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评定权限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2〕156号)十、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凶器的报告》(津政发〔1982〕185号)十一、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津政发〔1982〕224号)十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政发〔1982〕232号)十三、天津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天津市公安局通告)十四、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3〕116号)十五、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30号)十六、转发市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决定》(津政办发〔1984〕49号)十七、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政变我市农村“工农户”所生子女落户原则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155号)十八、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税收若干具体规定的改革意见》(津政发〔1984〕204号)十九、关于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津政发〔1985〕101号)二十、关于继续从新建住宅中按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房举办托幼园所的通知(津政发〔1985〕104号)二十一、批转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粮油销售价格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85〕160号)二十二、关于市水产供销公司塘沽分公司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津政办函〔1986〕3号)二十三、关于颁布《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1号)二十四、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津政发〔1986〕21号)二十五、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54号)二十六、关于颁布《天津市水土保持工作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74号)二十七、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6〕163号)二十八、关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87〕71号)二十九、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通知(津政发〔1987〕85号)三十、转发市二商局《关于猪肉、牛羊肉凭票定量供应的意见》(津政办发〔1987〕183号)三十一、转发市二商局《关于调整居民猪肉定量标准和适当压缩销量的安排意见》(津政办发〔1987〕189号)三十二、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查禁取缔赌博活动的意见》(津政发〔1988〕21号)三十三、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8〕142号)三十四、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津政发〔1989〕97号)三十五、批转市技改办《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市重点技改(基建)工作管理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发〔1990〕16号)三十六、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意见》(津政发〔1991〕2号)三十七、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津政发〔1991〕26号)三十八、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39号)三十九、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市政府令〔1991〕40号)四十、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1号)四十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1〕42号)四十二、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财税部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991〕44号)四十三、批转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津政办发〔1991〕52号)四十四、批转市技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1〕60号)——结束——。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一)保税港区税收政策优势保税港区是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三个海关特殊监管功能区具有的政策,在保税港区可以全部实现。
当前,保税港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同区外政策执行一致。
只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税收政策不同: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从保税港区运往进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3、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4、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6、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二)保税港区现有的税收政策文件汇总1、《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5)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保税区管理制度

保税区管理制度一、保税区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保税区设立管理制度保税区的设立需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相关政策和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保税区内的经营活动、税收政策、监管机构等具体事项。
保税区管理制度包括设立、管理机构设置、运作、财务监管、执法监督等内容。
2. 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保税区将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策要求对企业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企业进入保税区需符合一定条件和资格,如注册资本、市场前景、产业配套等。
同时,保税区管理制度还包括对企业退出的规定,如解散、撤销等程序。
3. 税收管理制度保税区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是其吸引企业的一大优势。
因此,保税区管理制度也包括了税收管理制度,如免税和减免税、税收监管机构设置、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 进出口管理制度保税区常常是进出口的重要通道,因此进出口管理制度也是保税区管理的重要一环。
这包括海关监管、进出口手续办理、报关报检等方面的规定。
5. 资金监管制度保税区内的资金流动量较大,为了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保税区管理制度中还应包括资金监管制度,如外汇管理、扣缴税款、跨境支付等内容。
6. 治安和稳定管理保税区管理制度也包括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措施。
这包括安全防范、警务办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7. 法律与规章制度除了上述内容外,保税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法律与规章制度。
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等的规定和执行。
二、保税区管理制度的特点1. 灵活性高保税区管理制度具有灵活性高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保税区的自由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具体情况而定制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专业性强由于保税区的运营涉及到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因此保税区管理制度要求具有专业性强,包括财务、税收、进出口、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透明度高保税区的管理制度要求透明度高,确保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公开性,便于企业和公众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监管严格保税区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进驻和运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交易,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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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9.16
【实施日期】199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1991年9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及保税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并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依照本办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制订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制订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四)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区内计划、财政、工商、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助海关、税务、金融、商检、卫检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五)负责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任免和管理管委会中层干部;
(七)负责审批区内处级及其以下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派赴国外培训;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和税务管理机构。
第八条保税区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规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企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