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

合集下载

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随着中国逐渐的崛起,中国对于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样的全球的一点点变迁也会对中国的社会及文化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变化。

其中经济全球化便是其中之一。

而法律全球化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 ,是一个主权国家协调行动、共同参与的积极进程。

”(1)我主要来阐述一下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法律全球化内容以及历史发展轨迹。

全球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

2、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一致。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

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

”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

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

法律全球化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

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

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

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

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的国际化,是世界各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法律诞生、发展和演变的一个基本规律。

法的国际化“就是法律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和传播,从而使法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的过程和现象。

”[1]自17 世纪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近代法律体系(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不论是欧美先进国家,还是亚非拉地区后进国家,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法律国际化浪潮的冲击。

中国原本是一个落后的东方大国,加之在法律近代化之前已经拥有了五千多年的法律文明史、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因此,以中国100 余年法律的变革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为范本,考察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规律,意义重大。

一、中国近代法的国际化进程法的国际化进程最初开始于英法等资产阶级先进国家的武力扩张。

从17 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依据其日益强大的国力,向印度、北美、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扩张; 19 世纪初,法国凭借其在1789年大革命后积聚起来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开始向欧洲大陆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渗透,建立起了大批殖民地。

在英、法两国的对外侵略扩张过程中,它们不仅将其军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强压给了殖民地,而且也把自己的法律传播了出去,从而形成了近代世界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的形成,统一了世界上若干国家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形成了强大的第一波法律国际化的浪潮。

1902 年3 月11 日,清光绪皇帝下谕成立修订法律馆,并“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

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

”[2]袁世凯等马上推荐了沈家本( 1840 - 1913) 和伍廷芳( 1842 - 1922) 二人负责此事。

经过两年多的筹备,原刑部律例馆改制为修订法律馆,于1904 年4 月1 日正式开张。

在接下来的数年中,修订法律馆承担起了大规模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编撰制定中国自己法典的重任。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互动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相互依存。

同时,随着人们追求人权与民主的普遍共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也在相互借鉴与吸收中逐渐趋于多元化。

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角度探讨法律制度的趋势与派生的影响。

一、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渐趋相互依存与联动,同时也激发了一场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浪潮。

这种浪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的崛起。

在国家间出现了一种“国际法”,它的出现标志着以国家为主体的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开始向国际法实现顶层设计的转型。

而“国际法”的崛起则首先表现在国际公约的签订,以及围绕着公约的生效、解释、适用等问题的出现。

公约与国家间的多种条约体系,对于国家间的政治互动和经济往来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有利于多个国家达成共识和解决互动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2、法律体系的融合。

全球化背景下的多领域、多维度的合作活动,蕴含了不同制度的交流、互动和融合。

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开始相互借鉴、吸收和融合。

例如,欧盟各成员国间建立了共同的立法体系、法院体系、司法制度等,这也为欧洲法的统一打下了基础。

这一做法也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借鉴,促进了更多的国家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因此,体系的融合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共识,并进一步深化各国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3、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各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经济板块,而国际贸易的进行也离不开相应的法律保护。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保护标准、程度等方面出现的多样化,不仅增加了各国之间的交流成本,也为交流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埋下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各国为了降低交流成本和不确定性,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生命健康等法律保护的工作,进而推动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建立和完善,以确保各国贸易交流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

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对于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趋势、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1.全球化全球化是指全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民族、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过程。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企业、国际组织、国际贸易等活动呈现出日益频繁的状态,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各种制度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2.多元化多元化是指在一个共同的范围内,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形式、内容或类型。

在法律制度中,多元化表现为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共存,并在相互联系、相互竞争的状态下发展。

二、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1.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国际法体系不断地向国际法规范、国际公约的制定与遵守的方向发展。

2.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开始融合,比如欧盟的法律体系融合、亚洲等地区的法律体系融合,促进了国际法律规范的统一。

3.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跨国法律事务所、国际律师协会的兴起和发展,使得法律服务跨越国界,为国际化交易、争端解决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商品、技术和人员流动加快,推动了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因此需要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

