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律所档案归档须知

卷宗档案归档须知1自2016年11月1日起,卷宗档案收录以电子档形式归档,具体如下:(1)卷宗档案归档统一为PDF文件格式,即一份卷宗一个PDF文件,PDF文件中具体包含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宗材料、卷底(排序详见卷宗归档材料);(2)PDF文件的命名:①常规格式:“类别-收案时间-承办律师-卷宗委托人”,委托人仅需写代表性的人或关键词即可;②若多份卷宗的承办律师与委托人都相同时,为了加以区分,请将结案文书的数字编号写上,具体格式:“类别-收案时间-承办律师-卷宗委托人(数字编号)”;例如:民-2016-律师-委托人(00236)。
(3)归档时仍需填写Word版的卷宗基本信息,word格式模板可咨询文印室或图书阅览室。
(4)卷宗类别如下:民事/刑事/行政/顾问/仲裁/法援/见证/其他非诉(关键词),其他非诉类别请在括号()中注明承办具体事项的关键词。
2若承办律师将纸质档案一并归档:(1)请立卷人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纸质文档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内容整齐完整,字迹清晰;(2)卷宗材料编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码,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的不编号);(3)纸质档案卷宗装订一律采用三孔钉牢,线绳系为活结。
3 随卷宗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请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录制时间、承办律师姓名及声像内容简介。
4 对终止委托的业务档案,请将终止委托的相关书面材料及终止原因排放在全部材料之后;5 卷宗档案采取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1)若两位及两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的同一案件,请合并立卷归档;(2)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卷宗,请按一单位一卷立卷。
6 案件收案日期以审批表、委托书及代理合同为准;结案时间以收到判决书等材料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时间为结案时间;法律顾问业务以聘请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日期为准。
档案室 2016.10。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档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律师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律师档案应包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律师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提高律师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效率,为律师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五条律师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档案:包括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证明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承办记录、案件归档材料、诉讼文书、调解协议等。
(三)个人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四)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员调动、奖惩等。
第六条律师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形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在形成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
(二)档案审核:档案形成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归档:审核通过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四)档案编号:归档的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律师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柜架:档案柜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作,保证档案存放的稳固性。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发布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所文书-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无团队使用模版

律所文书-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无团队使用模版律所文书-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律师业务档案对于律所而言非常重要,它们记录着律所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对于日后的业务跟进和法律处理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正确地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对于律所的日常运营至关重要。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流程1.拟定档案管理制度律所需要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划分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等信息。
档案管理制度需经律所负责人审定并向全体律师发布。
2.律师填写业务报告律师在完成每一项业务后需填写业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的基本信息、案件的情况和律师的处理情况等。
3.律师提交业务报告律师需将填写好的业务报告提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4.档案管理人员审核业务报告档案管理人员需审核律师提交的业务报告,确认报告中的信息完整、准确,并将报告与相关案卷进行核对。
5.归档审核完成后,档案管理人员需将业务报告及其相关案卷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按照案件类型、律师姓名、案号以及归档时间进行分类。
6.档案借阅申请若经办律师需要查阅已归档的案卷,需向档案管理员提交「档案借阅申请」表格。
申请的理由、借阅时间、借阅人姓名等需在表格中填写清楚。
7.档案管理人员确认和记录档案管理人员需确认律师的档案借阅申请表格,并对律师的档案借阅进行记录。
将借阅时间、借阅人、借阅目的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档案管理台账中。
8.归还律师在借阅完毕后,需将已借阅的档案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需更新相应的台账。
9.更新档案律所的业务随时都在进行。
档案管理人员需不断地更新律师业务档案,及时将最新的业务报告归档。
二、律师业务档案的注意事项1.信息保密律所获取的业务信息普遍涉及到客户的隐私,律所员工必须要保证这些信息的保密性。
2.归档标准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需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以确保档案的整齐和准确。
3.分类清晰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需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分类清晰,以便律所员工能够随时地查找到相应的信息。
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法院、律师档案归档第一篇:法院、律师档案归档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
第二条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
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
第三条本所行政档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条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档案。
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
第五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
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
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
第六条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七条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2、接待当事人笔录;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4、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5、委托代理合同;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的声明;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1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17、集体讨论记录;18、出庭笔录;19、代理意见;20、裁判文书;21、律师办案记录;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23、质量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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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
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
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
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IO.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
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字体要整齐、清楚。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
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
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三)案卷的装订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
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
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
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
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长度应在18公分左右。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200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卷的保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
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人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二、律师业务案卷整理归档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3.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或者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民事诉讼代理案卷的具体排列顺序为: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