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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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

本系统无须在客户端安装,只要用户能连接互联网,就能访问和操作系统。

本系统由基本信息维护、劳动用工备案、工资基金管理和系统管理四大部分组成。

1.基本信息维护部分由用人单位管理和单位职工管理两个模块组成。

主要用来对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单位招用工信息进行基本情况的录入和维护。

2.劳动用工备案部分为具体功能模块,用来实现企业招用工手续的办理和查询功能。

主要功能有:企业招工备案、劳动合同续签备案、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等,并具有相应的查询功能。

3.工资基金管理部分为具体功能模块,用来实现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和查询功能。

主要功能有:企业人工成本报表的填报、职工工资统计和工资手册办理等,同时具备对各报表进行查询的功能。

4.系统管理部分由业务处理和信息系统两个模块组成。

用来实现对业务办理情况的查询和对个人信息的维护。

一、访问系统(一)访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沈阳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访问。

(二)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web/WebMain.dll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用户注册如果是以前使用过系统的老用户,可以直接用以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老用户不要重复注册,否则在后续操作过程中容易发生错误)。

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用户的注册。

注册时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后续系统的使用。

用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

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要将用户名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也不要少于5位。

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劳动用工备案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劳动用工备案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劳动用工备案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决策支持。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用)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用)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令狐采学1.企业注册。

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8181/syrsj/login_qiye.html,首次登录企业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

②仔细阅读《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用户承诺书》,确认无误后点击“同意并继续”;③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企业类型、企业地址、所在区域(劳务派遣选择“沈阳市”)、企业负责人、成立时间、上传附件(营业执照图片和加盖公章承诺书图片,且图片大小不可超过5M),点击下一步;④输入经办人姓名、经办人电话、点击“获取验证码”,验证码会通过短信发送到填写的经办人电话中,填写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注册。

⑤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注册申请成功,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将在人社局管理员审核后,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至经办人电话中。

2.查询注册进度。

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8181/syrsj/login_qiye.html,成功提交注册信息的企业,可点击首页“企业注册进度查询”,查询注册信息审批进度。

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电话、短信验证码,点击查询;③查询结果为“同意”,则表示注册信息审核通过,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若密码遗忘可点击首页“密码重置”按钮,重置密码。

④查询结果为“已驳回”,则表示注册申请未通过审核,请按照驳回原因,点击修改按钮,修改注册信息后进行再次提交。

3.劳动用工备案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8181/syrsj/login_qiye.html,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短信中的密码和图片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

②点击左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菜单,点击“新增备案申请”按钮,新增备案批次。

③选择新增的批次,点击“录入”按钮,单条录入员工信息。

其中带有红色星标(*)的内容,为必填项,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类型、电话号码、现住址、本单位用工之日、合同起始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合同类型、劳动合同盖章页图片。

沈阳市招工备案、合同鉴定、劳动保障合同书、职工保险手续

沈阳市招工备案、合同鉴定、劳动保障合同书、职工保险手续

招工备案及劳动合同鉴定额外鉴证职工名册序号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01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02XXXX年XX月XX日—无固定期限招工备案办理1. 身份证复印件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5. 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两份)6. 录用职工登记表(一人一份,网上申报则不需要)7. 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8. 沈阳市市内户口,且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超过30日,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合同、以及原单位《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无工作或超过30日,提供《失业证》原件以及《失业证》1-4页复印件。

招工备案续签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4. 原来的录用职工名册5. 新的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3. 录用职工名册4. 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一式两份)5.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合同续签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3. 原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文本4. 录用职工名册(有效期内)5. 新鉴证汇总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1. 劳动合同原件及关键页复印件2. 录用职工名册原件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3. 身份证复印件4. 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险 1. 劳动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2. 外地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3. 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增加表(一式两份)注:取本需要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一式两份A4)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 审查年度录用职工名册5. 审查年度12月份职工名册6. 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审查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审查年度工资手册 8. 审查年度1-2月份记账凭证9. 审查年度1-2月份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10. 审查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11. 审查年度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2. 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注: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公章。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

此次填报工作的是为了完成人社部2010年企业薪酬调查任务,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为我市每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线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一、访问系统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8888/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账号注册如果是老用户可以直接凭以前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账号的注册。