2.文化多样性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促使法律制度多元化发展,以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需求。

3.技术进步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联系和合作,跨国公司的发展和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多,需要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四、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1.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逐步完善,实现法律体系之间的对话与共享。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新资料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新资料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这既是中国经济在WTO框架下参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通过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推动中外律师的密切合作,可以满足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服务需要,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就近获得高效优质的国际律师服务。

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业的服务水平较低,存在着专业分工不细致、涉外型的律师较少、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形式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在提供大型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反倾销反垄断等方面的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

①这些中国律师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成为制约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所以,全球化对中国律师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挑战1、律师队伍在数量、整体素质上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坎坷,不仅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律师业从业人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律师业从业人员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理论功底不扎实,专业技能不强,在观念上也不能正确看待律师职业,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许多高校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广设法学专业,使得国外的精英式法学教育沦为普法式的大众教育,减损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应有效果。

而且无论是大学教育还是国家律师资格考试,都有重国内法轻国际(私)法的缺陷,使律师国际(私)法掌握甚少,而已掌握的国内法又很快被新的立法所淘汰,从而导致律师法律知识的缺陷。

②此外,语言关也是一大障碍,能流利掌握英语的律师为数不多,精通多门语言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外语技能也必将成为未来中国律师的必备技能。

2、国内律师事务所在规模、专业、经验和管理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

律师服务国际化竞争,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作者: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参与进来,同时,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

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也出现了法律本土化这两个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法律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阐述,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法律国际化本土化法律基础作者简介:孟宪初、刘天翔、程梦曦,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5-01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特别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世界各国家地区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都处在共同的政治、经济秩序下,各国政治、经济活动的相关和互动性因素不断加强,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立法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治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由于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的国际化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法律本土化的影响,法律的本土化又根之于其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习俗的背景下,有着牢固的基础,不能够轻易的被取代。

一、法律的国际化不可阻挡当今世界,不管是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如果想欲图生存与发展,必然要与其他民族或者国家进行交流,不管是物资的亦或是思想性的交流。

当两个交往方式不同的民族交流时,产生的必然结果是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会慢慢减少,而融合程度将会不断的提高。

法律作为思想意识领域的一部分,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尤其是现在的信息交流方式不断的更新,方式也不断增加,效率不断提高。

各民族和国家之间的交流更加的密切,法律的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法律国际化的出现和不断的加深还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很有可能因为其普适性而变为国际通用的法律,与此同时,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条文在各国不断的运用,从而出现了国际化。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除香港本地学人之外,会议出席者还包括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美国、澳洲与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近百名优秀学者,其中有前美国司法学学会会长费克诺尔教授、在有组织犯罪领域声名卓著的美国罗格斯大学司法学专家陈国霖教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芬德利教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刑事法专家马克昌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授、台北大学校长著名犯罪学家侯崇文教授和台湾犯罪学会会长杨士隆教授。
本次会议于3月17日上午在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利黄瑶璧楼正式展开讨论。主讲嘉宾费克诺尔教授首先描述了世界范围内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和具体特征,并指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该类犯罪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另一位主讲嘉宾陈光中教授围绕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一热点话题,详细介绍了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强调审理死刑案件必须贯彻“少杀、慎杀”以及“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原则。11时整,香港会场同美国西雅图司法学会2007年年会成功连线,两地学者召开了同步视像会议。相距半个地球的中、西学者,在90分钟之内对犯罪全球化所带来的中国法律与社会制度的改革问题,及国际间在防止罪案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协作计划,进行了简短而珍贵的交流。美国方面的专家们尤其肯定了亚洲特别是中国在今后打击跨国罪案中的关键角色,也强调了学术上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重点:加强中国司法领域的实证资料收集工作,以发展高质量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这种利用高科技来扩阔会议空间的创意,在社会及人文学科的学术会议中难能可贵,不仅体现了全球化的特色,也证明了只要提供合适的机会,中国学者完全有实力参与国际学术领域最前沿的对话。接下来的会议时间全部进行分组讨论。组委会将会议代表提交的70余篇论文根据专题分为12个专场,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全球化挑战与回应会议综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关键词: 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理论/述评内容提要: 近年来,对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的研究成为学术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兼及后现代法学的一般理论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学者们围绕该命题进行的激烈而持久的争论作了评述,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理论的实质内涵,对现代法治在“执两用中”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越来越多,一时间走向“全球”还是回归“本土”成为判定学术倾向和划分学派的基本标准。

