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

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法律的全球化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法律的全球化不仅指国际间法律的交往和合作,更重要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相互渗透与借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全球化影响着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经济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全球化进程对法律理论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下的法律理论,需要符合国际标准化,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对于国际法律的协作交流,在国际层面上一定会引起一定的法律理论上的融合和变化。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逐步趋同,法律理论也同样面临不同的变化。
比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些惯例条款,逐渐被各国所采用,或是不断的对之进行改进,体现出了法律理论的交流和交锋。
全球化进程下,国内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因为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法律要求。
这种适应需要走向与国外法律接轨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本国法律体系,以便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本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在全球化进程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适应。
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本国法律的更新、升级也变得容易了。
法律全球化中,法理的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律的交流和合作,有助于推进循序渐进的法理变化,以适应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趋势。
例如回到贸易合同中,各国对交易条款逐渐达成共识,这将很大程度上推动各国范围内贸易的发展。
同时这种共识也趋同互惠,让各国在法律交流中更容易地达成共识。
总而言之,在全球化进程中,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全球化进程需要各国适应新的法律体系和法理变化,而这会带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深远影响。
因此,国家诸如法律和政策等工具需要适应新的全球化进程,以便才能更好地适应进程的趋势,并保证各国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适应。
法律全球化理论刍议

【 关键 词】法律全球化 ;表现形 式 ;争鸣 ;意义
法 律 全 球 化 ( l az i f Go l ao o b itn Iw),是指 全球分散法律 体 系向 _ 丑 全球法律一体化 的运动或全球范 围 内的法律整合 为一个法律 体系的过 程。世界范围内不 同国家和地域 间 法律的相互交融发展 ,法律的非 国 家化 、多元化和 国际化 、标准化 , 再加上社会转 型、信息化 、网络化 等其他因素, 都为法律全球化课题 的研究奠定 了基础 。在法学领域 , 法律与全球化 的关 系 、法律全球化 均成为法学各个学科 ,无论公法 、 私法、保护法 、国际法,还是法理 学 、法社会学 、比较法学所广泛讨 论的热点 。 1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分析 . 2世 纪9年 代 以来 ,受 经 济 O O 全球 化 的强大 影 响 ,在世 界 范 围 内出现了一种各国法律趋 同与统 的发展 潮 流 :一方 面 ,一些 国 家特 别是 第三世 界 国家进 行 了新 的 立 法 或 对 以 前 的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以与 国 际通行 的做 法接 轨 ; 另一 方面 ,国际 组织 通 过制定 对 其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 旨在排除 对 外 商 的 歧 视 ,调 节 “ 界 背 国 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 构 的规则 ,是这些规则 内化为各个 成员 国的 国 内规则 。这 种 双向 的 法律改 革 ,使 法律 全 球 化呈 现 出 两种截 然不同的表现形式 。 1 . 1国际法 的国内化 由于越 来越 多 的 国家加 入 到 某一 国际 组织 中 ,从 而使 该组 织 的规 则成 为全 球 性 的规 则 。世 界 贸易组 织 、世 界银 行 和 国际货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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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 ・06 20年第1期 2
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综述——读《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

三、 国内学界对法律全球化 的研究分歧
( 一) 反对“ 法律全球化” 之观点 反对法律全球化 的代表人物有沈宗灵教授 、 罗豪才教授等。 他们 只赞同“ 经济全球化” 这种提法 , 不赞 同政治和法律层面 的
全 球化 ” 之观 点 , 其认为, 尽 管 当 今社 会 经 济 发 展趋 向全 球 化 的
题也登上 了历史舞台。 沈 宗灵教授在其文章中将法律全球化的
原因和背景概括为生产 力促进生产方式的变化 , 经济全球化使 各国金融市场接轨 , 跨 国公司重要性 日益提高 , 国际贸易和地区 贸易集团的增加 , 结构改革和私有化 , 新 自由主义概念在经济关 系中 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社会对 民主化 、 人权保护 以及 “ 法治” 建 设的关注 , 促进 民主和人权保护的泛 国家 、 超 国家人物 愈来愈多 等方面 。由此可见 ,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 “ 法律全 球化” 理 论也 日益成熟 。
的地位 。 崇 尚法治 , 使法律 以及法律职业主体( 如法官 、 检察官、 律师等) 乃至法律活动, 在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彰显得越
来越突 出。第二种观点认为, “ 法律全球化 ” 建立在 民族 国家主
