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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1.目的本程序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理船舶船员的配备。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船长、轮机长招聘、筛选、面试、录用。

3.2船管部:负责审核所有船员证件以及船员的相应管理,批准船员的任职(船长、轮机长除外);3.3船长:负责本船船员在船期间考核,查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并向船管部提出任职建议。

4.配员的依据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5.实施步骤船管部根据船舶类型、航线特点以及船舶为保证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等为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5.1船员(包括公司自有船员和由船员代理公司选派的外聘船员)的聘用标准5.1.1持证对现任船员以及新聘和转岗的船员,船管部确保其持有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应船种、吨位和航区的适任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件;5.1.2健康船员在任职前,应到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去体检,取得合格证明。

5.1.3合格•船员上岗前由船管部进行审批,并填写《船员派船审核表》(SP0602-1),其中轮机长的任职由船管部/SMS办审核后,填写《轮机长派船审核表》(SP0602-03)报总经理批准;对经批准的船员由船管部开具调令上岗。

•公司通过《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KSPO603)保证新聘和转岗的船员熟悉其职责,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各据其职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相应的职责后才能上岗。

5.2持证、健康和合格的保持5.2.1公司通过《人员培训程序》(KSPO604),保证在职船员熟悉其职责;5.2.2公司对船员在任期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职责;轮机长的业务技能考核由船管部进行,并填写《轮机长考核记录表》(SPO602-4)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托部门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对考试结果“差”的,考核者应将《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反馈给聘用批准人,视情重新培训或中止聘用。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调配管理,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保障船员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船员调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四条公司注重船员的素质培养,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轮班制度,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公司注重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船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船员调配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和航行计划,进行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十条船员的调配由船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保船员的合理调配和分工。

第十一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船员的轮班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船员的个人权益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船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指导船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勤制度,监督船员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船员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培训机制,提高船员的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核制度,对船员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奖惩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船员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职业发展机制,提供船员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船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一、船员职位要求根据船舶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应根据职位的不同,明确各职位的职责、资质和技能要求,以便有针对性地招聘和聘用合适的人员。

二、招聘渠道1.通过航海院校进行招聘,与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定期组织招聘宣讲和面试。

2.通过船舶公司内部推荐招聘,鼓励现有船员推荐优秀的人才。

3.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从事航海工作的人员。

三、聘用条件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航海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有效的航海证书。

2.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健康证明,符合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健康要求。

3.了解航海法规和国际规范,具备船舶应急处理和危险品管理的能力。

四、工资待遇1.根据船员职位的不同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2.航运公司应及时全额支付船员工资,同时要保障船员的伙食、住宿和交通等基本福利。

五、考核标准1.船员应按照国际海上人员认证法规进行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2.航运公司应定期进行岗位能力培训和测试,确保船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与船舶运营要求相匹配。

3.船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应受到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船员进行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不佳的船员进行必要的纠正和培训。

六、其他管理要求1.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员管理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信息、培训成绩、工作经历等。

2.定期进行船员身体健康检查和职业适应性评估,确保船员能够适应船舶工作和海上环境。

3.船舶公司应建立船员的交流、奖惩和激励机制,鼓励船员之间的互动和学习,提高工作积极性。

总结: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对于船舶运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职位要求、规范招聘渠道、制定聘用条件、合理工资待遇和严格考核标准,可以确保船舶配备优秀的船员,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船员管理档案和其他管理要求有利于了解船员的情况,并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船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配员方案

船员配员方案

船员配员方案1. 背景在航运行业中,船员配员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个合理、科学的船员配员方案可以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而一个不合理的船员配员方案则可能导致许多问题,甚至危及船舶的安全。

2. 目的本文档旨在给出一种合理且科学的船员配员方案,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 船员配员原则在制定船员配员方案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合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优先:保证船员拥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能力匹配: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船员。

•健康状况:船员需要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慢性病。

•相互配合:船员之间要能够良好地协作和配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4. 船员配员方案的制定步骤4.1 确定船舶的类型和规模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船舶的类型和规模。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船舶需要不同数量和类型的船员来操作和驾驶。

4.2 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我们需要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

不同的职位需要具备不同的技能和经验,比如船长、副船长、船员和工程师等。

4.3 分析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负荷在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之后,我们需要分析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负荷。

这样可以确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从而为船员配员提供参考。

4.4 制定船员配员方案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制定船员配员方案。

这个方案应包括每个职位的人数、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等内容。

4.5 验证和完善船员配员方案制定完船员配员方案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验证和完善。

可以通过模拟航行和紧急情况来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调整和改进。

5. 船员配员方案的执行和管理制定好船员配员方案后,我们需要进行执行和管理。

这包括:•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船员配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

•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应急能力。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一、总则作为海事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海事船舶的配备管理,提高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能力,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航行的商船和非商船。

二、航行设备配备1. 导航设备船舶应统一配备GPS导航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在导航装置故障时,船舶应配备备用导航设备(如罗盘、声纳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在船舶维护日志中。

2. 通信设备船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

通信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航行期间能够及时沟通。

3. 船舶管理系统船舶应配备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定位系统、船舶航行记录仪、船舶健康监测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功能,以确保船舶运行情况能够及时掌握和监控。

