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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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集体福利≠职工福利

增值税:集体福利≠职工福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增值税:集体福利≠职工福利【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集体福利类费用,营改增,进项税抵扣【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税官郑大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直以来,网上有个惯性思维,认为,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就要作进项转出。

然而,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进项转出的规定,很明确是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才作进项转出。

而网络上这种将集体福利等同于职工福利的做法,大世认为实属谬误。

首先,我们先来假设,增值税暂行条例立法时,立法者认为集体福利就是职工福利的话,那为什么不直接在暂行条例中写上职工福利,而非得是集体福利这个词呢?要知道,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才立完法,里面白纸黑字的写着职工福利,然后这增值税08年才跟着立法修改,按道理来说,如果真的是集体福利就是职工福利,那立法时完全没必要要单独来个“集体福利”这词,完全可以用“职工福利”这词嘛,这样还可以和企业所得税法里的概念统一协调,何乐不为?这立法时,专门弄个“集体福利”出来,难不成是当初立法者没事找事?接下来,再来说说这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区别。

要说起区别,有心的呢,可以好好查查资料,大世这里就用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比如鸡蛋,你要是在食堂煎了给大伙吃了,这就叫集体福利,你要是发给员工带回家了,就是职工福利。

说完区别,咱接下来再来细细聊下,为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里面,用的词是集体福利而不是职工福利。

说到这,要从增值税的原理说开,听过增值税的,肯定都听说过,叫做最终消费者承担论,所谓这最终消费者,其实就是咱这些个人。

比如我是张三,买个鸡蛋吃到肚子里了,这个鸡蛋里的增值税就最终由我承担了,我就是这个鸡蛋的最终消费者了。

这时候呢,要注意一点就是,作为张三个人,吃了鸡蛋,同时,也没有抵扣买鸡蛋的增值税进项税。

其实换句话,你说咱平时个人,哪里有什么抵扣进项税的事?然后呢,这个增值税呢,最终就是张三给承担了。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大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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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增(销)按售价×17%同时,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按售价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成本价调减(实际成本)因为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可以理解为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也可以直接确认收入,这样在税收上划算一些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销)按售价×17%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汇算时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办公用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企业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办公用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原分录借:管理费用__办公用品应交税费__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现金234进项税转出时借:管理费用__办公用品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企业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购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发放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使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发给员工,不能进项转出,而必须视同销售,计销项,进项可以抵扣。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会计上分别如何处理?答: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划横线的3种情况不需要确认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收到汇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2)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第一部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主要是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一致。

二、关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抵扣问题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主要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三、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执行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问: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

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1)一般工具。

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

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

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

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

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

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会计实务: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种多样,有发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等支出,在元旦、新年等重要时刻也会组织聚餐、分发礼品,那么这些职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以何种标准在税前扣除?下面,我们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说明。

情况一:企业聚餐,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某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三:某企业元旦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如何判断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我们需要判断哪些行为或交易 涉及到视同销售行为,做好财务账务处理,税务处 理,避免发生税务稽查补税的风险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四个规定: ①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针对第一点: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子:某食品加工厂,用本工厂的蛋糕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注意: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取得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要做进项转Leabharlann 处理。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 ③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 ④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针对②③④,货物都有共同的范围:自产,委托加工,购买
用途:投资,分配,赠送
例子:某钢铁厂,不管是自产的钢材,还是外购的钢材,用于对外投资、分 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都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注意:既然视同销售了,对应的货物如果有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会计分录: 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补充两点: “营改增” 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包括: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1]

增值税专题――例题解析[1]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0%)]×10%=1200(元)
7.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综上,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000+5085.47)-(3000+6000-1200)=56085.47-7800=48285.47(元)
资料:
某会计制度健全的大型百货商店于
1999年8月购进一批货物,含税进价为1350万元。当月将其中一部分货物分别销售给某宾馆和某个体零售户,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50万元和250万元。个体零售户当月再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10万元。
要求:
分别计算百货商店和个体零售户当月要缴纳的增值税。
6.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通常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价乘以适用税率进行的,但是,由于计算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按含税价乘以扣除率),在计算转出额时,应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含税价,再进行计算。
增值税专题
例题解析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不同的类型其计算方法不尽相同,要注意的问题也各有特点。其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而言比较重要,每年都要考到。鉴于出口退税例题教材上已经比较详细了,下面我们就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三种情况的应纳税额计算进行例题解析。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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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问题:
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会计处理方法一样,下面分外购和自产两方面:
一、外购货物(生产企业指外购材料、商业企业指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应税项目的,作进项税额转出(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因此转出)。

用于捐赠、抵债、分配利润、换取非货币资产或非应税劳务、投资等方面的,应当计提销项税额。

可参看教材176页例5-7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二、自制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捐赠、抵债、分配利润、换取非货币资产或非应税劳务、投资等方面的,都要计算销项税额(属于视同销售,要记销项税)。

可参看教材177页例5-8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外购产品送给员工,普票、增值税需要做未开票收入吗?”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招待,进行可以抵扣么?部门领用是不是视同销售?”
现答复如下:
两个问题都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原因:
外购的货物假如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即可;如果是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已经有人工,辅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统一做销售处理,以均衡税负。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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