权独立的前提下 , 一 国法 律 与 国 际社 会 中其 他 民族 国家 乃 至 各
在 中国知 网上检索 “ 法律全球化”这一关键词 ,显示 出 自 1 9 9 3年起有 3篇关于此 的文章 , 到2 0 0 1 年是一个转折点 , 之后 平均每年有 7 0 0 篇 的论文 问世。 对 于全球化 问题 的讨论至今仍 在继 续。在进 入 2 O世纪 9 0年代时, 法律全球化 问题 的讨论席
法律 全球 化 问题研 究综述
有关全球化法律发展的探讨

有关全球化法律发展的探讨何斌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摘要】经济的全球化引发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法律的全球化是建构全球性文明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
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减少,共同点在增加。
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正在趋同化和一体化。
但是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国都生活在同一的法律模式之下,法律的技术化趋势也不可能消灭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丰富性。
因此,法律全球化不等于西方化。
同时,法律全球化也不能取代法律的民族化。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一、法律全球化源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与全球化的关系、法律全球化问题成为法学各个学科,无论公法、私法、国际法,还是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所广泛谈论的热点问题。
关于法律的全球化问题,其出现和发展根源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其实是各种经济增长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的过程,是现代化在当代世界的一种延伸。
全球化产生的社会过程、社会后果最突出的是世界进一步的开放化,民族国家间以往的封闭和隔绝进一步被打破,一个真实的,同时也包含某种虚拟的世界秩序、世界体系的形象,一个又清晰又近似于模糊的全球化的文明形象正在出现。
经济的全球化引发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
从近年来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国际金融市场交易额、国际直接投资数额以及跨国公司的数额的变化上,都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在国际领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目标不仅在于消除对外商的歧视措施,而且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和国内市场结构。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以保障市场准入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法律全球化的典型例证。
随着争夺市场和投资的国际竞争的加剧,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和独联体及东欧国家,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潮流。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法实证论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
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
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律知识展二全球化中国立法发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二实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和长期以来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立法确认的根本价值。
把保障和充分实现人权作为中国立法的观念明确确立下来,是90年代以来立法新发展的成果。
过去,尽管中国宪法和其他立法对于公利予以了全面、充分而真实的规定和保障,但是人权这个概念并没有被完全接受。
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以国家文书形式全面确认并阐述了中国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政策;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首次以执政党的最高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和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把人权这一基本价值引入中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引入到了法治以及立法领域,使中国立法原有的关于保障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更加明晰化、更加符合国际立法发展的时代潮流。
1991年以来,立法的人权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被贯彻在中国的许多立法之中。
如《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国监狱法》等法律的制定,《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修改,都体现了中国立法的人权保障观念和容。
在国际领域,继中国批准或者参加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之后,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立法措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的进一步认同和对国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公共领域与私人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国际上以及多数国家立法行的做法。
法理学期末必备知识点