注册时要如实填写用户和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系统的使用。

账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

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能将账号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5位。

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记住账号和密码。

账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系统登录凭刚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

登录系统后出现下列界面:✧界面左侧为系统功能区,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操作程序要完成此次信息填报工作,需要完成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后,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

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登记证如实填写,报表中所有的栏目都需要填写,不能空!在数据填报区的下面有一个指标说明栏,如果在填写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指标说明栏查阅。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用)(3)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用)(3)

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使用手册1.企业注册。

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https://:8181/syrsj/login_qiye.html,首次登录企业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

②仔细阅读《沈阳市智慧劳动关系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用户承诺书》,确认无误后点击“同意并继续”;③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企业类型、企业地址、所在区域(劳务派遣选择“沈阳市”)、企业负责人、成立时间、上传附件(营业执照图片和加盖公章承诺书图片,且图片大小不可超过5M),点击下一步;④输入经办人姓名、经办人电话、点击“获取验证码”,验证码会通过短信发送到填写的经办人电话中,填写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注册。

⑤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注册申请成功,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将在人社局管理员审核后,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至经办人电话中。

2.查询注册进度。

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https://:8181/syrsj/login_qiye.html,成功提交注册信息的企业,可点击首页“企业注册进度查询”,查询注册信息审批进度。

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电话、短信验证码,点击查询;③查询结果为“同意”,则表示注册信息审核通过,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若密码遗忘可点击首页“密码重置”按钮,重置密码。

④查询结果为“已驳回”,则表示注册申请未通过审核,请按照驳回原因,点击修改按钮,修改注册信息后进行再次提交。

3.劳动用工备案①浏览器输入如下网址:https://:8181/syrsj/login_qiye.html,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短信中的密码和图片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

②点击左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菜单,点击“新增备案申请”按钮,新增备案批次。

③选择新增的批次,点击“录入”按钮,单条录入员工信息。

其中带有红色星标(*)的内容,为必填项,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类型、电话号码、现住址、本单位用工之日、合同起始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合同类型、劳动合同盖章页图片。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劳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进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当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特制定劳动法用工备案制度。

一、执行范围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淡路国、新招工人体检表;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批准书、体检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重返现役登记表、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二、管理办法1、对所有要归档的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及时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和鉴定,按规定处理失去保管价值的资料。

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5、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密保管;建档后,整日着重收集归档的归档内容: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动审批表、工残鉴定表、职工调动商调表中、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了职工生产基础教育与培训制度。

1、根据统一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上级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工友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核。

2、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技术技能研修;(2)、班组长岗位培训;(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新工人上岗前培训;(5)、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

3、安全教育工作与培训的督促管理要求:(1)、贯彻执行技术关于工人上级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2)、矿有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按照用心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核;(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技术鉴定组织好鉴定前的辅导,培训覆盖面100%;(4)、强化安全培训,可以保证持证上岗。

要求培训辅导率及库塞县率均达100%;(5)、仔细组织好工人新工人及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6)、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的培训,以使技术岗位学、练、比、罗亚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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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7. 审核备案流程
8.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登
陆、注册及使用方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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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工备案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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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法人单位)、部队驻沈企业;
(二)市直各单位、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三)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四)驻沈各金融机构。

除上述用人单位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护照号码、参加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用工备案:(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法定终止、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退市等注销的。

第七条用工备案采取网络申报与直接备案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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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后,持相关材料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新组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从系统中打印的加盖公章的《企业信息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被招用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四)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和《就业证》;
(七)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4-
明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八)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2);
(十)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3)。

第十条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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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7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份(附件5);
(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终止或解除)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6);
(四)宣布注销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注销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予以补正。

对审查不合格的变更条款或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要求修改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1份,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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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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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用人单位编码:职工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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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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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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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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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编码:单位养老保险编码:职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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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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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审核备案流程
一、信息录入与要件报送
(一)录入。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进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并注册后,使用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按要求录入信息。

(二)打印。

信息录入完毕后,导出并打印需要进行用工备案的对应表格(新招、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在用人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

用人单位持打印表格和所需审核要件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用工备案部门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使用授权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录用职工信息、用人单位提供的备案要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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