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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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第一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不⾜与完善未成年⼈的发育成长是⼀个向社会化转变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未成年⼈在⾝体以及⼼理⽅⾯的发展都极为迅速,也⾮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所⼲扰。

以此引起的各类反社会⾏为,尤其是犯罪⾏为,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点关注。

在关注犯罪⾏为的同时,也需要对犯罪⾏为背⾯的原因进⾏深层次的发掘,以保障未成年⼈顺利的、健康的朝社会化转变。

  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尽管我国尝试从法律的⾓度对未成年⼈犯罪实⾏特殊化处理,期望以此限制⽇益增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例。

但从现实状况中可以看出,这次尝试并没有获得应得的效果。

故此,反省检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现况,能够为刑事政策的趋向提供现实意义的参考。

(⼀)犯罪案件⽐例逐年上升  ⾃⼆零零零年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例上升趋势极为明显。

依据公安部门的相关统计,⼆零零零年到⼆零零四年期间,全国范围内公安部门捕获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违法作案⼈员数量逐渐增加,占据刑事案件总量的⽐重也是逐年上涨,⼆零零零年⽐例为百分之⼗⼀点⼋,⼆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零零⼆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四,⼆零零三年的⽐例为百分之⼗三点五,⽽到了⼆零零四年依旧持续上涨,⽐例达到了百分之⼗三点⼋。

由此可以表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总案件量中的⽐例⼀直处于上涨状态。

(⼆)犯罪⼿法趋向成⼈化 长久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者不倡导采取刑罚的⽅式,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其弱势地位,以及其犯罪⾏为没有导致过度严重的危害。

但是近⼏年,未成年⼈采取的犯罪⼿法⽇渐恶劣,暴⼒程度⽇趋加深。

近⼏年,校园暴⼒案件持续升温,未成年⼈使⽤的犯罪⼿法之恶劣程度让⼈⽬瞪⼝呆。

其中故意伤⼈、杀⼈等重度暴⼒事件占据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六⼗以上,仅在⼆零⼀五年短短⼀年之内,就出现了⽐如永泰初中男⽣惨遭围殴导致脾脏器官被切除,荣昌中学⼥⽣被殴打⾄⼗级伤残,象湖某学校⼥孩九⼗九秒被⼈扇三⼗⼏下⽿光等⼀系列恶意伤⼈事件。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完善作者:赵喆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未成年犯罪的日趋增多,且逐渐趋于年轻化、犯罪类型多样化以及犯罪手段残忍等特征。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出现,需要人们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讨论。

然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存在于立法以及刑法上。

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原因进行分析,阐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针对缺陷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06-02作者简介:赵喆(1993-),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吉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由于自身原因、社会环境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无法判断是非善恶,对一些犯罪行为无法认识到其危害。

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未成年能够明辨是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发罪行为的出现。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一)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处于心智不全的阶段,他们无法独立的对自身行为进行明确判断。

有些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存在好奇心理,并对其进行模仿,但是却无法认识到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然而,在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未成年犯罪逐渐趋于年轻化,未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也逐渐增多。

在这些发生的众多未成年犯罪事件中,这些未成年人对这些犯罪行为并不是无故意实施的。

(二)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有着很大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性格塑造也有很大影响。

但是,我国有很多留守儿童,在没有父母的照看下,没有父母关注其成长,在性格及人格成长的阶段没有监护人进行引导,使得未成年出现人格缺陷,从而出现了犯罪的性格特点来危害社会。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和刑事责任关系密切,源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质、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应该区别对待,应该在刑法典中设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专章,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真正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则开始于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西方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数量急剧上升,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形式都出现了新变化。

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的研究重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的理论阐释(1)未年人犯罪的内涵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

而从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犯罪就指的是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是非模糊、易于感情用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样性。

一直以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与此同时,招摇撞骗、贩卖毒、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侮辱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犯罪者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犯罪司法制度中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实行了一定的制度。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这套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对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时效性和公正性较低。

其次,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过于机械和简单化。

最后,在监管和保护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2、惩治和保护不平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者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强烈的情节性,但是其在家庭和学校中缺乏关爱和照顾,因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治和保护应该做到平衡,既要抵制犯罪行为的伤害,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和关注。

3、专业人才缺乏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中,缺乏专业人才的介入和辅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辅助和人才,其运作效率和精确度都有所降低。

比如,需要从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进行特定的判罚和再教育工作。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措施1、加强立法工作在目前立法环节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明确化,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和心理特点,适当修订法律条款。

2、注重社会工作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破坏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社会工作部门的参与。

社会工作者帮助未成年人从各个方面了解社会和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身问题,找到自己的内心动力和发展方向,从而改造好自己。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制度立法完善的策略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当前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1)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第一,法律条文要进一步明确化。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层面的操作性不强、太过笼统的问题,一定要明确法律条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成功做法或司法解释进行法律完善,对法律规范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纵性。