一.绪论法——统治阶级意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体系(这个含义就是基本特征的基础,记住这个就是两个知识点嘤嘤嘤)法学——法律科学法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科学具有法律制度关联性分类——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边缘法学)法理学——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法和法律现象一般规律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法的创制实施一般理论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自然法学派理性至上理性主义天赋人权自然法优于一切下位法恶法非法孟德斯鸠卢梭分析法学派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实在法优先排除人的好恶恶法亦法边沁奥斯汀社会法学派现实的法学反对形式上逻辑研究法律社会性实际效果庞德二.法的特征与本质法的词义——中国,哲理(道理天理)典章(法律法律制度)西方,主观法(人定法法律权利)客观法(自然法法律规则)当代中国的法律(我们老师不考)法的基本特征(分为两块,一个是三种规范,一个是法的特征):1.三种规范自然规范(自然规律,调整自然关系)技术规范(调整自然人类生产资料);社会规范(人与人宗教道德法律)2.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国家2个,行为1个,权利义务1个)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无特殊象征标志国家制定认可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性程序性调整行为规范性普遍性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论述题可能)程序对效率法律权威人权正义的保障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结果法律适用上的结果事实认定结果裁判结果)程序正义(过程步骤方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不仅是工具性价值有其独立的价值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法的本质(一句话)——被社会客观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物质制约性)、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统治阶级作为一个长远的整体利益的表达三.法的起源和演进法的起源(起源的原因和规律)原因(四个,往马哲想)——物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up-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分工up-产品交换普及-生产和交换规则出现-法律产生政治贫富差距加大-阶级产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国家and法律出现社会社会发展-社会事务庞杂-原始社会习惯已经无法适应解决-法律出现意识社会经济up-独立意识up规律(三个,个别、氏族、一体独立)个别调整—规范性调整氏族习惯—习惯法—制定法与道德、宗教规范浑然一体—相对独立法的演进法的历史类型——经济基础阶级意志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系——共性共同历史传统构成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法系)归纳性思维类比推理制定法判例法(正式渊源)普通法衡平法(法律分类的基础)对抗制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和判决程序)经验主义(哲学倾向)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法系)演绎性思维制定法公法私法纠问制诉讼理性主义(很多差异不是绝对的有无,而是程度的不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延续继受旧法对新法新法对旧法承继接受(可以用高中政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再扯几句,继承中发展发展中继承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依据理由(3决定1验证)——物质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继承性意识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继承性人类文明成果决定继承必要性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继承性法的移植——鉴别认同调整基础上吸收采纳同化外国法必要性必然性——社会发展法的发展的不平衡落后国家借鉴促进发展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根本特征冲破地域限制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法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必然需要对外开放的内容法律全球化——法律跨越国家疆界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法律要素趋同标准模范四.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法的作用——行为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影响国家意志实现分类: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调整统治者同盟者统治与被统治阶级整体长远利益)社会公共事务(基本生活条件生产和交换条件科教文卫事业)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论述题)——(只要是在疯狂强调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的好,或者说法律规范的好都可以从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全部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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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近年来,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讨论在我国学界不断被提起,以至于影响到我国的政府决策和民众生活,不过,内生于经济结构中的法律的全球化问题却只有个别人在偶尔研究.人们经常讲,作为体制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此类推,以市场为枢纽的全球化的经济必然意味着法律的全球化,因为经济的指令规制着法律的指令。
如果说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创造着人类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的话,那么,全球化的法律现象则预示着法律在全球普适性的可能。