对此事关法治发展路径和战略性研究方向的重大问题,不可不仔细省察、慎下结论。

一、全球化时代与法律全球化理论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其影响所及,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后果。

与此同时,全球化也还从实践领域向意识、思想领域扩散,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观察世界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

当前关于“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门显学和重要课题。

(注:据统计,1984年在世界55个国家出版的1600种杂志中,仅有3篇在标题或摘要中使用了“全球化”一词,而到1994年则变为112篇,增长了37倍。

参见Kanter, Pittinsky,,Globalization:New Worlds for Social Inquiry,in 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A CriticalReview,1995-1996,Volume,另据笔者对Yahoo英文门户站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底,可以检索到与“全球化”有关或有其字样的页文献达5万多处。

)当代西方国家对全球化与法律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末叶。

冷战结束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推行市场经济转型,使二战以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更加凸显,世界投资与贸易更自由,国际分工更广泛,国际交往依存体系更扩展,跨国公司进行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更活跃,加之信息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全人类知识共享和信息文化交流的自由化成为全球化的动力与基础。

尤其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为标志,全球化进入全方位、多元互动、非国家化的新阶段。

美国学者罗伯特?赖克就此指出,“我们正经历一场变革。

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

届时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工业乃至国内经济等等这些为我们熟知的旧概念。

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只剩下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

……而全球经济的离心力正试图拆散把一国的公民们在一起的纽带。

”(注:参见[美]罗伯特?赖克:《国家的作用——21世纪的资本主义前景》,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1页。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比较法和法律理论教授图伊布那则在详细考察了人们习惯上认为应当由国家法调整的诸领域之后,发现:“跨国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是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主要表现;在劳动法中也可以发现全球化与非正式性的,在这里家和工会作为私人行为者是主要的造法者;技术标准化和职业的自我调整也倾向于世界范围的合作,而不受官方的国际政策的干预;在人权方面也成为全球化的,它正在颁布自己的法律,不仅有国家之外的渊源,而且,特别是在人权领域,反对国家本身;在生态领域也是如此,也存在一种法律全球化的倾向,相对脱离于国家制度;甚至在体育领域,人们也开始讨论国际体育法的制定问题了。

”有趣的是,上述种种现象,又恰好是反映着“相对脱离”国家以及正式的国家政治与国际公法的法律新形式。

更有甚者,“不仅经济,而且世界社会的各个不同方面都正在发展一种它们自己的全球法。

”(注:参见[英]图伊布那:《GlobalBakowina:世界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朱景文译,Genther Teubner主编:《没有国家的全球法》,达特毛斯出版公司,1997。

)由上可知,所谓的“法律全球化”现象,乃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趋势。

它主要表现为:(1)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国际社会的共同事务,在实际上创造和发展着一种崭新的、不同于传统国家法的新规则和新秩序;(2)伴随着科技全球化出现的产业化、标准化以及经济政策的跨国界协调等,法律规则逐渐超越一国官方政策干预而出现日益全球化的趋势;(3)人权、环保、生态甚至体育等问题日益具有国际意义,推行民主化和政治自由、提倡人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加强各国司法的交流协作等等,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而言之,法律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

法律全球化的根本特征是“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即这种“全球化”已经不同于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而是在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巨大权威日趋减弱,并相对失去其主导作用这样一种高度矛盾和高度分离的状况下,法律服务于“无经济边境”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出现某种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

(注:参见Walker :an Analytical JGLS,1995,(2).)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趋于减弱,国家概念、主权概念以及国内法关系根本改变或重新被诠释,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及其意义。

