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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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恳请审定印发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5号)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调整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渝建〔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9〕7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指导,以质量常见问题为治理重点,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构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面提升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排查工作,强化落实参建各方和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切实查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逐项整改,使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明显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严格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市、区及其所属的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行政区”)是本细则
的实施主体。

二、定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以经济价格出
售并用于住宅的住房,这些住房可用于满足当地区域(行政区)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指建设、变更、拆除等建造经济适用房的
工程,以及其配套配置的正常设施,如围墙、电梯、供暖等。

(三)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指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种类、
分类、条件以及管理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为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实施计划、投资计划、发展计划等,并加强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政府应结合市、区实际,积极推动资金、土地、技术等资源综
合配置,加大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改造。

(三)政府应结合社会实际,及时推行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
得税、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在建设改造中的费用开支,并支
持政府投入预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渝府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

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二)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三)坚持供需匹配。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补分离、租售并举。

(一)租补分离。

采取“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实施住房保障,承租对象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租金承租保障房,政府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水平等情况,分档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分档缴纳租金。

(二)租售并举。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情况下,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制度。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保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确认、违规清退、租售管理及运营日常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公安、审计、自然资源、人社、统计、税务、公积金、金融、城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新产业园负责辖区内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一)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在建项目8个,37.03万平方米,5325套。

(1)华墨公寓公租房项目,2.34万平方米,456套;(2)兴涪公寓公租房项目,0.85万平方米,198套;(3)南滨公寓公租房项目,2.4万平方米,363套;(4)李渡教育公寓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92套;(5)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16.75万平方米,2309套;(6)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5.75万平方米,622套;(7)李渡双溪5组团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39套;(8)涪陵工业园标准化厂房B区公租房1、2号楼,0.94万平方米,246套。

2、未开工的项目6个,50万平方米,9015套。

(1)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8.64万平方米,1944套;(2)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2万平方米,450套;(3)龙潭镇公租房项目,1万平方米,185套;(4)李渡两桂公租房项目,7.07万平方米,1010套;(5)白涛公租房项目,8万平方米,1600套。

(6)大华公寓公租房项目,23.28万平方米,3826套。

“华墨公寓”(项目地址:洗墨路);“兴涪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靠兴涪路一侧);“南滨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后大门右侧);“大华公寓”(项目地址:江东原大华陶瓷厂片区);“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马鞍杨二坪);"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新区双溪村);“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浙江工业园区);“李渡教育公寓”(项目地址:李渡职教中心旁边);“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石沱镇团结村)。

附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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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
(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
(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
(五)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

李渡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满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复审和公示。

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低保中心分别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并在区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诉。

(四)轮候。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二)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三)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能够提供保证人;
(五)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

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无工作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作为保证人;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或个人名义进行申请。

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合伙申请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保证人的担保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二)工作地在各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三)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等候配租。

第四章配租
第十六条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实行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对已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十七条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分别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一)廉租住房配租。

各乡镇建设的廉租住房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城区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各工业园区和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

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下列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一)对以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按规定落户在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二)对以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人员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一、二级残疾人;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第五章租赁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为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第二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及承租人应交纳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房屋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3个月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每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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