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_王卫涛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以确保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关责任,对于旅游者在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旅游者一系列的权利,其中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根据该法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包括行程安排、交通、住宿、用餐等相关信息。
旅游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进行选择,有权享受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有权拒绝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旅游者在旅途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规定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基本权利,包括有权了解旅游行程安排、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合格的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等。
这些规定为旅游者在旅途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也对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法律,旅游者和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同履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合同法还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支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旅游者投诉和维权的机制。
国家旅游局以及各地方旅游管理部门都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网站,方便旅游者在遇到问题时进行投诉和求助。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在我国,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探寻不同地方的风土人情,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和放松。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旅游法》、《导游管理条例》等,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旅游市场的复杂性和旅游者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一些旅游者的权益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受到侵害。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更多的旅游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让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惩罚。
我国应建立健全的旅游消费者维权机制,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过程中,一些旅游者可能会遇到旅行社或景区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合同纠纷、服务质量纠纷、价格欺诈等。
建立健全的旅游消费者维权机制,成为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旅游者维权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旅游者维权知识的普及,指导和支持旅游者依法维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旅游政策和法规,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留存好相应的证据。
一旦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务必保持冷静,并及时寻求帮助,寻找专业的维权机构协助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旅游者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旅游消费者维权机制,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
旅游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旅游者缺乏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繁琐,旅游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了解,往往容易被侵害而不自知。
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服务态度差、不尊重旅游者的情况。
旅游行业存在一些不良经营行为,如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
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对于旅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进行处罚,导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素质水平。
对服务态度差、不尊重旅游者的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大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及时处罚违法行为。
加强旅游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工作。
建立健全旅游纠纷处理机制,为旅游者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还可以推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合作,分享经验,共同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旅游服务。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只有加大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让游客更加愿意选择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
这也是对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提升了我国旅游业在国际的影响力。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行,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旅途中,旅游者的权益却时常受到侵害,比如价格欺诈、服务不周等问题。
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状、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就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现状而言,虽然我国旅游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和行业内的不良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些旅行社和景区在旅游线路、门票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旅游者的权益受损。
在旅游过程中,一些不文明行为也是影响游客体验的重要因素,例如旅游景区内垃圾乱扔、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不文明行为等。
这些都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对于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旅行社、景区等在价格、服务、安全等方面存在不法行为。
二是旅游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旅游者在出行过程中对维护自身权益缺乏必要的意识,不知道如何维权,也缺乏维权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三是一些旅游从业者素质不高,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出现一些服务不周的现象。
针对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我国的旅游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大力度打击价格欺诈、服务不到位等行为。
加强监管力度。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从业者的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法行为。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四,加强旅游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旅游从业者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为保障旅游者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可以预见,随着这些措施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将会有所改善。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旅游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增长知识、放松身心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旅游过程中,一些不文明行为和不法行为也频频发生,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和责任。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其能够在旅游过程中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打击不合法经营和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目前,一些不法商家常常以低价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然后在旅游过程中收取高额附加费用,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法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当前,一些旅游景区存在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给旅游者带来了不良的体验。
相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旅游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旅游服务。
要加强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旅游过程中的纠纷常常给旅游者带来不便和损失,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不仅会伤害旅游者的权益,也会影响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高效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处理旅游纠纷,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构建高效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旅游者能够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体验。