4. 救生设备船舶应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浮具、救生艇等。

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5. 消防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消防设备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船员配备1. 船员数量船舶的船员数量应根据船型和吨位大小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船员的配备应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顺畅,而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

2. 船员证书船舶上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包括航海证书、通信证书、救生证书等。

船员证书的获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船舶上的船员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和紧急疏散。

船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并参与船舶紧急情况演练。

四、环保配备1. 污染防治设备船舶应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污分离器、油品防漏装置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附件: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300总吨及600总吨及以上至100总吨以上至以上至未满未满1000总吨未满300总吨600总吨船长或驾驶员船长1人、大副1船长1人、大副船长1一般船长1人,驾驶员(散化船、油船、人、二副或三副1或二副1人,水人,水手规定1人,水手2人液化气船须为船人,水手2人手2人1人长)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一间超过10小时或般连续航行主机功率75千瓦船连续航行作业时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时连续航行作业时以下机驾合一,舶附加间超过16小时,超过10间超过16小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水手1人;规定须增加三副或二小时,须须增加三副1人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副1人、水手1人增加驾驶间超过10小时,员1人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一船长1船长1人、大副1般船长1人、大副船长1人、驾驶员人、驾驶船长1人、水手1人、二副1人,水规1人、水手2人1人、水手2人员1人、人手2人定水手1人一连续航行作业时般间超过10小时,连续航行客附连续航行作业时须增加二副1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时连续航行作业时船加间超过10小时,人;连续航行作超过10间超过4小时,间超过10小时,规须增加二副1人、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须增加驾驶员1须增加驾驶员1人定水手1人小时,须再增加增加驾驶人二副1人、水手员1人1人客船长1船一船长1人、驾驶般船长1人、大副1船长1人、大副船长1人、驾驶员人、驾驶员1人、水手1规人、水手2人1人、水手2人1人、水手2人员1人、定J人水手1人级航连续航行作业时连续航行作业时连续航行作业时区间超过4小时,间超过4小时,须连续航行间超过4小时,须客附须增加二副1增加驾驶员1人、作业时间连续航行作业时增加大副1人、水船加人、水手2人;水手1人;连续航超过10间超过10小时,手2人;连续航行规连续航行作业时行作业时间超过小时,须须增加驾驶员1作业时间超过10定间超过10小时,10小时,须再增加增加驾驶人小时,须再增加二须再增加大副1驾驶员1人、水手员1人副1人、水手2人人、水手2人2人轮机部总吨位15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1人11000总吨及以201*总吨及以上上至未满201*总吨100总吨及以下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机员或轮机长1人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机工1人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无附加规定非机驾合一非机驾合一的,须增的为轮机长加机工1人或轮机员1人客运部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21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机动船舶的人员配备和管理。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置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配备不少于本规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规定的船员组成和人数。

高速客船船员的最低安全配置,应当符合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3号令)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人数,但船上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救生设备限额。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1. 目的本程序规定了船员任职考核的步骤和做法,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船员的配备,规定适用于公司代管船舶船员的任职考核步骤和做法。

3. 定义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及下述定义。

持证船员:指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的船员。

实习船员: 指未曾独立上岗的船员, 包括上船实习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

4. 职责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所有船员证件办理,制定船舶配员数,审核所有船员证件,负责船员任职、考核与调配管理,为船舶进行安全、合理配员。

4.2 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对持操作级及以上证书船员的上岗前业务熟悉或考核, 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任职建议。

4.3 船舶:根据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及时查验在船船员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对船员在船期间进行考察,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任职建议。

5. 配员的依据人力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和船舶对船员的需求,确定各船舶的配员数及岗位设置并报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在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船舶类型和船员的工作量,配足岗位适任船员,保证每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在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下,船员安全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船员SMS的职责意识;·有效的资历和健康档案。

6. 实施步骤6.1 人力资源部根据船舶配员数合理调配船员,并备有足够数量的待派船员,随时为船舶提供合格、持证和健康的船员。

6.2 人力资源部在调配船员上船之前,按照《船员适任资格审核表》查验该船员有关证书、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身体健康状况,验证任职资历等,并根据该船员以往在船的工作表现,拟派与其任职资格相适应的岗位。

6.3 船员应具备证书的条件4.4 高级船员(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的基本适任条件持有国际认可的、与本公司船舶相同或以上等级船舶的甲类无限航区的相应岗位适任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持证);具有航海或轮机专业专科以上或相当学历;具有或相当于国家英语 4 级及以上英语水平;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强,从业标准高;对新生效的公约、法规主要内容了解;身心健康;近3 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记录;具有一定海上自航船舶资历的驾驶员方可聘用,有 1 年以上沿海航线航行经历的驾驶员为优选;熟悉ISM、NSM规则及ISPS 规则;了解应对PSC、FSC、ISPS、防污染专项检查程序;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了解掌握;忠于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环保方针,熟悉本公司SMS文件相关内容,并能在船长带领下有效实施本公司SMS;具有一定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关键性操作的水平;通过本公司派前面试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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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四)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

(五)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级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职级,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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