总而言之,法律的非国家化、多元化和国际一体化、标准化,再加上社会转型、信息化、络化等其他因素,就为全球性法律现象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研究课题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就法律与全球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欧美学者达成了学术上难得的一致,即:法律全球化不是一个争议中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是切近而必然的真实状况。

法国着名刑法学家、人权学者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认为:“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而是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

当然法的世界化还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且通常是各式各样的危机引发了法的世界化进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律世界化进程的开始;亚洲金融危机也许会对经济法领域的世界化助一臂之力;而皮诺切特案件则会加速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

”(注:参见[法]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法的世界化—机遇与风险”,卢建平译,载《法学家》20XX(4)。

)欧洲人的观点得到了大西洋彼岸的有力回应。

当有人向曾因撰写过《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而获得世界声誉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提问说:“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真的已经来临了吗?”“在即将来临的新千年中,人类的法律和社会将有哪些改变?”时,他指出:“随着新的千禧年的来临,一种新的法律传统——世界法传统——正在形成,它是融汇世界东西南北各色各样文化的不同法律传统而成的,因此将有助于建立世界秩序和世界司法制度。

全球数以百万计的人正投入到形形色色的跨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他们之间有各种合约上和其它法律上的关系,上述的世界法传统已见于这些关系中。

一场赋予正在出现的世界法传统具体形貌的革命已经在进行。

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共产主义兴起是它动荡的第一时期。

它第二时期的表征,则是国际共产主义没落和种族民族主义卷土重来,然而部分的旧潮流反复并没有妨碍世界经济和世界经济法体系的发展。

现阶段的运动则致力创造一套世界法(world law),其内容已不限于经济法,而包含诸如世界环境法和世界人权法,这是这场革命第三时期的特征。

”(注:参见[美]伯尔曼(Harold ):《展望新千年的世界法律》,译文转引自“思想的境界”站。

)上述欧美主流学者持有的激进法律全球化观点,其主旨就是认为经济全球化将必然带来法律的全球化,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势在必然。

在经济上,全球贸易规则的日趋统一,被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功能及其必要条件,WTO(世界贸易组织)、WB(世界银行)、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近半个世纪以来制定和不断修改的一整套运行机制和规则,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和法制架构。

在政治上,全球民主化浪潮、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超国家联盟(如欧盟)的巩固和发展等,促进了国际政治更加紧密和一体化。

在文化上,先进的通讯和信息络传输技术以及贸易、服务、投资和人员流动大大缩短了时空,把全人类史无前例地拉近并连结在一起,这种现实催生出“寰球一村”的全球意识和文化。

因此“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

法律文化,即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

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世界文化的融为一体。

即当(国际)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世界时,它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

”(注: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存在一个现代法律文化吗?》,刘旺洪译,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15-416页。

)二、民族文化传统的多元性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如果说激进的法律全球化论者鼓吹的世界法治的前景,就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者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那么,与此相反,法律本土化论者则重申任何法律都是“地方性”的和“多元性”的,无论在历史还是实践之中,均不存在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所谓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那种以西方文明为中心的“宏大叙事”般的现代法律传统是启蒙理念的虚幻构造。

因此,就法律或者法治的历史命运而言,世界法律文明的多元存在才具有最终的合理性或者必然性。

依笔者所见,法律本土化理论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除了社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实践需要外,主要是受到了近代的历史主义法学、二战以后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特别是其中的法文化研究)以及最新流行的后现代法学的滋养。

各民族文化传统对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这早已是学者们的共识。

孟德斯鸠是最早关注历史文化因素对法律之影响作用的法学家之一。

他指出,一个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分类原则,而是特定人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人口、宗教都有关系。

(注: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书馆,1978,421页。

转引自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49-51页。

)既然法律是它赖以存在的文化的一部分,不同的(民族)文化决定了不同的法律的存在,那么,就很难想象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轻易地移植到另一个社会,认为法律的普遍移植以及法律的世界化(全球化)从根本上说就是不可能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