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旅游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本身都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1-5977(2010)03-0073-04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收稿日期:2010 06 23作者简介:王卫涛(1981 ),男,河北邯郸人,太原大学旅游系助教。
王卫涛(太原大学 旅游系,山西 太原 030009)摘 要: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分析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及我国旅游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旅游者特定旅游权益的法律问题,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享受诚信服务权、求偿权等,并结合以上方面,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 592文献标识码:A旅游是人的活动,是人们离开其长住地的外出旅行以及在目的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全部活动。
伴随我国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旅游参与人群人数不断增加,旅游者的特定旅游权益保护问题的表现也日益突出。
一、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一)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旅游者通过旅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所称的!消费者∀。
旅游者作为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但同时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
旅游是外出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而一般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基本是在其所在地进行。
可见,旅游消费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2.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
不同于一般消费的商品购买或普通服务接受,旅游消费行为的进行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属精神和文化消费的范畴。
旅游消费者正是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了解风土人情和增加旅游知识等目的,因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精神权益的保护成为!重点∀且是!难点∀。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是保障旅游者权益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旅游需求的增长,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纠纷、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保障等,需要政府、旅游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改善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了许多方面,如安全保障、消费权益、知情权等。
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有权享受安全保障,不受欺诈和侵害。
他们应该有权享受合理的消费权益,包括合理的价格和服务质量。
旅游者还有知情权,即在旅游行程中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行程安排、食宿条件、景点介绍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旅游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方面,政府应严格监管旅游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确保旅游者权益不受侵犯。
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企业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主体,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他们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价格欺诈和服务欺诈,保障旅游者的消费权益。
他们还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旅游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也需要自我保护意识。
他们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因个人疏忽而导致的权益损失。
在旅行过程中,他们也应该保持谨慎和警惕,注意安全和财产保护,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
当前,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增强了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各地旅游部门也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许多旅游企业也加强了自身管理,提高了服务质量,增强了旅游者的满意度。
我们也要看到,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旅游业中的旅游企业不规范经营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害问题暴露出来。
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最终会使旅游业得不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以创建和谐旅游为基点,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旅游业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的“朝阳产业”,旅游消费者对旅游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他们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特色、价格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与旅游消费者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旅游业秩序混乱,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为保障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对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所享有的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受非法侵害的利益或权利。
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也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9项权利,作为旅游消费者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旅游消费者还享有旅游安全权、签约旅行社服务亲享权、质介相符服务享有权、第三人顶替旅游权、旅游合同单方解除权等其他权利。
然而,目前我国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第一,旅游企业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旅游消费者的旅游安全权受到侵害。
由于旅游活动过程牵涉到食、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只要经营者稍有疏忽,很可能会导致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
其中,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是最为常见的旅游纠纷。
很多旅游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够,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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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5977(2010)03-0073-04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收稿日期:2010-06-23作者简介:王卫涛(1981-),男,河北邯郸人,太原大学旅游系助教。
王卫涛(太原大学 旅游系,山西 太原 030009) 摘 要: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分析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及我国旅游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旅游者特定旅游权益的法律问题,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享受诚信服务权、求偿权等,并结合以上方面,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 592 文献标识码:A 旅游是人的活动,是人们离开其长住地的外出旅行以及在目的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全部活动。
伴随我国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旅游参与人群人数不断增加,旅游者的特定旅游权益保护问题的表现也日益突出。
一、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一)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旅游者通过旅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
旅游者作为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但同时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
旅游是外出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而一般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基本是在其所在地进行。
可见,旅游消费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2.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
不同于一般消费的商品购买或普通服务接受,旅游消费行为的进行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属精神和文化消费的范畴。
旅游消费者正是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了解风土人情和增加旅游知识等目的,因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精神权益的保护成为“重点”且是“难点”。
3.旅游消费客体的综合性。
旅游消费既包括旅游服务的消费,也包括旅游产品的消费。
旅游消费具有特殊性,是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消费。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
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旅游消费属于WTO 服务贸易的范畴,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范。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所以,旅游消费者就成为境外消费旅游者或国际旅游消费者,既受我国旅游法律的保护,也受入境国法律的保护,也受W TO 法律制度的保护。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规定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主要活动。