法律发展的全球化现象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国家法的立场上研究法律,而且也要站在法律全球化(世界法)的立场上研究法律。
一、法律的全球化所提出的几个重要的法理学问题两年前,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临近,笔者曾撰文强调要重视《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在该文中,已经涉及到法律的世界化现实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与挑战。
与此同时,周永坤也以《法理学-全球视野》来命名他的一部书,总揽全书,其虽然并不以法律的世界化这一现象作为法理展开的对象根据,但全球视野的法律意识培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全球化所提出的法理学问题。
放眼当今世界的法律,我们会发现两样的存在,一样是法律以地方化和多元化的方式存在,因此,法律被人们称之为“地方性知识”,随之便展开了法律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固有生活关系之人类学和社会学视野的法学研究;另一样是法律以越来越世界化和一元化的方式存在,因此,法律可被视为“普适性知识”。
于是,对法律的研究也多从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层面展开。
这种几乎完全对立的情形并不难理解,即使在古代世界,“追求变化中的不变和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只是当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已经将多样性明显地、越来越多地包容在统一性之中时,法学学理上对这一事实的严重忽视或者熟视无睹就显得反差太大,因而提出法律世界化进程中的法理学问题,也就显得有了特别的必要。
那么,法律的全球化究竟向法理学提出了那些必须关注的问题?法律世界化中所提出的法理学问题甚多,因此,不同学者完全可以站在其各自视角提出他所认为的最重要的问题,但我认为,如下诸方面是需要我们应当特别予以关注者:即其一、如何理解法律全球化化对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其二,如何对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以定性?其三、如何确定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其四、法律全球化与法学家关于法律普适性的努力间是何种关系?其五、如何处理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普适性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如下笔者将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二、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出现,对法理学的研究而言,既提出了全新的研究内容,又提出了与传统法律观念截然有别的新型法律观念。
前者是就法理学在法律全球化趋势下所遭遇的客观境况而言的,后者则是就由此种客观境遇所必然衍生的法律观念而言的。
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既在于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也在于法律和法学理念的革新。
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表现在:以内国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向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
在这一转向过程中,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主要有:法律全球化的参照视角和标准是什么?是“内国法的国际化”还是“国际法的内国化”?全球化的法律所存在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对法律全球化进行价值反思和品评?对于这些问题,因观察视角、分析方法的差异以及事实本身的冲突多变,人们也许会得出并不相同、歧义丛生的结论。
但毕竟和一些纯粹观念性的概念相比较,它们都属于事实的范畴,属于人们能够耳所闻、目所见的内容,因之也就属于人们能够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和再现的领域.在此对如上问题作一简要的回答,也就具有可能。
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参照确实是费人深思的问题。
在内容上,它是牵动全人类需求及福祉的重要问题,但在形式上,它却是某种强势文化如流水般自高向低流淌的结果。
显然,法律之全球化并不是简单地将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之法律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相异类型的法律之匀力互渗,而是在文化—利益冲突中人们不得已的一种选择。
在此选择中,来自西方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因为其与人们国际性交往的事实更为吻合而占尽先机,因此,在总体上讲,法律全球化是以西方法律文化向世界各国的渗透为基本参照的。
尽管西方的法治及法律文化也融合了包括中国法律文化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文化遗产.要一般性地评论法律全球化中“内国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内国化”,显然不能进一步说明是何种意义的内国法被国际化。
同前一问题一样,在“内国法的国际化”上,并非所有国家的内国法都能被国际化,事实往往是在国际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内国法被国际化的可能性程度更高。
大国主导的世界不仅体现在人们对国际之现实政治的感受上,而且也表现在于此紧密相关的规则选择上。
例如,WTO的规则,毫无疑问受美国影响者更大。
至于全球化法律存在的理据,早已不再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需要,而毋宁说是人类交往行动之秩序的内在要求。
这样,法律世界化趋向之存在理据,就直接指向人性之必然。
由此导致的价值承载是: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全球化在更大程度上扩展和实现人的需要-自由和秩序需要,另一方面,这种世界性齐一化的法律也有可能妨碍人类需要的实现,导致对人类价值追求的伤害。
故而法理学应直面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迥异于以往的种种价值问题,从而将法理学代入全新的价值视域和意义领地。
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的一般意义,除如上分析之外,还涉及法理学在这一趋势下,能够给主体带来某种法律观念,培养主体以某种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也是法理学的一般意义所在。
