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未成年犯罪已成年被抓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犯罪已成年被抓如何处理按犯罪时的年龄即未成年人来进行处罚。
首先要看犯罪时的年龄,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八种超暴力犯罪负责任;以满十六周岁的对所有犯罪行为负责;但不满十八的从轻处罚,而且绝对不处死刑。
然后,看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即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如果在经过了上述期限后,司法机关就不再追诉了。
否则仍要执行刑罚。
如果是在14岁以前犯的,那么司法机关不会进行处理;如果是在14-16周岁犯的八种暴力犯罪的,被抓时没超过诉讼时效的,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超过16周岁的,那么只要被抓到,没过诉讼时效的,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人怎么判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
杀⼈是严重违法犯罪⾏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杀⼈罪最⾼可判处死刑,那么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关于未成年⼈杀⼈怎么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
12岁以下的未成年⼈杀⼈,不构负刑事责任,不能判刑。
应当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于刑事责任能⼒⼈的分类如下:
1、完全刑事责任能⼒⼈是: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然⼈;
2、限制刑事责任能⼒⼈是: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盲⼈、⼜聋⼜哑的⼈;
3、完全⽆刑事责任能⼒⼈是:14周岁以下⾃然⼈、14周岁⾄16周岁之间犯除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种犯罪⾏为之外的其他犯罪⾏为的⾃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
三、未成年⼈犯罪即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宽处罚。
故此:10周岁的孩⼦杀⼈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会被判刑,可责令家长管教;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未成年⼈犯罪在量刑⽅⾯和成年⼈是存在差异的;从上述可知,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的即要承担刑事责任(任何犯罪)、⽽对于特殊的⼋种犯罪满14周岁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12岁以下未成年⼈杀⼈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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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罪, 又注意保 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 , 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且保证 整个社会 的和谐稳定 。因而 , 于被起诉 的未成年被告人要 发 对 挥好 出庭公诉环节 中的法制教育作用 , 发表公诉意见时 , 注意把 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况 , 消除其思想抵触情绪 , 使用通俗 易 懂 的语言 , 帮助其分清是非 、 认识错误 , 促使其认罪服法 ; 对于作 不捕 、 不诉处理 的未成年人 , 要安排专人定期 回访 , 并联合社会 、
人犯罪案件建立“ 阳光快速通 道” 即在 保证办案质量 的前提 下 , 快审快诉快处理 , 最大 限度地 缩短其判决前 的关押期 , 依 法 从“
境污染之后 的第三大公害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 多趋势 , 并且向低龄化 、 团伙 化、 恶性化 方向发展 , 对社会稳定造
剥夺人身 自由” 依法保护身心健康” 向“ 转变 。笔者建议 , 院可 各
态度和蔼可亲 , 用语准确易懂 ; 另一方面 , 心细致地听取其陈 耐
办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件 中的 要 求
Hale Waihona Puke 述和辩解 , 再结合案件事实对其分析其行为的危害性 , 并解析适
用的法律规定 。此外 , 案人员还应把 每一次讯 问都作 为一次 办 交流的机会 , 帮助未成年人分析其犯罪的原 因及造成的危害, 也
1 0 企 业 家 天地 ・2 1 5 0 0年 3月 号
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李 佳
( 江西省 资溪县 人 民检察 院 ; 江西 , 溪 ,3 30 资 3 50 )
现 在 “ 成 年 人 犯罪 ” 世 界 范 围 内 已 被 列 为 吸 毒 贩 毒 、 未 在 环
二、 对未成年人犯罪 , 要注意区别案情处理 首先 , 适度轻缓处理轻微犯罪 案件 , 到少 捕慎捕 、 做 少诉慎
试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统称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形势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疑是当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适用并不断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个雏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这“一规定、两通知”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思想,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更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法律武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其原因入手,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以及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公平合法的对待。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及渊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一种犯罪政策。
该制度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如《大清律》中规定:“自首、认罪、详披从轻,乃至减一等”的制度确立了自首、认罪、详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变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完善,也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案件,这类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群体,需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度惩罚与教育未成年人是社会宝贵的财富,他们年幼无知,容易犯错误,司法机关应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采取适度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觉悟,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快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主动认罪悔罪,更好地接受教育和改造,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
2、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成熟,对心理刺激敏感,容易产生情绪波动,甚至引发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问题。
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对其心理特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考虑,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避免长时间拘留和严厉的刑事惩罚,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青少年犯罪量刑规定

一、青少年犯罪量刑规定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
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二、青少年犯罪立案标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
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
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
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三、青少年犯罪可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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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内容摘要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且犯罪年龄低龄化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注目。
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
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也符合社会现实。
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其内容不仅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展开。