现有的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但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突出的缺陷,实难满足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特殊、·73· 2010年9月第11卷第3期总第43期 太原大学学报 Journal of T aiyuan U niversity Vol .11No .3SumN o .43 实际的需求,主要表现为:1.旅游基本法的缺失。
面对2000年以来我国旅游业的强劲发展势头,我国相对滞后的旅游法制框架体系亟待完善,特别是作为由国家颁布的一部对全行业发展和管理起统率作用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虽经1982~1985年、1989~1990年、1992年的三次起草,千呼万唤,但最终都因种种原因未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现有旅游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内容的一般性。
现有的有关旅游消费者的规定都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蓝本,套上“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的字眼,没有体现旅游消费者权利义务的特点,也不能与世界旅游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旅游权利法案》中规定的旅游者权利义务接轨,旅游者的权益中只有与其作为一般消费者权益相同时,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其作为特殊的旅游消费的权益则大打折扣。
3.现有旅游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内容的不完整。
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中,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也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
现有的法律法规通常以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这就使法律对旅游经营者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一些不利于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的行为得不到控制,而旅游消费者的特殊法律地位也得不到充分体现。
二、旅游者特定旅游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一)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产生、实现是以其人身权的保障为前提的。
人身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以及其他人身权。
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人身权的保护都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身权的原则,《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然而,伴随我国旅游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旅游类别的不断增加,旅游活动中的危险系数也在不断加大,探险游、生态游、工业游等新兴旅游形式无时无刻不在威胁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的缺陷,却很难以法律的形式对身处险境的旅游者施以援手。
据中国登山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经常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的约有5千万人,户外运动俱乐部700多家。
登山、攀岩、溯溪、漂流、沙漠穿越、徒步、野外生存……在种种乐趣的背后,在将探险的梦变为现实的过程中,大自然总会悄然不经意地显露出它瞬间冷漠的背影。
面对越来越多的探险旅游者,探险旅游管理不力的局面目前尚未得到明显改善,游客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建立良好的救援机制也需要时间。
目前正规的探险旅游由户外俱乐部和旅行社等组织,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为这一领域的规范带来了难度。
探险旅游之中谁承担人员伤亡的责任成为讨论焦点。
探险旅游者多通过网站发帖组成团队活动,这些帖子一般都明确列出免责条款,申明组织者不对活动中任何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意外事件负责,参与者风险自负,一旦出现纠纷或安全事故,则无人负责。
(二)旅游者知情权保障问题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既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又是一项民事权利。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等级、档次、标准、费用等情况,在旅游过程中,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旅游价格的构成、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级别、入住宾馆饭店的星级情况、旅游线路和具体项目、购买旅游保险等内容。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对旅游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必须充分说明和恰当警示。
然而实际生活中,无论在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或旅游景点都有过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的情况,这也是旅游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有的旅行社为了招揽游客在旅游宣传册中将自己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但实际提供的则与宣传相去甚远;有的饭店标榜自己是“三星标准、四星服务”,许诺旅游者在那里下榻将会获得莫大的享受,而一旦客人被骗到那里,曾经许诺的服务则大打折扣。
旅游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我们在面对以上的侵害,要求追究其具体的法律责任时,却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笼统的相关规定使得旅游经营者原本应接受的处罚,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作用轻微。
(三)旅游者享受诚信服务权保障问题旅游者的享受诚信服务权是一项默示权利,是基于旅游经营者的默示保证义务产生的。
所谓默示保证义务是指虽未订入合同中,但根据法·74·律、交易习惯推定存在和应有的旅游经营者的保证义务。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如下服务:(1)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义务;(2)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义务;(3)因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费用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仍处于“无合同即无责任”的阶段,这一点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合同的证明即消费单据的看重也就可见一斑,因此,现实中就有相当多的旅游经营者以旅游合同中并未作约定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
(四)旅游者求偿权保障问题旅游者在旅游中,因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而受到人身和财产权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可以向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解决争议。
该权利也是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一项保障性权利。
损害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之一。
然而,现有的有关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却很难实现对我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全保障的作用。
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却很难求偿。
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委派的司机的驾驶水平不高而一路担惊受怕,甚至于个别老龄游客由于长时间的紧张而出现了身体不适,此时就出现了实际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愉悦正是旅游产品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根据我国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旅游者求偿的目的很难实现。
此外,个别旅游经营者还将投诉过的旅客收入所谓的“恶意投诉顾客名单”上,此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旅游者报名参团,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求偿权,却很难找到法律禁止此类行为的规定。
三、规范及健全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建立的旅游法律关系中,由于经济实力及信息掌握的实际情况,旅游者自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规范及健全我国的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确立旅游格式化合同制度旅游格式化合同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游组织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好的合同。
这里所讲的旅游格式化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强制要求旅游组织者必须与旅游者签订的格式合同。
签订格式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经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合同范本,规定旅行社在组团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格式合同,并成为行业管理的一项检查内容。
在旅游法中,应明确规定旅游组织者组织旅游者出游,必须签订旅游合同。
根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这两种旅游合同范本的实践经验,在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具体应规定如下内容:国内旅游合同应记载的事项: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及住所或营业地点,签约地点及日期;旅游线路,包括旅游城市或观光点、行程、起程、回程终止的地点及日期;行程中的交通工具、住宿宾馆、餐饮、游览地点的接待标准;费用说明;购物说明;集合时间及出发地点;因约定人数不足旅游营业人解除合同;旅游者的的协力义务;出发前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及其责任;证照的保管;旅游内容的变更;旅游活动无法成行时的通知义务以及赔偿责任;因过失致行程延误;故意或重大过失弃置旅游者;旅游者中途解除合同及迟延受领;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效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