然而,法理学所“产出”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思维方式,只能是法律本有的内在规定性之结果,而不是相反,法理学的论证决定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
因此,法理学是法律这一存在的意识形式,法律的存在方式及特征决定着作为意识形式的法理学之内容。
正是在这里,法律全球化趋势给法理学以全新的意义。
其全新之处就在于它打破了主权国家对正式法律的垄断,使正式法律在主权国家之间也赢得了存在。
因此,传统的主权国家之正式法律观念在这里要被改写,取而代之的将是建立在全人类整体需求基础上的法律理念。
至于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政府诚信观念、主体平等观念、办事透明观念、权力有限观念以及行为守法观念等等于以往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相比较更为彰显。
显然,法理学研究需要认真对待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这种新型法律理念。
三、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的定性问题尽管一些热衷于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强烈反对对法律的本质定性,而认为这种定性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虚构的神话”,但他们还是坚持以“地方性知识”对法律作出了“不是定性的定性”。
可见,法学学术作为一种对法律的理性反思和逻辑关照,离不开对法律在本质视角的定性,问题只在人们是从何种角度所得出的何种定性,而不在要定性还是不定性。
法律的世界化乃是适应全球化的贸易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政治交往活动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
尽管它的真正实现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因为它总是以不同国家和民族集团之法律的差异性和多样化为前提的.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业已成为一种事实。
这不但表现在国际法在全球化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上,而且也表现在内国法对国际法的汲取吸收上。
那么,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法律是事物之法的规定性的表现。
事物的法的规定性和法律的规范表达之间构成了一种表里关系。
如果说传统的国家法所反映的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的话,那么,世界化背景下的法律则反映的是在全球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
全球化的法律则是这种规定性的外在的、规范的和逻辑化的表达。
可见,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人们刻意而为的理性,而是全球化的人类交往行为之必然的逻辑结果。
在主体全球性交往之事实中,至少存在着如下两方面的规定性:首先,主体间全球性合作的规定性。
法律的全球化趋向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间的联合,但在实质上表现为主体间进行国际交往的必要。
人类文明的进化,可以被视为是合作方式不断扩展的进化。
如果借用哈耶克的看法,则是人类在合作基础上秩序不断扩展的进化:“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
”主体之间的全球合作及其需求,奠定了法律全球化的事实基础和需求根据。
其次,对主体全球性合作要求及合作行为的规制之规定性。
尽管哈耶克坚决反对通过人们的主观构设来解决人类秩序的形成问题,并将之称为“致命的自负”,但是,人类秩序的实际形成,却丝毫不能离开人类主观预设的贡献。
问题在于这种主观预设是否建立在人类合作的需要基础上。
法律在本质上是人类理智对主体交往需要的主观加工和构造,特别是自文字产生以来通过成文化的规范所表现的法律,更是如此。
法律的全球化趋势及其规则表达,正是人类理智应对主体需要的结果。
这种情形,就是法律对主体之全球化交往之规制的规定性。
倘若缺乏此种规制,则全球化的主体交往最多只是愿望,而无法化为实践。
全球化背景下人类交往行动事实的上述规定性,表明了全球化法律的本质:法律在继续其“地方性”职能、反映“地方性”需要的同时,也在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全人类需要并实现对全人类行为的规制。
因此,它不仅是“地方性知识”,更不仅是“主权者意志”。
只要更换一个角度,我们就会发现它在全球化背景下,也会是“普适性知识”和“全人类意志”。
四、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作用我们以往所接受的法理学,大体上是局限于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内国法理学”,以至于有学者在论及国际法时也套用此种“内国法理学”的法理:“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过这里的国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由许多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
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单独地或集体地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也反映着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斗争和合作中形成的意志,体现着国际间形成的实际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最终也决定于国际的生产和交换条件……”尽管这种看法也反映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某种事实,但与此同时,它却忽视了因为法律全球化和国际化所导致的另种事实:国家主权绝对化的明显松懈。
我们知道,在以布丹为代表的经典的主权学说中,主权一词所描述的是一个政治制度中的实体:“它的权威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
”然而,在20世纪以降,随着国际化交往的日益增强,主权绝对性的观念日益受到批评:“实际上,国家主权与教会或贸易协会行使的权力并无不同……(它们)行使着只是在程度上而非种类上与国家的权力不同的一种权力……因此,国家的命令的效力并不必定是压倒性的,使其具有这种效力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
”如果说拉斯基们的批评还是出于对国家主权绝对化可能引致的暴政倾向的担忧的话,那么,当代法律全球化的事实更在实际地冲击和改造着传统的主权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