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进行研析,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从宽处罚目录前言 (1)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1)(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1)(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4)(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4)(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5)(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6)(四)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必要性 (7)三、从宽处罚原则的内涵 (8)(一)“应当”的含义 (8)(二)“从轻”处罚的含义 (9)(三)“减轻”处罚的含义 (9)四、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应用的情况 (10)(一)在减刑方面的体现 (10)(二)在缓刑方面的体现 (10)(三)在假释方面的体现 (11)(四)在累犯方面的体现 (12)五、从宽处罚原则在应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 (13)(一)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3)(二)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差别 (14)(三)未成年从宽处罚情节与其他从宽或从严情节在案件中并存的情况 (14)(四)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5)(五)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16)结语 (17)参考资料 (18)致谢 (20)试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前言1985年在意大利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道路”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同年11月29日经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批准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此规则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准则,其目的是在于建立未成年人人权的最低规范,并且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行指导。
可见,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都已关注,并注意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皆有特殊原则。
我国政府亦参加、批准了“北京规则”,在刑事司法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原则均作出了法律性的规定。
例如,对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
我国从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有研究,只是当时的主流观点将未成年人归类于青少年,都以青少年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了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才盛行起来。
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从宽处罚原则。
笔者的写作思路比较简单,即先写出未成年人的概念及他们的责任能力,再简单说说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及他们犯罪的原因。
由于他们与成年人有着不同的身心特点,应采用特殊原则,从而引出从宽处罚原则。
然后就是从宽处罚原则在刑法中应用的情况,最后再阐述笔者自己的几个观点,即在应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几个疑难问题及完善方案。
笔者写这篇论文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尽上绵薄之力。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一)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在很多国家中常常与少年通用,在法律上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是与成年人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
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可见,在我国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很明确,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
比如,《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刑法》第262条规定:“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
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观念产生于旧派自由意志说,后又有新派对之进行修正。
对责任能力本质的理解,是以对责任的理解为前提的。
按照旧派理论,以自由意志为根据,认为人有去恶从善的自由意志,如果违反这一意志,施行违法行为,则其行为应受道义的评判,应负道义上的责任。
然而自由意志并非每个人都具有,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辨别其行为价值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能产生责任问题,此种能力即为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般而言,生活在人类社会的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其知识1后文引用的法律未直接写出是哪国法律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杨春洗、杨敦先、郭自立:《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和智力发展就达到了相当成熟程度,因而就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其中也可能由于年龄、生理功能丧失、患精神疾病等原因而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程度,所以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大小之分。
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言,我们假定其他方面都正常,年龄不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程度就不同。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大小程度与年龄紧密相关。
3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各国刑事立法往往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传统等等不同情况作若干阶段划分。
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是四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及刑事成年四个时期;二是三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个时期;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和刑事成年时期;四是绝对刑事责任和刑事成年时期。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及完全刑事责任四个时期。
相应地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也是四分法: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14周岁为标志,作为有无刑事责任的界限。
我国刑法对年龄的计算采用周年计算。
14周岁是一个法律界限,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只差几天,无论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儿童,属于年幼时期,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
他们如果作出危害社会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年幼无知和是非观念不清的表现。
对此,应该对他们加强教育,正面引导,不能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第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杀人、强奸、放火、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4,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已经3由于本文的重点不在此处,以免影响本文的写作,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就不再论述。
4投毒罪已由刑法修正案(三)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具有了一定认识能力和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5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不能让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有一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毕竟还未成年,思想还未完全成熟,比较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但是,他们的可塑造性比较大,容易接受改造,因而对他们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何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和少年的犯罪。
6这是少数学者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
其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中,我国习惯将未满14周岁的人称为儿童。
其二,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
7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
青少年一词虽在我国法律中有提及,但未作出明确表述和界定。
在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这一年龄段的人。
而未成年人是与成年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篇),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6王德祥:《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问题》,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79年第三期。