第二,保证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非刑罚化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改革的重要趋势,它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罪犯,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提供帮助。

第三,逐步实现相关法律的系统化。

一方面,针对已经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详细的、有区分的规定,最终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2)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源于我国未成年犯罪在刑事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成长,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强化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法律中都得到过体现,但是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专章。

为了能够更好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势在必行。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在明确刑事责任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同时也应该考虑立法的明确性。

其一,优化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性质和范围;其二,适时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范围,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公正惩罚,有效遏制犯罪。

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指的是专门针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通过现有的法律全用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独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案件进行处理,以能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的效果,让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健康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行为进行治理与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虽然我国很早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较为关注,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却是在遭遇到了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增长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

在建国初期,我国未成年犯罪展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非常低,只有不到1%,但是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期时,这一比例却增长到了8.33%。

此时才专门发起了数次的严打与专项行动,使得治安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却并没能有效的遏制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

面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宁区法院在1984年时成立起了我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当时其名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成为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创建的起始。

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加上其他各种处理机构的设置,正式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

自此,我国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上仍然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善。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

在1997年时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总数的5.78%,而到了2005年时增长到了11.16%,此后则是保持在大约10%左右,这些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对社会的危害在逐步增大。

1、多以团伙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健全,其心理承受能力也较差,在脑力、胆识以及犯罪经验上都存在不足,这就使得他们很容易聚集在一起、连续犯案,或者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随意而行。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群体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它在犯罪的成因与认定、刑罚的适用、诉讼的方式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都具有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必须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文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和保障两大功能分析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比照外国先进立法指出我国刑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办法。

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权益;疏漏;完善The Prot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Young Person by ChineseCriminal Law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JianTutor LIU FangqiAbstract: Nonage's community is a kind of special community, it at commit crime of become because of with affirm, the penalty apply, litigation of way and commit crime of prevent from etc. all have with the adult commit crim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became opposite and independent nonage's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thus.The nonage committed crime from the our country several greatcharacteristicses for presenting to see, current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the system exist many not exert perfect place, have to take in to re- examine, and adopt a homologous penal code counterplan an implement a change, end carry out a nonage pertaining to crime law system of modernization. Beginning with the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functions,integrating the text and mutu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author analy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person by Chinese criminal law.According to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example,the uthor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y and the means of perfectnes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Keywords:criminal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young person;oversight;perfectness.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由于身体、心智方面的不成熟,尚处于发展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反叛传统,蔑视权威的心理倾向(尤以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明显),喜欢标新立异,极易受坏人诱惑,染上不良嗜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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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事制度的规定,论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重点探讨了其完善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

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虽然规定不少,但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但却缺乏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必要的矫治,学校教育出现偏差时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时职责不明,各自为阵。

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太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缺陷
1. 刑罚措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适用刑罚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如执行拘役的场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务重,不区别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导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长期在监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体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尚未完备,长期服刑可能会导致他们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从而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遗憾的是,我国却没有法律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2.非刑罚措施的缺陷:我国非刑罚措施有七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

非刑罚措施的种类太少,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另外,处罚的严厉程度存在断层,等级性不明显。

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教育时间较短,其教育效果不好;赔偿损失这项措施导致其责任转嫁于其监护人身上,而未成年人没有切肤之痛;责令父母严加管教这项措施由于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

另外,我国不存在社区刑,而且对具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没有一个层次分明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很大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出台一部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点以及基本原则,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补充完善。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针对性,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已经制定出的法律规定,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化。

同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上区别于成年人的不同标准,在刑种、刑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构建一个包括非刑罚措施和刑罚措施在内的未成年人特别法律体系,真正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措施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减少管制的刑期;第二,出台具体的管制执行细则,对管制的组织形式、任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放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范围,可以考虑改变刑法的现行条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单独列出: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四,增设缓刑担保制度,即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缓刑的同时,未成年犯的监护人须同时提交保证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举措,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未成年罪犯认真履行其相关义务。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以下几个制度加以完善:
1.监管令。

由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监护人监督未成年人严格执行监管令上面的要求,如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违背道德行为,不得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2.担保释放。

对于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担保释放的处罚制度,即由法院判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定保释的时期内不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理,担保金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重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措施。

3.社会帮教。

所谓社会帮教,就是帮教者对未成年人提供思想和行动上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早日走上社会正途。

笔者认为,应当由政府建立社会帮教工作指导会,其隶属于司法部门,其组成人员由是基层司法工作者、
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专家以及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

两名帮教委员会成员负责一名未成年犯,被帮教期间,被帮教者的自由受一定限制,帮教委员会可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必要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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